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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的合同

時間:2022-08-10 14:20:48 合同大全 我要投稿

變更的合同

  在當今不斷發展的世界,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變更的合同,歡迎大家分享。

變更的合同

變更的合同1

  主合同變更主要包括債權轉讓、債務轉移、合同內容的變更。該三種變更對擔保主合同實現的保證責任影響各異。

  關于債權轉移對于保證責任的影響,我國《擔保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最高法院對《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關于債務轉移對于保證責任的影響,《擔保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解釋第二十九條還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仍應當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關于主合同變更對于保證責任的影響,《擔保法》解釋第三十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對主合同的擔保,除保證外,還有抵押、出質、留置等其他形式。主合同的變更對其他形式擔保的影響也各有不同。

變更的合同2

  一、合同變更的申請書怎么寫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對本合同做以下變更:

  甲方(公章):xxx

  乙方(簽字或蓋章):xxx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xxx

  (簽字或蓋章)

  20xx年xx月xx日

  使用說明

  1、本合同書可作為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使用。

  2、用人單位與職工使用本合同書簽訂勞動合同時,凡需要雙方協商約定的內容,協商一致后填寫在相應的空格內。

  簽訂勞動合同,甲方應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應本人簽字或蓋章。

  3、經當事人雙方協商需要增加的條款,在本合同書中第二十二條中寫明。

  4、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等內容在本合同內填寫不下時,可另附紙。

  5、本合同應使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不得涂改。

  6、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為保管。

  二、合同變更特征

  第一合同的變更僅是合同的內容發生變化,而合同的當事人保持不變合同有效成立后,其主體和內容均可能因某一法律事實而發生變化,但此處的合同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化,合同主體的變動屬合同轉讓的范疇。合同內容的變化,可表現為合同標的物的數量或質量、規格、價金數額或計算方法、履行時間、履行地點、履行方式等合同內容的某一項或數項發生變化(如標的物數量變化,價款也隨之變化)。

  第二合同的變更是合同內容的局部變更,是合同的非根本性變化合同變更只是對原合同關系的內容作某些修改和補充,而不是對合同內容的全部變更。如果合同內容已全部發生變化,則實際上已導致原合同關系的消滅,一個新合同的產生,并且對原合同關系所作出修改和補充的內容僅限于非要素內容,例如標的數量的增減、履行地點、履行時間、價款及結算方式的變更等等。在非根本性變更的情況下,變更后的合同關系與原有的合同關系在性質上不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學說上稱為具有“同一性”。如果合同的要素內容發生變化,即給付發生重要部分的變化,導致合同關系失去同一性,則構成合同的根本性變更,稱為合同的更新。何為重要部分,應依當事人的意思和一般交易觀念加以確定,①如合同標的的`改變,履行數量或價款的巨大變化,合同性質的變化等,都是合同的更新而非合同的變更。

  第三合同的變更通常依據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也可以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合同的變更有兩種:

  一是根據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對合同進行變更,即約定的變更;

  二是當事人依據法律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進行變更,即法定的變更。

  我國《合同法》第五章所規定的合同變更實際上就是約定的變更。

  第四合同的變更只能發生在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合同未成立,當事人之間根本不存在合同關系,也就談不上合同的變更。合同履行完畢后,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系已經消滅,也不存在變更的問題。

  三、合同變更的效力

  合同變更的實質在于使變更后的合同代替原合同。因此,合同變更后,當事人應按變更后的合同內容履行。

  合同變更原則上向將來發生效力,未變更的權利義務繼續有效,已經履行的債務不因合同的變更而失去合法性。

  合同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的權利。原則上,提出變更的一方當事人對對方當事人因合同變更所受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變更的合同3

  甲方:________(簽字蓋章)乙方:________(簽字蓋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鑒證人:________(簽字蓋章)鑒證機關: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對___月___月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作如下變更:

  勞動合同變更的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簽字蓋章)

  乙方:________(簽字蓋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鑒證人:________(簽字蓋章)

  鑒證機關:________(蓋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變更勞動合同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鑒證機關各一份。

變更的合同4

  (一)按新協議履行

  合同的變更,主要是在保持原合同關系的基礎上,使合同內容發生變化。合同變更的實質是以變更后的合同條款代替了原合同條款,使當事人之間產生了新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在合同發生變更以后,當事人應當按照變更后的內容履行,任何一方違反變更后的合同內容都構成違約。

  合同的變更不能對已履行的部分產生效力,對于已按原合同所作的履行無溯及力,任何一方都不能因為合同的變更而單方面要求另一方返還已經作出的履行。但是,對于已經支付的價款或者報酬(或其他費用)和標的物數量多于變更后的,多收的部分應當返還。

