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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土地收購儲備暫行規定
導語:土地收購儲備指國家土地儲備機構動用國家優先購買權力,對流入土地市場的土地使用權進行購買,通過土地整理后作為儲備用地的過程。下面是小編收集的玉林市土地收購儲備暫行規定,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盤活存量土地,優化配置土地資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以及《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號)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土地收購儲備的組織實施。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專門機構,具體負責土地收購儲備工作。
第三條 凡玉林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儲備均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的'土地收購儲備,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將需盤活的存量土地收回或收購,并予以儲存,以供應和調控城市各類建設用地需求的行為。
第五條 市政府實行統一收購、統一儲備、統一規劃、統一配置、統一供應的土地收購儲備制度。
第六條 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建設、財政等部門共同擬定土地收購儲備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章 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
第七條 土地收購可采取現金收購、掛帳收購和無償收回三種方式。
現金收購,是指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土地收購時,收購合同簽訂后直接以現金給予補償。
掛帳收購,是指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土地收購時,不直接補償,待被收購的土地出讓且受讓人交清出讓金后再給予補償。
無償收回,是指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市、縣人民政府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無償收回的土地。
第八條 土地收購的對象及方式。
下列國有土地使用權,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采取現金收購方式進行收購:
(一)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
(二)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改造需要調整使用的土地;
(三)申報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比標定地價低20%以上的土地。
下列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采取掛帳方式進行收購:
(一)因企業破產或者產業結構調整等原因需要收購的土地;
(二)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無力繼續開發且又不具備轉讓條件的土地;
(三)按規定需要補償收回的閑置土地;
(四)其他需要進行收購的國有土地。
下列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依法無償收回:
(一)市區內無主的土地;
(二)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土地;
(三)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土地;
(四)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批準報廢的土地;
(五)依法應收回的土地。
第九條 土地收購一般程序:
(一)確定收購地塊;
(二)通知或者公告;
(三)土地收購申請;
(四)權屬調查;
(五)征詢規劃部門意見;
(六)地價評估;
(七)商定收購補償方案,簽訂收購合同;
(八)審核報批;
(九)收購補償;
(十)注銷土地登記和土地證書;
(十一)歸檔入庫。
第十條 申請土地收購必須提供下列資料:
(一)土地收購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
(三)法人資格證明或者個人身份證明;
(四)授權委托書;
(五)土地使用權合法憑證;
(六)房屋所有權合法憑證;
(七)土地平面布置圖;
(八)主管部門意見;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資料。
第十一條 采取現金收購的,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被收購的土地單位和個人協商,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確定補償標準、金額及付款時間、方式等。
第十二條 屬于無償收回的土地,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出通知或公告后三十日內其原土地使用權單位(或個人)應主動提出申請,逾期不申請的,市、縣人民政府可以直接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依法注銷該單位和個人的土地使用權。
第十三條 采取掛賬收購的,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被收購土地的單位協商,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掛賬收購合同》,確定補償標準、金額等。待被收購土地出讓且受讓人交清出讓金后二個月內,再按收購合同約定的金額給予補償,掛賬期間不計利息。
第十四條 采取無償收回土地的,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采取掛賬收購和現金收購土地的,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章 土地收購資金及補償
第十五條 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土地收購儲備的專項資金,儲備基金的來源:
(一)土地收益。財政部門從每年上繳的土地收益金、出讓金中按一定比例劃出給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為土地收購運作資本金;
(二)可以通過收購土地的抵押貸款籌措;
(三)市土地收購儲備機構運作后的增值資金。
第十六條 土地收購補償標準:
(一)因企業破產或者產業結構調整等原因需要收購土地的,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改造需要收購土地的,可按標定地價的60%以下給予補償。涉及房屋的`,應按拆遷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二)其他需要進行收購的國有土地,按土地收購合同約定給予補償。
第十七條 土地收購補償的時限:
采取掛賬收購土地的,待政府出讓該地塊并全部收回出讓金后二個月內進行補償。
采取現金收購土地的,待收購合同簽訂后二個月內進行補償。
第四章 土地儲備與利用
第十八條 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土地儲備庫。政府無償收回的土地,可直接進入土地儲備庫;現金收購的`土地經補償后進入儲備庫;掛賬收購的土地,待收購合同簽訂后,以掛賬方式進入儲備庫。
第十九條 對已收購儲備的土地,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供應前可以有計劃地組織開發、整理,地上有建(構)筑物、附著物的,也可以根據需要進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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