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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合同貼花具體包括哪些
在人們愈發重視契約的社會中,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技術合同貼花具體包括哪些,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印花稅
以經濟活動中簽立的各種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帳簿、權利許可證照等應稅憑證文件為對象所課征的稅。
印花稅由納稅人按規定應稅的比例和定額自行購買并粘貼印花稅票,即完成納稅義務。
證券交易印花稅, 是從普通印花稅中發展而來的, 屬于行為稅類,根據一筆股票交易成交金額對買賣雙方同時計征,基本稅率為0.4%,基金和債券不征收印花稅。
印花稅的由來:
印花稅是一個很古老的稅種,人們比較熟悉,但對它的起源卻鮮為人知。
從稅史學理論上講,任何一種稅種的“出臺”,都離不開當時的政治與經濟的需要,印花稅的產生也是如此。
其間并有不少趣聞。
公元1624年,荷蘭政府發生經濟危機,財政困難。
當時執掌政權的統治者摩里斯(Maurs)為了解決財政上的需要,擬提出要用增加稅收的辦法來解決支出的困難,但又怕人民反對,便要求政府的大臣們出謀獻策。
眾大臣議來議去,就是想不出兩全其美的妙法來。
于是,荷蘭的統治階級就采用公開招標辦法,以重賞來尋求新稅設計方案,謀求斂財之妙策。
印花稅,就是從千萬個應征者設計的方案中精選出來的“杰作”。
可見,印花稅的產生較之其他稅種,更具有傳奇色彩。
印花稅的特點
1、兼有憑證稅和行為稅性質;
2、征收范圍廣泛;
3、稅收負擔比較輕;
4、由納稅人自行完成納稅義務。
一、印花稅的納稅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
具體有:
1、立合同人,
2、立賬簿人,
3、立據人,
4、領受人。
二、印花稅的征稅對象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憑證征稅具體有五類:經濟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三、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印花稅根據不同征稅項目,分別實行從價計征和從量計征兩種征收方式。
(一)從價計稅情況下計稅依據的確定。
1、各類經濟合同,以合同上記載的金額、收入或費用為計稅依據;
2、產權轉移書據以書據中所載的金額為計稅依據;3、記載資金的營業賬簿,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合計的金額為計稅依據。
(二)從量計稅情況下計稅依據的確定。
實行從量計稅的其他營業賬簿和權利、許可證照,以計稅數量為計稅依據。
四、印花稅的稅率
現行印花稅采用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兩種稅率。
比例稅率有五檔,即千分之一、千分之四、萬分之五、萬分之3和萬分之0.5。
適用定額稅率的是權利許可證照和營業賬簿稅目中的其他賬簿,單位稅額均為每件伍元。
具體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中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五、應納稅額的計算
按比例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的方法 應納稅額=計稅金額×適用稅率
按定額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的方法 應納稅額=憑證數量×單位稅額
計算印花稅應納稅額應當注意的問題...
六、納稅環節和納稅地點
印花稅的納稅環節應當在書立或領受時貼花。
印花稅一般實行就地納稅。
七、印花稅的繳納方法
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并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
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采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匯總繳納的辦法。
納稅貼花的其他具體規定...
八、印花稅票
印花稅票是繳納印花稅的完稅憑證,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監制。
其票面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分為壹角、貳角、伍角、壹元、貳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9種。
印花稅票為有價證券。
印花稅票可以委托單位或個人代售,并由稅務機關付給5%的手續費,支付來源從實征印花稅款中提取。
九、印花稅的稅收優惠
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
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對商店、門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業務開具的修理單,不貼印花。
對房地產管理部門與個人訂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暫免貼印花;
對鐵路、公路、航運、水路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托運單據,暫免貼印花。
對鐵路、公路、航運、水路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托運單據,暫免貼印花。
企業與主管部門等簽訂的租賃承包經營合同,不屬于財產租賃合同,不應貼花。
十、印花稅的違章處理
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1、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稅票外,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稅票金額3~5倍的罰款;
2、對未按規定注銷或畫銷已貼用的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可處以未注銷或者畫銷印花稅票金額1~3倍的罰款;
3、納稅人把已貼用的印花稅票揭下重用的,稅務機關可處以重用印花稅票金額5倍或者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4、偽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印花稅基本知識、優惠政策、15種不需貼花合同及6種特殊情況貼花
一、印花稅的基本法律規定
印花稅是對在我國境內從事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書立、領受的應稅憑證課征的一種稅。
因為它主要是采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的形式征稅,故稱為印花稅。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是國務院于1988年8月6日發布,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
二、印花稅的納稅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人。
這里所稱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各類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部隊以及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
三、印花稅的征收范圍
印花稅的征收范圍為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具體征稅范圍包括以下五大類:
(一)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包括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
(三)營業賬簿。
是指單位或者個人記載生產經營活動的財務會計核算賬簿。