  (二)合同變更造成對方損失的賠償責任

  1、變更合同的賠償責任

  變更合同的賠償責任,是指因變更合同使一方當事人遭受損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責任方對該損失所承擔的賠償責任。合同變更同損害賠償的關系比較復雜,既包括是否賠償問題,也包括賠償范圍問題,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處理。

  (1)因當事人原因(含訂約過錯、違約原因和當事人自身其他原因)而變更合同的賠償責任。在因當事人原因變更合同的,如果造成損失,應當由責任方負責賠償。在雙方都無過錯的情況下,提出變更的一方當事人應負變更的.責任。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合同的變更是由于雙方當事人的責任,就應根據各自責任的大小,由各自分擔相應的責任。

  (2)因上級機關原因而變更合同的賠償責任。根據《民法通則》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一方由于上級機關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原義務的,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另一方賠償損失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再由上級機關對它因此受到的損失負責處理。因當事人上級機關原因而變更合同的,可以歸為上述因當事人原因而變更合同內。

  2、免責情況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并結合實踐,變更合同時,主要在下列情況下可以免除當事人變更方或者責任方的賠償責任:

  (1)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勢變更而變更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的原義務不能履行而變更合同的,可以根據情況部分或者全部免予承擔責任(包括賠償責任);但是,在當事人一方逾期履行中發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時,該方當事人不能免除責任,即仍應承擔賠償責任。對于情勢變更,也可比照適用不可抗力的辦法處理。

  (2)其他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變更合同時可以免責的。在合同明確規定免責的情況下,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當一方當事人提出變更時,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內容就是我們關于合同變更有什么樣的法律后果的法律解答,相信大家在閱讀過上文后,對合同變更后的法律后果一定有了些許了解。

變更的合同5

  合同更改函一般由九個部分組成:

  1.編號。為了方便整理、保存和查對,公函需要加上編號, 編號寫在信封的左上角。如,京字第92號

  2.寫信人的地址。信紙的右上角必須寫上寫信人的地址。

  3.收信人的姓名,職銜和地址。

  4.稱呼。

  (a)正文的開頭寫收信人的稱呼,后面必須加冒號:不空格。

  (b)可以用普通的稱呼:如王先生或在姓氏的后面加職銜王經理。也可用經理先生這樣的稱呼。

  (c)自稱:可用我、本人、我校、我會、我所、本部、本局。

  稱呼對方:您、貴公司、貴校、貴隊。

  5.標題。

  (a)為了方便快捷處理和分類保存,公函應加上標題。

  (b)標題寫在稱呼下面的中央位置,標題下面必須畫上橫線;

  如:《關于***合同變更的函》

  6.正文。正文可用下列任何一種格式。

  (a)空格式,每段開頭都空二格。

  (b)齊頭式,每段都頂格寫。

  正文是公函中的主體部分,要求把合同需要更改的原因、內容寫清楚。有時為了方便閱讀,視內容性質的不同,可加上序數號碼。

  7.署名。

  (a)寫在正文的右下方。

  (b)寫信人若有職銜,須寫清楚。

  (c)署名后,一般用啟,為了表示慎重,可以用謹啟, 或為了表示尊敬,可以用敬啟。

  8.日期。

  寫在編號下面,通常可用中文或阿拉伯文寫出。 例如:

  (a)26-4-20xx

  (b)20xx年x月x日

  (c)二零xx年x月x日

  9.附件。

  如果公函還附有其他文件,必須在左下角列明。 如,附表格等。

  合同變更函范本

  ***********公司:

  我 (舊)公司于 年 月 日與貴公司簽訂的周轉材料租賃合同,合同編號為: 因我公司自身原因,現將全部權利義務于 年 月 日轉至 公司。原合同項下 (舊)公司的.權利義務由******(新)公司承繼,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1、原*****舊)公司與貴項目部簽訂的周轉材料租賃合同(合同編號: )繼續有效,其權利義務,債權債務自 年 月 日由(新)公司承繼,并繼續履行至合同終止。

  2、截止 年 月 日雙方已確認累計產生租賃費 元,共支付租賃費 元,其余未付款項 元及后期產生的所有租賃費用由******(新)公司代為承繼。并請貴公司將租賃費用直接付至******(新)公司賬戶內,開戶名稱: 賬號: 開戶銀行: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及法律責任由****(舊)公司承擔,與貴公司無關。

  3、******(新)公司全部接受原合同內容中乙方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

  附件: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并加蓋各自公章、雙方法人身份復合件加蓋公章本人簽字。(舊)公司名稱(章)法人簽字:日期:附件: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并加蓋各自公章、雙方法人身份復合件加蓋公章本人簽字。

  (舊)公司名稱(章)

  法人簽字:

  日期:

