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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制度

時間:2024-08-26 03:34:46 規定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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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制度(通用12篇)

  在當下社會,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范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深圳《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深圳《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制度(通用12篇)

  深圳《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制度 篇1

  第一條 為加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醫療機構的管理,規范醫療機構的執業條件和醫務活動,促進醫療衛生事業健康發展,依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有關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的.醫療機構是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部隊或者個人自籌資金在特區單獨或者聯合開辦,面向社會的診所、門診部、醫院等醫療機構。

  第三條 醫療機構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循以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為公民健康服務的宗旨,遵守醫療衛生工作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遵守醫療道德規范,堅持文明行醫,保證醫療質量。

  第四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是深圳市醫療機構的主管部門。市、區人民政府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行政法規和本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管理和監督。

  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成立醫療機構專家評議委員會,負責對醫療機構進行資格評議。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協助主管部門做好醫療機構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區域衛生發展規劃及布局合理、結構完整、功能齊全、服務便捷的原則,制訂市、區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市、區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應定期公布。

  深圳《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制度 篇2

  第六條 開辦醫療機構的單位和個人,應事前向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籌建申請,辦理執業登記等有關手續,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后,方可從事診療活動。

  第七條 籌建醫療機構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事先向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可行性分析報告;

  (三)選址、建筑平面圖和科室設置平面圖。

  第八條 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在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公布的受理期間統一受理籌建申請,并將籌建申請交醫療機構專家評議委員會對其技術水平、執業條件等方面進行評議。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評議結果和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公布的醫療機構設置規劃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由所在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核發《醫療機構籌建批準書》;不予批準的,應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并通知申請人。

  第九條 取得《醫療機構籌建批準書》的單位或者個人,其籌建醫療機構的工作完畢后,可以向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執業登記申請。

  未取得《醫療機構籌建批準書》的,不予受理。

  第十條 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應具備的條件和應當向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

  (一)符合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并提交《醫療機構籌建批準書》和主要負責人基本情況的'證明材料;

  (二)有適合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并提交業務用房的產權證明或者合法的租賃合同;

  (三)有與其開展的業務相適應的經費、設施、設備和專業衛生技術人員并提交驗資報告、設施和設備的質量鑒定及來源的證明和衛生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的有關證明材料;

  (四)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合伙或者法人之間,法人與公民之間聯合設立各種醫療機構的,還應當提交各方協商一致的合同和組織章程。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應具有醫師以上資格并親自主持醫療工作。

  第十二條 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執業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登記,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用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的開辦、變更、注銷、校驗,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定期公告。

  第十四條 門診部、醫院從事計劃生育手術、醫學整形手術和性病診治的,必須分別領取《計劃生育手術許可證》、《整形手術許可證》、《性病診治許可證》,方可開展相應業務。

  診所不得從事性病診治和施行計劃生育手術、醫學整形手術。

  《整形手術許可證》、《性病診治許可證》由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發放和管理;《計劃生育手術許可證》由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市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發放和管理,具體分工由市政府確定。

  深圳《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制度 篇3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必須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與診治科目相應的《計劃生育手術許可證》、《整形手術許可證》、《性病診治許可證》的正本、診療科目及收費標準懸掛在其執業場所的明顯位置。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出賣《醫療機構籌建批準書》、《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執業資格證書》、《計劃生育手術許可證》、《整形手術許可證》和《性病診治許可證》。

  禁止轉承包醫療機構及其科室。

  第十七條 禁止醫療機構張貼、刊登、播放醫療效果廣告;禁止醫療機構張貼、刊登、播放診治性病、人工流產手術的廣告。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必須建立健全行醫技術檔案,妥善保存病歷、處方、住院全程病志、診斷結論、收費單據以及疾病診斷證明。出生、死亡證明存根須永久保存,其他文件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醫療機構應當使用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印制的病歷、診療手冊、處方箋、報告書、證明書和市地方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收費憑證。

  第十九條 醫療機構不得聘用下列人員為其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

  (一)未取得《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

  (二)因醫療事故、醫療作風惡劣、道德敗壞被取消行醫資格的人員;

  (三)身體健康狀況不適宜行醫的人員。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應當督促衛生技術人員恪守醫德、救死扶傷,并對患者承擔診治責任,防止醫療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一條 醫院必須嚴格執行患者住院的出入院制度,禁止用不正當手段促使患者住院或者延長本可出院的患者的住院時間。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必須按照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物價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醫療收費標準執行。任何醫療機構不得擅自增立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對患者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或者其親屬(或者監護人,下同)的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或者其親屬的簽字時,負責治療的醫師應當提出醫療方案,在獲得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簽字同意后實施。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或者其他需要采取緊急救治措施的患者,必須及時采取救治措施,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拒絕,采取不負責任的態度。對限于設備或者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病人,應及時轉診。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精神病等患者的特殊診治和處理以及施行計劃生育手術、醫學整形手術,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

  嚴禁醫療機構以任何形式進行胎兒性別鑒定。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必須對其出具的診斷證明或者其他專業性文件的真實性負責。出具內容失實或者導人誤解或者導人規避法律責任的.各種專業性文件,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有關責任人員和醫療機構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不得使用與其執業科目無關的藥品。確為診治所需使用精神、麻醉、放射性藥品和醫用毒品等國家管制藥品的,須經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辦理有關手續,方可使用。

  嚴格醫療機構使用假藥、劣藥、過期失效藥和禁藥。

  醫療機構沒有領取藥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生產、經銷藥品。

  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采取科學有效的消毒、隔離、處理污水和廢棄物等措施,積極預防醫源性感染和疾病傳播。

