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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基本原則思考研究論文
第1篇:基于金融特許制下網絡金融法律監管研究
在瞬息萬變的互聯網時代,網絡營銷模式成為電子商務發展的新模式,網絡消費的發展促使互聯網金融得到迅速發展。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對外開放程度的加深,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程度也不斷健身,互聯網發展趨勢不斷加快,遠遠超出人們的想象。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趨勢不斷成熟,其中電子技術的發展促使互聯網金融業務不斷擴展,也促使銀行資本在更大范圍、更快速率內快速運轉,互聯網金融特性深深烙印在現代企業的經濟發展中。現今社會,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征,在對傳統金融市場產生影響的同時,法律監管風險也不斷上升,因此在金融特許制下,要重視網絡金融法律監管的調整工作。
一、網絡金融的含義
網絡金融是計算機網絡技術為支撐的金融活動的總和,具有互聯網以及金融活動的屬性,是以計算機技術為基礎的金融行業或金融活動的一種運行機制,隨著世界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網絡金融可以說是現代企業金融活動的重要發展方向。互聯網金融的具體內涵可以從兩方面展開敘述。
從狹義上講,網絡金融主要是指與網絡技術或者是與Internet技術有關的金融經濟活動,這種金融活動建立在信息通信基礎上,應用現代信息通信軟件進行金融交易活動。在網絡金融的業務交易活動中,主要是應用數字化的網絡技術來進行市場開發、產品生產以及應用信息技術提供產品信息,進行信息服務和交易活動。我國互聯網金融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征,主導產業為網絡信息技術產業和服務產業,這些產業都離不開信息技術的開發與應用,通過信息技術進行經濟活動即可看作是進行網絡金融活動。
從廣義上講,網絡金融是以網絡技術為基礎的金融活動的總稱,這一含義將狹義的金融經濟活動包含在內,同時還擴充了網絡金融的范圍,如網絡金融還包括網絡金融安全以及金融監管等多方面的內容,這種形式突破了傳統金融模式的限制,以信息化、數字化的形式存在,可以說金融是金融活動的電子空間,具有網絡的本質特性。網絡金融活動以虛擬化的運行方式存在,利用互聯網進行各種金融交易活動。網絡金融為了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需求,產生新型的營銷模式,這是互聯網技術飛速發展的產物。
二、網絡金融發展的時代特征
網絡金融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征,隨著信息技術的變化發展,網絡金融的業務活動也不斷得到更新。綜合來說,網絡時代的金融活動的開放性、透明性更強,金融機構的界限不斷模糊,金融資本更加集中,金融活動更加頻繁,且金融業務的種類不斷擴充,金融經濟的網絡化趨勢不斷加強。
1.金融服務開放化、透明化
隨著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金融活動的網絡化趨勢不斷加強,網絡金融突破傳統金融模式的時間、空間條件的限制,將金融交易由面對面交易變為群體開放式、交流式的交易,最大限度的為客戶提供金融服務,由此加大提高了金融服務的開放性。而隨著金融服務的開放性不斷增強,金融交易要求實現信息對稱,在這一過程中金融市場則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金融機構向市場客戶提供金融信息,讓客戶自主選擇是否交易,在盡量實現信息對稱的基礎上,金融市場的透明度顯著提高。
2.金融機構的界限模糊化
以最傳統的金融機構銀行為例,縱觀現代銀行的業務,可以看到銀行逐漸傳統的存款中介機構演變為投資理財中心,并且還出現電子銀行,與支付寶、余額寶等建立聯系,實現網絡移動支付,極大的擴展了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致使與非金融機構的界限越來越不明顯。
3.金融資本集中化
網絡上時代的金融活動,資本更加集中,很多資本實現形成資本聯盟,如商業銀行、投資銀行即證券商、信托業、證券投資基金、保險業等金融機構之間建立聯系。在網絡金融資本集中化的趨勢下,我國金融企業為了占據金融市場,不斷兼并、重組中小型金融機構,網絡金融的發展伴隨著金融組織的集中,而其資本基礎是金融資本的集中,金融資本進一步聯合起來。
4.金融業務多元化
