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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大全

房屋轉讓合同

時間:2023-06-15 09:37:02 合同大全 我要投稿

房屋轉讓合同15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么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房屋轉讓合同,歡迎閱讀與收藏。

房屋轉讓合同15篇

房屋轉讓合同1

  甲方:

  受讓人__

  居民身份證號碼:

  乙方:

  轉讓人__

  居民身份證號碼:

  經甲、乙雙方協商,簽定《房屋轉讓合同》,約定如下:

  一、乙方將其使用的位于房屋總層數所在層數2,建筑面積:46.31平方米,的公有使用權房屋轉讓給甲方居住或使用。

  二、轉讓價格為人民幣(大寫)叁萬元整,(小寫)元整。

  三、借款合同辦理完之后,才可以辦理《房屋轉讓合同》,本合同規定乙方不能按期償還甲方借款本金及利息時,甲方可以通過處置擔保房屋以收回乙方所欠借款及利息(利息按法律上限規定)。

  四、甲、乙雙方同意在20__年04月10日以前乙方不能還清向甲方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時,乙方同意甲方處置該房屋,乙方全力配合甲方辦理上述房屋再轉讓手續,包括交易、更名、過戶、代收房款等相關事宜,并在借款之日起就此進行轉讓公證,房屋所有相關手續由甲方保管。乙方承擔轉讓公證的有關費用。轉讓書由甲方保管,如乙方反悔,在甲方收回全部借款及利息后,轉讓書交還給乙方。如乙方反悔,甲方擁有該房產的永久使用權。

  五、甲方于20__年10月11日,擔保房屋轉讓款人民幣(大寫)叁萬元整,(小寫)30000元整支付給乙方,乙方向甲方出具書面收據。

  六、如果乙方在上述約定辦理過戶手續日期之前反悔,不向甲方償還借款或轉讓該房屋,則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足額的違約金,作為對甲方的補償。違約金金額按如下確定:從違約之日起,每經過一日,乙方按照借款的5‰支付違約金,直至乙方將借款及違約金全部支付給甲方為止。

  七、甲方在20__年04月10日之前如果乙方按時交付利息,甲方不辦理上述房屋的過戶手續,不對該房屋進行處置。如乙方在約定辦理過戶手續的日期之前反悔,不向甲方轉讓該房屋,經甲方同意,乙方向甲方按日足額支付違約金,甲方不對該房屋進行處置。

  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有權選擇采取提前收回借款或選擇通過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按雙方訂立的《房屋轉讓合同》的約定,單方處置擔保房屋方式解決。

  (1)如果因乙方不能償還借款及利息時。

  (2)乙方遇重大疾病、死亡、失蹤。

  (3)其他足以導致乙方不能按時履行還款付息義務的。

  九、如有糾紛,應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決。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各分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受讓人)

  (蓋章)

  乙方(轉讓人及共有人)

  (蓋章)

  20__年__月__日

房屋轉讓合同2

  原住戶(以下簡稱甲方),租得花園5號(8-2)兩室一廳住宅一套,現將原租佃權轉讓給以下簡稱乙方),雙方經協商,簽訂協議如下:

  一、甲方交付公租房租佃權給乙方,會同到房管局辦理公租房交租記錄本,所有經辦費用由乙方負責。

  甲方交給乙方物資:

  1、天燃氣安裝全套(含熱水器)及灶具一個;

  2、閉路電視安裝及電視機一個;

  3、微波爐1個;

  4、矮組合一套;

  5、高立柜(雙開門)二個;

  6、三抽寫字臺一個;

  7、平柜一個;

  8、床2張;

  9、獨凳14張;

  10、飯桌1張;

  11、電飯煲1個;

  12、甩干機1個。

  二、由乙方出資人民幣肆萬元交甲方(包括房屋裝修、天燃氣安裝、閉路電視安裝及以上設備等)。

  三、甲方須在20 年 月底以前搬走交房。

  四、甲方搬走后,有關房屋質量、水電氣及設備所發生的安全事故,財產物資方面的問題,概不負責。

  五、空口無憑,立此協議為據,各執一份;雙方須按協議共同遵守,如甲方違約,必須加倍退付給乙方資金共計人民幣捌萬元正。乙方反悔,則甲方不退還已收租佃權轉讓費肆萬元。

  六、立此協議證明人(簽字):

  立轉讓協議甲方簽名:

  立轉讓協議乙方簽名:

  20 年 月 日

房屋轉讓合同3

  甲方(轉讓人):

  乙方(受讓人):

  經甲乙雙方協商,就甲方將位于村西房屋、土地轉讓給乙方之事,達成如下協議,以此雙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將位于村西房屋、土地轉讓給乙方永久使用。

  位于:村西。南鄰:, 西鄰: 東鄰: ,南北 米,東西 米,房屋 間,土地 畝。

  二、經雙方協商一致,該房屋、土地使用權共計價款 萬元 (大寫: )。

  三、付款: 年 月 日已付 萬元。現將余款 萬元一次性付清。

  四、此房屋、土地由乙方趙小敏自己借款購買,此后由乙方趙小敏一人持有,此財產與任何人無關、不得干涉。

  五、甲方向乙方保證該房屋、土地在交付時為其合法所有,該房產不存在任何債權債務關系,沒有設定任何抵押和擔保,沒有任何債務糾紛,如有以上不實甲方賠償乙方一切損失。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經雙方簽字生效,永不反悔,空口無憑,立字為證。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轉讓合同4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經各方友好協商,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就原云嶺預制廠土地及房屋轉讓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地塊概況

  該地塊位于__________,土地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折________畝),含預制廠房屋__________間,變電器__________臺,水泥預制場__________平方米。

  二、轉讓方式

  總轉讓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乙方同意甲方按以下時間和金額支付轉讓款。

  三、其他事項

  1、乙方的開發建設應依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2.本協議未盡事宜,須經各方協商解決,并簽訂相應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矛盾、爭議,經協商無效時,提請法院裁決。

  4.本協議經各方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

  5.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方各執兩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轉讓合同5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甲方: 身份證號: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將自己合法擁有的一套房屋轉讓給乙方一事,達成轉讓協議,以共同遵守。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訂立合同如下:

  第一條 房產坐落、位置、結構、層

  次和附屬設施

  1、本合同所出售房屋坐落在___市___街___巷___號(不足部分可以補充)

  2、該房屋為:樓房▁▁室▁▁廳▁▁衛(別墅、寫字樓、公寓、住宅、廠房、店面),房屋的建筑面積___平方米(包括臥室、客廳、衛生間、廚房、陽臺、及其附屬設施)、實際使用面積___平方米。