  第二十九條 在發生重大災害、事故時,醫療機構必須服從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安排,參與防病治病、搶救傷病員等救災工作。

  醫療機構參與救災工作所受經濟損失,可按照有關規定得到適當補償。

  第三十條 發生醫療事故或者其他醫療糾紛時,醫療機構必須及時報告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并采取有效措施封存、保留現場實物和資料,不得偽造、涂改、破壞、銷毀、隱匿證據及采用其他方式逃避責任。

  第三十一條 醫療機構的衛生技術人員可以參加深圳市衛生工作者協會,接受其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督。

  第三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規定向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交納管理費。

  深圳《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制度 篇4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 六條,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藥品、器械和非法所得,并處以五千元至二萬元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 十四條,醫療機構未取得《計劃生育手術許可證》、《整形手術許可證》或者《性病診治許可證》,擅自開展相應業務的,由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五千元至二萬元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 十六條,醫療機構偽造、涂改、出租、出借、出賣醫療機構有關批準書、許可證、資格證書和轉承包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非法所得、吊銷其相關的證照,或者取消行醫資格,并處以五千元至二萬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 十七條,醫療機構張貼、刊登、播放醫療效果廣告和作診治性病、人工流產手術廣告的,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可責令其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 十九條,醫療機構聘用不符合規定的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處以五千元至一萬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視情節輕重,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 二十一條,醫療機構以不正當手段促使患者住院或者延長應當出院患者的住院時間而獲取的收入應當返還患者,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還可給予批評教育、警告或者處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 二十二條,醫療機構擅自增立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物價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 二十四條,醫療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在醫務活動中不負責任,發生醫療事故,給就醫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受損害人負賠償責任。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通報、取消執業資格,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情節嚴重造成就醫者殘廢、死亡而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 二十五條第二款,醫療機構從事胎兒性別鑒定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計劃生育部門責令其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以及有關藥品、醫療器械、醫療設備,并處以五千至二萬元罰款;拒不改正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 二十六條,醫療機構出具虛假文件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處以一千元罰款;造成危害結果的,處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罰款,或者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 二十七條,醫療機構使用假藥、劣藥、過期失效藥和禁藥或者未經批準使用國家管制藥品或者經銷藥品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藥品管理法律、法規處理。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 三十條,醫療機構有逃避責任行為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警告,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 沒收的財物和罰款全部上交市財政。

  第四十六條 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醫療機構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對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吊銷或者拒絕頒發醫療機構有關證書、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罰款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區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自接到正式答復或者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市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自接到正式答復或者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申請行政復議。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處罰不履行又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深圳《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制度 篇5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所稱國家開辦的醫療機構,系指由國家投資開辦、隸屬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醫療機構。

  本規定所稱診所,系指僅設有臨床科室或者臨床醫師和護理人員的醫療機構。

  本規定所稱門診部,系指設有臨床科室和相關的臨床輔助科室,診斷、治療、供應功能齊備,并設有觀察病床的醫療機構。

  本規定所稱醫院,系指設有規定數量以上的住院病床,診斷、醫療、預防、保健、康復、供應功能齊備的.醫療機構。

  本規定所稱衛生技術人員,系指醫療機構的醫療專業人員和醫療輔助專業人員,包括中、西醫臨床醫務人員和護理、檢驗、放射、助產、藥劑等臨床輔助人員。

  第四十九條 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人員或者外國人在特區內設立的醫療機構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 本規定施行前已經批準執業的醫療機構,應當于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十個月內,按照本規定辦理校檢手續,重新領取相應的許可證。逾期不辦理的,按照本規定第 三十三條處理。

  第五十一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坐堂醫生和從事醫療的康復保健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另行規定。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四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深圳《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制度 篇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醫療機構病歷管理,保障醫療質量與安全,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病歷歸檔以后形成病案。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對病歷的管理。

  第四條按照病歷記錄形式不同,可區分為紙質病歷和電子病歷。電子病歷與紙質病歷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病歷管理制度,設置病案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病歷和病案管理工作。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病歷質量定期檢查、評估與反饋制度。醫療機構醫務部門負責病歷的質量管理。

  第六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嚴格保護患者隱私,禁止以非醫療、教學、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歷資料。

  第二章病歷的建立

  第七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編號制度,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標識號碼。已建立電子病歷的醫療機構,應當將病歷標識號碼與患者身份證明編號相關聯,使用標識號碼和身份證明編號均能對病歷進行檢索。

  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應當標注頁碼或者電子頁碼。

  第八條醫務人員應當按照《病歷書寫基本規范》、《中醫病歷書寫基本規范》、《電子病歷基本規范(試行)》和《中醫電子病歷基本規范(試行)》要求書寫病歷。

  第九條住院病歷應當按照以下順序排序:體溫單、醫囑單、入院記錄、病程記錄、術前討論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麻醉術前訪視記錄、手術安全核查記錄、手術清點記錄、麻醉記錄、手術記錄、麻醉術后訪視記錄、術后病程記錄、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出院記錄、死亡記錄、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會診記錄、病危(重)通知書、病理資料、輔助檢查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

  病案應當按照以下順序裝訂保存:住院病案首頁、入院記錄、病程記錄、術前討論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麻醉術前訪視記錄、手術安全核查記錄、手術清點記錄、麻醉記錄、手術記錄、麻醉術后訪視記錄、術后病程記錄、出院記錄、死亡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會診記錄、病危(重)通知書、病理資料、輔助檢查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體溫單、醫囑單、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

