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公司合同6篇
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合同的類型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公司合同6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公司合同 篇1
甲方(買方):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通訊地址:
乙方(賣方):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通訊地址: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標的物明細
1、產品名稱:
2、規格:
3、價格:
4、數量: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下列資料
1、商品目錄及相應的電子圖片、產品圖冊(產品品牌、品名、企業產品編號)及報價單。
2、乙方向甲方提供有效證件如下: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同時還應提供乙方的企業介紹、各種證書、檢驗報告及產品介紹、折頁等宣傳資料。
3、產品材質小樣或樣品等。
三、產品質量、技術要求
1、乙方確保發出的商品為質量合格產品,產品均應符合或超過中國國家家具行業標準對產品的檢驗測試。保證產品貨源的供應按約定期限交付。
2、產品包裝內應有用中文標示出明確可辨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等級、顏色以及生產廠名稱、地址、電話等,產品外包裝應具有相應的強度、適宜搬運的規格尺寸及其它注意標志。
3、對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檢驗并作相應維修、調換或退貨處理,并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及全部法律責任。
4、對國家有環保或其它技術要求的產品,須向甲方提供相關部門證明材料和生產許可證。
四、商品的訂購、運輸、驗收及售后服務保證
1、甲方派專職人員負責與乙方相應部門的專職人員進行日常的貨物查詢、接受訂單、數據管理、對賬結算等業務。
2、乙方向甲方提供商品目錄中的所有商品,若其中某種產品已不生產或無法提供,須提前_______天通知甲方,并隨時提供新增產品樣品、圖片、價格等相關資料。
3、乙方按約定的商品價格進行供貨,乙方提高或降低產品價格,須提前_______天通知甲方,否則甲方對超過訂單價格不予支付。
4、乙方接到甲方訂單(傳真或電子郵件)及收到貨款之日起標準產品_______天內發貨到雙方約定的交貨地點,因未按時發貨,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或者乙方應當按照每日_______分之_______作為對甲方的損失補償金。
5、乙方應按國家有關要求對產品進行包裝,并隨貨提供相關說明書、產品合格證、保修卡等有關資料。
6、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產品,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進行初驗,如當時發現與甲方訂單產品不符時,甲方有權拒收,并及時通知乙方,由乙方另行送貨,由此產生的.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7、經驗收確認產品有質量問題或有短缺時,甲方指定人員或甲方客戶在驗收現場向乙方配送人員提出異議,乙方或乙方配送人員將根據客戶需求,給出解決方案,最終讓客戶滿意。
8、甲方或者消費者提出的產品質量問題,應及時通過書面形式及圖片資料將具體情況反映給乙方,乙方在收到質量報告后一周內對問題進行核實及做出退貨或換貨的處理。
五、結算方式
1、_________方式結算。
2、本合同簽訂之后先預付______%貨款,貨到現場,驗收合格之后付清剩余貨款。
六、甲乙雙方的責任與義務
1、甲方應保守合作事宜的商業秘密,維護乙方及產品聲譽,積極開展產品的市場銷售。
2、乙方不得有傷害甲方商譽的言論和行為。
3、乙方協助并支持甲方做好產品銷售及企業形象的宣傳,提供適于設計人員、銷售人員學習的產品知識、安裝知識、售后服務的資料,提供合理數量的銷售印刷品、技術和安裝手冊及其它相關資料。
4、乙方應對甲方訂單貨物涉及的包裝、運輸、安裝、售后服務等出現的問題需在_______天內了解情況,并在_______天內給予解決方案。
七、違約責任
1、供方未按合同規定時間交貨,每延期交貨一天,償付需方貨款總額的______%違約金。需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付款一天,應償付供方貨款總額______%違約金,賠償總額不超過標的額的______%。
2、供方產品品種、規格、質量不符合需方規定,需方有權退貨或要求供方進行更換,因此造成的損失由供方承擔。需方拖延提貨超過______天,負責承擔貨物發生的保管費用。
3、任意一方如提出增減合同數量,變動交貨時間或地點,應提前書面通知對方,征得同意,否則應承擔所發生的損失責任。
八、爭議解決因執行本合同產生的一切爭議,合同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當事人雙方同意由 方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轄。
九、其他事項