  3房屋質量: 裝修狀況,其他條件為 ,該房屋(□已 / □未)設定抵押。 (不足部分可以補充)

  4、該房地產產權類型: (有房產證或國土使用證)

  5、出售房屋的《房地產權證》證書號碼為: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號為 :共有權證號為 :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該房屋一并轉讓,該房屋的相關權益隨該房屋一并轉讓。

  6、房屋現有裝修及其他配套物品、設備情況詳見合同附件。

  第二條 甲方對產權的承諾

  甲方不得隱瞞與轉讓房產相關的重要事實,必須保證其對轉讓房產擁有完全的所有權,保證上述房產沒有設定擔保、沒有權屬糾紛及債權債務糾紛,保證該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若發生買賣前即已存在任何糾紛或權利障礙的,概由甲方負責處理,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除補充協議另有約定外,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未結款項及租金等,甲方均在出售該房屋前辦妥。出售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與乙方無關。

  第三條 轉讓價格和付款方式

  1。 轉讓價格

  雙方商定該房屋轉讓價格為(人民幣) ,大寫(人民幣)

  2。 付款方式

  a。此房價款為甲方凈價,甲方不支付交易中的任何費用。

  b。 甲方收到乙方定金 元整,待乙方申請的貸款批準后,即可為乙方準備辦理過戶手續。甲方需積極配合乙方辦理貸款手續。(以收據收條為準)

  c。 辦理過戶手續當日乙方交付甲方首付款 元整。(以收據收條為準)

  d。 余款 元整,由銀行直接劃撥給甲方

  e。 買賣上述房產交易過程中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承擔繳納,甲方不承擔任何費用。

  甲方在收款時應向乙方出具收據。

  第四條 房屋交付

  雙方協商議定甲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內,將上述房屋的全部鑰匙交付乙方,并在雙方在場的情況下由乙方對房屋進行驗收。乙方如無任何異議,視為該房屋情況符合本合同約定,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歸乙方行使。同時應移交有關房產的全部資料(見清單)。每逾期一日,甲方按房產總價格 ‰支付違約金,超過一個月則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并由甲方承擔 %違約金。

  第五條 房屋過戶

  房屋交付乙方后,甲方將在取得房屋產權證后應立即辦理轉讓手續到乙方名下。辦理產權證轉讓手續等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甲乙雙方應積極配合辦理過戶手續, 方負責辦理房屋過戶, 方予以充分協助,因甲乙任何一方不配合所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賠償守約方。

  第六條 關于產權的約定

  甲方將上列房產轉讓后,按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履行相關的權利和義務,假如所轉讓房產目前未辦理房產證、土地證,今后條件允許辦理房產證、土地證,則按照以下幾款執行:

  1、在辦理此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手續時,甲方應協助乙方將此房屋產權證,土地證產權辦理為乙方名下,所需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2、如因政策原因不能將房產證、土地證直接辦理為乙方名下,甲方須協助乙方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過戶手續,過戶手續所須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3、如在本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后,無論是否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過戶手續,乙方有權將此房屋出租出售,甲方不得干涉。

  第七條 保證

  1、甲方保證自己對該轉讓房屋擁有處分權,轉讓該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甲方保證本協議轉讓之房產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轉讓、抵押、變賣等事宜,不受任何第三人主張任何權利,如發生上述任何原因所產生的糾紛,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因房屋產權發生的經濟糾紛及費用等亦由甲方承擔。

  2、房屋移交前,甲方應保持房屋原有結構,負責搞好通水、通電、公共設施給乙方使用,保證乙方不存在任何房屋正常使用的瑕疵,房屋移交前所發生的水電費、物業費等相關費用由甲方負責,移交后由乙方負責。

  3、甲方在房屋及房產證書交乙方后、房產過戶辦理前不得實施有礙乙方正常使用房屋的行為,更不得將房屋再賣他人。否則,應向乙方支付購房款5%的違約金,并承擔由此給乙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八條 雙方責任

  1。 甲方保證出售房產符合國家房產上市的規定,并保證產權清晰,無抵押、查封和任何糾紛,保證所提供的.材料真實有效,不含虛假內容,若有違反上述約定造成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2。 甲方應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將該房產交付乙方(以銀行劃撥余款日為準)。室內現有家電、家具隨房屋交接贈送給乙方。

  3。 甲方結清該房屋交接日期前的所有費用,交接后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4。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將戶口遷出。

  5。 乙方貸款數額不足時,應用現金補齊,否則視為違約。

  6。 若乙方辦理房地產轉讓登記手續,甲方應予協助。

  7。 房屋公共維修基金隨房產轉移。

  第九條 違約責任。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未能在約定時間內交付上述房屋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應按乙方已付購房款的萬分之二承擔違約責任;逾期超過三個月時,乙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應承擔全部購房款20%的違約金。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未能在約定時間內支付約定的購房款,每逾期一日,甲方按應付購房款的萬分之二計算滯納金,逾期超過三個月時,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應承擔全部購房款20%的違約金。

  第十條 合同變更

  1。 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若需變更合同內容,應書面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意后在規定時間內(書面通知發生三日內)簽訂變更協議,否則造成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2。 本合同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關于房屋其他事項的約定

  1。今后若因政府規劃建設需要,或因其他政策性調整,對該房屋進行有償拆遷,則拆遷所得補償均為乙方所有。若房產未過戶乙方,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辦理相關補償手續;若已過戶乙方,辦理相關手續與甲方無關。

  2、本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并按其解釋。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合同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解決不成時,可向有關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字:

  (蓋章)身份證號碼: (房屋共有產權人)身份證號碼

  地址: 電話

  乙方簽字:

  (蓋章)身份證號碼:

  地址: 電話

  見證人: (蓋章)身份證號碼:

  合同簽訂日: 年 月 日

  合同簽訂地:

房屋轉讓合同6

  甲方:身份證號:

  乙方:身份證號:

  甲方有完整的院落一處,坐落于濟南市市中區,門牌:號,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同意,甲方自愿有償轉讓給乙方,并簽訂以下協議:

  一、該院落房屋具體情況:東西米,南北東鄰,西鄰,北鄰。

  二、經甲乙雙方簽訂協議后,由乙方一次性付清。有償轉讓金額為:人民幣大寫,(小寫:元)。以收款單為證。

  三、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生效,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并遵照執行,該宅基的使用權、所有權歸乙方,同時與甲方無任何關系,甲乙雙方互不牽扯、永不反悔,空口無憑,立字為證。甲方宅基院一切原有的.一切房產、住宅資料、證書手續等同時終止關系,本協議簽訂之日生效后,甲方與他人的任何經濟關系和責任與該宅基院和乙方無關,在核定本宅基院數據量范圍內,乙方需要改建時如出現有扯皮和鄰里糾紛時,由甲方出面協調。