  第三章病歷的保管

  第十條門(急)診病歷原則上由患者負責保管。醫療機構建有門(急)診病歷檔案室或者已建立門(急)診電子病歷的,經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門(急)診病歷可以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

  住院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

  第十一條門(急)診病歷由患者保管的,醫療機構應當將檢查檢驗結果及時交由患者保管。

  第十二條門(急)診病歷由醫療機構保管的,醫療機構應當在收到檢查檢驗結果后24小時內,將檢查檢驗結果歸入或者錄入門(急)診病歷,并在每次診療活動結束后首個工作日內將門(急)診病歷歸檔。

  第十三條患者住院期間,住院病歷由所在病區統一保管。因醫療活動或者工作需要,須將住院病歷帶離病區時,應當由病區指定的專門人員負責攜帶和保管。

  醫療機構應當在收到住院患者檢查檢驗結果和相關資料后24小時內歸入或者錄入住院病歷。

  患者出院后,住院病歷由病案管理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統一保存、管理。

  第十四條醫療機構應當嚴格病歷管理,任何人不得隨意涂改病歷,嚴禁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

  第四章病歷的借閱與復制

  第十五條除為患者提供診療服務的醫務人員,以及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或者醫療機構授權的負責病案管理、醫療管理的部門或者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患者病歷。

  第十六條其他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因科研、教學需要查閱、借閱病歷的,應當向患者就診醫療機構提出申請,經同意并辦理相應手續后方可查閱、借閱。查閱后應當立即歸還,借閱病歷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歸還。查閱的病歷資料不得帶離患者就診醫療機構。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應當受理下列人員和機構復制或者查閱病歷資料的申請,并依規定提供病歷復制或者查閱服務: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應當指定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受理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受理申請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形式進行審核。

  (一)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

  (二)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以及代理人與患者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和授權委托書;

  (三)申請人為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法定繼承人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為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法定繼承人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代理人與法定繼承人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及授權委托書。

  第十九條醫療機構可以為申請人復制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體溫單、醫囑單、住院志(入院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麻醉記錄、手術記錄、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出院記錄、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病理報告、檢驗報告等輔助檢查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病歷資料。

  第二十條公安、司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保險以及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部門,因辦理案件、依法實施專業技術鑒定、醫療保險審核或仲裁、商業保險審核等需要,提出審核、查閱或者復制病歷資料要求的,經辦人員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后,醫療機構可以根據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歷:

  (一)該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保險或者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部門出具的調取病歷的法定證明;

  (二)經辦人本人有效身份證明;

  (三)經辦人本人有效工作證明(需與該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保險或者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部門一致)。

  保險機構因商業保險審核等需要,提出審核、查閱或者復制病歷資料要求的,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按照《病歷書寫基本規范》和《中醫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要求,病歷尚未完成,申請人要求復制病歷時,可以對已完成病歷先行復制,在醫務人員按照規定完成病歷后,再對新完成部分進行復制。

  第二十二條醫療機構受理復制病歷資料申請后,由指定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通知病案管理部門或專(兼)職人員,在規定時間內將需要復制的病歷資料送至指定地點,并在申請人在場的情況下復制;復制的病歷資料經申請人和醫療機構雙方確認無誤后,加蓋醫療機構證明印記。

  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復制病歷資料,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

  第五章病歷的封存與啟封

  第二十四條依法需要封存病歷時,應當在醫療機構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場的`情況下,對病歷共同進行確認,簽封病歷復制件。

  醫療機構申請封存病歷時,醫療機構應當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實施病歷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絕或者放棄實施病歷封存的,醫療機構可以在公證機構公證的情況下,對病歷進行確認,由公證機構簽封病歷復制件。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負責封存病歷復制件的保管。

  第二十六條封存后病歷的原件可以繼續記錄和使用。

  按照《病歷書寫基本規范》和《中醫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要求,病歷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歷時,可以對已完成病歷先行封存,當醫師按照規定完成病歷后,再對新完成部分進行封存。

  第二十七條開啟封存病歷應當在簽封各方在場的情況下實施。

  第六章病歷的保存

  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可以采用符合檔案管理要求的縮微技術等對紙質病歷進行處理后保存。

  第二十九條門(急)診病歷由醫療機構保管的,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診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歷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第三十條醫療機構變更名稱時,所保管的病歷應當由變更后醫療機構繼續保管。

  醫療機構撤銷后,所保管的病歷可以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或者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指定的機構按照規定妥善保管。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由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于2002年公布的《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衛醫發〔2002〕193號)同時廢止。

  深圳《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制度 篇7

  為加強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規范醫療服務行為,切實維護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醫保醫師是指執業醫師或有醫療處方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具有統籌基金支付資格的定點醫療機構注冊執業,愿意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離休干部醫藥費統籌服務,并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登記備案的醫師。

  第二條醫保醫師為參保人員提供服務時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熟悉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熟練掌握醫療保險用藥范圍、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標準,自覺履行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的各項規定。

  (二)認真核對參保就醫人員相關證件,做到人、卡相符,防止冒名就醫、住院等現象。

  (三)認真書寫門診(住院)病歷、處方等醫療記錄,確保醫療記錄清晰、準確、完整。

  (四)堅持因病施治的原則,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不誘導過度醫療。

  (五)堅持首診負責制,執行逐級轉診制度,不得診斷升級,不得推諉、拒收病人,嚴格入出院標準,不得以各種借口使參保人員提前或延遲出院。

  (六)嚴格落實住院參保患者每日費用清單制度,對基本醫療保險不予支付的藥品、診療項目和耗材等要告知住院參保患者,并經本人或家屬簽字同意。

  (七)認真審核參保人員就診記錄避免重復開藥、重復檢查,嚴格執行門診、住院帶藥相關規定。

  (八)能夠協助醫療保險部門開展的基金檢查、門診慢性病、門診大病評審等工作。

  第三條醫保醫師登記備案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定點醫療機構聘任的醫師,可隨時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市定點醫療機構醫保醫師申請表》,向所在定點醫療機構提供醫師執業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定點醫療機構負責對醫師申報材料的'收集、審核和匯總,并向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報送《市定點醫療機構醫保醫師申請表》、《市定點醫療機構醫保醫師申報人員匯總表》(含電子版),經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登記備案后,即可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

