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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經營組織演化的經濟學
[摘要]對農業經營組織演化的經濟學機理進行了系統梳理和分析。
研究表明:農業生產特性使得公司化和集體化模式面臨高監督和組織協調成本,中國農村土地安排的社會保障功能,使得農業家庭經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然而,農業家庭經營本身難以克服農業資本和技術服務約束、市場準入困難和市場風險威脅,農業經營正在經歷一個組織化的過程。
“公司+農戶”在克服市場進入障礙和降低市場風險的同時,面臨著由于合同不完全性、不公平性和機會主義導致的合約不穩定窘境;農戶合作社通過農戶之間的合作,能夠克服農戶資本和技術服務農業生產約束,通過組織化農戶與企業簽定合約,提升了契約穩定性,但傳統的農戶合作存在“搭便車”等內在缺陷,限制了服務的規模,必須進行內部制度創新,向新一代合作社演化。
農業經營的外部環境和內在技術變化,必然會引起農業組織本身的變化,農業經營組織演化的經濟因素和演化方向,是值得進一步關注的問題。
[關鍵詞]農業家庭經營;縱向協作;農戶合作社;新一代合作社
一、引 言
20世紀70年代末,農業生產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施和市場化改革,極大地釋放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促進了農業經濟的快速發展,農產品市場供給逐漸從總量短缺轉向結構性過剩。
農業家庭經營面臨小生產與大市場的矛盾,迫使農戶通過市場營銷合作和縱向協作經營提高農業組織化程度。
農業組織化的模式眾多,大致經歷了從1984年山東諸城最早出現的“公司+農戶”,到1994年山東萊陽最先創辦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農業經營組織化,成為提高農業生產效率的客觀要求和發展市場農業的必然選擇,引起了國內學者廣泛的理論探討。
例如錢忠好[1]、楊明洪[2]分析了交易費用對農業組織演化的影響;周立群和曹利群[3][4]對組織模式選擇與契約穩定性的關系進行了深入分析;劉鳳芹[5]、生秀東[6]等考察了組織演進與農產品市場風險間的關系。
盡管學者們的研究角度不同,但都強調交易費用在組織演化中的作用。
然而,農業經營組織化是一個動態或演化的過程,從農業家庭獨立經營到“公司+農戶”模式、從“公司+農戶”模式到“公司+合作社+農戶”、從農戶傳統合作再到新一代合作社,組織形式隨著時間的推移而不斷向前發展,現有研究對于農業經營組織演化的內在邏輯缺乏系統分析,組織演化決定因素的研究尚顯不足,包括農業家庭經營的合理性及其困境、企業與農戶間縱向協作的制度邏輯和農戶專業合作組織的演化趨勢。
研究農業經營組織化的制度邏輯,對我國農村培育和健全各類農業產業組織,特別是提高農業組織化程度,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有鑒于此,試圖在總結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對農業經營組織演化邏輯進行經濟學分析,以探討農業經營組織演化的內部因素與外部環境相互作用的動態耦合過程。
二、農業家庭經營的合理性及困境
(一)農業家庭經營的合理性
農業的家庭經營形式之所以普遍存在,而且長盛不衰,其根本原因在于家庭經營與農業的產業特點相適應。
農業生產自然約束下的生產結果不確定性和農業生產地域分散性,使得公司化與集體化的經營模式安排面臨高監督和組織協調成本。
而農業家庭經營具有如下優勢,包括:(1)各成員都可平等享受最終的勞動成果,存在努力工作的激勵;(2)成員交流比較密切,行為容易被觀察,降低了信息不對稱程度;(3)成員之間存在情感關系,約束了機會主義行為;(4)成員普遍具有對家庭組織發展的忠誠(Valentinov, 2007)。