  相關知識

  合同變更的要件合同變更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合同變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礎上,通過當事人雙方的協商或者法律的規定改變原合同關系的內容。因此,無原合同關系就無變更的對象,合同的變更離不開原已存在合同關系這一前提條件。同時,原合同關系若非合法有效,如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或者追認權人拒絕追認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便自始失去法律約束力,即不存在合同關系,也就談不上合同變更。

  (二)合同變更須依當事人雙方的約定或者依法律的規定并通過法院的判決或仲裁機構的裁決發生合同變更主要是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我國《合同法》第77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在協商變更合同的情況下,變更合同的協議必須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詐、脅迫的方式來欺騙或強制他方當事人變更合同。如果變更合同的協議不能成立或不能生效,則當事人仍然應按原合同的內容履行。①如果當事人對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應視為未變更。此外,合同變更還可以依據法律直接規定而發生。例如,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以及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遵守規定

  (三)合同變更必須遵守法定的方式我國《合同法》第77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依此規定,如果當事人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情況下,未遵循這些法定方式的,即便達成了變更合同的協議,也是無效的。由于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同變更的形式未作強制性規定,因此我們可以認為,當事人變更合同的形式可以協商決定,一般要與原合同的形式相一致。如原合同為書面形式,變更合同也應采取書面形式;如原合同為口頭形式,變更合同既可以采取口頭形式,也可以采取書面形式。

  (四)合同內容發生變化,須有合同內容的變化合同變更僅指合同的內容發生變化,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因而合同內容發生變化是合同變更不可或缺的條件。當然,合同變更必須是非實質性內容的變更,變更后的合同關系與原合同關系應當保持同一性。

變更的合同6

  (一)合同變動

  1.甲方因轉產,調整生產項目或者由于情況變化,經乙方同意,可以變更合同的相關內容。

  2.合同期滿后即終止執行,并辦理終止合同手續。如生產(工作)需要,甲方繼續招用乙方,需要經乙方同意,并經勞動部門批準,雙方重新簽訂合同。

  3.在合同期內,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不能復工的;

  (2)按照《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屬于應予辭退的;

  (3)甲方宣告破產,或者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的。

  4.在合同期內,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無有效保護措施損害工人身體健康的;

  (2)甲方不按合同規定發放工資或連續兩個月不支付工資的;

  (3)甲方不履行勞動合同,或違反國家勞動法規、政策、侵犯工人合法權益的;

  5.在合同期內,乙方有下列情況,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1)合同期未滿,又不符合本條第3款規定的;

  (2)患職業病因工負傷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的;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工孕期、產假和哺乳期間的。

  6.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須提前三十日通知對方。但因本條第3款第(2)項規定解除合同的.除外。

  7.乙方被開除,勞動教養或判刑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二)約定事項(格式)

  1.甲方為乙方提供住房,房租、水、電費由乙方自負。房租按商品房標準收取的,甲方應給乙方住房補貼每月為 元;如乙方自行解決住房的,甲方應給乙方住房補貼,每月為 元。

  2.甲方自辦食堂的,按飯菜成本收費,不辦食堂,在外搭膳的,所需管理費由甲方支付。甲方給乙方膳食補貼每月 元。

  3.甲方按國家規定,每月應給乙方各類補貼共 元。

  4.除國家規定以外,在 情況下,甲方可解除合同。

  5.除國家規定以外,在 情況下,乙方可解除合同。

  6.計件工資制的,月工資結算辦法: 7.其他需約定事項:

  8.還有一些工安事項,如作業安全問題,上下班安全問題及理賠。

變更的合同7

  一、擔保法及司法解釋的不同規定

  《擔保法》第24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根據該規定,實踐中主合同內容任何變化只要未經保證人同意就免除保證人保證責任,該條規定不利于保護債權人利益,從交易成本上看也是不合理的。主合同的變化對保證人的利益有著重大的影響,但是,這不等于說主合同內容的任何變化,只要沒有經過保證人同意,保證人就不承擔責任。對于主合同內容變化應當作具體分析,有些變化對保證人并沒有不利影響,有些變化甚至有利于保證人,如債權人與債務人協商同意免除債務人支付債務利息等。即使主合同的有些變化會對保證人產生不利影響,加重了保證人的責任,從公平原則的角度考慮,保證人只對加重其責任的部分不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0條有明確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因此,《擔保法》司法解釋實際上否定了《擔保法》關于主合同變更必須經保證人書面同意才承擔保證責任的規定,在主合同變更沒有經過保證人同意的情況下,主合同變更對于保證人所承擔保證責任的影響,重點在于是否加重了保證人的責任,是否超出了保證人所承諾的保證范圍。