1、合同執行期內,供需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雙方交易中的往來信函、傳真等,需雙方簽字蓋章確認,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______份,供需雙方各執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簽訂地點: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簽字):
簽訂地點: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職工):
(詳細信息:姓名:_____性別:__,在________部擔任______工作。出生年月:_____年____月_____日,學歷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就甲方聘用乙方的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協議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從事___________________方面的工作,聘用期為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協議的有效期限:
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至聘用期滿之日止。如果協議期滿前一個月內雙方就續簽事宜達成一致,則可續簽本協議。續簽本協議,續簽的次數不限。每次簽約的有效期限不超過3年。
三、試用期
試用期一個月,若在試用期內,甲方認為乙方明顯不符合當時的應聘工作要求,甲方可提出解除聘用協議的要求,且不承擔責任。
四、工作時間和工作內容
1、甲方按照國家規定并結合公司工作實際情況制定工作時間,年工作時間不超過國家規定,乙方應執行甲方規定的工作時間;
2、甲方按國家法定節假日、法定休息日,合理安排乙方休假或休息。
3、乙方同意根據甲方的工作需要,擔任崗位(工種)工作;
4、乙方工作應達到標準。
五、工資待遇
1、甲方根據依法自行制定的工資分配制度及發放辦法支付乙方工資。
2、乙方工資實行效益工資制。月薪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提成。
3、甲方每月15日結算上月整月工資,支付方式為現金結算。
六、甲乙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及義務
1、根據乙方的實際工作能力和公司工作需要,甲方可對乙方的工作崗位作適當的調整。
2、甲方有權根據公司的規章制度對乙方進行管理。
3、乙方在聘用期間的職務發明創造及其知識產權歸甲方所有。
4、甲方應當為乙方提供相應的職業技能培訓。
5、甲方應當為乙方提供適宜的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
6、因乙方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甲方損失的,甲方有權追索乙方責任。
(二)乙方的權利及義務
1、乙方有權獲得相應的報酬和晉升的機會,享受休假的權利。
2、乙方享有參加相應的業務學習和提出工作改進建議的權利。
3、乙方負有維護甲方的利益和聲譽,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的義務。
4、乙方負有遵守本協議附件二《員工保密合同書》,在任職期間及離職之日起兩年內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的義務。
5、乙方因其它事由單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6、乙方不得在采購單價或銷售單價中抽取回傭,不得以甲方名義為同類其他企業或事業單位接單。
七、協議的終止和解除
1、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本協議自動終止:
①本協議的有效期已滿,雙方未續簽協議。
②甲方依法宣告破產。
③甲方依法解散或依法被撤銷。
④乙方死亡。
⑤乙方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2、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協議:
①乙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②乙方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者違背公司行為規范。
③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貪污腐化或有其它嚴重不良行為,對公司利益或聲譽造成損害的。
④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被治安行政處罰的。
⑤乙方未反應真實情況,在違背甲方真實意愿的情況下簽訂協議的。
⑥乙方違反本協議所確定的其他義務,甲方認為需要處理的。
⑦經過崗位適應性培訓后,再上崗工作表現仍然達不到要求的。
3、在下列情況下,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但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甲方給乙方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來代替30天書面通知時間)。而且,乙方應按甲方規定辦理離職手續:
