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流動人口的婚育證明
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承辦單位名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或鄉鎮(街道)計劃生育辦公室
辦證依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若干規定》
辦證范圍在現居住地(現居住地不是戶籍所在地,跨縣(市)以上行政區域間的流動)居住一個月以上,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或以生育為目的的異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齡婦女;要求育齡婦女(15——49歲的女性人口)和流往省外的男性成年流動人口應當在離開戶籍地前,應當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后方可辦理〈婚育證明〉(1)生育后未按規定落實節育措施的;(2)政策外懷孕未采取補救措施的;(3)政策外生育未做處理的。
辦證材料
1、申請人持本人一寸近期照片兩張、戶口簿、身份證,
2、已婚的應持〈結婚證〉,已生育的持〈生育服務證〉、落實節育措施證明、查環查孕證明;
3、政策外生育的,需持社會撫養費征收收據等證件,帶〈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申請表〉,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樣本《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發證、查驗和補證程序
1、本人向所在村(居)委會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村(居)委會進行登記備案。
2、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辦審核,對提供資料齊全的,及時辦理《婚育證明》。
3、成年育齡人員到達現居住地后,應當在15日內到現居住地的鄉鎮查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4、現居住地對未持有戶籍所在地發放的全國統一格式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成年流動人口,發給當事人《限期補辦婚育證明告知書》,并限期在一個月內補辦《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在限期補辦期間,現居住可為以下人員辦理臨時《婚育證明》:
(1)經核實、婚姻、生育信息完整、準確的;
(2)在現居住地依法辦理暫住登記或居民登記1年以上,并具有穩定職業和住所的;
(3)已采取絕育措施的。
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須知
一、凡離開戶籍所在地的本鎮成年人口,擬異地居住30日以上,年齡在18周歲至49周歲之間,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或者以生育為目的異地居住的,外出前須辦理國家統一格式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二、在離開戶籍所在地前,持辦證所需相關證明材料,到戶籍所在村(居)委會(或所在單位)出具婚狀況證明,填寫《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申請表》,鎮一樓東面流動人口服務室辦理。申請人應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本人的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
3、本人近期一寸下面免冠照片3張;
4、填寫《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申請表》并由村(居)委會簽意見證明婚育情況加蓋公章。
5、已婚育齡婦女應提供普查本和結婚證。
如何辦理外出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一、本事項辦事流程
申請人持規定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到戶籍地社區工作站填寫《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申請表》一式兩份,社區工作站對材料齊全的應即時進行初審,并在3個工作日內交街道計生機構。街道計生機構應在接到《申請表》后2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發給《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二、辦事材料清單
1.全家戶口薄;
2.一寸照片1張;
3.已婚者提供《計劃生育服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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