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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印花稅
有關委托貸款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詳解
委托人(資金提供方)與銀行簽訂的《委托借款合同》以及借款人、貸款人(銀行)和委托人簽訂的《委托貸款委托合同》是否屬于印花稅的征稅范圍?
專家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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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第8項規定,征收印花稅的借款合同的征稅范圍為: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
六、對財政部門的撥款改貸款業務中所簽訂的合同是否貼花?
財政等部門的撥款改貸款簽訂的借款合同,凡直接與使用單位簽訂的,暫不貼花;凡委托金融單位貸款,金融單位與使用單位簽訂的借款合同應按規定貼花。
十四、代理單位與委托單位簽訂的代理合同,是否屬于應稅憑證?
在代理業務中,代理單位與委托單位之間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權限和責任的,不屬于應稅憑證,不貼印花。
參照《上海市稅務局關于本市金融系統辦理的委托貸款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滬稅地[1991]121號)規定,經請示國家稅務局地方稅管理司同意,現對本市金融系統辦理的委托貸款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銀行使用的委托貸款合同(協議),均屬金融機構與借款單位簽訂的借款憑證。根據國家稅務局國稅發[1991]155號文件第六條的規定,應當由銀行和借款單位就各自所持的一份憑證貼花,其他簽約人不貼花。
二、銀行與委托單位簽訂的委托貸款協議書,則應作為僅明確委托、代理關系的憑證,按照國家稅務局國稅發[1991]155號文第十四條的規定,不屬于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
根據上述規定,資金委托方與金融單位之間簽訂的委托借款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權限和責任的,不屬于應稅憑證,不貼印花;如委托金融單位貸款,委托單位、金融單位與使用單位簽訂的三方協議也不貼印花。凡委托金融單位貸款,金融單位與使用單位單獨簽訂的借款合同應按規定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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