①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安排的其它工作。②乙方能力已明顯不能適應本職工作需要,并且沒有其它合適崗位可以安排。
③甲方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需要裁員。
④本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
4、在下列情況下,甲方不得單方面解除協議:
①乙方在聘用期間患有本職工作所引起的職業病或因工負傷或致殘,經勞動部門鑒定證實在療養期間的。
②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③國家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其它情形。
5、在下列情況下,乙方可以提前解除本協議,但需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并辦理正常離職手續:
①經勞動部門證實,勞動、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員工健康的。
②甲方不能按照協議規定支付乙方勞動報酬的。
③甲方不履行本聘用協議或有嚴重的違約行為的。
6、如乙方提前解除協議,則應賠償因乙方違約造成甲方的經濟損失。
7、當乙方在協議期滿前30天內提出辭職,但未在協議屆滿前完成工作交接和離職手續的,則協議期延續至工作交接完畢,離職手續齊備時止。
8、乙方離職時應按照甲方要求辦理離職手續。若乙方自動離職(未辦或不辦離職手續),甲方將停發乙方工資并凍結有關財務費用和戶口、檔案。甲方有向乙方追索相應經濟損失和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八、乙方在聘用期間及離職之后的保密事項,按照雙方簽訂的《員工保密合同書》執行。
九、由本協議而引起的一切爭議首先通過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提交公司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
十、本協議未盡內容或條款與現行法律、法規規定有出入的,按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本協議如與雙方以前的任何協議有沖突,以本協議的規定為準。如修改本協議,必須雙方簽字確認。
十二、本聘用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合同 篇3
【裁判摘要】
一、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有違約行為的一方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沒有違約行為的另一方當事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當違約方繼續履約所需的財力、物力超過合同雙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獲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備繼續履行的條件時,為衡平雙方當事人利益,可以允許違約方解除合同,但必須由違約方向對方承擔賠償責任,以保證對方當事人的現實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減少。
二、在以分割商鋪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中,買方對商鋪享有的權利,不同于獨立商鋪。為保證物業整體功能的發揮,買方行使的權利必須受到其他商鋪業主整體意志的限制。
原告:江蘇省南京新宇房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秋隆,該公司總經理。
被告:馮玉梅。
原告江蘇省南京新宇房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宇公司)因與被告馮玉梅發生商鋪買賣合同糾紛,向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訴稱:被告與原告簽訂商鋪買賣合同一份,購買原告開發建設的時代廣場第二層一間商鋪。被告付清了購房款,原告也已將該商鋪交付被告使用。1999年6月 18日,在時代廣場租房的江蘇嘉和百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和公司)因經營不善,遭到哄搶后倒閉,各小業主經營的商鋪也隨之關門停業。當年12月,購物中心又在時代廣場開業。由于經營成本過高,各小業主不服從物業管理,不交納物業管理費,購物中心也于20xx年1月停業。時代廣場的兩度停業,引起大部分業主不滿,紛紛要求退掉購買的商鋪,還與原嘉和公司的債權人一起到處集體上訪。為維護社會穩定,政府出面協調,要求原告回收已售出的商鋪。其間,原告的股權經歷二次調整。新的股東認為,前兩次停業,是經營者選擇的經營方向與方式不對造成的,因此決定將原經營衣帽箱包等項目,改變為經營高檔消閑娛樂等綜合性項目;將原來的市場鋪位式經營,改變為統一經營。為此,原告開始回收已售出的商鋪,對時代廣場重新布局。目前時代廣場中150余家商鋪,回收得只剩下被告和另一戶邵姓業主,時代廣場開始按重新布局施工,原小業主經營的精品商鋪區不復存在,今后也不可能恢復。由于這兩家業主不退商鋪,時代廣場不能全面竣工。上述情形構成情勢變更。請求判令解除被告與原告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被告將所購商鋪返還給原告,以便原告能夠完成對時代廣場的重新調整。原告除向被告退還購房款外,愿意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
