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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育證明的辦理
導語:婚育證明是為了證明流動人員的身份、婚姻狀況、生育狀況、落實節育措施狀況、計劃生育獎罰情況等的證明文件。
一、非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內容
在出具證明時,要寫清姓名、性別、年齡、婚姻狀況、居民身份證號碼、生育情況、落實避孕節育措施狀況、計劃生育獎罰情況等。
未婚未育
婚育證明
茲有我某地區某人,性別,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屬未婚無違法生育,情況屬實,特此證明。
某地計生辦(公章)
年月日
已婚已育
婚育證明
茲有某地區某人,性別,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與某地區某人,性別,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于某年某月某日依法登記結婚,雙方均為初婚,于某年某月[2] 某日政策內生育第一胎男孩(女孩),現采取避孕節育措施為宮內避孕節育器(或工具或藥具),情況屬實,特此證明。
現無子女,望給予辦理一胎生育登記卡。
公示十天無異議,特此證明。
某地計生辦(公章)
年 月 日
二、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承辦單位
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或鄉鎮(街道)計劃生育辦公室。
辦證依據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若干規定》
辦證范圍
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在現居住地(現居住地不是戶籍)
所在地,跨縣(市)以上行政區域間的流動)居住一個月以上,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或以生育為目的的異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齡婦女;要求育齡婦女(15——49歲的女性人口)和流往省外的男性成年流動人口應當在離開戶籍地前,應當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后方可辦理〈婚育證明〉
(1)政策外懷孕未采取補救措施的;
(2)政策外生育未做處理的。
辦證條件
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外出前須辦理國家統一格式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以下簡稱《婚育證明》):
(一)離開戶籍所在縣(市)的行政區域(離開地級以上市的區是否需要辦理《婚育證明》,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二)擬異地居住30日以上;
(三)年齡在18周歲至49周歲之間;
(四)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探親、訪友、就醫、上學、出差等除外)。
《婚育證明》由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發證機關)辦理。
申領《婚育證明》,應當填寫《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申請表》,并向發證機關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二)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所在單位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兩張。
已生育子女的,還應當提交由施術單位或者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避孕措施情況證明;計劃外生育的,還應當提交處理執行情況證明。
辦理材料
1、申請人持本人一寸近期照片兩張、戶口簿、身份證;
2、已婚的應持〈結婚證〉,已生育的持〈生育服務證〉、落實節育措施證明、查環查孕證明;
3、政策外生育的,需持社會撫養費征收收據等證件,帶〈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申請表〉。
辦證流程
1、本人向所在村(居)委會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村(居)委會進行登記備案。
2、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辦審核,對提供資料齊全的,及時辦理《婚育證明》。
3、成年育齡人員到達現居住地后,應當在15日內到現居住地的鄉鎮查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4、現居住地對未持有戶籍所在地發放的全國統一格式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成年流動人口,發給當事人《限期補辦婚育證明告知書》,并限期在一個月內補辦《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在限期補辦期間,現居住可為以下人員辦理臨時《婚育證明》:
(1)經核實、婚姻、生育信息完整、準確的;
(2)在現居住地依法辦理暫住登記或居民登記1年以上,并具有穩定職業和住所的;
(3)已采取絕育措施的。
填寫要求
(1)《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由發證機關(或查驗機關)的經辦人根據辦證人的實際情況, 按照填寫項目要求如實填寫;必須使用鋼筆或碳素筆,字跡清楚、 內容準確,不得勾劃涂改。
(2)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姓名、性別、籍貫等相關情況,按《居民身份證》、婚育證明材料的漢文譯音、譯文,一律用漢文填寫。
(3)《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必須加蓋發證機關的公章(公章應當壓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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