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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人可撤銷贈與合同
贈房產沒換來“養老送終”怎么辦?
杜某是浙江省湖州人,今年79歲,育有三個女兒。大女兒、二女兒均出嫁,小女兒留在家中招女婿入贅,后杜某與小女兒因故產生矛盾,杜某離家居住在外。
經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杜某與小女兒簽訂贈與合同一份,約定杜某將自己的一套房屋贈與小女兒,小女兒為杜某養老送終。
但沒想到,小女兒取得房產后態度突變,不僅很少看望杜某,也沒有按時給付贍養費。
杜某寒心之余非常后悔將房屋贈送給了小女兒,故起訴到法院請求撤銷雙方之間的贈與合同,要求小女兒返還房屋。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作為杜某的女兒,在法律上本來就負有贍養義務。簽訂贈與合同也約定由被告贍養杜某,被告應更加全面妥善地照顧好杜某。現杜某年事已高,被告雖然履行了一定的贍養義務,但顯然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對杜某盡到全面應有的贍養義務,現杜某要求撤銷贈與合同與法有據,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無論老人是否有財產,贍養老人都是每個子女應盡的道德義務和法律義務。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同時,我國《合同法》規定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因此,老年人依照贈與合同贈與子女財產后,子女如不履行扶養義務的,老人可以撤銷贈與。
在司法實踐中,子女侵害老年人權益的糾紛日益增多。比如侵犯繼承權,在老年夫妻一方去世的情況下,有的子女在處理遺產時不尊重老人的感受,迅速瓜分家產,不給老人應得份額,以致老人被迫起訴時,無法舉證證明遺產范圍。在白發人送黑發人的繼承案件中,存在部分老年人的繼承權被兒媳或女婿侵害的情況。
此外,還有子女違背老年人意志處分老年人權利的情況發生。在涉老財產糾紛中,由于老年人授權不明或代理人濫用代理權,或者子女冒用老年人的名義進行代理,導致老年人財產權益受損的情況屢有發生。如老年人簽發空白授權委托書交由子女代辦拆遷安置房手續,而子女擅自將房屋產權辦至自己名下;又如老年人將退休工資卡或存款交由子女或其他親屬代為管理,而代管人擅自支取并拒絕歸還。在一些分家析產、法定繼承糾紛中,有的子女以父母的名義作為原告,起訴其他子女,意欲占有父母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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