  四、此協議一式兩份,簽字生效。

  甲方:乙方:

  證明人:

  年月日

房屋轉讓合同7

  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涉及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和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主要是指現房),我國法律界對該問題討論的不是很多,但是由于厘清該問題對司法實踐頗有裨益,因此本文擬就該問題作些探討。

  一、合同權利轉讓的基本理論問題。

  在研究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之前,本文先就合同權利轉讓的一些基本理論問題進行簡要地說明。

  合同權利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其特征是:第一、合同權利轉讓是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第二、合同權利轉讓的對象是合同債權。第三、權利的轉讓既可以是全部的轉讓,也可以是部分的轉讓。合同權利轉讓的生效有兩個條件:第一、權利轉讓合同成立。第二、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合同權利轉讓的法律效力分為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對內效力具體表現為:第一、合同權利由讓與人轉讓給受讓人,如果是全部轉讓,則受讓人將作為新債權人而成為合同權利的主體,轉讓人將脫離原合同關系,由受讓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權利轉讓,則受讓人將加入合同關系,與原債權人一起成為共同債權人。第二、在轉讓合同權利時從屬于主債權的從權利也將隨主權利移轉而發生移轉。第三、轉讓人應當保證其轉讓的權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權利瑕疵的。對外效力具體表現為:第一、債務人不得再向轉讓人即原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二、受讓人不僅取得債權人轉讓的債權,而且應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第三、債務人在合同權利轉讓時就已經享有的對抗原債權人的抗辯權,并不因合同權利的轉讓而消滅。2

  我國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立法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其中第七十九條至八十三條專門規定合同權利轉讓問題,第八十七條規定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問題。

  《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規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國家批準的合同,需經原批準機關批準。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該條款沒有對權利的轉讓和義務的轉移進行區分,而是將二者作為一個整體看待。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含有義務轉移的因素,所以需要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如果轉讓人不承擔合同義務(單務合同)或者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其轉讓合同權利是否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呢?僅就該條文理解,在這種情況下,仍需另一方的同意。同時該條文對合同權利的轉讓還有一個限制,即轉讓人轉讓合同權利義務時不得牟利,這種規定明顯帶有計劃經濟體制立法模式的色彩。《合同法》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規定“是在對民法通則第91條進行補充的基礎上,并借鑒《涉外經濟合同法》第26條的有關規定發展而來,它彌補了合同債權債務轉讓的立法漏洞”。3因《合同法》關于債權轉讓的規定比較明確,本文不再詳述。

  《合同法》未對合同所指向的標的物作動產和不動產的劃分,應當理解為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不論動產還是不動產,合同權利都可以轉讓。因此可以講《合同法》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下面就該權利轉讓所涉及的問題進行分析論述。

  二、我國關于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的有關規定。

  因預售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轉讓問題并不復雜,本文對該問題不再贅述,下面僅就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進行分析。

  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一般稱之為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對于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有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第一種是反對轉讓,主要理由是“炒樓花”具有較大的投機性,允許炒樓花可能導致房價上漲,擾亂房地產市場秩序,損害房屋實際使用者的利益,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贊成轉讓的認為,炒家進入房地產市場進行風險投資,既可以為房地產開發聚集資金,又可以活躍市場,從世界各國房地產交易實踐來看,炒家參與房地產市場已經成為成熟房地產市場的主要特點.4本人贊同第二種觀點,商品房再轉讓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為了投資,也可能是因其他原因,購買的商品房對預購方已經沒有意義,例如預購方移居國外。如果一概禁止轉讓,則限制了預購方合法權益的行使。5

  其實,關于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我國1995年《房地產管理法》已經作出了規定,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定”。因迄今為止國務院尚未作出具體規定,有些學者據此認為預購商品房不能再轉讓。本人認為該規定是一種委任性條款,即授權國務院對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制定行政法規,其隱含的意思是預購商品房可以再轉讓。我們無法想象國務院會制定這樣的行政法規:“根據《房地產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預售商品房不能再轉讓”。如果預售商品房不可以再轉讓,那么《房地產法》應當直接作出規定,沒有必要再授權國務院制定不可轉讓的行政法規。所以該條款“實際上是對商品房的預售合同轉讓的認可”。6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對預購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有詳盡的司法解釋。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關于轉賣預售商品房問題。預購方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將預售商品房轉賣給第三人的,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違反法律、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應當認定買賣行為無效。在預售方已實際交付房屋后,預購方將房屋賣給第三人的,可按一般房屋買賣關系處理”。《1993年座談會紀要》大體包含這樣幾層含義:一、預購方可以轉讓商品房。二、該轉讓行為必須是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三、該轉讓行為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四、違法法規、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無效。五、在房屋交付之后預售方轉讓房屋的,是房屋買賣關系。其中該座談會紀要未明確解釋“轉讓行為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的具體含義,但是根據該段后半部分的規定,違法“法規、政策規定”主要是指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該規定沿襲了《民法通則》的立法本意,這大體與我國當時的經濟體制有關。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1995年司法解釋》)中,對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作出比較詳細的規定,為避免不必要的爭論,本文全文引用該規定:“七、關于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問題。28、商品房的預售合同無效的,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合同,一般也應當認定無效。29、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經有關主管部門辦理了有關手續后,在預售商品房尚未實際交付前,預購方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轉讓他人,辦理了轉讓手續的,可認定轉讓合同有效;沒有辦理轉讓手續的,在一審訴訟期間補辦了轉讓手續,也可認定轉讓合同有效。30、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預購方,在實際取得預購房屋產權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后,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按一般房屋買賣關系處理”。

  根據以上規定,可以將預售商品房的債

  權轉讓問題歸納為:一、預售商品房合同無效的,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合同一般也無效。二、該轉讓行為必須是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且商品房買賣合同和權利轉讓合同都辦理了轉讓手續。三、在實際取得房屋產權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后,預購方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是房屋買賣關系,而非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關系。

  與《1993年座談會紀要》相比,《1995年司法解釋》對商品房債權轉讓問題的規定出現了很大變化:一、《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在房屋交付之后預售方轉讓房屋的,是房屋買賣關系,而《1995年司法解釋》強調在實際取得房屋產權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后,預購方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是房屋買賣關系。《1993年座談會紀要》關于這方面的規定有悖于物權理論,因為在房屋交付后預購方并不當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其轉讓房屋的行為也不當然都是房屋買賣關系,其中可能仍然包括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關系。《1995年司法解釋》將房屋買賣關系限定在預購方實際取得房屋產權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后的轉讓范圍內。預購方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當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即便這時房屋還未交付,其再將房屋轉讓亦當然是房屋買賣關系。二、《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違反法規、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無效,而《1995年司法解釋