營業賬簿按其反映內容的不同,可分別為記載資金的賬簿和其他營業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等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四、印花稅的計算依據及稅率
根據應稅憑證性質的不同,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可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一)以應稅憑證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
一般適用于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其中:
1.購銷合同,以購銷金額作為計稅依據。
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按萬分之三貼花。
2.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或承攬收入作為計稅依據。
包括加工、定做、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
按加工承攬收入萬分之五貼花。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以收取的費用作為計稅依據。
包括勘察、設計合同,按收取費用萬分之五貼花。
4.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以承包金額作為計稅依據。
包括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5.財產租賃合同,以租賃金額作為計稅依據。
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合同,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
稅額不足1元,按1元貼花。
6.貨物運輸合同,以運輸費用作為計稅依據。
包括民用航空運輸、鐵路運輸、海上運輸、內河運輸、公路運輸和貨運合同,按運輸費用萬分之五貼花。
7.倉儲保管合同,以倉儲保管費用作為計稅依據。
包括倉儲、保管合同,按倉儲保管費用千分之一貼花。
8.借款合同,以借款金額作為計稅依據。
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
9.財產保險合同,以保險費作為計稅依據。
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
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合同暫按定額5元貼花,其他保險合同按保險費收入金額千分之一貼花。
10.技術合同,以合同所載金額作為計稅依據。
包括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11.產權轉移書據,以所載金額作為計稅依據。
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和商品房銷售合同也按此稅目征稅,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12.營業賬簿,生產經營賬冊(包括載有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金的總分類賬,或專門設置的記載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金賬簿),以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金額之和作為計稅依據。
按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金萬分之五貼花。
(二)按件貼花,適用定額稅率,稅額為5元。
1.營業賬簿中的“其他賬簿”。
2.權利、許可證照。
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
按件貼花五元。
五、印花稅的征收規定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印花稅的征收由納稅人根據印花稅的有關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自行購買印花稅票,自行完成納稅義務。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應稅憑證書立或領受當時;即納稅人的合同簽訂時;產權轉移書據立據時;營業賬簿啟用時;權利許可證照領受時;另外納稅人在國外簽訂的應稅合同,在國內使用時納稅。
六、印花稅的稅收優惠
(一)農林牧漁業優惠政策
1.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納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字〔1988〕255號)
2.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
(二)房地產及建筑業優惠政策
1.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
2.對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經濟適用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開發商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經濟適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經濟適用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開發商應繳納的印花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
3.對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
(三)金融業優惠政策
1.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4〕78號)
2.在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對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賃資產及購回租賃資產所簽訂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44號)
(四)社會民生領域優惠政策
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學校所立的書據,免征印花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
(五)文化業優惠政策
1.圖書、報紙、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發行單位之間,以及發行單位與訂閱單位或個人之間書立的征訂憑證,暫免征印花稅。
《國家稅務局關于圖書、報刊等征訂憑證征免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2.出版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
七、以下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因此印花稅的征收范圍采用列舉的方式,沒有列舉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不需要貼花。
(一)既有訂單又有購銷合同的,訂單不貼花
在購銷活動中,有時供需雙方只填制訂單,不再簽訂購銷合同,此時訂單作為當事人之間建立供需關系、明確供需雙方責任的業務憑證,根據國稅函(1997)505號文規定,該訂單具有合同性質,需按照規定貼花。
但在既有訂單,又有購銷合同情況下,只需就購銷合同貼花,訂單對外不再發生權利義務關系,僅用于企業內部備份存查,根據〔1988〕國稅地字第025號文規定,無需貼花。
(二)非金融機構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銀行與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和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或個人簽訂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企業向股東貸款是企業進行融資的常見方式,和股東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如果雙方都不屬于金融機構,無需貼花。