我國農業家庭經營的規模受戶均土地資源稟賦和農地流轉進程兩個方面的約束。
根據國土資源部調查統計,我國農業耕地資源不斷減少,1996年耕地總面積為19.51億畝,2007年減少為18.26億畝。
1996年全國鄉村戶數為23,437.6萬戶,2005年為25,222.6萬戶,凈增加1,785萬戶,增長了7.6%。
耕地資源的不斷減少、鄉村戶數的不斷增加,加劇了戶均耕地不斷縮小的趨勢。
1996年,我國戶均耕地為8.32畝,2005年為7.74畝,減少了7.0%。
中國的戶均耕地規模狹小,抑制了農業生產規模效率的發展,農戶規模擴張缺乏現實基礎。
但無論如何,農業家庭經營仍是土地資源約束下的合理選擇。
當前,在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嚴重滯后、甚至缺失的情況下,農村耕地被賦予了社會保障的功能,表現在最低生活保障功能、養老保障功能、醫療保障功能和失業保障功能四個方面。
農民對土地的依賴,導致我國目前農村勞動力向非農產業轉移大都以兼業轉移為主,限制了土地的自由流轉。
耕地流轉的速度和集中速度、農村勞動力轉移速度和轉移數量,構成了通過耕地流轉的途徑來實現農業生產規模擴張的制約因素。
農業家庭經營的格局存在一定的合理性。
(二)轉型期中國農業家庭經營的困境
農業經營活動是一個系統工程,包括產前、產中和產后的一系列復雜活動。
農業家庭經營的外部環境變化使農業家庭經營面臨著資本約束、技術服務約束、市場進入障礙和市場風險約束等困境。
第一,資本約束。
為迎合現代消費者的需求結構變化,種植高附加值農產品變得更加有利可圖,但這需要較多的資本投入,部分小農由于現金約束而無法實施這類種植計劃。
而農村正規金融機構特別是農村信用社受政策定位、經營規模小、資金實力和資產質量低等因素影響難以與農戶實現有效的對接,而且往往因農戶貸款數額小且比較分散,不積極甚至不愿意發放小額農業貸款,即使是近年來興起的旨在幫助窮人的小額信貸服務,也傾向于將貸款撥給那些有非農經營項目和可以按時分期還款的農戶。
因此,資本約束阻礙了那些缺乏資金的小農種植結構轉變。
第二,技術服務約束。
農業的生產過程十分復雜,教育程度低下的農民需要技術指導,包括灌溉技術、耕作技術、施肥施藥技術和管理技術等。
現階段我國農技推廣機構的推廣職能已經不同程度的弱化,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存在著投資不足、體制不合理、推廣方式方法落后、人員知識斷層與知識老化等問題。
更由于農業生產具有季節性及周期性,農戶對生產中的服務(例如機耕、灌溉服務)需求具有剛性特征,以致農戶在此類服務購買的談判中處于不利地位,面臨高昂的交易成本。
第三,市場進入障礙。
隨著農業的市場化進程,農戶作為獨立的商品生產的經營主體,單個農戶參與市場的交易費用極為高昂,包括搜尋和信息費用、契約簽訂的談判費用、以及監督費用和合約義務的履行費用。
搜尋和信息費用產生是由于交易前農戶需要搜尋合適的交易對象,這個搜尋過程不可避免地會產生費用;談判和決策費用是在簽約時農戶就合約條款談判和協商而必須支付的費用;監督費用和合約義務的履行費用是由于農戶保護自身權利和執行合約條款而產生的費用。
第四,農業市場風險約束。
農業的經營風險主要來自生產和銷售環節,期貨市場能夠轉移農產品的銷售價格風險,而農業保險可以轉移農業的生產風險。
然而,目前我國農產品期貨市場體系不健全、市場主體發育不充分、風險監管力度不夠、上市品種也不多(目前只有7個農產品交易品種),農戶難以利用期貨市場防范農產品的市場價格風險。
現行的大多數農業保險模式實際上也只能對具有一定專業化和規模化水平的專業戶、農場、農業龍頭企業等提供風險服務,一般農戶事實上被排除在農業保險的對象之外。
三、農業經營組織化:一個經濟解釋