  》則強調轉讓預售商品房應當辦理轉讓手續,將辦理了轉讓手續作為轉讓預售商品房合同有效的條件。但是,該“轉讓手續”是指預購方和預售方的轉讓手續還是指預購方和受讓方的轉讓手續?該“轉讓手續”的具體含義是什么?無論該“轉讓手續”是指什么,決不可能是預購方和預售方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因為如果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預購方已經取得預購商品房的所有權,那么預購方和受讓人之間就不存在預售商品房合同權利轉讓關系,而只存在房屋買賣關系。根據該解釋的規定,該轉讓手續應當包括預購方和預售方、預購方和受讓方兩個轉讓手續。那么該轉讓手續是指什么呢?該解釋沒有作出進一步的規定,但是根據《房地產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 民 政 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規定,該轉讓手續應當是指預售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同理預購方和受讓方的轉讓手續也應當是預售商品房轉讓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又發布了《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xx年司法解釋》),其中第六條涉及登記備案問題。該條規定:“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根據該條規定,預售商品房合同不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合同生效的條件,除非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也就是說《20xx年司法解釋》對《1995年司法解釋》關于預購方轉讓預售商品房權利的條件進行了修正,即預購方和預售方合同簽訂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則該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生效,而該買賣合同是否登記備案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同理,預購方和受讓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權利轉讓合同是否備案也不能成為影響轉讓合同效力的原因。

  此外,在商品房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預購方將購買交付的商品房轉讓他人的,對該轉讓的性質如何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以上司法解釋的規定,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限定在商品房尚未實際交付以前,交付以后的轉讓問題不適用該解釋。登記是房屋所有權變更的公示方式,在房屋未辦理登記時,該房屋的所有權仍然屬于開發商,那么該轉讓是否屬于無權處分呢?無權處分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出賣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未經共有人同意出租、出賣共有物,將他人之物設定抵押、質押等。7從表面上看,該轉讓屬于無權處分,但是仔細推敲起來就會發現這種理解存在問題:房屋未交付以前,預購方轉讓合同權利只要通知預售方,該轉讓合同即對預售方發生法律效力,但是按照無權處分處理,預購方轉讓房屋必須經過預售方追認,該轉讓合同才能生效,這種結論讓人覺得不可思議。其實,按照合同權利轉讓理論,除不得轉讓的情形外,預購方可以將其對預售方享有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此時預購方轉讓的是房屋買賣合同中請求預售方協助辦理產權的權利。因此,在商品房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預購方將購買交付的商品房轉讓他人,其法律性質仍然屬于合同權利轉讓問題,只是該轉讓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而應當適用《合同法》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一般規定。

  三、房屋買賣合同債權轉讓的法律適用問題。

  在理論界和實務界有一種觀點,認為未取得權屬證書的房屋,無論是房屋所有權還是債權都不得轉讓,因轉讓而簽訂的合同都是無效的。其法律根據是《房地產法》第三十七條,該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這種觀點對法律的理解有失偏頗。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至少有三種“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

  第一是房地產開發商出賣現房的情況。根據20xx年6月1日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其第七條規定:“商品房現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準文件;(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四)已通過竣工驗收;(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七)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開發商不需要辦理產權初始登記手續,可以直接將現房出賣給買受人。也許有人會提出,《房地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那么如何解釋“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規定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之間的矛盾呢?實際上,二者之間不存在競合問題,理由為:《房地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轉讓是指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如果轉讓已經有建成房屋的土地使用權時該房屋應當具有所有權證書,一般情況下,買受人應當是具備房地產開發資格的法人。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轉讓是商品房(現房)的轉讓問題,而非單純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對買受人的條件沒有限制。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一。

  第二是開發商預售商品房的情形。所謂預售商品房是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nbsp;8因為是預售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房屋還未建成,開發商不可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但是開發商卻可以轉讓該未建成的房屋。同時,開發商在預售商品房時有一部分房屋未賣出,但是房屋已經建成,開發商同樣不需要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其可以憑原商品房預售證書繼續轉讓該已建成房屋。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二。

  第三是無權處分情形。無權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并且與相對人訂立財產轉讓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對該條款的效力,我國法律界的通說為“效力待定”。也就是說,即使出賣人出賣他人房屋并也不當然導致合同無效,經房屋所有人追認或者出賣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是房屋買賣為有效。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三。

  以上三種均為出賣人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情況下可以轉讓房屋的情形,只是第三種情形受到一定的限制,即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房屋,未經房屋所有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未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無效。至少排除這三種情形之外,其他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時不得轉讓,例如自然人、法人自建的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時不得出賣。

  按照這種邏輯思路,可以得出買受人與出賣人(可以是開發商,也可以是開發商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在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之前,買受人對出賣人享有的權利包括:接受房屋和要求出賣人協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與此相對應,出賣人的義務包括:交付房屋和協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買受人可以將對出賣人的上述請求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受讓人)。此時,因房屋尚未辦理過戶手續,房屋所有權仍然屬于出賣人,所以買受人轉讓的只能是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請求權),而不是房屋所有權。在這種情況下,該權利的轉讓問題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和《合同法》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規定,同時由于《合同法》對《民法通則》有關權利轉讓問題進行了修正(轉讓權利只需通知出賣人,該權利轉讓合同即對出賣人發生法律效力),根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關于轉讓合同權利問題應當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還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的司法解釋)。

  四、與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有關的其他法律問題。

  (一)、買受人轉讓合同權利是否還應當交納契稅和契稅的繳納對轉讓合同效力的影響。

  根據我國稅收征收方面的法律規定,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應當按照房屋買賣的成交價格交納契稅。如果在只有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情況下,契稅的納稅人只能買受人當無異議。在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中,應當由哪一方繳納契稅?未繳納契稅是否導致該權利轉讓合同無效?