原告提交以下證據:
1.商鋪買賣合同,用以證明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著商鋪買賣關系;
2.物業交接記錄,用以證明原告已將商鋪交付給被告;
3.新街口公安派出所告示,用以證明時代廣場前兩次開業后秩序混亂,無法正常經營;
4.新宇公司會議紀要,用以證明原告始終在努力處理各位業主反映的問題;
5.情況說明及統計,用以證明大部分業主因不滿時代廣場的混亂經營狀況,提出退商鋪的要求;
6.玄武區會議紀要,用以證明時代廣場存在的問題已經引起當地政府重視,政府部門參與協調;
7.關于商鋪商業氛圍的改善意見和建議,用以證明時代廣場內商鋪經營狀況不佳的原因,以及進行重新調整的必要性;
8.南京市外經委通知,用以證明原告的股東已作過調整;
9.原告致被告的函件,用以證明原告向被告提出過解除合同的請求及理由;
10.時代廣場現狀照片,用以證明時代廣場已全面停業,原分割各商鋪的幕墻均已拆除,正在對全面布局重新調整;
11.物品清單及公證書,用以證明原告將被告商鋪內的物品進行清點后,拆除了該商鋪的玻璃幕墻。
被告辯稱:被告與原告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應當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簽訂后,被告按約交清全部購商鋪款,原告也向被告交付了商鋪。原告的股東變更,不應影響被告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時代廣場經營不善,也不能成為原告不履行合同的理由。原告請求解除商鋪買賣合同,沒有法律依據,該訴訟請求應當駁回。
被告未提交證據。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新街口地區是南京市最繁華、最集中的商業區域。位于新街口東北角中山路18號以南的時代廣場,是原告新宇公司開發建設的商業用房。該建筑物為地下一層、地上六層,總面積6萬余平方米。地上第一、二、三層約6000平方米的部分區域,被分割成商鋪對外銷售給150余家業主,其他建筑面積歸新宇公司自有。1998年10月 19日,新宇公司與被告馮玉梅簽訂了一份商鋪買賣合同,約定:新宇公司向馮玉梅出。售時代廣場第二層編號為2B050的商鋪,建筑面積22.50平方米,每平方米售價 16 363.73元,總價款368 184元,10月22日前交付,交付后三個月內雙方共同辦理商鋪權屬過戶手續。1998年10月26日,上述合同在南京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處登記。合同簽訂后,馮玉梅按約支付了全部價款。1998年11月3日,新宇公司將2B050號商鋪交付馮玉梅使用,但一直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1998年,原告新宇公司將時代廣場內的自有建筑面積租賃給嘉和公司經營。 1999年6月,嘉和公司因經營不善停業。同年12月,購物中心又在時代廣場原址開業。20xx年1月,購物中心也停業。這兩次停業,使購買商鋪的小業主無法在時代廣場內正常經營,部分小業主以及嘉和公司的債權人集體上訪,要求退房及償還債務。在此期間,新宇公司也兩次變更出資股東。新宇公司的新股東為盤活資產、重新開業,擬對時代廣場的全部經營面積進行調整,重新規劃布局,為此陸續與大部分小業主解除了商鋪買賣合同,并開始在時代廣場內施工。20xx年3月17日,新宇公司致函被告馮玉梅,通知其解除雙方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3月27日,新宇公司拆除了馮玉梅所購商鋪的玻璃幕墻及部分管線設施。6月30日,新宇公司再次向馮玉梅致函,馮玉梅不同意解除合同。由于馮玉梅與另一戶購買商鋪的邵姓業主堅持不退商鋪,新宇公司不能繼續施工,6萬平方米建筑閑置,同時馮、邵兩家業主也不能在他們約70平方米的商鋪內經營。新宇公司為此提起訴訟。
根據原告新宇公司的申請,法院委托南京大陸房地產估價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對被告馮玉梅所購商鋪的現行市場價值進行評估。評估報告確認,該商鋪在20xx年3月3日的價值為531 700元。
審理中,法院主持了調解。原告新宇公司認為,為使時代廣場真正發揮效益,經營方向和方式必須改變,不可能保留商鋪式經營。如果被告馮玉梅與案外人邵家再在時代廣場內經營商鋪,將影響時代廣場內新格局下的整體經營。為此,新宇公司不僅愿意給馮玉梅退還全
額購商鋪款,還愿意以承擔逾期辦理產權登記過戶手續違約金的名義,給馮玉梅補款48萬元,用于補償馮玉梅的經濟損失。馮玉梅認為,時代廣場走到今天這一步,責任全在新宇公司,與己無關;新宇公司愿意給付的款項,不夠彌補自己的損失;新宇公司如果真愿意解除商鋪買賣合同,應當按每平方米30萬元的價格給予賠償。新宇公司認為,全南京市任何一處房產均無30萬元一平方米的價格,馮玉梅提出難以令新宇公司接受的賠償價格,表明其根本不想解決糾紛;這個糾紛不解決,時代廣場固然不能竣工,馮玉梅也別想經營。由于雙方當事人各執己見,調解未果。
