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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處罰決定書范文
處罰是指使犯錯誤或犯罪的人受到政治或經濟上的損失而有所警戒。或對犯罪或犯錯誤的人按情節輕重做出處罰決定。今天為大家準備的是工商處罰決定書范文,希望能滿足大家的閱讀需求。
工商處罰決定書范文一
當事人:xx縣xx鎮豐鵬鞋廠,注冊號:441323xx721,類型:個體戶;組成形式:個人經營;經營場所:xx縣xx鎮平沙大道664號;經營者:李新育;經營范圍:自產自銷:制鞋。
經查明:當事人于20xx年9月初開始生產“viline?”注冊商標標識女裝鞋,至被查之日止,共生產“viline?”注冊商標標識女裝鞋300雙。當事人生產“viline?”注冊商標標識女裝鞋不能提供“viline?”商標注冊證或商標持有人出具的商標印制委托書,當事人生產的“viline?”注冊商標標女裝鞋貨值金額合計9000元。
經執法人員查詢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的商標網沒有發現上述商標有注冊。可見,“viline?”商標非注冊商標,當事人擅自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
為此,我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在本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于20xx年11月19日向當事人發出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xx工商聽告字〔20xx〕第531號),當事人在收到該聽證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或舉行聽證的要求。以上事實有當事人的詢問(調查)筆錄、現場檢查筆錄、現場提取圖片等證據為證。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屬于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
一、限期7內改正違法行為;
二、罰款5000元。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xx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xx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xx縣工商行政管理局
20xx年11月25日
工商處罰決定書范文二
當事人:xx縣xx鎮xx煙酒商行;
類型:個體戶;
經營場所:xx縣xx鎮良田工業園(xx縣xxxx有限公司商鋪a6座2—3號);
經營者:魏偉(男,漢族,現年31歲,xx省xx市xx鎮人,文化程度:高中,公民身份號碼:4223021985022823xx,身份證住址:xx省xx市xx鎮xx村三組7號,聯系電話:18820890738);
組成形式:個人經營;
注冊日期:20xx年3月9日;
經營范圍:零售:預包裝食品(酒),卷煙、雪茄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注冊號:44532xx00247049。
20xx年4月29日,xx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廣東省xx縣煙草專賣局《案件移送函》(新煙移[20xx]第5號),將當事人涉嫌無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及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卷煙一案移交本局處理。為查明事實,經本局主管副書記批準,于20xx年5月5日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在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于20xx年3月13日從上門兜售的商販處以80元/條(8元/包)的價格同批次共購進雙喜(軟經典)2條,以60元/條(6元/包)的價格同批次共購進雙喜(軟)2條,以190元/條(19元/包)的價格同批次共購進玉溪(軟)1條,購進后擺放于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雙喜(軟經典)以xx0元/條(xx元/包)、雙喜(軟)以70元/條(7元/包)、玉溪(軟)以2xx元/條(21元/包)的價格對外銷售。至xx縣煙草專賣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止,當事人共對外銷售了雙喜(軟)卷煙7包、玉溪(軟)卷煙6包,雙喜(軟經典)尚未售出。上述卷煙經廣東省xx縣煙草專賣局抽樣送廣東省質量監督煙草檢驗站鑒別檢驗,檢驗結論為“假冒注冊商標且偽劣卷煙”。因上述卷煙已全部作為抽樣送廣東省質量監督煙草檢驗站鑒別檢驗,故本局沒有對上述卷煙實施扣押行政強制措施。本局計算當事人對外銷售上述卷煙共獲得銷售收入175元,利潤19元,違法所得為19元,合計上述卷煙的違法經營額為550元。
以上事實,有經查證屬實的以下證據證明:
1、廣東省xx縣煙草專賣局《檢查(勘驗)筆錄》、詢問筆錄各1份及現場相片6張,證明當事人于其經營場所內對外銷售上述卷煙的事實;
2、《廣東省xx縣煙草專賣局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新煙存通[20xx]28號)、《廣東省xx縣煙草專賣局抽樣取證物品清單》各1份,證明廣東省xx縣煙草專賣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銷售的涉嫌假冒注冊商標且偽劣卷煙進行先行登記保存證據及全部作為抽樣送檢取證的事實;
3、廣東省質量監督煙草檢驗站《卷煙、雪茄煙鑒別檢驗送樣單》、廣東省質量監督煙草檢驗站《卷煙、雪茄煙鑒別檢驗委托單》、廣東省質量監督煙草檢驗站《卷煙、雪茄煙鑒別檢驗報告》(編號:byfxx032xx20)各1份,證明廣東省xx縣煙草專賣局委托廣東省質量監督煙草檢驗站對抽樣卷煙樣品進行鑒別檢驗及檢驗證實當事人銷售的上述卷煙為“假冒注冊商標且偽劣卷煙”的事實;
4、《廣東省xx縣煙草專賣局送達回證》(云新煙送[20xx]第28—2號)1份,證明廣東省xx縣煙草專賣局依法送達《卷煙、雪茄煙鑒別檢驗報告》給當事人的事實;
5、廣東省xx縣煙草專賣局《案件移送函》(新煙移[20xx]第5號)、《移送材料》各1份,xx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轉辦通知書》(新工商轉辦通字[20xx]第9號)1份,證明廣東省xx縣煙草專賣局將當事人無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及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卷煙一案移交本局處理以及本局轉辦給稔村工商所調查處理的情況;
6、當事人經營者的身份證、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者的身份及營業執照登記的情況;
7、《xx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在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經營假冒注冊商標且偽劣卷煙的時間、地點、經過、購銷情況等事實。
以上證據和筆錄分別有提供人簽名或者蓋章確認。
本局認為:(1)當事人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審查批準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擅自銷售上述卷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十六條“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企業或者個人,由縣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審查批準發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已經設立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地方,也可以由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發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規定,構成了無證經營的違法行為。
(2)當事人銷售上述假冒他人注冊商標且偽劣卷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所述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的規定,構成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
本局于20xx年5月31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新工商聽告字(20xx)32號《xx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
當事人銷售的卷煙制品是危及人體健康的工業產品,鑒于當事人的經營者在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調查,提供相關證據材料,違法行為對社會沒有造成較大的影響,故本局對當事人在法定幅度內作從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二條“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責令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經營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對當事人無證經營卷煙零售經營活動的行為,責令當事人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并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19元;2、罰款1xx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對當事人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且偽劣卷煙的行為,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罰款xx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xx日內憑“繳款通知書”到xx縣農村商業銀行各代收網點繳納罰沒款,之后將銀行出具的收款收據送交xx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稔村工商所。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每日按罰沒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xx縣人民政府或者云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xx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或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xx縣工商行政管理局
20xx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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