  二、《擔保法》第24條特別規定

  《擔保法》第24條規定:“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但《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0條取消了特別規定。根據法律適用的一般原則,《擔保法》的法律效力高,但《擔保法》司法解釋時間在后,造成司法實踐中《擔保法》第24條特別規定在實踐中有無效力爭議不斷。根據《擔保法》第24條規定,債權人為了最大限度的保護債權利益,加強對保證人的制約,在債權人提供的保證合同文本中會有這樣的條款“主合同內容的變更不影響保證人保證責任的承擔”或者“主合同內容的一切變更視為已經過保證人同意,保證人對主合同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或者“如果主合同變更,保證人同意對主合同變更后的合同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以達到即使主合同內容變更加重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保證人仍需承擔保證責任的目的。有專家認為,這種約定是保證人在保證合同中明確放棄因主合同內容變更而對加大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的抗辯權,是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一種形式。筆者認為這種觀點不符合立法本意。首先,事前承諾放棄抗辯權與書面同意有本質的區別。事前承諾放棄抗辯權是在發生抗辯權的情況下不能行使抗辯權,是一種被動的限制處分行為,這顯然與“經保證人同意”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含義。因此《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中的“同意”僅指主合同內容變更時得到保證人同意或主合同內容變更后得到保證人追認。從舉證證明的角度看,采用書面同意的形式對債權人更為穩妥。其次,《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實踐中在簽訂保證合同時,通常保證合同由債權人提供,而保證人處于弱勢地位,而上述例舉的幾種條款的表述內容明顯加重保證人責任,如果這種約定合法有效,那么會無限加大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對保證人是不公平的。

  三、典當借款實踐中注意事項

  在典當借款業務中,對于典當借款合同的變化必須取得保證人同意,這作為典當業務規范應深入業務人員的日常工作,其次對于保證合同約定“主合同變化不需保證人同意,保證人仍需對變更后借款合同承擔保證責任。”不宜作為典當行在典當借款合同變更時不要求保證人書面同意的理由。司法實踐中對此條款效力見仁見智,典當行業務人員應謹慎小心辦理為妥。

變更的合同8

  甲方:AA公司

  乙方:(員工工號:)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對雙方在年月日簽訂/續訂的勞動合同第條第款作如下變更:

  一、變更后的內容

  二、本協議書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并加蓋甲方勞動合同專用章后生效。

  三、本協議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AA公司乙方(簽字):

  勞動合同變更協議書范例一:甲方:______乙方:______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對___年___月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作如下變更:勞動合同變更的`內容:甲方(蓋章)乙方(簽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章)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勞動合同變更協議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變更的合同9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七十七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第七十九條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八十三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 銷。

  第八十四條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第八十五條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第八十六條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第八十九條 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的,適用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至第八十七條的規定。

  第九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合同轉讓的涵義

  合同轉讓,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當事人依法將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法律行為。

  按轉讓的內容不同,合同的轉讓可分為三種形態:合同權利的轉讓;合同義務的轉讓;合同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

  合同轉讓內容

  合同的轉讓涉及合同債權的讓與、合同債務的承受、合同債權債務的概括轉讓、合同的承繼。

  (1)債權讓與。是指合同的債權人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受讓人)的行為。債權人部分轉讓債權的,第三人(受讓人)成為合同債權人之一。債權是債權人享有的權利,依法可以讓與他人,債務人無權干涉。但為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維護合同關系的穩定,法律對債權的讓與也作了些限制。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合同債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讓: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所謂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是指合同具有某種人身性質或當事人訂立合同目的的實現有賴對方的特殊技能、技巧或其他因素而不得轉讓的情形。如委托合同、勞務合同。所謂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或通過其他方式約定,債權人不得轉讓合同債權。合同是當事人訂立的,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合同債權,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體現,

法律自應尊重。如:商業秘密許可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被許可人不得轉讓許可合同。唯應注意的是,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合同債權的,本身不得具有合同無效的情形。否則,這部分約定無效。所謂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由法律直接作出限制轉讓的規定。如民用爆炸物是特許經營項目,具有民用爆炸物經營資格的`人就不得將民用爆炸物的買賣合同轉讓給不具有民用爆炸物經營資格的人。

  債權人將債權讓與第三人(受讓人)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通知的,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債務履行完畢,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消滅,第三人不得向債務人主張履行債務。債權人將債權讓與第三人的通知,一旦發出,不得撤銷。但經債權的受讓人同意的,可以撤銷。

  債權人將債權讓與第三人(受讓人)的,第三人(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從權利。但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債權人將債權讓與第三人(受讓人)后,只是變更了合同的主體,合同的內容并未發生變化。債務人對原債權人(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新債權人(受讓人)主張。如同時履行抗辯權。

  債權人將合同債權讓與第三人(受讓人),固然是行使權利的行為,但權利行使不得用來規避債權人應負的義務。債權人將合同債權讓與第三人(受讓人),若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債務,且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同時到期,債務人在接到債權讓與的通知后,債務人可以將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權向第三人(受讓人)主張抵銷。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

變更的合同10

  一、合同當事人能否變更合同?