  (三)市級統籌前確認的市本級醫療保險定點機構向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直接報送。其他定點醫療機構按所在行政區域分別報送,各縣區匯總后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第四條醫保醫師執業地點發生變化的,要按規定的程序,重新進行登記備案。醫保醫師退出定點醫療機構執業的,定點醫療機構要及時辦理注銷手續。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多點執業的醫師,要分別向相應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第五條醫保醫師每年度初始積分為12分,考核時根據本年度考核查實的違規情形進行扣分,扣分分值記錄在考核年度,積分和扣分不跨年度累積,多點執業的醫保醫師在不同執業地點違規,扣分分值累計計算。

  第六條醫療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對醫保醫師醫保服務行為的監管,通過日常管理、網絡監控、專項檢查、費用審核、受理投訴舉報等途徑,對醫保醫師執行醫保政策、履行醫保服務協議以及醫保服務質量等情況進行全面考核。

  第七條一個自然年度內,累計扣分6分以下的,由醫療保險行政部門責成其所屬定點醫療機構進行誡勉談話;滿6分的,暫停醫保醫師醫保服務3個月;滿9分的,暫停醫保醫師醫保服務6個月;滿12分的,暫停醫保醫師醫保服務1年。暫停服務期限可跨年度執行。

  第八條第一次年度內醫保醫師累計扣12分以上的,一年后可重新進行醫保醫師登記備案;第二次三年后可重新進行醫保醫師登記備案;第三次不再進行醫保醫師登記備案。

  第九條醫保醫師被暫停醫療保險服務后要寫出書面檢查,報醫療保險行政部門并認真學習醫療保險相關政策規定,待暫停期滿后,可重新申請醫保醫師登記備案。

  第十條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負責全市醫保醫師信息管理工作,建立醫保醫師誠信檔案,對考核、違規處理等相關情況記錄在案。縣區發現的醫保醫師違規行為應及時向市醫療保險行政部門報告。市醫療保險行政部門應將處理結果進行備案,并定期對醫保醫師違規行為進行通報。

  第十一條醫療保險行政部門應在處理決定作出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將相關處理決定告知違規醫師所在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醫療機構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告知違規醫師本人。

  第十二條醫保醫師對醫療保險行政部門做出的處理決定存在異議的,可在接到書面通知后15個工作日內通過所在單位向醫療保險行政部門提出意見,醫療保險行政部門應認真研究,必要時可組織專家合議后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定點醫療機構被中止或解除定點服務協議的,該醫療機構的醫保醫師服務權限同時中止或解除。

  第十四條非醫保醫師和取消登記備案的醫保醫師提供醫療服務產生的相關費用(急診、急救除外),基金不予支付,由所在定點醫療機構負責。

  第十五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制定本單位醫保醫師管理辦法。定期對醫保醫師進行醫療保險政策培訓,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2課時,培訓情況應及時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通報。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不定期舉辦培訓班,重點對年度扣分較高的醫保醫師進行政策培訓。

  第十六條醫療保險行政部門要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公開投訴電話,暢通舉報通道,及時掌握醫保醫師為參保人員服務情況。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制度 篇8

  腸道門診工作制度

  1、各醫院要常年開設腹瀉病門診,要求有專人、專室、專設備等,達到“七專”要求,醫生24小時值班。

  2、科室設臵要相對獨立,內部結構做到布局合理,分區清楚,便于患者就診,符合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要求。

  3、嚴格執行各項診療技術操作規范和消毒隔離制度。

  4、腹瀉病門診只準接診腹瀉病人,不得接診其他病人。

  5、做好腹瀉病人的就診專冊登記,需搶救治療及留床觀察病人另做詳細病歷記錄。

  6、做好腹瀉病人監測與統計工作,做到“逢瀉必檢、逢疫必報”,每日按要求上報區疾控部門。

  7、對中、重型腹瀉病人應在門診積極搶救治療或留床觀察。

  8、對漏報、瞞報、緩報疫情的,依法追究個人責任。

  醫院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

  1、綜合醫院要設立傳染病預檢分診點,應當標識明確,相對獨立,通風良好,流程合理。具備消毒隔離條件和必要的防護用品,嚴格按照規范進行消毒和處理醫療廢物。

  2、從事預檢、分診的醫務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認真執行臨床技術操作規范、常規以及有關工作制度。

  3、各科室的醫師在接診過程中,應當按要求對病人進行傳染病的預檢。預檢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應當將病人分診至感染性疾病科或分診點就診,同時對接診處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4、根據傳染病的流行季節、周期、流行趨勢和上級部門的要求,做好特定傳染病的預檢、分診工作。初步排除特定傳染病后,再到相應的普通科室就診。

  5、對呼吸道等特殊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應當依法采取隔離或者控制傳播措施,并按照規定對病人的陪同人員和其他密切接觸人員采取醫學觀察及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6、不具備傳染病救治能力的,應當及時將病人轉診到具備救治能力的醫療機構診療,并將病歷資料復印件轉至相應的醫療機構。