  對這個問題在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有兩種截然對立的觀點:一種認為,買受人和出賣人都應當繳納契稅,即先由買受人繳納契稅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后,再由受讓人繳納契稅取得買受人的房屋權屬證書。如果買受人未繳納契稅,應當認定該權利轉讓合同無效。另一種觀點認為,契稅應當由受讓人交納。如果買受人和出賣人都繳納契稅,結果是人為地制造了兩次買賣、兩次稅費,無法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大化。9

  本人同意后一種觀點,除該觀點的理由之外,還有如下理由: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其第四條規定:“契稅的計稅依據:(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例所稱房屋買賣,是指房屋所有人將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根據以上規定,契稅的納稅人應當是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即買受人為房屋權屬的承受人。買受人是否成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區別二種情形:第一是買受人將合同權利部分轉讓給受讓人,買受人不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買受人和受讓人共同對出賣人享有權利,是該房屋的共有人,也是房屋權屬的共同承受人,契稅當然由二者共同繳納。第二是買受人將合同權利全部轉讓給受讓人,買受人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受讓人單獨對出賣人享有權利,是房屋權屬的承受人,契稅由受讓人繳納,因買受人已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其不應當再承擔契稅的繳納義務。從另外的一個角度分析,可以將契稅的繳納看作是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對價,買受人沒有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當然不需要繳納契稅。如果買受人繳納契稅,則其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此時的轉讓行為是房屋買賣關系,而不是合同權利轉讓關系。

  第二、如果認為因買受人未繳納契稅則權利轉讓合同無效,那么出賣人未繳納土地增值稅也同樣會導致合同無效。這就象我們去超市購買商品,因銷售者沒有交納稅款而導致買賣合同無效一樣荒謬無比。納稅與否是納稅人和稅收征收機關之間的稅收征收關系,該法律關系屬于稅法的調整范圍,而買賣合同以及權利轉讓合同是民事關系,二者之間沒有任何原因和結果關系。

  第三、無論《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都承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可以轉讓,并且都沒有將買受人繳納契稅作為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生效的要件。其實,不交納契稅并不代表買受人可以不交納其他稅費,其還是應當按照稅收法律的規定交納所得稅等其他稅費。

  因此,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轉讓權利的買受人不應當繳納契稅。同時,無論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還是權利轉讓的當事人,契稅或者其他稅費是否繳納都不是合同是否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二)抵債房屋的再轉讓問題。

  在房地產開發活動中,以房抵債的現象非常普遍。開發商由于資金緊張或者為避免流動資金的大量占用,往往要求施工方墊資施工,待房屋建成后以房屋折價抵頂工程款。在這種情形下,實際存在兩種法律關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關系和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與本文主旨無關,故僅論述房屋買賣合同關系。

  以房抵債的法律性質為房屋買賣關系,即開發商以建成房屋折價作為給付施工方的工程款,施工方以開發商欠其的工程款作為購買房屋的對價。建設部《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三條也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本規定所稱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前款所稱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為:……(四)以房地產抵債的;……”。

  施工方為了使房屋變現,就需要轉讓該房屋,這種轉讓分為兩種情形:一是施工方在取得房屋權屬登記證書后再轉讓房屋,該轉讓應當為房屋買賣關系。二是施工方與第三人達成房屋買賣協議,由施工方將該抵債房屋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將房屋價款給付施工方。第一種方式需要繳納契稅和其他稅費,為減少變現成本,施工方大多采取第二種方式變現。

  如何確定施工方轉讓行為的法律性質?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為房屋買賣關系,則開發商承擔

  的義務為交付房屋和協助辦理房屋產權手續,施工方享有的權利為接受房屋和要求開發商承擔協助辦理房屋產權手續。因施工方尚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其與第三人簽訂的轉讓協議實際上轉讓的仍然是對開發商享有的權利,即該轉讓為合同權利轉讓。同時由于該房屋已經建成,所以該轉讓行為應當適用《合同法》關于權利轉讓的規定。

  由于施工方不具有房地產開發資格,其與第三人達成協議后,再由開發商和第三人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出具發票等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所需的手續。如果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約定的房屋價格、施工方和第三人權利轉讓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第三人和開發商簽訂買賣合同的房屋價格相同,例如三個合同的房屋價格分別為100萬元,權利轉讓問題不會產生任何異議。但是施工方為盡快使房屋變現,往往會降價銷售房屋,例如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約定的房屋價格為100萬元,施工方和第三人權利轉讓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80萬元,最后第三人和開發商以80萬元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此時存在一個問題:合同權利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最后一個合同改變了第一個合同的內容,這種改變是否影響權利轉讓的性質?施工方轉讓合同權利的完整流程是,開發商和施工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工程款為房屋價款,其后施工方再和第三人簽訂權利轉讓合同,施工方收取第三人給付的對價,最后施工方通知開發商。因該流程比較煩瑣,施工方往往在和第三人或者包括第三人和開發商達成初步的房屋買賣協議后(可能是口頭的,也可能是書面的),由開發商和第三人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三人不需要按照合同約定向開發商交付房款,因其已經將房屋價款交付給了施工方。同時因該房屋已經由施工方交付給第三人,該第三人就享有要求開發商出具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各種手續的權利。從該層面上分析,最后一個合同只具有形式上的意義,或者說該價格僅為繳納契稅而確定的成交價。但是無論如何,施工方的轉讓行為仍然為權利的轉讓,我們權且稱之為“簡化的權利轉讓”。

  (三)、《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具體含義。

  《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具體到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含義是指受讓人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還是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如果是轉讓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那么未辦理登記手續是否影響該合同的效力?

  根據該條款“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規定,該“批準、登記手續”顯然是指轉讓合同的批準、登記手續,這種理解應無異議。

  關于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登記問題,只有《1995年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作出規定,但是該司法解釋即不是法律(狹義的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規,同時該司法解釋只適用1995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房地產糾紛案件,而不適用1995年以后的案件,再者法律、行政法規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是否需要登記都沒有作出規定。本人認為,房屋買賣合同債權轉讓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或者至少說現在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因此,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轉讓合同的效力。

  五、結論。

  (一)、我國法律和司法實踐都承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可以再行轉讓,權利轉讓包括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和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

  (二)、預售商品房再轉讓。

  轉讓的條件是:(1)、預購方和預售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2)、預購方和受讓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債權轉讓合同合法有效。(3)、預售商品房債權轉讓合同應當在預購方還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書之前簽訂。(4)、預購方向預售方履行了通知義務。

  (三)、特殊的權利轉讓合同。(1)、轉讓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商品房。(2)、轉讓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抵債房屋。該二種情形均屬于合同權利轉讓,適用《合同法》關于權利轉讓的一般規定。

  (四)、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

  轉讓條件:1、出賣人和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2、買受人和受讓人簽訂的轉讓合同合法有效。3、買受人向出賣人履行了通知義務。

  (五)、排除條件是:1、轉讓權利的轉讓人不應當繳納契稅,同時契稅或者其他稅費是否繳納也不影響轉讓權利合同的效力。2、轉讓合同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

  注釋:

  1、因合同權利、義務一并轉移需要經過對方同意,該轉讓可研究的問題有限,故本文論述的前提是轉讓人(原合同買受人)不承擔合同義務或者其義務已經履行完畢的情況下單純的合同權利轉讓問題。