(三)股權投資協議
股權投資協議是投資各方在投資前簽訂的協議,只是一種投資的約定,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無需貼花。
(四)繼續使用已到期合同無需貼花
企業所簽訂的已貼花合同到期,但因合同所載權利義務關系尚未履行完畢,需繼續執行合同所載內容,即繼續使用已到期合同,只要該合同所載內容和金額沒有增加,無需再重新貼花。
但如果合同所載內容和金額增加,或者就尚未履行完畢事項另簽合同的,需要按照《印花稅暫行條例》另行貼花。
(五)委托代理合同
代理單位和委托方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權限和責任的,根據國稅發〔1991〕第155號文規定,不屬于應稅憑證,無需貼花。
(六)貨運代理企業和委托方簽訂的合同和開出的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
在貨運代理業務中,委托方和貨運代理企業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貨運代理企業開給委托方的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根據國稅發〔1991〕第155號、國稅發〔1990〕173號文規定,不屬于印花稅應稅憑證,無需貼花。
(七)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托運單據
根據(88)國稅地字第025號文規定,對鐵路、公路、航運、水路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托運單據,暫免貼印花。
(八)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
根據財稅〔2006〕162號文規定,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九)會計、審計合同
根據(89)國稅地字第034號文規定,一般的法律、法規、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于技術咨詢,其所立合同不貼印花。
(十)工程監理合同
建設工程監理,是指具有相關資質的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項目法人)的委托,依據國家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等相關規定,代替建設單位對承建單位的工程建設實施監控的一種專業化服務活動。
技術咨詢合同,是當事人就有關項目的分析、論證、評價、預測和調查訂立的技術合同。
因此,工程監理合同并不屬于“技術合同”稅目中的技術咨詢合同,無需貼花。
(十一)三方合同中的擔保人、鑒定人等非合同當事人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作為購銷合同、借款合同等的擔保人、鑒定人、見證人而簽訂的三方合同,雖然購銷合同、借款合同屬于印花稅應稅憑證,但參與簽訂合同的擔保人、鑒定人、見證人不是印花稅納稅義務人,無需就所參與簽訂的合同貼花。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并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所說的當事人,是指對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不包括保人、證人、鑒定人。
(十二)商業票據貼現
企業向銀行辦理商業承兌匯票等商業票據貼現,從銀行取得資金,但貼現業務并非是向銀行借款,在貼現過程中不涉及印花稅。
票據貼現業務是指持票人在票據尚未到期的情況下,為提前獲得現金,將票據所有權轉移給銀行,銀行將票據到期值扣除貼現利息后的余額支付給持票人的業務。
(十三)企業集團內部使用的憑證
集團內部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各公司之間,總、分公司之間,以及內部物資、外貿等部門之間使用的調撥單(或卡、書、表等),若只是內部執行計劃使用,不用于明確雙方供需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的,根據國稅函〔2009〕9號、國稅發〔1991〕155號、國稅函〔1997〕505號文規定,不屬于印花稅應稅憑證,無需貼花。
(十四)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合同金額不需補貼花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印花稅的征稅對象是合同,征稅依據是合同所載金額,而不是根據實際業務的交易金額。
如果已按規定貼花的合同在履行后,實際結算金額和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根據(88)國稅地字第025號文規定,不再補貼花,也不退稅。
(十五)培訓合同
企業簽訂的各類培訓合同,只有屬于技術培訓合同的,才需要按照“技術合同”貼花,其他的培訓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不需貼花。
關于印花稅的六個小知識您必須要看
(一)印花稅票:不能重復使用
日前,某基層稅務機關在執法檢查時無意中發現,某企業一份價值500萬元的商品銷售合同上的印花稅票有重新貼過的痕跡,通過對該單位印花稅申報和應稅情況的核對,發現存在少繳稅款行為,納稅人主動承認因忘記申報,又怕稅務機關檢查發現合同未貼花,就自作聰明把另一份合同上貼的印花稅票揭下來貼上去了,稅務機關依法對其進行了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違章處罰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號)中明確,對印花稅納稅人已貼用的印花稅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繳或少繳印花稅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處罰規定,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二)以貨換貨合同:按“購銷金額”征稅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文的規定,商品購銷活動中,采用以貨換貨方式進行商品交易簽訂的合同,是反映既購又銷雙重經濟行為的合同,應按合同所載的購、銷合計金額征稅。
某汽車輪胎廠因不清楚該政策導致少申報繳納印花稅。
該汽車輪胎廠其購銷合同的印花稅實行查賬征收,2013年與某汽車制造企業簽訂購銷一份合同,約定以自己生產的一批輪胎(該批輪胎銷售價65萬元)交換兩輛汽車,同時再支付3萬元的差價款,當時該企業只就65萬元申報印花稅。
稅務機關在風險應對中發現該問題后,對納稅人進行了相關政策解釋,并通知該納稅人應按購、銷合計金額共計133萬元計算應申報繳納的印花稅補申報繳納差額稅款。
(三)聯運合同:區分結算方式繳納印花稅
跨國聯運業務的運輸合同印花稅如何申報繳納,要看合同約定的結算方式。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貨運憑證征收印花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0)173號)規定,對國內貨運業務,凡實行聯運的,在起運地統一結算全程運費的,應以全程運費為計稅依據,由起運地運費結算雙方繳納印花稅;凡分程結算運費的,應以分程運費作為計稅依據。
某運輸公司就該問題向地稅部門咨詢,該運輸公司印花稅實行查賬征收,該運輸公司和另外兩家運輸公司共同為某機械企業采取聯運方式運送機器設備,該公司與機械企業統一結算全程運費120萬元,而后該公司與另外兩家運輸公司均分程結算運費。
稅務機關答復,該運輸公司與機械企業簽的貨物運輸合同,應當以全程運費120萬元計算繳納運輸合同的印花稅。
同時向納稅人解釋,如果機械企業分別和該公司與另外兩家運輸公司簽訂分程運輸合同,分別結算運費,而不是統一和該公司結算的情況,該公司僅就按分程結算的運費分別計算繳納印花稅。
(四)同業拆借合同:符合條件的不貼印花