  檢驗科傳染病疫情報告登記管理制度

  1、檢驗科所有工作人員均為法定傳染病責任報告人,發現甲、乙、丙類傳染病病例,都有責任和義務進行報告。

  2、發現傳染病病例要及時填寫傳染病報告卡。

  3、檢驗標本的檢測結果為陽性或超過國家標準或超過正常值范圍等,能夠確定為傳染病者,檢測結果必須有專人保管。

  4、由檢驗科指派專人每日分兩次將檢測結果分送開具化驗單的醫生,或者由檢驗科指定專人填寫傳染病報告卡。

  5、對傳染病檢測陽性結果要用傳染病登記本專門登記。

  6、傳染病報告卡按要求逐項填寫,不得有漏項、缺項和邏輯錯誤。卡片填好后報送預防保健科或由疫情管理人員收取。

  7、責任報告人發現甲類傳染病和乙類傳染病中的肺炭疽、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原攜帶者時,應立即電話通知開具化驗單的醫生和預防保健科。

  8、任何個人對傳染病病例陽性檢驗結果及其病人相關資料有保密的義務。

  9、檢查發現遲報、漏報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住院死亡病例登記管理規定

  1、住院部要建立死亡病例登記薄。

  2、住院部死亡病例登記薄應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就診日期,疾病診斷,死亡日期,死亡原因等基本內容。

  3、住院部要有指定人員負責死亡病例的登記保管和管理。

  4、負責死亡病例登記的人員要認真填寫死亡病例登記簿,做到填寫完整、準確、及時、無缺項。

  5、死亡病例要及時上報醫院網絡直報責任科室進行網絡直報,七天內網絡直報區疾控部門。

  6、登記報告責任人要高度負責,對登記報告中出現遲、誤現象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醫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管理制度

  為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管理工作,提供及時科學的防治決策信息,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現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1、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各部門要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的'應急工作原則,建立應急管理網絡,并行使相應的權力和職責,各級有關科室和相關人員應通力合作,保證各項應急工作的順利執行。加強法制觀念,依法應對突發事件。一旦突發事件發生,立即啟動應急系統。

  2、各有關部門應首先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合格的通訊設備、醫療救護設備、救治藥品、醫療器械、防護物品等物資的調配和儲備,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服從衛生主管部門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3、醫務處在院長的領導下要組織相關科室,建立流行病學調查隊伍,負責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與處理,搜索密切接觸者、追蹤傳染源,必要時進行隔離觀察;進行疫點消毒及其技術指導。

  4、按照法律要求實行首診醫生負責制,發現疑似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疫情時,應立即用電話通知疫情管理人員,疫情管理人員要立即報

  深圳《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制度 篇9

  門診工作制度

  一、門診醫生應該加強業務學習,提高業務水平。

  二、工作中要做到體貼關心病員,熱情主動、態度和藹,用文明語言、熱心解答病員的詢問。

  三、診斷、檢查疾病要認真細致并做好門診病人登記,做好疫情報告。詢問患者既往病史和藥物過敏情況。

  四、門診處方、觀察病例要嚴格按照處方和觀察病例的書寫要求與格式書寫。認真填寫門診日志和遺囑。

  五、對危重、難以確診的患者及時請上級醫療機構醫生會診或提出轉診意見。

  六、對高燒病員、極危重、老幼病人應優先安排就診。

  七、門診應該保持清潔整齊、不斷改善門診環境。宣傳衛生防病知識、健康教育、計劃生育等知識。

  八、醫生要采取高效、經濟的治療方法,合理用藥,盡量減輕病員負擔。合理使用抗生素藥物。

  治療室工作制度

  一、 保持室內清,每做完一項處理要隨時清理;每天消毒一次。除

  醫生和被治療病人外,其他人員不許進入。

  二、 器械物品放在固定位置;清潔區、污染區嚴格分開。

  三、 嚴格執行無菌技術操作,進入治療室必須穿工作服、帶工資帽及口罩。

  四、 無菌持物鉗浸泡液每周更換兩次。

  五、 無菌物品必須注明滅菌日期、超過一周者必須重新消毒。

  六、 嚴格執行消毒隔離制度,做好消毒記錄及器械消毒液的配置、更換記錄,防止交叉感染。

  七、 注射、處置前必須嚴格執行“三查七對”制度。

  八、 配藥前要檢查藥品質量,注意有無變質,針劑有無裂痕;有效期和批號,如不符合要求或標簽不清者,不得使用。

  九、 易過敏藥物,給藥前應詳細詢問有無過敏史,需做藥敏試驗者必須做藥敏試驗。特殊藥品要反復核對,給多種藥物時要注意配伍禁忌。

  十、 注射、處置時,病人如提出疑問,應及時查對,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

  藥房工作制度

  一、 調配處方前必須查對患者的姓名、年齡、藥品名稱、劑量、服用方法、禁忌癥等,審查后方能調配。

  二、 配方時要精神集中,細心謹慎,不得估計取藥,處方調配后,應嚴格核對后方可發出。

  三、 發藥時應耐心向病人說明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四、 含有劇毒藥品、麻醉品、限制藥品的處方應按毒、限、劇藥品管理制度及國家有關麻醉品的管理規定來執行。

  五、 對有錯誤的處方,如:藥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禁忌時,藥房人員應主動與醫師聯系,更正后再發藥。有責任拒絕不規范和不按規定開出的處方發藥。