  合同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合同訂立后,當事人仍然可以繼續協商,如果當事人協商一致,就可以變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當依照其規定。比如,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規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協商同意對合作企業合同作重大變更的,應當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變更內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記項目、稅務登記項目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依照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二、什么情況下可以變更合同:

  第一,由合同性質和內容決定當事人一方可變更合同。有的合同是為當事人一方的利益而設立的;也有一些合同的某些條款是專為當事人一方利益約定的。由于在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放棄自己應得的利益,因此,對于這些合同,如果當事人一方在訂立合同后根據客觀情況的變化,不再需要合同為其帶來利益,則可以變更合同。

  第二,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當事人雙方在進行協商時,意思表示必須是明確的,而不能是模糊的,否則,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第三,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或者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發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時,允許當事人變更合同,使合同的履行成為可能。不可抗力必須達到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程度,才能作為變更合同的理由。如發生不可抗力后,經義務人的努力,合同仍可履行,則不能作為合同變更的理由。

  經過上文的介紹我們得知合同即使是在成立生效后,其仍是可以進行變更的。而具體的在上述三種情況下當事人就可以變更合同內容。如果你對此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來電咨詢我們網站的在線律師,我們的專業律師為您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什么是可撤銷可變更合同?

  想要更清晰的認識可撤銷可變更合同,就要從可撤銷可變更合同的案例中來分析,通過一個案例我們可以更形象的認識到這份合同究竟具有怎樣的法律效應。下面小編將為您帶來一個關于可撤銷可變更合同案例的分析。

  可撤銷可變更合同案例

  遺囑人生前可變更、撤銷其原來所立遺囑。當遺囑人死亡,遺囑生效,遺囑繼承人只能接受繼承或放棄繼承,而不能撤銷、變更已生效的遺囑。夫妻雙方共立遺囑,約定互為繼承人,此時一方死亡,在世的另一方即為遺囑繼承人,其無權撤銷、變更共同遺囑中已生效部分。

  案情

  20xx年3月2日,牟xx與其丈夫盧xx共同訂立了一份公證遺囑,將夫妻共有的兩處二層沿街樓作如下處分:(一)夫婦一方死亡后,先死亡者遺留下的房產份額由健在的老伴繼承;(二)夫婦倆均死亡后,一號沿街樓由其子繼承,二號沿街樓由其兩個女兒共同繼承;(三)夫婦倆健在期間,可共同變更、撤銷遺囑;夫婦倆一人健在時,可以自行變更、撤銷本遺囑;(四)本遺囑第一項在夫婦一方死亡后生效,第二項在夫婦倆均死亡后生效。20xx年,盧xx因病去世。20xx年3月23日,牟xx向公證部門公證撤銷了前述遺囑,但其認為遺囑第一項已經生效,其已基于繼承取得了房產物權,并與其子女就房產繼承發生了糾紛。牟xx遂以其三名子女為被告訴至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法院,要求依法確認涉案房產已由其繼承、歸其所有。

  裁判

  嵐山區人民法院認為,牟xx與盧xx共立的遺囑明確約定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權撤銷該遺囑,表明遺囑人已將遺囑撤銷權授權其配偶享有,故牟xx在其夫盧xx死亡后撤銷遺囑,符合盧xx的意愿,該撤銷行為合法有效;因遺囑已被全部撤銷,故牟xx請求按照遺囑繼承,并確認涉案房產歸其所有,無合法依據。

  嵐山區人民法院判決為:駁回牟xx的訴訟請求。

  牟xx不服一審判決,向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盧xx死亡后,遺囑第一項已生效,涉案房產中盧xx的份額發生繼承,牟xx作為遺囑第一項指定的唯一繼承人并未明示放棄繼承,應視為其接受了繼承。此后,牟xx雖公證撤銷遺囑,但遺囑第一項此前已生效,涉及的房產發生繼承,該項遺囑已無撤銷之可能,且牟xx作為該項遺囑的繼承人而非遺囑人,對于涉及該部分遺產的遺囑第一項亦無撤銷權,故牟xx公證撤銷遺囑的行為對遺囑第一項不發生效力。

  20xx年5月15日,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確認牟xx繼承了盧xx遺留的房產份額,并取得整個房產的物權。