互聯網時代,金融業務的范圍不斷擴大,逐漸形成多元化的趨勢。如當今金融市場中,形成了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混業經營的大金融格局,這種金融模式為金融產品以及金融業務的拓寬開辟了更大的發展空間,有效解鎖金融產品的基本功能,促使金融產品以多元化的方式活躍在在網絡平臺上,為金融市場的受眾提供多種個性化的金融服務,最具代表性的就是“金融超市”的出現,以超市為載體,貨架出售多種金融產品,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務。
5.金融風險的加大
網絡金融由于虛擬性的交易方式和資金的集中化,在推動經濟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一系列的金融風險。隨著世界經濟全球化趨勢的加強,跨國金融經濟活動不斷增加,國際金融資本的流動性不斷增強,在信息技術的支撐下,金融活動的全球化趨勢不斷加強,資本的快速流動加快了現代金融市場的不穩定性,并且新興起的金融市場會受到極大的沖擊,金融資本的安全性減弱。我國由于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金融活動的限制性增強,由此也增加了金融風險。
三、網絡金融法律監管現狀
我國2016年9月召開金融會議,主要對金融監管機構的改革方案進行分析,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是中國面臨的金融風險與挑戰日益增多,金融監管體系的弊端逐漸顯露,中央亟需推動金融監管框架改革,防范新時期的金融風險并維護金融行業的穩定發展。
1.網絡金融法律監管體系不健全
我國互聯網金融在發展中,由于固有風險較大,容易出現一系列問題,因此需要法律監管。我國法律體系中涉及到金融等相關內容的法律如《保險法》、《證券法》等在網絡金融業務活動中都發揮一定的監督、規范作用,但實際上,這些法律都是以某方面的內容為主,缺乏全面、系統的規范指導,且部分法律規范的造作性、執行性較弱以及與現實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情況脫節,難以滿足網絡金融發展的需求。
還有我國近年來互聯網金融的.覆蓋范圍不斷擴散,業務量持續增多,新的互聯網金融產品被創新開發出來,而相應的產業以及業務規范沒有配套產生,或者是產生的規范體系無法有效落實下去,這就導致法律監管機制無法發揮作用以及互聯網金融活動的風險進一步增大,會阻礙互聯網金融的監管進程。
2.網絡金融法律監管有效性較差
目前,我國針對互聯網金融陸續出臺了一系列的互聯網金融法規,但從整體上來說法律法規總量偏少,且法律的監管有效性較弱,在實際的金融業務活動中容易出現不及時監管的情況。
現階段我國互聯網金融在發展中,金融監管的信用風險加速暴露,金融信貸風險不斷顯現出來,而金融監管出現框架不適應體制性的矛盾,進一步加大了互聯網金融法律監管的難度。
互聯網金融以信息技術和金融活動為基礎,本身具有較強的虛擬性,而我國行政管理部門在法律監管過程患者,由于自身資源有限,無法最大程度落實監管有效性,虛擬性的金融交易環境,致使金融法律監管的效率和準確性大打折扣,互聯網金融的法律監管無法有效落實。
還有我國自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一來,金融監管的力度和要求都不斷提高,這對金融監管機構的協作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嚴格的監管體制的限制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受到很大的阻礙,互聯網金融市場的聯動性經常與法律的規范性產生矛盾,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看到我國互聯網金融的監管現狀不容樂觀。
四、網絡金融法律監管路徑
網絡金融相比較傳統的金融活動,金融風險更大,因此需要更加強有力的網絡金融監管體系,能夠對網絡資本極具、金融業務擴展、金融創新以及金融交易等具體監管,降低現代網絡金融活動的風險。我國現階段,由于網絡具有開放性、虛擬性,現場監管等手段無法發揮監管效果,難以對網絡金融實施監管,在這種現實條件下,我國要重視互聯網法律監管體系的構建,從監管體制、監管范圍以及監管方式三個方面實施改進,提高網絡金融自身的健康發展,維護我國金融秩序的穩定,保障金融市場消費者的合法利益,提高大眾的網絡金融交易信息,以此來提高我國網絡金融的市場競爭力。
1.監管體制的變革
