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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穩健性和公允價值
摘要:傳統上,穩健性被認為是公允的對立因素。特別是2006年頒布的新準則執行以來,關于穩健性與公允價值的討論日益增多,多數觀點認為隨著更多地引人公允價值計量,穩健性相對下降,更有觀點認為實行完全的公允價值計量就應拋棄穩健性。本文從穩健性和公允價值概念的界定出發,對兩者的關系進行了辨析,認為公允價值計量不應違背穩健性原則,并對我國的會計實踐及未來研究提出了建議。
論文關鍵詞:穩健性,公允價值,管制
一、會計穩健性的概念界定及評價
會計穩健性,亦稱謹慎性原則,是會計基本原則之一。Bliss(1924)將早期會計穩健性思想描述為“不預計利潤,但預計所有損失”。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將穩健性定義為:"對不確定性的謹慎反應,試圖確保包含在商業環境中的不確定性和風險被充分考慮"(FASB1980)。Basu(1997)將穩健性定義為在財務報告中列報“好消息”比“壞消息”需要更多的證據,開創了盈余穩健性的實證性檢驗。我國2006年頒布的新會計基本準則規定,企業對交易或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保持應有的謹慎,不應高估資產或收益、低估負債或者費用。
從以上的對穩健性的定義可以看出,穩健性的內涵是不斷發展的。作為最古老的會計原則,亦稱會計習慣,穩健性在早期是一項占支配地位的會計原則,其他原則與它沖突時都要服從于它(Chatfield,1974)。這是因為,穩健性產生的四個原因為:契約、訴訟、管制和稅收(Watts,2003),其中債務契約是穩健性產生的最主要的原因。穩健性作為對債權人產權保護的一種有效的制度安排,在早期表現出極端穩健形式。現代財務報告不僅應為債權人服務,也應為包括股東在內的利益相關者服務。適度穩健性也保護了股東對財產權的行使。現代穩健性的實質在于要求在存在不確定因素的情況下做出估計時保持一定的謹慎,特別是在面對相同概率的兩種或數種同樣正確的估計時,應選擇較不利的一種估計進行確認,最終的目的仍然是不虛計資產或收益,也不少計負債或損失。相比之下,某些觀點將穩健性片面地定義為蓄意地低報股東權益,實際上是違背了現代穩健性原則的本意。
二,公允價值的概念界定及評價
公允價值,亦稱公允市價、公允價格。我國新會計基本準則將公允價值定義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市場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目前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的公允價值定義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有意愿的各方交換資產、清償債務和被授予的權益工具可以被交換的金額。這兩個定義基本相同,都強調了公允價值是在公平市場中產生的,是基于市場的。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2009年征求意見稿對公允價值的定義是,在計量日的有序交易中市場參與者之間出售資產可以獲得或轉移負債將會支付的價格,即明確了公允價值計量的基礎是脫手價格。
公允價值從誕生起,就起了一個好聽的名字,從而將公允價值擺在了一個有利的位置。凡是與公允價值有沖突的概念,似乎都是不“公允”的。公允價值的本意,應是完全公平市場的脫手價格。但是完全公平的市場是理想化的。用來指導實務的準則卻建立在理想化的基礎上,也許是一個悖論。對公允價值的定義必將隨著實際市場向完全公平市場的不斷接近而不斷修正。所以,何謂公允,實際上是離不開主觀判斷的。特別是在使用估值技術來估計公允價值時,涉及大量不確定因素,就需要在必要時遵循穩健性原則。
三,會計穩健性和公允價值的關系辨析