  評析

  共同遺囑是指兩名或兩名以上的遺囑人共同設立的遺囑。司法部《遺囑公證細則》第十五條規定了遺囑人堅持申請辦理共同遺囑公證的,共同遺囑中應當明確遺囑變更、撤銷及生效的條件。共同遺囑在形式和內容上若不為法律禁止,不違背公序良俗,系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關于民事法律行為構成要件的規定,認定遺囑有效并無法律障礙。

  本案即為一起因共同遺囑的撤銷而引發的家庭糾紛。盧xx死亡后,牟xx經公證撤銷了共同遺囑,但對于遺囑中夫妻互為繼承人的遺囑第一項,是否能夠撤銷,牟xx與其子女持不同觀點,這也是本案的訟爭焦點。

  對于遺囑的撤銷和變更,《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九條規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其第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根據上述有關遺囑撤銷、變更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遺囑人撤銷遺囑的方式可以是立新遺囑撤銷原遺囑,或書面聲明原遺囑無效,以及以具體行為表明撤銷的意思,但須遵循“新遺囑取代舊遺囑”、“公證遺囑須經公證才能撤銷”的原則,而且,有權撤銷遺囑的是遺囑人本人,遺囑人有權撤銷的是其自己原先所立遺囑。上述法律、司法解釋條文中“以最后的遺囑為準”、“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及“遺囑人生前的行為”的表述,進一步說明撤銷遺囑須為遺囑人生前的行為,且撤銷須系針對尚未生效的遺囑。

  本案中,因盧xx死亡的事件發生,遺囑第一項已經具備生效條件,并據此發生繼承。很顯然,盧xx系該項遺囑的遺囑人,牟xx系該項遺囑的繼承人,其作為繼承人取得了涉案房產物權。在繼承發生前,并未發生遺囑第一項被撤銷的情形,在盧xx死亡后,牟xx作為繼承人更無權撤銷盧xx的遺囑。現遺囑第一項已經生效且繼承也已發生,牟xx公證撤銷遺囑的行為對該項遺囑不發生法律效力。但對于涉案遺囑的第二項“夫婦倆均死亡后,一號沿街樓由其子繼承,二號沿街樓由其兩個女兒共同繼承”,因牟xx仍健在,該項遺囑尚不具備生效條件,而且其中的“一號樓、二號樓”在盧xx死亡后均已歸屬牟xx個人財產,牟xx有權自由處分,包括撤銷該財產之上所立遺囑,因此,遺囑第三項中的“夫婦倆一人健在時,可以自行變更、撤銷本遺囑”,實際上針對的就是遺囑第二項,本案應認定牟xx經公證撤銷了遺囑第二項。

  在法律上可變更合同是怎么規定的?

  1、什么情況下可以變更合同:

  第一,由合同性質和內容決定當事人一方可變更合同。有的合同是為當事人一方的利益而設立的;也有一些合同的某些條款是專為當事人一方利益約定的。由于在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放棄自己應得的利益,因此,對于這些合同,如果當事人一方在訂立合同后根據客觀情況的變化,不再需要合同為其帶來利益,則可以變更合同。

  第二,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當事人雙方在進行協商時,意思表示必須是明確的,而不能是模糊的,否則,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第三,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或者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發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時,允許當事人變更合同,使合同的履行成為可能。不可抗力必須達到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程度,才能作為變更合同的理由。如發生不可抗力后,經義務人的努力,合同仍可履行,則不能作為合同變更的理由。

  2、合同變更轉讓的法律規定

  第七十七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第七十九條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八十三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第八十四條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第八十五條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第八十六條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第八十九條 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的,適用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至第八十七條的規定。

  第九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不得租賃的房屋有哪些?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

  房屋所有權證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并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惟一合法憑證。租賃沒有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承租人的權益得不到很好保障。因為,沒有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若出現產權糾紛,承租人隨時都可能會因為出租人沒有擁有合法的房屋權屬證書,受到糾紛影響而不能得到權益的保障。

  2、被法院、公安機關等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權利的房屋

  依法裁定、查封的房屋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權利的房屋,原所有權人的房屋其他權利如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等權利在一定程度將受到限制。租賃該類房屋,承租人會因為房屋權利的瑕疵,使得承租權利得不到合法保護。

  3、未取得共有人同意出租的共有房屋

  屬于共有產權的房屋,在未征得共有人一致同意出租的情況下是不能出租的。即使是大多數共有的人同意也不能出租,因為,租賃這種房屋,會侵犯對未同意出租的共有人的權益。

  4、權屬有爭議的房屋不能租

  房屋的產權處于不明狀態時即權屬有爭議的,這時,租賃房屋的合法性將難以得到保障。

  5、違章建筑

  未取得規劃部門的合法建設手續建造房屋,之后也沒有補領規劃許可證。這類房屋,屬于建設規劃手續不齊的建筑,規劃部門隨時對其實施規劃執法監督。租賃這類房屋的承租人,其合法權益就得不到保護。