網絡時代的金融活動以網絡技術為基礎,在網絡平臺上進行交易活動等,如銀行由最初的存、放款以及結算業務擴展為綜合型的業務,利用網上銀行可以滿足金融消費者的需求,為其提供更加全面的服務。如支付寶等移動支付軟件的開發,消費者可借助這一軟件進行付款、收款以及購買理財產品等多樣性的金融活動,而這些操作全部在網絡平臺上完成,金融監管的難度較大,在這種情況下,就要重視監管體制的建設,規范網絡支付行為,可以通過混業監管模式來對金融支付、貸款、投資等行為進行法律監管,重視且完善相關法律建設,明確金融活動規范,加強系統化的監管,全面提高監管質量。
2.監管范圍的擴大
網絡金融業務呈現出多元化的特點,并且打破時間、空間的限制,促使資本在快速流動中集中起來,由此加大了監管難度。我國傳統金融活動層次分明,對于業務范圍具有明確的規定,基本職能劃分比較明確,而網絡金融則模糊了各種業務之間的界限,業務種類較多,在這一過程中,要擴大法律監管的范圍,突破等級限制,能夠對網絡金融活動進行監管,實現傳統金融與網絡金融的并行管理。
3.監管方式的改進
網絡金融法律監管中,要改進監管方式,建立專業化的網絡金融監管機構。針對金融交易的虛擬化以及交易過程的不透明化,建立專業性的監管機構,明確分工,按照法律要求進行監管,同時還注意監督機制的建設,應用現代信息技術進行審計和監督,提高監管的速度與質量。針對我國法律監管現狀,可以實施現場監管與非現場監管(主要是信息數據稽核)相結合、市場準入監管與市場退出監管相結合、合規性監管與風險性監管相結合、行業自律與金融監管相結合的監管方式,實現法律監管的要求。
五、結語
當前中國積極投身于世界經濟市場中,重視金融交易等基本活動,而隨著金融業務擴充以及金融交易范圍的增大,在加上我國重視互聯網金融業務的開拓,金融經濟面臨的風險挑戰不斷增多,在金融業務交易中,逐漸將金融監管的系列問題暴露出來,這些問題嚴重限制了互聯網金融的發展速度。我國互聯網金融要想實現創新發展,就要加強監管體系的建設,同時針對現實中相關法律滯后、確實的問題,要建設緊急應對機制,加強監管機構的宏觀調控能力,要全面實現監管機構與市場主體的聯動功能,減少不必要的監管機構,改革監管格局,從互聯網金融的監管程序以及具體舉措上發揮監管的有效性。
第2篇:互聯網金融法律風險的思考
一、互聯網金融常見的法律風險種類
(一)商業泄密隱藏的法律風險
客戶之間通過網絡平臺進行交易,網絡平臺需要宣傳一些優質客戶,這樣非常容易造成客戶信息泄露,這就給一些競爭者提供了可靠信息來源,在網絡平臺的背景下,優質客戶是核心競爭品牌,是企業、個人都原意跟合作的用戶。網絡平臺為用戶之間交易提供一個可靠平臺,方便了用戶交易,提高了工作效率,但存在一定程度上商業泄密,具有一定的法律風險,因此網絡平臺需要不斷完善,對優質客戶信息等起到保護作用,另一方面客戶需要對商業機密、重要信息需要提供保留。
(二)借貸之間存在的法律風險
通過網絡平臺借貨一般要比銀行利率高很多,即使國家規定利率最高不能多于銀行利率4倍,但一些客戶想要借到資金,給客戶利率要高出很多,這就給尤其大客戶借貨之間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借款方投資成功,基本能按合同要求本金返回,但投資失敗,想要回本金很難,因此投資者通過網絡平臺借貨,需要理性行為,要多方面考察,起到穩妥作用,降低互聯網金融的法律風險。
二、互聯網金融法律當前面臨的管控問題
(一)創新發展的管理政策面臨著不可預測的風險
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對國內銀行產業產生一定影響,各大銀行都采取一定措施,這就給互聯網企業發展提供了機遇與挑戰,互聯網金融企業在工作過程中,需要不斷創新,能吸引更多客戶進行互聯網金融投資,保障互聯網企業的效益。但互聯網企業在管理過程中存在監管企業分工不明確,一旦出現問題,互相推諉,影響互聯網企業的信譽。互聯網企業發展面臨管控問題,必須根據問題,提出有效的解決方式,保障互聯網金融企業的發展,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經濟來源,促進我國經濟快速發展。
(二)轉型過程面臨著法律落后的風險
互聯網金融企業的快速發展,促進我國經濟發展,但關于互聯網金融的法律、法規文件不多,但隨著互聯網金融企業的.快速發展,之間的法律、法規文件以及落伍了,不能滿足現代互聯網金融企業的發展。現在互聯網金融企業應用領域越來越廣,涉及領域增多,出現問題也在增多,需要國家出臺法律條文進行問題解決,法律與法規的停滯,影響了互聯網金融企業的快速發展,對互聯網金融企業轉型過程面臨法律落后的風險。
三、互聯網金融法律當前面臨的管控問題
(一)實施互聯網金融業務許可制度
許可制度是對互聯網金融企業設定標準,對資力不夠企業清除市場,這對客戶的資金投入起到一定的保護作用。目前國內互聯網金融監管主要采用的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監管模式,其中監管主體眾多,導致監管效率提不上來,因此在不斷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的過程中,還需要各監管部門之間積極地配合、溝通工作,另外對于互聯網企業有關業務,監管部門還可以實施第三方支付許可證、中間業務許可證以及基金銷售許可證等準入制度,進而使消費者得到相應的知情權,加強社會群體對互聯網金融機制監管。互聯網金融企業發展,必須有一定的信譽,讓客戶認可互聯網金融企業,這樣才能促使更多客戶參與互聯網金融企業,促進互聯網金融的企業的發展。
