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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干規定
導語:為了鼓勵科技人員研究開發高新技術,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動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湛江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湛江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干規定,歡迎閱讀。
一、鼓勵技術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
(一)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以及各級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將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對外進行技術轉讓的,應當從技術轉讓所取得的稅后利潤中提取不低于20%獎勵給研究開發該項科技成果的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其他人員。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做出主要貢獻的人員所得獎勵份額應不低于獎勵總額的50%。職務專利權單位在專利技術轉讓、許可他人實施后,可以在收益納稅后提取30%,作為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報酬。在專利權有效期內,職務專利權單位在自行實施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后,每年可以從實施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所得的稅后收益中提取5%,或者從實施外觀設計專利所得的稅后收益中提取1%,作為發明人或設計人的.報酬。單位以職務專利權作價投資的,可從投資所得的稅后收益中提取30%獎勵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二)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應當積極組織力量支持幫助科技成果完成人進行成果轉化,如單位在成果完成后一年內未能實現轉化的,允許科技成果完成人在不變更職務成果權屬的前提下,與本單位簽定利益分享協議,享受轉化該項成果規定的權益。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創辦企業轉化該項成果的,本單位可依法約定在該企業中享有股權或出資比例,也可以依法以技術轉讓的方式取得技術轉讓收入。
(三)企業在科技成果項目投產3-5年內,應按項目投資后稅后利潤總額的 10%以上獎勵參加項目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和有貢獻的管理人員。從事技術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的科技人員和有關管理人員的收入,要與科技成果取得的經濟效益及個人所作貢獻相掛鉤。
(四)經國家、省和湛江市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列入省和國家級“火炬計劃”項目,列入國家和省重點新產品計劃,同級財政按國家、省有關政策和《988科技興湛計劃》的有關規定給予資金扶持。經認定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從第一次銷售之日起5年內給予資金扶持。
(五)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高新技術企業的技術轉讓經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登記的,其營業稅按國家規定予以免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的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培訓、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得的技術性收入經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登記的,其所得稅按國家規定予以免征。
(六)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其他科技人員在湛江市(含縣、市、區)創辦技術成果轉化基地,以及同企業開展產、學、研聯合開發。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從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可以用合作的方式,攜帶項目、人員、儀器設備等進入企業。具體合作方法,由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與企業以協議的方式予以確定。
(七)專業技術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不侵犯國家和單位的經濟技術權益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單位兼職從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工作。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應當支持本單位科技人員利用節假日和工作日從事研究開發和成果的轉化活動。單位應當建章立制予以規范和保障。
? (八)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以離崗創辦科技企業和轉化科技成果,單位應當與其簽訂保留原單位工作關系的協議。離崗期間由原單位繼續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按有關規定承擔。允許離崗人員2年內回原單位競爭上崗,保障重新上崗者享有與在崗工作人員同等的福利和待遇。
二、鼓勵創辦高新技術企業
(一)高新技術企業和項目建設用地除應支付征地補償費用外,免征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地方收入部分。具有國際領先國內先進水平的高新技術項目,免交土地使用費地方收入部分。高新技術企業優先申報發行債券、股票和股票上市。
(二)允許國有和集體性質的高新技術企業吸收本單位的.業務骨干參股,以增強企業凝聚力;企業實行公司制改造時,允許業務骨干作為公司發起人。
(三)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與其投資創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要實行所有權、經營權分離,合理確定投資回報比例,為企業留足發展資金,保障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研究開發隊伍的穩定,在經營決策、用人、分配等方面賦予企業經營者充分自主權。
三、推進技術股份化
(一)鼓勵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入股。經國家、省和湛江市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作為股權投資的,成果價值占注冊資本的比例可以達35%,合作各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用高新技術成果作為股權投資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以獲得不低于該成果所占股份的20%的股權獎勵。
(二)鼓勵科技人員采用人力資本作價入股。應用開發型科研院所的骨干科技人員,關系企業生存發展的核心科技人員,可以采用人力資本作價入股。人力資本作價入股,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且作價入股的比例不得超過總股本的35%。
(三)向科技人員提供股份獎勵。經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從所有者權益的增值部分中拿出不超過30%的比例作為股份獎勵給科技人員。骨干科技人員獲得的股份獎勵份額,應當不低于獎勵總額的50%。
四、建立新的科技成果評價體制
(一)改革科技成果評價體制,對不同類型的科技成果采用不同評價標準和方法。面向生產和市場需求的應用研究,其成果應能應用,要以取得知識產權、特別是發明專利授權為主要評價方式;技術開發的成果要有效益,以市場為主要評價方式,以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專利申請與授權為主要評價標準。沒有知識產權、沒有得到市場承認、沒有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成果不得進行鑒定和評獎。
(二)改革現行科技成果登記制度,改變把科技成果鑒定作為認定科技成果唯一方式的做法,以促進多元化的科技成果評價的形成,擴大科技成果信息來源。除鑒定證書外,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有較大學術價值或實施后取得經濟、社會效益的`,報專利管理部門確認,可申報科技成果登記和評獎。經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實施有效的科技成果,報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可申報科技成果登記和獎勵。
(三)科技成果的經濟效益和市場競爭能力,應作為科技人員晉升職稱、增加工資、參加評獎的重要依據。
五、為成果轉化創造良好的環境
(一)各有關政府部門要切實轉變職能,在建立信息服務體系、發展中介服務組織、保護知識產權、提供教育培訓、完善基礎設施建設、建立融資機構等方面做好工作,為科技成果轉化做好服務。
(二)政府利用競標擇優機制,以財政經費支持科技成果轉化,包括采用貸款貼息、補助資金和風險投資等形式支持成果轉化。各專業銀行應對符合信貸條件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積極發放貸款。
(三)大力開發第二次人才資源,可通過延退、返聘、外聘等形式,多方創造條件,充分發揮離退休高級人才的專業技術特長,支持他們為科技成果轉化貢獻力量,并按規定享受與在職人員同等的待遇。
(四)充分發揮企業博士后工作站引進高層次人才的作用。鼓勵有條件的企業申辦博士后工作站,并完善科研條件,吸引一批博士人才來我市進行科研攻關、技術開發和成果轉化。
(五)從事高新技術產業化和成果轉化的企事業單位,應不斷加大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投入力度,在繼續教育經費使用上重點向業務骨干傾斜。
(六)保護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維護科技成果完成人、發明人、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嚴肅查處和制裁各種對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有關部門對專利申請以及專利技術的推廣應用、轉讓、實施許可等提供全面服務。對我市科技、經濟發展有促進作用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由市財政對授權專利的本市專利人給予獎勵。
(七)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突出貢獻的專業技術人員,優先推薦申報享受國家特殊津貼,國家、省級“有突出貢獻專家”和“優秀專業技術人才”等稱號,可以破格評定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本規定由市科技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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