  六、 藥房人員必須秉公辦事,廉潔奉公,堅持制度。應經常向醫生介紹新藥信息,并定期做出購藥計劃,季度盤點一次。平時做到無過期、失效藥品。

  醫療廢物管理制度

  一、 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

  二、 醫療機構的法人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為防止醫療廢物導致傳染病的傳播和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的第一責任人,每年對本機構的醫療廢物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三、 在本機構內確定一名醫療廢物管理的負責人,負責檢查、督促、落實本單位醫療廢物的`管理工作。

  四、 及時分類收集醫療廢物,嚴格按照《醫療廢物處理程序》處理,并做好各項登記。

  五、 不轉讓、不買賣、不丟棄、不在非儲存地點倒(堆放)醫療廢物,不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不流失、不泄露、不擴散、不露天存放醫療廢物,暫時儲存醫療廢物的時間不超過兩天。

  六、 對不按規定要求處理醫療廢物是,按《醫療廢棄物處理條例》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傳染病報告制度

  一、 認真學習《傳染病防治法》,執行傳染病管理條例,做到及時診斷治療和嚴格隔離,減少傳播,認真等級,填報疫情,時間不能延誤。

  二、 學習和掌握防疫業務知識,不斷提高技術水平。

  三、 按時參加例會,處理好轄區內的計劃免疫和各項免疫工作,及時下發通知單,準確及時上報各種報表、薄、卡、冊,做的項目齊全,字跡清楚。

  四、 宣傳“除四害、講衛生”知識,教育群眾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五、 做好防疫工作的應急準備,如發現疫情,到達召之即來、來之能戰、戰之能勝。

  深圳《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制度 篇10

  一、拆零藥品是指所銷售藥品最小單元的包裝上,不能明確注明藥品名稱、規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內容的藥品。

  二、拆零藥品應設立專門拆零柜臺或貨架,并配備必要的.拆零工具,如藥勺,藥盤、拆零藥袋等,并保持拆零工具清潔衛生。

  三、拆零后的藥品,應相對集中存放于拆零藥柜(架),不能與其它藥品混放,拆零藥品應保留原包裝及標簽。

  四、拆零藥品包裝袋應寫明藥品名稱、規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內容。

  五、藥品拆零時,如發現拆零藥品的內包裝及外觀質量可疑,應按不合格藥品處理程序處理,不得拆零使用、銷售。

  深圳《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制度 篇11

  一、衛生管理要求

  1.制定新冠肺炎疫情期間門診、住院診療相關應急預案與工作流程,制定院內感染應對預案,儲備防護用品和消毒物資。

  2.與當地具有新冠肺炎診療能力的綜合性醫療機構建立聯絡會診機制;

  精神專科醫院設立觀察隔離病區,綜合醫院精神科設置應急隔離病室,新入院的精神障礙患者在此病區/病室觀察14天后再轉入普通病區/病室。有條件的機構,設立發熱病區,在院感專家的指導下,改造門診和病房隔離區,科學設置醫務人員和患者通道及醫療垃圾轉運通道,降低交叉感染風險。

  3.開展新冠肺炎防控知識全員培訓,掌握新冠肺炎的臨床特征、診斷標準、治療原則和防護措施,及時發現患者并轉介到定點醫院治療,為定點醫院提供精神科聯絡會診工作,做到早隔離、早診斷、早治療。

  4.采取嚴格的門診和住院限制措施,科學有序開展醫療工作,盡量減少門診患者復診次數,并盡量縮短住院時間。減少并嚴格管理醫院出入口,暫停家屬探視,限制陪診人員數量。

  5.各部門密切協作,落實院內感染各項防范措施,確保消毒隔離和防護措施落實到位,所有區域均要注意環境衛生和通風換氣,做好做實病區清潔和消毒管理,指定專人進行督導檢查。

  二、預防性衛生措施

  1.加強診療環境的通風換氣,可采取排風(包括自然通風和機械排風)措施,保持室內空氣流通。每日通風2~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鐘,并根據氣候條件適時調節;

  或安裝排風設備,加強排風;

  也可使用合法有效的循環風空氣消毒機。

  2.加強院區和人員管理,在醫院入口處設置非接觸式測溫儀,在門診大廳、電梯間、候診室等人員較為密集的場所,放置速干手消毒劑。就診者、陪診人員及相關人員進入門診診療區域前均須佩戴口罩,同時加強手衛生。

  3.加強住院患者,特別是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管理治療和照護,盡量減少外出活動,降低沖動行為發生的風險。

  4.加強住院患者的飲食管理,病房采用送餐制。餐(飲)具應當一人一具一用一消毒,餐(飲)具去殘渣、清洗后,煮沸或流通蒸汽消毒15分鐘;

  或采用熱力消毒柜等消毒方式;

  或采用有效氯濃度250mg/L含氯消毒劑溶液,浸泡消毒30分鐘,消毒后應當將殘留消毒劑沖凈。

  5.門(急)診的醫務人員接診不同患者時應當加強手衛生,嚴格洗手和/或手消毒。可選用含醇速干手消毒劑或醇類復配速干手消毒劑,或直接用75%乙醇進行擦拭消毒;

  醇類過敏者,可選擇季銨鹽類等有效的非醇類手消毒劑;

  特殊條件下,也可使用3%過氧化氫消毒劑、0.5%碘伏或0.05%含氯消毒劑等擦拭或浸泡雙手,并適當延長消毒作用時間。有肉眼可見污染物時應當先使用洗手液在流動水下洗手,然后按上述方法消毒。

  6.新冠肺炎流行期間,所有診療用品、物體表面和環境等均應當加強日常清潔消毒。盡量選擇一次性診療用品,非一次性診療用品應當首選壓力蒸汽滅菌,不耐熱物品可選擇化學消毒劑或低溫滅菌設備進行消毒或滅菌;