(二)健全互聯網金融責任追究機制
建立互聯網金融責任追究機制,是對客戶財產保護,對金融企業發展都起到保護作用。相關的互聯網金融企業應當按照現在的法律制度加強對客戶信息的保護。對于那些資產龐大的p2p網貸以及眾籌平臺,由于其牽動著整個社會的利益,因此需要在當地的執法部門進行備案,并在公安部門提取相關的備案證明,從而使企業自身得到國家信息安全部門的安全保護。同時還應該加強對互聯網金融投資的安全教育工作,讓投資者對互聯網金融有一個全面的認知,逐漸增強他們的風險意識及自我保護能力,對集體訴訟和多元糾紛等各種調解機制進行優化,并將責任制度簡化落實,為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第3篇:淺析我國金融法的基本原則
一、維護貨幣政策原則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其對國民經濟的總量控制和經濟結構優化具有靈敏、有效的調節作用。運用金融手段,借助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和外匯市場,國家可以通過控制信用貨幣的供應量,間接控制社會總需求,從而實現國家宏觀調控的總體目標。因此,建立和完善以中央銀行為中心的金融宏觀調控體系至關重要。在整個金融宏觀調控體系中,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是中央銀行完成其任務和實現其調控職能的核心所在。貨幣政策不是對單個銀行或某一經濟部門采取的具體經濟政策,而是一種總量調節和結構調節相結合,并以總量調節為主的經濟政策,其涉及國民經濟運行中的貨幣供應量、信用量、利率、匯率以及金融市場等諸多宏觀經濟指標,并通過對這些指標的調節和控制進而影響社會總需求與社會總供給。因此,金融法應將維護貨幣政策確定為自己的基本原則之一,這樣做的目的在于區別貨幣政策與宏觀調控兩個概念,并進一步明確二者之間的關系,確保政府有效轉變其管理經濟的職能,建立以間接手段為主的宏觀調控體系。堅持這一原則,就要堅持穩定貨幣,抑制通脹,優化結構,發展經濟,通過制定和實施穩健的貨幣政策,使國民經濟的發展與客觀經濟規律的基本要求一致起來,使貨幣政策在金融法的保障下在各種金融活動中得到積極有效的貫徹和實施,進而實現國家的社會經濟規劃目標。
二、安全流動效益原則
以商業銀行為例,我國《商業銀行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商業銀行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由該立法規定和立法精神看,各商業銀行的經營宗旨就是圍繞維護銀行資金運行的安全性、流動性和效益性而展開,銀行資金的安全和效益不僅僅是銀行的立足之本,同時也是存款人和貸款人的利益重心。應該看到,除商業銀行之外,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和財務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其業務經營也同樣把資金(或金融資產)的安全、流動和效益作為根本宗旨,這在貨幣、有價證券、金融衍生工具等金融資產的經營和金融服務的市場化中都可以獲得證明。如證券上市制度,其目的就是賦予證券更強的流動性。從這一宗旨的含義看,安全性著重強調金融機構旨在追求業務經營的長期穩定和免遭風險損失;效益性則突出反映了金融機構同樣要追求盈利和經濟效益的企業性質,盈利是所有企業經營的首要目的',當然也是終極目的;流動性關注的則是資金或金融資產的周轉速度和頻率,它和安全性和效益性顯然不無關系。實際上,安全性、流動性和效益性三者共同構成了一個矛盾的統一體,其相互之間既會發生沖突,又可以協調統一并進而形成有效的平衡。流動性既保障安全性,又以效益性為物質基礎,效益性則以安全性和流動性為實現前提。細言之,流動性是金融資產發現市場、在市場上尋求最有效利用機會的現實要求。堅持這一原則,就是要在保障金融資產安全的前提下,提高金融資產的周轉速度,增強金融資產的使用效益,使一切金融機構的金融活動都認真貫徹這一原則,嚴格各項管理制度和監督檢查制度,促進金融業的健康發展。
三、利益平衡優化原則
