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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無效的約定
離婚協議無效的約定有那些?怎么樣的約定在離婚協議上是無效的呢?
離婚協議中六種無效的約定【1】
無效約定一:離婚后一定期限內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權是《憲法》、《婚姻法》賦予公民的人身權利。
在不違反婚姻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
離婚協議中約定的限制再婚條款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無效約定二: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
生育權是法律規定的公民人身權利,在不違反國家相關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與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與他人的協商行為而受到限制。
離婚協議中約定的禁止生育條款,是對公民生育權的人為限制,違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權的法律規定。
因此,離婚協議中相關禁止生育的條款是無效的。
無效約定三: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
繼承權是被繼承人死亡后才開始的權利,法定繼承人的繼承資格只能由被繼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
除非是被繼承人以遺囑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繼承人的繼承資格。
因而,夫妻離婚時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違反法律規定。
無效約定四:夫妻共有房產約定歸子女所有
夫妻共有房產約定歸子女所有,實為對子女的贈與。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涉及不動產大贈與,以辦理所有權變更手續為準。
因此,若離婚協議只約定房產贈與子女卻不及時辦理過戶手續,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后無法取得房屋產權。
無效約定五:約定的子女撫育費至子女18周歲以后
養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但該義務有時間限定,即在子女18周歲以前,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在子女18周歲以后,若子女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狀況出現,父母的法定義務即告解除在子女18周歲以后,父母對子女的幫助屬于自愿行為,沒有法律的強行性制約。
滿18歲后求學等的墊付義務在法律上也存在爭議,一般也就支持到18歲了。
此外,根據法律規定,即便是在子女18周歲以內,若父母一方經濟條件有限,生活困難,也可以要求降低撫育費的支付標準。
無效約定六:約定財產歸屬的財產屬于無權處分的別人的財產
夫妻雙方只能對自己的財產進行處分,當然包括婚前和婚后的財產都可以在離婚協議中進行約定,但是不得處分別人的財產。
很多時候,由于雙方缺乏法律常識,往往為了某種目的或者補償對方約定己方或對方父母等案外人的財產歸對方所有,由于對財產無權處分,因此,這樣的約定一般認定為無效。
這里不涉及委托代理關系或者追認的問題。
拒不履行離婚協議的該怎么辦【2】
基本案情
劉艷與吳剛于20**年相識,戀愛兩年后,雙方到民政部門領了結婚證,正式組成了幸福甜蜜的小家庭,婚后不久,兩夫妻生育了一個兒子,然而,雙方終因年齡相差懸殊,溝通上不可避免的存在代溝,因此經常為日,嵤聽巿滩恍,爭吵之后就是長達數月的“冷戰”,如此,天長日久,雙方終于意識到,繼續守護這一潭死水的婚姻關系已經沒有任何意義,因此,雙方決定協議離婚,協議約定夫妻共同財產中的20萬元歸劉艷所有,負責管理家庭財務的吳剛必須在離婚協議生效后一個月之內將錢款交付完畢。
并且,兩人共同購置的其中一套房產也歸劉艷,兒子也由劉艷撫養,吳剛要每月支付撫養費1200元到兒子能夠獨立生活為止,在簽署離婚協議時,雙方于當天就到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
可是一個月期滿,吳剛不僅沒把20萬給劉艷,甚至沒有支付首期撫養費,這讓劉艷十分氣憤,多次催要遭拒后,劉艷將前夫吳剛一紙訴狀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被告吳剛履行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立即支付20萬元給原告。
吳剛接到開庭傳票后,答辯稱當初簽訂協議的時候,是劉艷逼著自己簽訂的,不是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要求重新分配財產。
庭審焦點結果
夫妻雙方離婚后,其中一方是否可以拒絕履行離婚協議內容?
法院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本案原、被告雙方在簽訂協議離婚時就財產分割已經達成一致意見,并據此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該協議是原、被告雙方對離婚時財產權利的一種處分,應為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被告應按照該約定履行義務。
至于被告稱離婚協議是在劉艷脅迫下所寫,其未向法庭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故不予采信。
遂,判決:被告吳剛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劉艷人民幣20萬元。
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說法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提醒
夫妻雙方離婚時,應按照離婚協議對婚后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但離婚帶來的不愉快,往往讓協議的履行受阻,這種情況下,雙方應該積極溝通,仍然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守約一方一定要勇敢的拿起法律的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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