  環境物體表面可選擇含氯消毒劑、二氧化氯等消毒劑擦拭、噴灑或浸泡消毒。

  7.加強醫院感染管理與監測。對醫務人員及后勤人員開展新冠肺炎診療、傳染病分級防護、手衛生、醫療垃圾處理、環境衛生和消毒隔離等醫院感染知識的系統培訓。

  8.加強重點人群管理(包括物業、保安、食堂人員),與相關服務企業建立聯防聯控責任,嚴格管理派遣服務人員,規范手衛生、環境保潔和消毒操作流程。

  9.指導基層組織做好居家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管理治療和社區照護,對在封閉管理區居住的患者,采取送藥上門、網絡診療等方式,保障患者居家治療。對于出現明顯精神癥狀、情緒暴躁、或行為沖動等病情不穩定患者,有條件的要及時收治到隔離病區/病室,沒有條件的要及時送至定點醫院。

  三、個人防護

  1.隔離病區/病室工作人員應當加強個人防護,嚴格評估并采取相應的防護等級。穿戴相應的工作服、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手套、醫用一次性防護服、醫用防護口罩或動力送風過濾式呼吸器、防護面屏或護目鏡、工作鞋或膠靴、防水靴套等。

  2.其他工作醫護人員需做好標準預防,嚴格做好手衛生,盡量避免與患者近距離接觸。

  3.嚴格按照“兩前三后”的指征做好手衛生,用速干手消毒劑揉搓雙手;

  有肉眼可見污染物時,先用洗手液在流動水下洗手后再進行手消毒,洗手嚴格按照“六步洗手法”操作進行。

  4.科學排班,避免過度勞累,杜絕帶病工作;

  密切注意自身健康狀況,出現不適及時采取應對措施,并及時隔離和就醫。

  四、疫情防控策略

  1.成立疫情防控領導小組。黨政主要負責人任組長,其他院領導任副組長,成員包括各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負責領導、組織、協調院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各項工作。

  2.細化防控方案,加強就診患者風險評估,調整常規診療服務,按照崗位風險和防護標準,嚴格細化醫務人員分級防護和環境、物表消毒等防控方案。

  3.根據現狀,制定應急預案,對病房可能發生新冠肺炎疑似病例的情況,制定《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疑似病例應急處置方案》,并進行實操演練,確保各環節銜接通暢,及時對可疑病例進行有效研判、處置與轉運。

  4.對新入院患者應當進行門診篩查,詳細詢問新冠肺炎流行病學接觸史,做好相關檢查,對新入院患者,設置隔離觀察病房,并制定相關工作的制度和規范。

  5.對住院的精神障礙患者發現有疑似或者確診新冠肺炎的,應當立即采取隔離措施,將患者轉診到定點醫院治療,并及時向當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對暫時無法轉出到定點醫院的確診患者,精神衛生醫療機構應當立即設置發熱病區,請具有新冠肺炎診療能力的綜合性醫療機構派員會診。同時,精神衛生醫療機構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隔離密切接觸的醫務人員和患者醫學觀察14天,并徹底消毒病房。

  五、疫情防控措施

  1.加強門診入口管理。設立門診入口唯一通道,門診入口和出口分列,工作人員和就診人員通道分列。就診者、陪診人員及相關人員進入門診診療區域前均須佩戴口罩和配合測量體溫。有發熱或呼吸道癥狀的陪同人員,引導至發熱門診就診(如有),或建議去當地定點醫療機構發熱門診就診。

  2.嚴格預檢分診制度。門診應當設置獨立的預檢分診臺,就診患者進行手衛生和打噴嚏的健康宣教,就診過程要求佩戴口腔,避免人群聚集。預檢護士須詢問所有就診者的新冠肺炎相關流行病學史,同時詢問是否有咳嗽、乏力、肌痛、腹瀉等臨床癥狀。無發熱、臨床癥狀及相關流行病學史的患者,在合理防護基礎上,按門診常規流程就診。

  3.設立隔離診室。疫情期間建議設立隔離診室,用于滿足有發熱或流行病學重點監控對象的患者隔離和救治需要,隔離區域及診室須與其他普通診室區域相區分,設置從預檢至隔離診室的獨立通道,避免穿過人群相對密集的候診區。完成診療后由門診部按照醫院感染要求對隔離診室及通道進行清潔消毒,醫療廢物按規定處理。

  4.設置隔離病區/病室。設置觀察隔離病區/病室,有條件的醫院建議設置應急隔離病區,用于新入院患者的觀察與隔離,建立相關工作制度及流程,備有充足的應對急性呼吸道傳染病的消毒和防護用品。

  5.加強病房管理,嚴格把握患者住院適應癥,盡量縮短住院時間。疫情期間暫停現場探視,有條件的醫院暫停病房醫生出診,減少交叉感染的風險。原則上不設陪護遵守醫院規定每日進行健康監測。

  6.復診、隨訪可以適當調整時限,或鼓勵采用互聯網醫院等遠程診治途徑。對于病情穩定的患者,適當延長處方藥物時間,最長可開具3個月藥量。

  7.疑似或確診新冠肺炎的精神障礙患者須收治在所在地的定點醫療機構,精神病醫院應當配合提供相應的聯絡會診服務。

  8.出現疑似或確診新冠肺炎的精神障礙患者所在精神病醫院應當進行終末消毒,由醫療機構安排專人進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做好技術指導。非專業人員開展消毒工作前應當接受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專業培訓,采取正確的消毒方法并做好個人防護。