  2、參見王利明、崔建遠:《合同法新論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年3月修訂版,第412-426頁。

  3、駱小春:《預購商品房再轉讓的法律思考》,載《河北法學》,20xx年第5期,第112頁。

  4、駱小春:《預購商品房再轉讓的法律思考》,載《河北法學》,20xx年第5期,第112頁。

  5、參見金儉:《析商品房預售合同》,載《現代法學》,1996年第1期,第62頁。

  6、趙英偉:《商品房預售合同轉讓法律性質及條件研究》,法律圖書館,首頁》

  法律論文資料庫》“商品房”搜索,下載于20xx年8月4日。

  7、參見田韶華、包雯:《論我國合同法上的無權處分合同及其效力》,載《法學家》,20xx年第2期,第54頁。梁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載《人民法院報》,20xx年1月8日,第3版。王軼:《論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載《中外法學》,20xx年第3期,第287頁。

  8、1995年2月17日建設部《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二條。

  9、鄒征優、林奇良:《不是轉讓房屋,是轉讓合同權利》,載《人民法院報》,20xx年2月26日,第B4版。

房屋轉讓合同8

  單位團購房屋指標轉讓合同

  甲方(出售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購買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友好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供雙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將其所在單位職工團購的房屋指標轉讓給乙方,由乙方以甲方名義購買該住房一套(包括地下停車位)。

  二、該住房項目位于,具體位置以團購房合同為準。

  三、該住房價格、面積以團購合同為準。

  四、該住房的樓層及位置按甲方單位最終分配方案確定。

  五、該住房的購房款和稅費及所有相關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支付,該住房的一切權利亦歸乙方所有。甲方在收取指標轉讓費后,對該住房不再享有任何權利。同時,甲方僅為出售指標,對團購房產生的風險與責任均無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

  六、該住房的`購房款和稅費及相關費用由乙方以甲方的名義直接支付給收款單位,或由乙方通過甲方支付收款單位,或以其他方式支付,但無論以何種方式支付,甲方都只是名義上的付款人,實際付款人為乙方。因團購該住房而開具的收據、發票、合同及其他書面材料甲方均應交付乙方保管。

  七、甲方應在接到有關該團購房款和稅費及相關費用的繳納通知之日起二日內,及時將繳納的時間、金額與地點等有關事項通知乙方,以便乙方按時交納,若因甲方的疏忽而未能及時通知,由甲方承擔責任。若甲方及時通知后,乙方未及時交

  納,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擔。

  八、甲方協助辦理相關房產證件時,戶主名字應辦理為乙方。

  九、通過協商,乙方自愿向甲方支付團購指標轉讓費人民幣:(¥ 元)。同時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團購首付款人民幣: (¥元),以上兩項合計人民幣: (¥ 元)。

  十、乙方應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指標轉讓費。如乙方不能按時支付甲方指標轉讓費,按未支付金額逾期以每天萬分之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十一、因開發商或甲方單位原因,導致與開發商的團購合同內容變更,甲方不承擔責任,且本轉讓合同不能解除。 十二、甲乙雙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否則違約方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 壹拾陸萬伍仟元整 (¥165000.00元)。 十三、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簽訂補充協議予以解決,或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十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五、以上合同內容是甲方、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從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 方(簽字認可): 聯系電話:

  乙 方(簽字認可): 聯系電話:

  現場證明人: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房屋轉讓合同9

  甲方:

  乙方:

  經雙方協商,甲方同意將XXXXXX市建設路100號XXXXXXXXXXXX綜合樓南側東數第5、6間營業房租賃與乙方,協議如下:

  一、 承租期:20xxXXXX年5月1日至20xxX年4月30日,共計6年。

  二、轉讓費10萬元,由乙方一次性付給甲方,房內空調、電腦、攝像頭、燈具等電器歸乙方所有,租金20xxX年5月1日至20xxX年4月30日是16萬元/年,由乙方每年4月20日前,10月20日前分兩次交清。20xxX年5月1日始,房租每年17.6萬元。

  三、 甲方在承租期內,必須保證乙方所租房屋正常經營使用,因甲方個人因素不能正常使用,應賠償乙方轉讓費,其他費用由雙方協商解決。

  四、 甲方保證乙方所租賃房屋水、電的正常使用,水電費由乙方交納。

  五、 該合同租賃期滿后,乙方有權優先續簽合同。

  六、 乙方在租賃期間內,經甲方同意可轉讓和轉租該房屋。

  七、 乙方在租賃期間,如遇裝修事項,不得隨意改動房屋結構和主墻,如有改動,需經甲方同意。

  八、 乙方于20xxX年5月1日起承租該房屋,之前甲方所有的債務和經營糾紛事項與乙方無關,不承擔任何責任。

  九、 合同解除條件,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乙方不交付或者不按約定交付租金達20天以上。

  2、未經甲方同意或有關部門批準,乙方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3、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不承擔維修責任致使房屋設備嚴重毀壞的`。

  4、乙方在出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有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追回剩余房租和轉讓費:

  1、 甲方延遲交付出租房屋1個月以上。

  2、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不承擔維修責任,使乙方無法使用出租房屋。

  十、 房屋租賃合同期滿,乙方返還房屋的時間是:三個工作日內退還房屋,如承租人繼續使用,需提前一月續簽合同并交付租金。

  十一、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出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如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決:

  1、 提交房屋所在地仲裁委員會仲裁。

  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本合同其他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簽字按手印生效。

  甲方(公章):XXXXXXXXX 乙方(公章):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簽字):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簽字):XXXXXXXXX

  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 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

房屋轉讓合同10

  轉租人(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

  電話:

  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將甲方承租的xx房屋轉租給乙方。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甲乙雙方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將租賃房屋轉租給乙方使用。房屋的.位置、面積、裝飾和設施(在本條中具體說明)

  二、租賃期限:(應該是原租賃合同的剩余期限)

  三、押金、租金及支付方式:

  1.租金以年預付的形式支付。年租金xx萬人民幣。合同訂立時支付一年租金。下一年的租金應在一年租金到期前一個月支付。

  2.年租金漲幅為上一年租金的10%。

  3.合同簽訂后,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幣xxx萬元,作為財產保護和保證金。

  四、租賃目的:注明乙方的租賃目的。乙方保證不會損壞房屋。

  五、違約責任:

  1、如甲方違約,應賠償乙方人民幣xxx。如乙方違約,已付定金不予退還

  六、房屋修繕驗收及房屋交付和恢復按照原租賃合同執行

  七、糾紛調解

  本合同引起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申請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有相同的法律。