在金融法律關系中,不同利益的存在是客觀的,單純、一味地強調保護投資者利益或者客戶利益會有失偏頗。筆者認為,在金融法中應當集中體現出對各方利益的平衡協調思想,把利益平衡優化確立為金融法的基本原則之一。金融市場的發展既離不開個人以及工商企業等投資者的積極參與,也離不開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的用心經營,更離不開國家和社會的扶持與協調。投資者的利益固然重要,但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不能以損害金融機構利益為代價,同樣,對金融機構的利益保護也不能以犧牲社會整體利益為代價。例如,證券法律制度建立的初衷是以克服證券市場中的欺詐、誤導、過度投機和市場操縱為基本目標,保護投資者利益是題中應有之意。但是,證券法律制度除了保護投資人利益之外,其終極目標則是保證證券市場運行的順暢,保證證券流通的順利進行,這與上市公司、證券公司等證券市場主體的利益和國家的利益同樣有著重要關系。金融法應以“調解人”的角色出現,為雙方設定合理的私權益分配,補充雙方的意思表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使雙方磋商談判的交易成本得以降低,或者降低法律救濟成本,通過快捷地解決投資糾紛而使資本流通恢復正常。
四、有效監管原則
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貨幣化程度和對外依存度的逐步提高,國際服務貿易和國際金融市場中的波動對國內經濟和金融業的影響日益增加。我國金融業在發揮動員、分配資金作用的同時,也使經濟運行中的諸多矛盾和風險向自己集中。在此情況下,在金融法中強調確立有效監管原則具有重要意義。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金融體制發生了重大變化,金融機構多元化、業務交叉與競爭的格局已經形成,從1998年起我國逐步建立了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的金融體制,使隸屬于中央政府的三個金融監管部門(即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各司其職,分工合作,集中專門人才,提高監管效率和監管水平,使中央銀行的金融調控職能更為凸出,金融監管和金融服務職能更富效率。然而,目前我國金融監管方式仍比較單一,監管手段以直接監管和外部監管為主,科技水平比較低,無法實現實時監控,從而導致監管成本高效率低,直接影響了監管的效果。為此,應適當調整和縮小政府監管的領域,采取國際通行的綜合監管方法和手段,建立健全對金融機構非現場和現場檢查制度,建立和完善對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綜合性指標評價體系,從合規性監管轉向合規性監管與風險性監管并重,建立和完善金融風險預警系統和市場化的風險化解機制以及風險損失補償機制,并注意發揮行業自律、審計監督和社會監督的作用。實現與國際慣例全面接軌,有利于發揮政府的監管作用,有效督促金融機構按照安全性、流動性和效益性的原則開展業務經營活動,進而維護我國的金融安全,實現金融業的高效運行和公平競爭。
第4篇:關于互聯網金融法律風險的思考
在如今互聯網時代的推進作用下,金融領域正發生著深刻的變革,在當前金融抑制、金融行業同質化競爭以及互聯網金融法律不全等的現實環境中,金融行業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飛速發展。金融創新是驅動金融行業發展的前進動力,通過與互聯網的充分結合,金融行業又形成了一種新型的生態環境[2]。
一、互聯網金融的涵義
隨著移動互聯網以及物聯網技術的迅猛發展,當傳統金融業搭載上互聯網這趟快車融合而成“互聯網金融”正如火如荼地發展起來。互聯網金融的應用和發展本就有大堤之勢,蟻穴則是相關法律的滯后性和互聯網金融發展過程中伴隨存在的危險性和局限性。未雨綢繆,針對互聯網金融衍生的風險制訂出有效的防范對策已十分緊迫。
二、我國現有互聯網金融的主要模式
(一)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機構作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網絡支付、預付卡、銀行卡收單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業務。時至今日,第三方支付得到許可證的企業數量,以及所涉及的業務總額已十分龐大。
(二)余額寶。余額寶全名為天弘增利寶貨幣基金,是通過互聯網渠道銷售的貨幣基金。截至目前,投資人數超過股民人數,天弘基金也進入世界前十大基金行列。余額寶兼具商品和金融的屬性,可實現消費與理財的功能。當網購時,余額為支付寶的負債,當將余額轉入余額寶時,開始計算理財收益。
(三)P2P網貸。P2P網絡貸款指的是通過網絡實現個體和個體之間的直接借貸。由于征信體系不健全,為獲取投資人的信任,我國的P2P平臺大多采用保本模式。如果出現賬款逾期或壞賬,先由擔保機構向投資人償還,擔保機構再向借款人追償。正因如此,P2P平臺如雨后春筍般出現,又大規模倒閉。約有七、八十家平臺跑路,引發很多刑事和民事案件。