本案應解決的爭議焦點是:商鋪買賣合同應當繼續履行還是應當解除如果解除,應當在什么條件下解除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原告新宇公司與被告馮玉梅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合同簽訂后,馮玉梅履行了給付價款的義務,新宇公司也將商鋪交付給馮玉梅使用。后由于他人經營不善,致使時代廣場兩次停業,該廣場內的整體經營秩序一直不能建立,雙方當事人通過簽訂合同想達到的營利目的無法實現,這是在簽訂合同時雙方當事人沒有預料也不希望出現的結局。合同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第六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原告新宇公司在回收了大部分業主的商鋪后,擬對時代廣場重新進行規劃布局,爭取再次開業。被告馮玉梅堅持新宇公司必須按每平方米30萬元的高價回收其商鋪,否則就要求繼續履行商鋪買賣合同。雖經調解,由于雙方當事人互不信任,不能達成調解協議,以至新宇公司的6萬平方米建筑和馮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鋪均處于閑置狀態。考慮到馮玉梅所購商鋪,只是新宇公司在時代廣場里分割出售的150余間商鋪中的一間。在以分割商鋪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中,買方對商鋪享有的權利,不能等同于獨立商鋪。為有利于物業整體功能的發揮,買方行使權利必須符合其他商鋪業主的整體意志。現在時代廣場的大部分業主已經退回商鋪,支持新宇公司對時代廣場重新規劃布局的工作,今后的時代廣場內不再具有商鋪經營的氛圍條件。馮玉梅以其在時代廣場中只占很小比例的商鋪,要求新宇公司繼續履行本案合同,不僅違背大多數商鋪業主的意愿,影響時代廣場物業整體功能的發揮,且由于時代廣場內失去了精品商鋪的經營條件,再難以通過經營商鋪營利,繼續履行實非其本意。考慮到時代廣場位于鬧市區,現在僅因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互不信任而被閑置,這種狀況不僅使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受損,且造成社會財富的極大浪費,不利于社會經濟發展。從衡平雙方當事人目前利益受損狀況和今后長遠利益出發,依照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盡管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商鋪買賣合同關系合法有效,盡管馮玉梅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沒有任何違約行為,本案的商鋪買賣合同也應當解除。
鑒于被告馮玉梅在履行商鋪買賣合同中沒有任何過錯,在商鋪買賣合同解除后,其因商鋪買賣合同而獲得的利益必須得到合理充分的補償,補償標準是
保證馮玉梅能在與時代廣場同類的地區購得面積相同的類似商鋪。原告新宇公司同意在商鋪買賣合同解除后,除返還馮玉梅原付的購房價款、賠償該商鋪的增值款外,還給馮玉梅補款48萬元,這一數額足以使馮玉梅的現實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減少,應予確認。
據此,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于20xx年4月30日判決:
一、原告新宇公司與被告馮玉梅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馮玉梅給原告新宇公司返還時代廣場內編號2B050的商鋪,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交付;
三、原告新宇公司返還被告馮玉梅的商鋪價款368 184元,賠償馮玉梅商鋪的增值額163
516元,合計531 7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清;
四、原告新宇公司賠償被告馮玉梅逾期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過戶手續的違約金及其他經濟損失48萬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費7867元、評估費 2650元,由原告新宇公司負擔。
一審宣判后,馮玉梅不服,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理由是:一、一審已經認定雙方之間的商鋪買賣合同合法有效,但卻在既不是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也不存在法定解除條件的情況下,僅憑被上訴人提出的履行合同會對其重新規劃布局造成影響為由,就判決解除合法有效的合同,于法無據。二、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了不可預見的情況變更,致使合同的基礎喪失或動搖,或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則顯失公平,從而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不存在這種情況。首先,時代廣場整體長期歇業、巨額資金閑置,是被上訴人經營、管理不善,經營策略錯誤等自身過錯造成的。其次,在開發、銷售和出租商鋪時,對因經營管理不善而導致資產閑置的風險,被上訴人應當預見,不屬于情勢變更原則所指的情勢。如果將這種商業風險歸類于變更的情勢,那么購房后房價下跌,上訴人也就可以以房價下跌、情勢變更為由要求被上訴人退房,那么契約的穩定性及合同的誠實信用則無從談起。再次,即使繼續履行合同會給被上訴人帶來不利,這也是經濟交往中的正常損失,是被上訴人在訂約時應當預見的、且應當由其自己承擔的商業風險。繼續履行合同,不會出現顯失公平的后果。