狹義的農業組織化就是農戶組建或參與協會、農會、合作組織等團隊化組織的過程。
從廣義上理解,農業組織化是指通過一定的社會經濟組織形式與制度來協調社會經濟分工,從而使之構成一個相互聯系、相互依賴的有機整體的發展過程。
從目前來看,農業經營的組織形式多種多樣,主要包括“公司+農戶”、“專業市場+農戶”、“專業協會+農戶”、“合作社+農戶”、“公司+合作社+農戶”、“公司+基地+農戶”、“公司+大戶+農戶”等。
這些形式可以分為公司與農戶之間的縱向協作和農戶相互之間的橫向聯合兩類。
為便于分析,下面僅就“公司+農戶”(縱向協作)與農戶合作社(橫向聯合)進行解釋,結論并不失一般性。
(一)“公司+農戶”縱向協作關系
“公司+農戶”模式作為農產品產銷一體化的組織形態,把農業生產與產品加工、運銷等有機地結合在一起,將外部的市場交換通過契約的方式,內化為一體化流程,通過各自的比較優勢,組成一個經濟共同體。
通過“公司+農戶”模式,企業發揮了農戶缺失的企業行為能力,農戶則成為企業的“生產車間”。
從合同類型來看,公司與農戶簽訂的種植合同主要分為銷售合同和生產合同。
銷售合同是企業在產品種植初期預先支付保證金,收獲時按市場價格或保護價收購;生產合同是企業控制投入要素和數量,要求農戶采用指定的生產技術和管理方法,如種植密度、種植時間、收獲時間和交付時間等。
銷售合同的簽訂,有助于農戶克服市場進入障礙和降低經營風險。
生產合同的簽訂,理論上講不僅能克服農戶的市場進入障礙和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不足,還可以解決農戶的資本約束和技術服務約束。
企業事先向農戶提供生產性要素,等產品交付時再扣除要素成本,緩解了部分小農的資本壓力;在生產過程中,企業還會向農戶提供技術服務,指導農戶如何提高產量和產品質量。
但從目前來看,農戶與企業簽訂的主要是產品銷售合同,生產合同則較少,這可能是因為眾多分散的農戶種植規模較小,增加了企業直接與單個農戶簽訂合約的交易成本,使得企業不太愿意簽訂生產合同。
“公司+農戶”模式降低了農戶市場進入障礙和市場風險,部分克服了農戶資本和技術服務約束,但“公司+農戶”模式在發展的過程中存在諸多問題,最典型的就是違約現象頻頻發生。
據估計,當前全國各種農業合同的履約率不足20%,有80%以上最終未能兌現。
違約行為不僅來自合同的不完全性和人的機會主義行為,更重要的可能是源于農戶不對稱的市場弱勢導致的合同條款的不公平性。
“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存在與生俱有的四個缺陷:(1)農戶與企業的主體地位不對稱、責權利不對等;(2)企業與眾多農戶簽約面臨著巨額的交易成本;(3)企業與農戶之間缺乏有效的利益協調機制;(4)企業與農戶之間缺乏有效的風險分擔機制。
這種組織形態的不足,使得一旦政策或市場環境發生變化就很容易出現分離或不合作行為。
同時,因為交易量小,法律對此的約束也很有限。
不對稱的市場弱勢和境況類似的同業者,構成了生產者進行某種專業性集體行動的動力或傾向,為農業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提供了契機。
(二)農戶專業合作組織橫向聯合
在“公司+農戶”模式內部,農戶自身的簽約弱勢地位,加上企業的機會主義行為,迫使農戶聯合起來,采取集體行動,組建農戶合作社,提高自身組織化程度。
農戶合作社的發展,改變了單個農戶的弱勢地位,提升談判地位,可以增強合同條款的公平性,遏制企業在合同執行中的機會主義行為(周立群、曹利群,2001;生秀東,2007);同時,農業專業合作社通過社員資格認定的甄別機制和內部成員相互監督的約束機制,能夠制止農戶在合同執行中的機會主義行為,降低了企業與農戶簽約的交易成本。
因此,農戶合作社的存在,能夠增強合同關系的穩定性,從而減少違約行為。
農戶合作社除了在“公司+合作社+農戶”組織形式中生成,也可能是以“合作社+農戶”的形式出現。