  甲方:

  乙方: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房屋轉讓合同1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以下指定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事宜,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以下條款,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指定土地概況

  土地座落:__________________該土地權屬人為:_______;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編號為:________

  土地面積:_________畝

  土地用途: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委托事項

  就上述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事宜,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為其提供居間服務,并協助甲方完成對該土地使用權的受讓。

  第三條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及居間費用事宜

  1、在上述土地使用權的受讓過程中,乙方協助甲方做好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簽訂、轉讓款的支付、土地使用權屬變更登記等事項。

  2、經買賣雙方協商一致,轉讓款為_________元/畝,合共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圓整)。土地使用權轉讓依法應履行的審批手續等各項事宜,由買賣雙方各自完成,與乙方無關;依法應繳納的各種稅費,由買賣雙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各自繳納,與乙方無關。

  3、在簽訂本協議當日,甲方有義務按約定的標準及方式向乙方支付居間服務費;乙方有權按該標準及方式收取居間服務費。

  4、乙方向甲方收取的.居間服務費標準為5萬元/畝,總數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元整)。

  5、支付方式:在簽訂本協議當日,甲方將乙方應收取的上述居間服務費人民幣_________元無條件劃付到乙方指定的專用銀行帳戶(開戶行_________:;賬號:_________)。

  6、履行本協議所支出的各項合理費用,由甲、乙雙方自行承擔。

  第四條違約責任

  若甲方未履行本協議第三條第3款和第5款的約定,因此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賠償乙方所有損失。

  第五條其他事宜

  1、上述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否具備法定轉讓條件,以及因此而可能產生的法律風險,依法應由甲方自行評估、認定及承擔,與乙方無關。

  2、對于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履行情況、違約責任等,除貨款的支付及土地使用權屬變更登記事項外,與乙方無關,應由該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各自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若因不可歸責于乙方的事由,致使不能按照轉讓合同約定辦理土地使用權屬變更登記手續的,責任不在乙方,應由有過錯方承擔相關責任。

  3、甲、乙雙方應當保守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獲知的屬于對方、以及轉讓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4、若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人民提起訴訟。

  5、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6、本協議一式兩份,甲方和乙方各持一份,兩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房屋轉讓合同12

  合同編號:

  轉 租 方: (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家庭住址:

  承 讓 方: (以下簡稱乙方)

  公司地址(家庭住址):

  營業執照注冊號(身份證號):

  機構代碼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有關規定,為明確甲、乙雙方權利與義務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租賃的目的與內容

  為搞活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實現資源共享,合作共贏。甲方將坐落在XX縣XX鄉XX村XXX屯XX號房的20xx年使用權及經營權整棟轉租給乙方,該房屋建筑為鋼筋混凝土結構,豪華裝修,整棟共 層,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現將第 層到第 層,共 層,共 間(套),全部轉租給乙方作為居住與經營使用。

  第二條 出讓期限

  1.出讓期限共十年,即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月XX日。

  2.出讓期滿后,如甲方仍繼續出讓房屋的,乙方擁有優先承租權。

  第三條 付款方式

  1.按整棟20xx年總租金為 萬元計算,分五期付款:首付定金為總租金的20%,即 萬元,于合同簽約 日內付清;第二期再付總租金的50%,即 萬元,定于20xx年 月 日前付清;第三期再付總租金的10%,即 萬元,定于20xx年 月 日前付清;第四期再付總租金的10%,即 萬元,定于20xx年 月 日前付清;第五期再付總租金的10%,即 萬元,定于20xx年 月 日前付清。甲方每次收到乙方交來的租金,須立好收款票據給乙方作憑。

  2.若在每期規定時間內乙方不能支付規定的租金,則合同自動失效,甲方無償收回轉租的房屋,乙方之前交付的各項租金甲方不退回。

  3.如乙方所支付的租金累計達不到總租金85%以上的,則乙方與第三方任何租賃、經營等協議一律無效,所造成的損失和責任乙方自行承擔,與甲方無關。

  4.簽訂合同之日,甲方提供該房屋的相關證件(土地出讓合同、房屋土地使用證、甲方與房主的租賃合同)復印件給乙方,乙方提供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給甲方。

  第四條 房屋的租賃范圍以及修繕和裝飾

  1.甲方裝修完畢后雙方認可的標準及相關設備設施,裝修及相關設備設施均為一次性提供(具體見附表),今后出現的維修、更換保養等均與甲方無關。

  2.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對承租的房屋進行再裝修與修繕,房屋再裝飾修繕產生的相關費用由乙方自行負責。

  3.乙方對整棟房屋內添置和購置的所有家用電器、家私、家俱等可動產享有所有權,合同到期由乙方所有或自行處理權。房屋裝修等不動產乙方承租到期后贈送給甲方使用,在使用期間維修、維護及相關費用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五條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轉租的房屋內容與條件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由甲方履行法律義務。

  2.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能把該房屋的所有權等進行抵押、轉讓、租賃,沒有征得乙方或指定方的書面同意,抵押、轉讓、租賃無效。并因此引起的一切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乙方,賠償金額為乙方交納房屋轉租金的兩倍,并賠償乙方再裝修全額費用及損失。

  3.在合同有效期內,不得干涉乙方或指定方依法享有房屋居住使用權和經營權,并有義務無酬配合其行使權力,否則賠償乙方或指定方的所有損失。

  第六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乙方的權利

  1.乙方享有從房屋承租合同生效之日起所有的居住使用權、租賃轉讓權、經營管理權的權利。乙方在經營使用管理過程中所產生的債權債務、安全事故由其自行負責,與甲方無關(在合同有效期內,進行房屋施工,在不影響甲方房屋安全結構的施工工程無須征得甲方同意)。

  2.乙方有權在支付本合同約定的全部相應轉租金款項后,按本合同約定取得房屋的居住使用權和經營權,甲方在此期間不得要求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費用。

  3.在合同有效期間,如乙方需要勞務人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甲方提供的人員,如甲方人員不能勝任該項工作,乙方有權解聘,并另請他人,甲方及甲方家庭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擾乙方的經營工作,否則視為違約并承擔違約責任。

  乙方的義務

  1.在合同有效期內,乙方要負責管理好甲方的房屋,如有損壞,要負責修復。

  2.乙方在經營過程中所產生的水電費、衛生費、安保費、物業管理費、債權、債務、稅費等各項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甲方違約責任:在合同有效期內,如甲方違約,須向乙方支付出讓金總額的5%違約金,另須向乙方有息賠償已支付出讓金全額,甲方保證不持任何異議,不提出任何要求。