因此,本案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三、因被上訴人經營不善造成的后果,與上訴人之間沒有任何關系。即使為了維護被上訴人的利益,使其避免損失,也應當由被上訴人與上訴人自愿協商,通過公平買賣的辦法來解決,不能借助國家強制力來實現。一審為維護被上訴人的商業利益、公司利益,通過司法程序強制解除合同,是錯誤的。四、商鋪是上訴人的私有財產,不經上訴人許可,被上訴人無權對上訴人的私有財產進行估價。一審根據被上訴人的申請,委托估價師事務所對上訴人的商鋪進行估價,估價的結果令上訴人無法接受。被上訴人的48萬元,不能補償上訴人因此蒙受的損失。況且上訴人并未對一審法院提出退還房款、賠償增值款、追究違約責任等請求,一審法院在沒有當事人請求的情況下作出的判決,違背了法律規定。綜上,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被上訴人實際履行合同,為上訴人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并負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被上訴人新宇公司答辯稱:一審依照合同法第五條、第六條作出解除雙方合同的判決是正確的。本案訟爭房屋已被拆除,事實上無法繼續履行合同。一審并未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也未維護被上訴人的商業風險和公司利益。在本案中,被上訴人同意向上訴人支付的違約金和賠償金,足以保證上訴人的利益不受侵害。二審應當維持原判。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確認一審查明的事實屬實。另查明,被上訴人新宇公司已取得本市中山路18號的土地使用權證及房屋所有權證,現正在對時代廣場進行整體布局調整的施工。
二審審理中,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主持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被上訴人新宇公司表示,可以在本市同類地區為上訴人馮玉梅購買同等面積的門面房;馮玉梅要求,新宇公司應當在原地點給其安置同等面積的門面房,并給予經濟補償,或者在本市同類地區給其補償80平方米的門面房。因雙方各執己見,致調解不成。后新宇公司表示,愿意在一審基礎上再給馮玉梅補償各種經濟損失20萬元。
二審應解決的爭議焦點是:1.一審判決解除合同是否正確2.在權利人沒有提出請求的情況下,一審在解除合同的判決中一并判決義務人給權利人賠償,是否符合程序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上訴人馮玉梅與被上訴人新宇公司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新宇公司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已構成違約,又在合同未依法解除的情況下,將2B050商
鋪的玻璃幕墻及部分管線設施拆除,亦屬不當。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從這條規定看,當違約情況發生時,繼續履行是令違約方承擔責任的首選方式。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由于繼續履行比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或者支付違約金,更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但是,當繼續履行也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就不應再將其作為判令違約方承擔責任的方式。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此條規定了不適用繼續履行的幾種情形,其中第(二)項規定的“履行費用過高”,可以根據履約成本是否超過各方所獲利益來進行判斷。當違約方繼續履約所需的財力、物力超過合同雙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獲得的利益時,應該允許違約方解除合同,用賠償損失來代替繼續履行。在本案中,如果讓新宇公司繼續履行合同,則新宇公司必須以其6萬余平方米的建筑面積來為馮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鋪提供服務,支付的履行費用過高;而在6萬余平方米已失去經商環境和氛圍的建筑中經營 22.50平方米的商鋪,事實上也達不到馮玉梅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目的。一審衡平雙方當事人利益,判決解除商鋪買賣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是正確的。馮玉梅關于繼續履行合同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考慮到上訴人馮玉梅在商鋪買賣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沒有任何違約行為,一審在判決解除商鋪買賣合同后,一并判決被上訴人新宇公司向馮玉梅返還商鋪價款、賠償商鋪增值款,并向馮玉梅給付違約金及賠償其他經濟損失。這雖然不是應馮玉梅請求作出的判決,但此舉有利于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也使當事人避免了訟累,并無不當。在二審中,新宇公司表示其愿給馮玉梅增加20萬元賠償款,應當允許。