  6、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房屋

  租賃建造質量、生活設施達不到安全標準的房屋,承租人的生活安全將會受到影響。

  7、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出租的抵押房屋

  目前,有不少房屋是采取抵押方式取得貸款購買的。這類房屋的抵押權人對該類房屋具有他項權利。抵押人若要出租抵押的房屋,須征得抵押權人的同意。租賃沒有經過抵押權人同意出租的房屋,是對抵押權人權益的侵犯。

  8、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部門有關規定的房屋。

  9、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房屋。

  市民在租賃房屋,須謹慎對待,不要租賃上述九種情況的房屋。此外,市民在租賃合法房屋之后,應當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這樣,有利于從法律角度保護承租人的權益,減少不必要的租房糾紛。

  房屋租賃應交哪些稅?

  房屋租賃也應該納稅,房屋租賃要交納下列稅:

  (1)要向國家交房產稅,出租方要按租金年收入的12%交納房產稅。

  (2)印花稅,租賃雙方在辦理租賃登記時應按租賃合同所載租賃金額的千分之一貼花。

  (3)個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在800元以下的免納營業稅。

  (4)所得稅,如出租方為企業,應交納企業所得稅;如出租方為個人,應交納個人所得稅。

  房屋租賃合同最長可以簽多久?

  房屋租賃合同最長期限是多少年

  《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因此,房屋租賃合同包括續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均為20年。

  【提示】

  ①房屋租賃合同期限最長20年,是指當事人每次簽訂的租賃合同所約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并非指數次簽訂租賃合同或者數份租賃合同的總租賃期限不能超過20年。

  ②房屋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續訂租房屋賃合同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③房屋租賃期限超過20年,并非整個租賃合同無效;而是超過20年部分租賃期限無效,也就是租賃期限按20年計算。

變更的合同11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就原《勞動合同》有關事宜(或特定事宜)經共同協商,達成勞動合同變更協議條款如下:

  1、原《勞動合同》工作地點由更為 ,工作崗位由 變更為 。

  2、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除本協議中明確所作修改的條款之外,原《勞動合同》的其余部分繼續有效。

  3、本協議生效后,即成為《勞動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陜西世紀外服人力資源有限責任公司乙方:

  (蓋章)(簽字)

  年月日 年月日

變更的合同12

  私房租賃期間,經租賃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以變更房屋租賃合同。

  私房租賃期間,租賃當事人死亡的,應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終止的,由房屋所有權的繼承人或者繼受人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二、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繼續履行租賃合同者有多人的,應當協商 確定一名承租人,協商一致的,出租人依法變更承租人,協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繼續履行承租合同的人中確定一名承租人,原承租人的生前同住人仍享有居住權;

  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改建、擴建、拆除重建,致原租賃合同的部分或大部分不能適用,出租人應當與承租人協商變更租賃合同。

  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拆遷的.,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應積極配合拆遷工作的開展,租賃合同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租賃合同無約定,按拆遷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房屋租賃合同變更,應到房屋所在地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登記備案。

變更的合同13

  勞動合同簽訂以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的權利都受到法律保護,雙方都必須履行勞動合同中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違反合同,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合同簽訂以后,一般不得任意變更或解除,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或經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并按照法定程序,才可以變更或解除勞動合同。

  關于勞動合同的變更

  勞動合同簽訂以后,在履行過程中,由于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的變化,或者職工勞動、生活情況的變化等原因,經雙方協商一致,對原勞動合同條款進行修改或補充,只限于對勞動合同中某些內容的變更,不能對勞動合同的當事人進行變更。 合同當事人的變更要通過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建立新的勞動關系的形式。 變更勞動合同與其訂立一樣,應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單方變更合同內容。

  一、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條件包括:

  1、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

  2、企業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轉產,原來的組織仍然存在,原簽訂的勞動合同也仍然有效,只是由于生產方向的變化,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的某些條款與發展變化的情況不相適應,需要作出相應的修改;

  3、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改變企業的生產任務,致使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有關產量、質量、生產條件等都發生了一定的變化,需要做出相應的修改,否則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4、由于自然災害或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確實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約定;

  5、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部分條款與國家新頒布的法律、法規相抵觸,必須修改有關條款的。

  二、變更勞動合同應注意以下幾點:

  1、變更勞動合同必須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進行。

  2、必須遵循《勞動法》規定的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變更原則。

  3、必須遵循法定程序,首先由一方當事人依法向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建議,并說明變更的理由和修改的條款,請求對方限期答復;然后由對方當事人在限期內給予答復,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變更,或者建議再協商解決;最后經雙方當事人充分協商達成一致協議后,簽訂書面協議,雙方簽字蓋章,變更協議即行生效。