  2.乙方違約責任:在合同有效期內,如乙方違約,須向甲方支付轉租總金額的5%違約金,甲方不退回已交付的租金。

  第八條 免責條件

  在合同有效期內,由于戰爭、自然災害、政府征收等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甲方的房屋無法繼續存續造成的損失,雙方均不向對方主張權利,雙方共同努力爭取賠償,乙方享有所承租房屋的相應分配權。

  第九條 特別約定

  1.甲方鄭重聲明:本合同是甲方慎重考慮并取得全體家庭人員同意支持后完全自愿簽定的,附本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作為本合同的附件二)。

  2.如甲方按法定手續程序將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本合同對新的房產所有者繼續有效,新的房產所有者繼續履行原甲方與乙方所簽署的本合同。

  3.按本合同約定,乙方獲得居住和經營權的房子,在房屋租賃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能干涉其居住及經營,否則承擔違約責任。

  4.合同期滿后,房屋的使用權及經營權歸第一出租人所有;如第一出租人對外出租該房屋,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繼續承讓權。

  5.在合同有效期內,甲、乙雙方簽約人如有任何變動,不影響本合同的履約并以所持合同原件人自動變更為合法代理人。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對方變更,雙方不得額外收取對方的任何費用。

  第十條 爭議解決的方式

  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雙方均可依法向雙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

  如本合同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共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其他補充條款

  第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后以上條款生效。

  轉租方:

  承讓方:

  代表人:

  代表人:

  電 話:

  電 話:

  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

房屋轉讓合同13

  甲方(出讓方):________

  乙方(買受方):________

  經甲、乙雙方的友好協商,就甲方名下房產位于珠海市金灣區三灶鎮琴石路林業站煤廠綜合樓A棟302號房轉讓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廠綜合樓A棟302號房產轉讓給乙方,面積均為103平方米(為三房二廳)。

  二、甲方將該房的現狀、裝修、手續轉讓給乙方,轉讓總價為人民幣壹拾叁萬元整(¥130000.00元)簽訂本合同時即付清房款,該房產的權利及義務并即歸乙方擁有。

  三、由于該房目前未能辦理“房地產權證”,甲方需確保上述房產來源合法性,如乙方在使用的過程中有第三方主張權利,甲方需負完全責任。

  四、由于暫未能辦證,如日后在政策許可的.情況下,乙方需辦理產權證時,甲方有義務給予協助辦理,所需費用由乙方支付,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緩或拒絕,乙方不支任何酬勞。

  五、甲方需提供現有的手續給乙方(購買合同書、商品銷售發票或收據等原件)。

  六、甲方在收到乙方的房款后,該房產的擁有權、處置權歸乙方所有,甲方或第三方無權享有或主張權利。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后即時生效,雙方不得反悔,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或向當地法院起訴及相關單位申請仲裁。

  甲方(出讓方):________乙方(受買方):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房屋轉讓合同14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充分商議,同意以下房屋租賃權轉讓事項,訂立本轉讓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房屋坐落:裕華區中仰陵村北口小學操場西側。

  第二條 甲方將房屋租賃權轉讓給乙方使用,租期為一年,一次性支付轉讓費元(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整),分 期支付,分別為 ,支付間隔為 個月。房屋內所有甲方持有物品及非持有物品使用權全部轉讓給乙方。

  第三條 甲方擁有乙方 的股份,此股份分紅于每月月底交付甲方,若房屋內出現違法活動、人員傷亡等情況時,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四條 甲方有責任為乙方經營提供必要幫助,乙方于每月月底給甲方提供詳細賬單。乙方在租賃期內承擔所有的經營支出。

  第五條 若房屋在轉讓費付完之前出現意外情況(本村提前拆遷、雙方協商解約、房東終止合同執行及其他),則終止合同,未支付的`轉讓費將不再支付。

  第六條 若合同雙方中任意一方單方面提出解約,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時,則由毀約方支付另一方全額轉讓費的 作為賠償,則合同終止,未支付轉讓費將不再支付。

  第七條 本合同一式 份,由甲乙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轉讓合同15

  甲方:

  乙方:

  為了保證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經過友好協商,現將房屋轉讓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協議雙方當事人

  甲 方:原房屋所有人: (以下簡稱甲方)

  聯系電話:

  身份 證:

  乙方:購房人: (以下簡稱乙方)

  聯系電話:

  身份 證:

  二、住宅基本情況

  1、住宅為小區,六樓東戶。該房是房權證城字第號。土地使用權號:集用()第號。

  2、該房建筑面積平方米。其中套內面積平方米,公共分攤面積平方米.地下室建筑面積平方米。

  3、水、電、天然氣齊全,分戶式集中供暖。附屬設施窗欞子、雙窗子、太陽能、晾衣架、油煙機隨房屋一并轉讓。

  4、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該房一并轉讓,該房屋的`相關權益隨該房一并轉讓。

  三、房款

  按照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價格,房屋和地下室總金額(人民幣)。

  四、繳款期限

  1、乙方在簽訂本協議之日繳納房款(人民幣)。

  2、乙方在收到鑰匙、房權證的同時繳納剩余房款(人民幣)。

  五、交房期限

  甲方必須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將房屋、房權證(原證)、土地證復印件(土地所有權歸戶居民所有)及所有鑰匙交付乙方。

  六、甲方違約責任

  1、交房期限逾期超過____日,自約定交付之日起第二天,以乙方實際繳納房款數為基數,按XX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協議繼續執行。

  2、逾期超過____日,乙方有權提出解除協議,并書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____日內退還全部已繳納的房款,并按XX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3、本協議簽訂后,如因甲方原因解除協議,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總房款百分之五的違約金。

  4、因該房所發生的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的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七、乙方違約責任

  1、如未按協議規定期限繳納房款,逾期超過____日,以實際逾期天數、應繳納房款額為基數,按XX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協議繼續執行。

  2、逾期超過____日,甲方有權提出解除協議,并書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____日內將乙方實際繳納房款扣除違約金后返還。

  3、本協議簽訂后,如因乙方原因解除協議,乙方應當向甲方支付總房款百分之五的違約金。

  4、因該房所發生的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后的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八、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1、交付房屋后,甲方不再享有該房的任何權利和義務。

  2、房屋產權過戶由乙方負責,所有稅費有乙方承擔,甲方必須到場簽字,出具相關證明。

  3、該住宅共用部分歸戶所有,公用設施的維護維修全體共同承擔。

  4、交付房屋之日物業管理、水、電、暖、天然氣由甲方結清交接。

  九、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首先協商解決,如協商不一致,應有縣人民判決。

  十、本協議簽字蓋章有效。

  十一、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十二、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中介人:

  甲方:

  乙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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