據此,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于20xx年9月6日判決:
一、維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的一審民事判決第一、二、三項;
二、變更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的一審民事判決第四項為:被上訴人新宇公司賠償上訴人馮玉梅逾期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過戶手續的違約金及其他經濟損失68萬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清。
二審案件訴訟費7867元,由被上訴人新宇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公司合同 篇4
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蒼南縣綠園裝飾設計有限公司
工程項目:
甲、乙雙方經友好洽談和協商,甲方決定委托乙方進行居室裝潢。為保證工程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特簽訂本合同(包括本合同附件和所有補充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工程概況
1.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居室規格:房型_______層(式),計______________平方米
3.施工內容:詳見本合同附件(一)《工程預算書》和施工圖。
4.委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開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6.工程竣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工程總天數:______________天
第二條:工程價款
工程價款(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詳見本合同附件《工程預算書》。
第三條:質量要求
1.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種、規格、名稱、經雙方認可。詳見本合附件《工程預算書》。
2.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施工項目或特殊質量要求,雙方應確認,增加的費用,應另簽訂補充合同。
3.凡由甲方自行采購的材料、設備,產品質量所帶來的工程質量由甲方自負;施工質量由乙方負責。
第四條:材料供應
1.乙方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價格條例規定,對本合同中所用材料一律實行明碼標價。詳見本合同附件《工程預算書》。甲方所提供的材料均應用于本合同規定的裝潢工程,非經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乙方如挪作他用,應按挪用材料的實際價款補償給甲方。
2.乙方提供的材料、設備須經甲方認可后方能使用。
3.甲方負責采購供應的材料、設備,詳見本合同附件《甲方提供裝潢材料清單》的內容,應該是符合設計要求的合格產品,并應按時供應到現場。如延期到達,施工期順延,并按延誤工期處罰,按甲方提供的.材料合計金額的10%作為管理費支付給乙方。材料經乙方驗收后,由乙方負責保管,由于保管不當而造成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五條:付款方式
1.合同一經簽訂,甲方即應付50%工程裝修款,合計人民幣___________元。當工期進度過半(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合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待甲方對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工程價款,乙方開收據費證明,向甲方辦理移交及發放裝潢工程保修卡。甲方在應付款日期內如不付款,乙方有權停止施工。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甲方負責:驗收合格后未結清工程尾款時,乙方有權不交付所裝潢的工程。
2.工程施工中如有項目增減或需要變動,雙方應簽訂補充合同,并由乙方負責開具施工變更令,通知施工工地負責人。增減項目的價款,在乙方開具施工變更之前應當場結清。
3.甲方未按本合同規定期限預付工程價款的,每逾期一天按未付工程價款額的1%支付給乙方。
第六條:工程工期
1.如果因乙方原因而延遲完工,每日按工費的1%作為違約金罰款支付給甲方,直至工費扣完為止。如果因甲方原因而延遲完工,每延遲一日,以裝潢工程價款中人工費的1%作為誤工費支付給乙方_______元。
公司合同 篇5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就甲方委托乙方廣告制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并共同遵守:
一、 項目內容:
制作內容:以甲方簽字認可或甲方提供的方案為準。甲方須保證向乙方提供的文字、圖片內容應符合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內容真實。(乙方對廣告真實性不承擔責任)