(一)在一定范圍內,會計穩健性和公允價值的關系是此消彼長。有研究表明,1993-2005年的會計改革中,會計準則中穩健性原則得到逐步強化。2006年擴大了公允價值的使用范圍,因此會計準則中穩健性水平下降。這是與會計準則中明確的財務報告目標緊密相關的。2006年以前,財務報告目標是“受托責任觀”,因此更強調可靠性。而穩健性通常被認為是可靠性的重要組成部分。故2006年前在會計準則中逐步強化穩健性原則。2006年新頒布的會計準則中的財務報告目標重點引入了“決策有用觀”,因此更強調相關性。而穩健性對相關性的運用施加了不對稱約束,即穩健性要求對損失更及時的確認,而對收益要求更高的證據標準。故2006年新準則弱化了穩健性原則。當然,這也是和我國的社會經濟和資本市場的狀況緊密相關的。在西方,契約和訴訟可能是穩健性兩個最重要的解釋。在我國,管制特別是會計準則管制是穩健性強化的主要原因。當我國社會向法治化邁進,資本市場不斷完善,契約、訴訟等因素對穩健性的要求會加強,所以,管制特別是會計準則管制對穩健性的要求就可相應減弱。
但是,不能據此認為在完全引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就應拋棄穩健性。有研究表明,美國近30年來會計實務中穩健性是提高的。當然,美國的金融工具品種繁多,公允價值運用的范圍更廣泛。由此可證明,在公允價值計量下,還是需要堅持穩健性原則的。2008年金融危機,不能認為是公允價值本身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但不能排除公允價值的運用可能沒有足夠程度的遵循穩健原則。雖然說美國的會計穩健性有所提高,但可能在大范圍引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需進一步加強穩健性原則。還有觀點認為,穩健原則在會計準則存在之前即已存在。有經驗證據表明,無論是普通法國家,還是成文法國家(我國屬于典型的成文法國家),會計收益都是穩健的。
(二)總體來看,會計穩健性與公允價值可以并行不悖。首先,兩者在會計準則中層次不同。會計穩健性是會計計量原則,公允價值是計量屬性。一種計量原則下可以有多種計量屬性,反之,多種計量屬性可以在一種計量原則下并行。其次,從公允價值的獲得過程來看,如用現值計量估計公允價值,在選用折現率、現金流量額時要遵循穩健性原則。特別是,當用兩種概率相同的方法或參數得出的同為正確的估值數額不同時,在取舍的判斷上,唯一遵循的只能是穩健性原則,從而選取不利的結果作為公允價值。最后,從公允價值的和原價值的比較結果來看,只有當公允價值比原價值高時,此時采用公允價值,才造成公允價值和穩健性的背離。但當公允價值和原價值相等時,公允價值和穩健性沒有沖突。當公允價值比原價值低時,此時采用公允價值,正是遵循了穩健性原則。
在新準則的執行中,能否使會計穩健性與公允價值并行不悖,關鍵是看公允價值的計量是否遵循了會計準則。盡管公充價值計量屬性被廣泛運用,但是準則始終要求只有在公允價值可以可靠計量時才能運用。而且,我國新準則雖然基本明確是以市場為基礎確定公允價值,但公允價值的價值基礎卻存在多種選擇,不一定是脫手價格。在不同的具體準則中采取不同的界定方法,是更實際的做法,符合我國經濟市場的實際情況。監管部門通過各種方式要求企業應當慎重使用公允價值計量。從新準則的執行情況來看,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的上市公司家數相對較少,涉及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金額占利潤總額的比重較輕。這也不排除是因為西方很多的金融創新工具在我國根本不存在。總之,因為我國準則本身的較高要求,和我國嚴格的監管,及我國的經濟實際,我國的公允價值計量基本可以在會計穩健性原則的約束下良好運行。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雖然在一定范圍內,會計穩健性和公允價值的關系是此消彼長,但是,會計穩健性和公允價值并不是完全對立的。公允價值計量不應違背穩健性原則。在大量引入公允價值計量的情況下,在會計理論和實務上,同樣需要遵循穩健性原則。本文只對穩健性和公允價值的關系進行了理論上的初步探索,未來研究可從實證上對穩健性和公允價值的關系進行進一步研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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