近日,某市城內某商業銀行與一家經中國人民銀行、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財務人員有點拿不準,該“借款合同”是否可以視為“銀行同業拆借”,免繳印花稅?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五條的規定,我國的其他金融組織,是指除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以外,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領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書的單位。
第八條規定,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所說的“銀行同業拆借”,是指按國家信貸制度規定,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相互融通短期資金的行為。
同業拆借合同不屬于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該商業銀行與融資租賃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必須同時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同業拆借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規定同業拆借條件,且融資租賃公司屬于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領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書”的單位,方可作為同業拆借合同,不貼印花,不符合上述條件,則應按借款合同貼花。
(五)融資租賃設備: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
隨著環保意識的加強,市場對環保設備的需求也是越來越大,近期,某資產管理公司與客戶簽訂了一份大額的環保設備租賃合同,約定由該公司購買廢氣處理設備并將其租賃給承租方使用,四年后該設備歸承租方所有。
“這份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會計小徐面對這項新業務有點拿捏不準,于是來到了稅務機關咨詢。
稅務工作人員聽了他的介紹后耐心的解釋,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1988)國稅地字第30號〕第四條的規定,銀行及其金融機構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是一種以融物方式達到融資目的的業務,實際上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
因此,對融資租賃合同,可據合同所載的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
但是由于融資租賃公司不是銀監會批準設立、領取金融許可證的金融機構,不符合借款合同印花稅的主體資格,因此,雖然可以認定為借款合同,但不涉及借款合同印花稅的繳納問題。
與此同時,稅務人員還提醒小徐,融資租賃合同結束之后,承租企業往往會購買租賃的設備,再次簽訂一個購銷合同,對于這部分內容,雙方應當按照購銷合同繳納印花稅,適用稅率為萬分之三。
“謝謝您的耐心解釋!毙⌒旄兄x道,“沒想到簡單的租賃合同居然涉及這么多稅法知識,真是收獲很多!
(六)車輛保險:購買方繳納印花稅
某汽車租賃公司由于從事婚慶、旅游、商務用車的汽車租賃業務,購置并擁有了多部大型客車和幾十輛小型轎車,每年公司花在車輛保險上的錢就有幾十萬元。
該市地稅近期在對該公司進行風險應對時,發現該公司購買車輛保險時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未繳納印花稅,提醒企業應及時改正。
財務人員認為保險合同的印花稅應該由保險公司繳納。
稅務人員解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明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也就是說簽訂應稅合同的雙方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立合同雙方應該各自就合同金額全額繳納印花稅。
財產保險合同是印花稅的應稅合同之一,而車輛保險合同是財產保險合同中的一種。
因此,上述汽車租賃公司應就車輛保險合同記載金額按照1‰的稅率繳納印花稅。
技術合同貼花問題
【問題】
我公司近日簽了兩個租賃合同:一個是土地租賃合同,合同金額1000萬元,租賃期限10年。另一個是房屋租賃合同,合同金額3000萬元,租賃期限5年。請問,土地租賃合同是不是和房屋租賃合同一樣屬于印花稅應稅憑證,需要計貼印花稅?
【解答】
土地租賃合同和房屋租賃合同不一樣,不是印花稅應稅憑證!队』ǘ悤盒袟l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坝』ǘ惗惸慷惵时怼币幎ǎ瑧U納印花稅的財產租賃合同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稅額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貼花。具體范圍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
《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也就是說,印花稅的征收范圍采用列舉的方式,沒有列舉的憑證,不需要貼花。
由于在印花稅稅目表的“財產租賃合同”稅目中并沒有列舉土地租賃合同,因此,你公司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要計稅貼花,而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不屬于印花稅應稅憑證,不需要貼花。
合同貼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業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514號)規定,對經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方,均征收營業稅,不征增值稅。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稅;未轉讓給承租方的,征收營業稅。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設備租賃業務。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設備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權按殘值購入設備,以擁有設備的所有權。
《國家稅務局關于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國稅地[1988]30號)第四條關于對融資租賃合同的貼花問題規定,銀行及其金融機構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是一種以融物方式達到融資目的的業務,實際上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因此,對融資租賃合同,可據合同所載的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
因此,對融資租賃業務如何繳納印花稅,應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1、對經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其實質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按照金融保險業繳納營業稅,依借款合同繳納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零點五。
2、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的,其實質為經營租賃行為,按租賃業繳納營業稅,依財產租賃合同繳納印花稅;稅率為千分之一。
3、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的,其實質為銷售貨物,按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依購銷合同繳納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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