1、 甲方指定乙方為甲方的廣告制作公司,廣告制作期限為一年,自
年 月 日到年月 日。
2、雙方約定每月28號為結帳日。
3、付款方式采取月結結帳方式,乙方在每月的25日把制作明細單發給甲方,甲方核實后,
在當月的'28日把帳款付給乙方。
4、合同期限為一年,到期需續約時,雙方提前一個月再次協商。
5、結帳價格按報價單結算。
二、雙方權利與義務
甲方:
1、甲方必須向乙方提供乙方在制作設計中所需的相關資料;
2、對乙方在制作、施工過程中所涉及到的市容及城管方面的問題,由甲方全面負責協調。
3、如因甲方在乙方施工過程中更改項目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延工、停工等,由此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4、甲方必須按合同簽定的定額結帳方式按時支付乙方的款項。
5、合同簽訂甲方不得撤消本合同。
乙方:
1、乙方對以上報價制作項目不屬保修范圍。
2、合同簽訂乙方不得撤消本合同。
3、乙方必須保證質量,不得偷工減料。
4、交貨時間:根據客戶業務量和要貨時間,合理進行安排。
三、驗收:每次送貨,簽字后視為驗收合格。
四、違約責任:
1、違反本合同項下條款,視為違約,違約方應賠付另一方廣告費人民幣:貳萬元;
2、如合作中甲方出現結款不及時的現象,乙方有權單方面取消合作,并追究甲方責任。
五、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阜陽仲裁委員會仲裁處理。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從雙方簽訂日起生效。
甲方:
代表:
日期:
乙方: 代表: 日期:
公司合同 篇6
供方/乙方:
需方/甲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之規定,本著友好合作、協商一致、共同發展的原則,就甲方向乙方采購辦公用品及耗材事宜達成協議,自愿簽定本合同且共同遵守。
一、 合作方式
甲方向乙方購買辦公用品及耗材,甲方可以任意選擇訂單或傳真訂購方式,乙方應向甲方免費提供產品的送貨及售后退換等服務。
二、 價格條款
1、 乙方應根據報價單(標書)價格提供產品給甲方,按照報價單中所提出的達到一定采購量后享受優惠價格執行。
2、 每個月結束前個工作日內,乙方可對采購清單根據市場情況進行一次價格更新,個別產品價格調整浮動時即可進行更新(包括誤報的`錯誤價格)以書面方式通知,預期通知將計為下一個月(個別產品除外)。
3、 甲方在接到乙方的價格調整通知后五個工作日內,給予最終確認(以書面確認單為準),如在規定時間內未接到確認單將視為已確認,更新價格確認即日起執行新的價格。
4、 本合同貨款單價已包括貨物移交至甲方所需的一切稅費。
三、 支付方式
1、貨到甲方指定地點,甲、乙雙方共同進行驗收,每個月結束前 五個工作日內,乙方需提供甲方本月所需產品對帳清單及發票,經甲方核實后,按實際貨款付清。
2、甲方可選擇用現金、支票或轉帳的方式來支付乙方的貨款,乙方結算人員需持加蓋乙方公章的結算委托書進行結算,甲方在未確認上門收款人員身份之前可拒絕付款。
四、交貨方式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般送貨時間為兩個工作日或以訂單甲方要求時間為準,如遇采購方有急用商品訂單,則當日以最短時間針對甲方所訂貨物送到指定地點(特殊商品除外)。
2、貨到甲方后,甲方按送貨單內容收貨,確認產品符合要求后甲方在驗收單上簽字確認,月末結款時以驗收單上產品數量價格為準,對于更換的產品需在驗收單上注明,對于增加產品或價格有變動的產品,需另外填寫驗收單。
3、乙方應保證所提供產品為報價單中所規定之原廠產品,質量要符合報價單中規定的標準,如甲方發現乙方所售產品存在任何瑕疵,有權要求乙方進行換貨。
五、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如有一方違約,由違約方承擔由此給守約方造成的經濟損失,且守約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2、甲方未按合同規定時間付款,每延期一日應向乙方支付總貨款千分之三的違約金,但總計不超過總價的百分之五。
3、乙方未規定送貨,甲方有權退貨。
六、合同附則
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補充,只有在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后生效,并成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除非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未經甲、乙雙方一致書面同意,任何單方無權變更合同內容。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年,到期后若雙方未書面提出終止則合同順延,繼續生效。
4、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調解決,甲、乙雙方如有任何爭議,應由雙方自愿提交法律仲裁委員會給予解決。
甲方公司名稱: 乙方公司名稱:
代表人簽字:代表人簽字:
簽訂日期:
【公司合同】相關文章:
公司的合同公司簽訂的合同09-02
公司與公司借款合同07-29
公司與公司的借款合同09-17
公司跟勞務公司合同04-13
公司對公司貸款合同07-27
公司對公司借款合同06-18
公司對公司工程合同09-28
公司向公司借款合同11-03
公司與公司之間的借款合同11-02
公司與公司中期借款合同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