  4、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時,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

  5、變更勞動合同后,原條款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原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仍然有效。

  

變更的合同14

  貸款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變更個人住房借款合同的貸款期限、還款方式和抵押物,這是從中國工商銀行“對個人購房借款合同變更有關事項”的新規定中了解到的。

  個人購房借款合同可變更這一舉措是工行對其住房貸款客戶推出的又一項新的服務。

  根據該辦法,借款人可通過銀行辦理延長貸款期限手續,減少每月還款額,從而增加還款能力;通過改變還款方式,合理調整還款計劃;通過變更抵押物,可以實現已購房屋的更換。同時,借款人在辦理上述手續時,還將因已在工行發生了借貸關系,而獲得減化手續、減少程序等方面的便利。

  據介紹,個人購房借款合同的變更是建立在原合同當事人平等協商的基礎之上的',原合同未作變更的部分在借款人還清貸款本息之前仍然有效。

  個人購房借款合同的變更包括貸款期限變更、還款方式變更和抵押物變更等不同情況。其中貸款期限變更是指借貸雙方和原合同其他當事人同意延長原合同約定貸款期限的行為;還款方式變更是指貸款期限內由于收入水平變化或其他重大變故導致借款人還貸能力變化,借貸雙方和原合同的其他當事人同意改變原合同約定還款方式的行為;抵押物變更則是指因借款人調換房屋、房屋價值貶損等原因,借貸雙方和原合同的其他當事人同意更換或增加抵押物的行為。借款人可以同時申請以上一種或多種合同要素的變更。此外,根據工商銀行此次發布的規定,貸款期限縮短仍按現行提前還款方式處理。

  該辦法的出臺,在進一步豐富了工行個人住房貸款服務品種的基礎上,還有效提高了銀行防范和化解貸款風險的能力。

  工商銀行新聞發言人告訴記者,個人購房借款合同變更時必須征得合同其他當事人的書面同意,且原合同保證人和抵押人對合同變更后的貸款,同意繼續承擔擔保責任,或由新設定的保證人和抵押人對合同變更后的貸款承擔擔保責任。同時,借款人必須還清已到期尚未歸還的本金、利息和罰息。此外,辦理合同變更涉及的公證、律師、抵押登記(備案)、保險等費用將由借款人承擔。

  此外,借款人欲變更還款方式的,除應符合上述條件外,其剩余貸款期限還應當在1年(含)以上。變更抵押物則要求新設定的抵押物具有合法的完全產權,沒有設定其他抵押物并不涉及其他債務糾紛。同時,新抵押物經過評估后,貸款余額與抵押物評估價值之比應當符合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

變更的合同15

  法定單方變更情形之外,用人單位如何規避變更勞動合同的風險

  除了法定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之外,只能依照雙方協商一致的原則進行,包括約定變更及即時協商變更兩種情形。

  (一)約定變更

  所謂約定變更,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事由,當約定的變更事由出現時,用人單位可以如約變更勞動合同。此種做法只適用于變更事由可以預見的情形,例如,用人單位預計在不久后將搬入A地辦公,此時在招聘員工時,即可在勞動合同中對合同期內工作地點的變更作出明確約定,當然,約定變更后的工作地點必須是確定的,不能籠統地約定不論工作地點如何變化,用人單位均可變更勞動合同。

  (二)即時協商變更

  用人單位作為經營者,其面臨的市場環境瞬息萬變,其可能會順應市場要求即時變更勞動合同,此時一定要與勞動者充分溝通,取得勞動者的理解和認可,雙方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協商的過程要做到書面化,包括向勞動者送達變更意見書,意見書的內容主要包括:變更理由、答復期限、要求勞動者予以書面答復及逾期未答復的后果等。即時協商變更可能出現的結果主要有:

  1、雙方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變更后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這是最理想的結果;

  2、勞動者未予明確答復,但服從了用人單位的安排,可以認定為勞動者以其行為表明已經同意變更勞動合同。法律依據為最高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實行)》第66條的規定,“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提出民事權利的要求,對方未用語言或者文字明確表示意見,但其行為表明已經接受的,可以認定為默示。不作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

  3、勞動者逾期未予答復,且未服從用人單位安排,此時不能視為勞動者默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都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應在15日內做出答復。逾期不答復,視為同意變更勞動合同。”有了這條約定,在勞動者逾期未予答復時,即可視為勞動者同意變更勞動合同。

  4、勞動者明確答復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此時,用人單位要在與勞動者充分溝通的基礎上,權衡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與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成本后作出相應的決策。

  勞動合同變更中的風險規避的好,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是有利的。不管是怎么樣的變更方式,最后都是為了能夠減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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