合作社能夠以較低的費用向農戶提供產前的生產資料供應、產中的機耕、技術服務等,將精力集中用于農業生產,有利于提高生產效率。
農戶合作主要是向社員提供市場和生產服務,解決農業家庭經營的資本約束、技術服務約束、市場進入障礙和抵御風險能力不足等困境。
然而,現階段我國的農戶合作社普遍存在規模小、覆蓋面窄、穩定性差、對社員的服務能力弱等缺陷。
造成這種狀態的原因很多,譬如我國農戶合作社的發展歷史不長、農業專業化程度不高等,而農戶合作社的治理問題則是更為深層的原因。
大量研究指出,傳統的農戶合作制度存在內在缺陷,譬如“搭便車”、短視和投資組合失靈等問題。
這是因為,合作社根據社員的惠顧額而非投資進行最終的盈余返還,造成了剩余索取權不完整,削弱了社員對合作社的投資激勵;投資激勵的降低也會促使社員在短期內爭取最大回報,行為的短期化會制約合作社的發展;合作社股份的非交易性意味著社員不能根據風險偏好及時調整投資組合,剩余控制權不足,導致社員按照對自己最有利的風險和收益的權衡來影響和引導合作社的行動。
從發達國家農戶合作社的發展經驗來看,組織治理的缺陷限制了傳統的農戶合作的服務規模,必須進行內部制度創新,向新一代合作社演化。
新一代合作社實行加入和退出的限制,加入時必須預先購買交易股權,合作社剩余分享按交易股權的數量返還,有助于激發社員的投資熱情,約束內部成員的“搭便車”激勵;新一代合作社以契約關系聯結社員,允許個人股份在合作社內部自由轉讓,有助于克服社員對合作社投資的短期化;交易股權的可轉讓性,可以起到協調眾多社員價值取向的作用,增強社員行動的一致性,促進合作社的健康發展。
四、結論與討論
農業生產的自然依賴和分散性,使勞動計量和監督十分困難,公司化和集體化組織模式安排面臨高監督和組織協調成本,加上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缺失,農業耕地被賦予社會保障的功能,決定了農業家庭經營是土地資源約束下的合理選擇。
農業家庭超小規模經營的特征使其面臨資本約束、技術服務約束、市場準入障礙和抵御市場風險能力不足等困境。
“公司+農戶”模式雖然有助于農戶解決市場進入障礙和抵御市場風險能力不足,但無法克服農戶的資本約束和技術服務約束,并且由于合同的不完全性、不公平性和機會主義使得“公司+農戶”的合約穩定性較弱。
農戶合作社不僅能夠提高農戶的市場地位,遏制合同執行中的機會主義,增強“企業+農戶”合同關系的穩定性,還能夠克服農戶的資本約束和技術服務約束。
然而,傳統的農戶合作存在“搭便車”等內在缺陷,限制了對社員服務的規模,必須進行內部制度創新,向新一代合作社演化。
不同的農業經營組織具有其存在的經濟合理性,不存在一種組織形態對另一種組織形態的簡單替代,農業經營組織形式的演進是農業生產特性內在要求和外部環境變化共同作用的結果。
隨著中國現代農業的發展和農業生產外部環境的變化,未來中國農業組織形式的演化,仍然是政策制定者和研究者應該給予關注的一個重要的課題。
[參考文獻]
[1]錢忠好. 節約交易費用:農業產業化經營成功的關鍵[J]. 中國農村經濟,2000(8):62-66.
[2]楊明洪. 農業產業化經營組織形式演進:基于內生交易費用的理論解釋[J]. 中國農村經濟,2002(10):11-15.
[3]周立群,曹利群. 農村經濟組織形態的演變與創新――山東省萊陽市農業產業化調查報告[J]. 經濟研究,2001(1):69-75.
[4]周立群,曹利群. 商品契約優于要素契約――以農業產業化經營中的契約選擇為例[J]. 經濟研究,2002(1):14-19.
[5]劉鳳芹. 不完全合約與履約障礙――以訂單農業為例[J]. 經濟研究,2003(4):22-30.
[6]生秀東. 訂單農業的契約困境和組織形式的演進[J]. 中國農村經濟,2007(12):3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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