(四)眾籌。眾籌,指通過互聯網個人或小企業向大眾籌集資金的一種項目融資方式。根據眾籌的籌集目的和回報方式,可分為商品眾籌和股權眾籌兩大類。
三、我國互聯網金融面臨的法律風險
(一)商業泄密隱藏的法律風險。對于網貸平臺來說,優質的借款人就是其核心競爭力的體現,而P2P網貸平臺為了使信息得到平衡,通常會在網上會發布一些優質借款人的具體營業信息,以獲得更多投資人和出借人的信任,這樣以來,網貸平臺無意間就泄露了自己的商業信息,同時也給其他的競爭者提供了寶貴的信息。
(二)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風險。1、主體資格與經營范圍突破現有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一章第三條明確規定: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是銀行的專有業務。但從實際業務運行來看,支付中介服務實質上類似于結算業務。此外,在為買方和賣方提供第三方擔保的同時平臺上積聚了大量在途資金,表現出“類銀行”業務即吸收存款的功能(主要表現為儲值功能、接受銀行卡的'資金充值、支付交易),超出了有關法律法規對第三方支付機構業務范圍的規定,且未納入中國人民銀行賬戶管理監管范圍,會形成潛在的金融風險,可能為非法轉移資金和xx提供便利。2、在途資金和虛擬賬戶資金沉淀的風險。在支付過程中,當吸收的資金達到相當規模以后,就可能產生資金安全和支付風險問題。在第三方支付平臺模式中,沉淀下來的在途資金往往放在第三方在銀行開立的賬戶中,這部分在途資金,可能發生的風險有:(1)在途資金的不斷增加,使得第三方支付平臺本身信用風險指數加大。第三方支付平臺為網上交易雙方提供擔保,但是沒有人為第三方支付平臺提供擔保;(2)第三方支付平臺中有大量資金沉淀,如若不能進行有效的流動性管理,則可能引發支付風險。此外,在內部交易模式下,涉及到虛擬貨幣的發行和使用。這超出了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范圍,無法納入正規銀行體系,不能得到監管的資金流是潛在的危險。
四、互聯網金融法律風險的控制措施
(一)構建完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明確互聯網金融監管主體、監管對象、監管范圍。系統化梳理互聯網金融企業的業務范圍,對應制定管理辦法,從而進行監管。為防范虛擬平臺交易風險向實體經濟蔓延應加強金融監管相關部門間的溝通與協調,并定期監測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狀況。成立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組織,制定詳細可行的自律規范,加強金融交易信息的披露,從而更好的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和自律組織的會員合法權益。構建完善的互聯網金融市場準入和退出制度,建立互聯網金融風險監測和預警機制,制定應急處理預案。
(二)加強對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他們的權益很容易受到互聯網金融機構的侵害。因此,需要制定相關權益保護辦法,要求互聯網機構加強信息透明度,尤其是對交易過程中的風險分配和責任承擔以及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等領域作出明確規定。此外,互聯網金融混業經營的局面已經顯現,所以更應完善跨行業、跨市場、跨區域協調保護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制度。在維權渠道方面,可以成立互聯網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設立賠償機制和訴訟機制。利用社交網絡,加強金融消費者教育和警示信息的擴散,從而提高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風險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五、結束語
總而言之,互聯網金融已與人們的生活密不可分,其所帶來的方便快捷已被人們所接收甚至習慣。但在當前的互聯網金融中還存在著各種風險,對人們的財產安全造成了威脅,這就需要相關工作人員加強對互聯網金融的研究工作,從法律角度思考對策,切實保護互聯網金融中用戶的消費權益,提高互聯網金融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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