  醫療機構醫院感染防控管理基本制度

  為加強基層醫療機構醫院感染管理工作,提高基層醫療機構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水平,落實《傳染病防治法》、《醫院感染管理辦法》和相關標準、規范,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門診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診所、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等基層醫療機構。

  1、培訓制度

  (1)定期對醫生、護士、醫技人員進行醫院感染知識培訓。

  (2)應對新上崗人員和實習生進行醫院感染知識的崗前培訓,并履行職業危害告知義務,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3)培訓內容:本崗位相關的醫院感染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制度;醫院感染診斷標準;醫院的清潔、消毒與隔離;醫院感染的預防與控制;醫務人員職業安全與防護;醫務人員手衛生規范;醫療廢物的.管理;抗菌藥物的合理使用等。

  (4)醫院感染專兼職人員每年至少參加省級或市級培訓一次。

  (5)培訓記錄,永久保存。

  2、一次性使用醫療器械、器具的管理

  (1)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用品應由醫療機構統一采購。

  (2)購入時索要《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及附件、《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

  (3)生產企業的銷售人員應出具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權書原件,如銷售企業銷售應有生產企業給的授權書。

  (4)驗看銷售人員的身份證并索取其身份證復印件和聯系電話,并加蓋持有商的印章。

  (5)進行質量驗收,建立購入登記賬冊。

  (6)用前應檢查小包裝的密封性、滅菌日期及失效日期,進口產品應有相應的中文標識等,發現不合格產品或質量可疑產品,不得使用。

  (7)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用品,應存放于陰涼干燥,通風良好的物架上,距地面≥20cm,距墻壁≥5cm。

  (8)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按醫療廢物進行處置。

  3、消毒藥械的管理

  (1)購入時索要《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報告》等;

  (2)合法企業證明(包括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

  (3)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

  (4)生產企業給銷售企業的授權書;

  (5)經銷企業給銷售代表的授權書以及銷售代表的身份證復印件和聯系方;

  (6)建立進貨驗收和出入庫登記賬冊;

  醫療機構醫院感染防控管理基本制度

  1、認真貫徹執行《醫院感染管理方法》、《消毒技術規范》、《醫院感染診斷標準》、《消毒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

  2、建立健全業務副院長領導的醫院感染管理三級網絡組織,并充分發揮其作用,及時解決醫院感染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配備感染管理專(兼)職人員,并認真履行職責。

  3、加強對醫院感染病例的監測,采取前瞻性與回顧性調查相結合的綜合性調查方法,定期匯總、分析監測資料,全面掌握醫院感染發病率、常見感染部位、危險因素、高危科室等情況,從而有效地控制醫院感染的發生;當出現醫院感染流行趨勢時,應積極進行流行病學調查,采取切實有效的控制措施,遏制醫院感染的流行與爆發。

  4、加強消毒管理工作,按要求定期進行消毒滅菌效果監測和環境衛生學監測。

  5、加強消毒藥械和一次性醫療用品的使用管理,嚴禁一次性醫療用品重復使用。

  6、切實加強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

  7、抓住醫院感染管理的重要環節,加強對重點部門(如內窺鏡、口腔科、手術室、供應室、產房等)的醫院感染管理監控。

  8、加強對醫療廢物和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使醫療廢物處置規范化,污水排放符合要求。

  9、定期對醫院醫務人員、后勤行政人員進行醫院感染知識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培訓。

  10、將醫院感染管理質量納入醫院綜合目標分類管理體系中,制定醫院感染管理質量指標與考核細則。

  深圳《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制度 篇12

  一、二級以上醫院和婦幼保健院,應當安排至少1名掌握新生兒復蘇技術的醫護人員在分娩現場。分娩室應當配各新生兒復蘇搶救的設備和藥品。

  二、產科醫護人員應當接受定期培訓,具備新生兒疾病早期癥狀的`識別能力。

  三、新生兒病房(室)應當嚴格按照護理級別落實巡視要求無陪護病房實行全天巡視。

  四、產科實行母嬰同室,加強母嬰同室陪護和探視管理,住院期間,產婦或家屬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抱嬰兒離開母嬰同室區。因醫療或護理工作需要,嬰兒須與其母親分離時,醫護人員必須和產婦或家屬做好嬰兒的交接工作,嚴防意外。

  五、嚴格執行母乳喂養有關規定。

  六、新生兒住院期間需佩戴身份識別腕帶,如有損壞、丟失,應當及時補辦,并認真核對,確認無誤。

  七、新生兒出入病房(室)時,工作人員應當對接送人員和出入時間進行登記,并對接收人身份進行有效識別。

  八、規范新生兒出入院交接流程。新生兒出入院應當由醫2人員對某陪護家屬身份進行驗證后,由醫護人員和家屬簽字確認,并記錄新生兒出入院時間。

  九、新生兒病房(室)應當加強醫院感染管理,降低醫院感染發生風險。

  十、新生兒病房(室)應當制定誚防應急預案,定期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和應急演練。

  十一、對于無監護人的新生兒,要按照有關規定報告公安和民政等部門要善安置,并記錄安置結果。

  十二、對于死胎和死嬰,醫療機構應當與產婦或其他監護人溝通確認,并加強管理;嚴禁按醫療廢物處理死胎、死嬰。對于有傳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嬰,經醫療機構征,得產婦或其他監護人等同意后,產婦或其他監護人等應當在醫療文書上簽字并配合辦理相關手續。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傳染病防治法》、《殯葬管理條例》等妥善處理,不得交由產婦或其他監護人等自行處理。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殯葬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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