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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協議離婚中的債務處理規定
協議離婚中的債務處理規定
夫妻離婚過程中難免會涉及到債務如何分擔和處理的問題,當然這是要區別對待、看具體情況的,即看這筆債務屬于夫妻一方個人債務還是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對于協議離婚中的債務處理規定,這也要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下面,小編就為您具體講解協議離婚中關于夫妻債務處理的相關規定。
1、若該筆債務是原夫妻一方個人債務:
即使該債務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則該債務在離婚后仍應由其個人來負責歸還,法院在審理中可只列該個人為被告,判決其承擔償還。這種情況應符合以下條件:
(1)債務是原夫妻一方個人獨自所負,其配偶及其子女都不知道,也不同意,更沒有與其一同前往借債;
(2)借到的款項或所負的債務,都由其個人使用,且用于其私人為目的,而沒有用于家庭的有關開支。如將該款用于贈與,或請其朋友吃喝玩樂,或用于、吸毒等;
(3)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款系個人獨自所借(如個人出具借據等)及用于其個人使用。在訴訟中,證明系個人債務一般應由債權人負舉證責任,證明用于其個人使用一般應由其配偶負舉證責任。
2、若該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
則該債務的承擔應根據夫妻離婚的方式和對債務的約定或規定來確定由一方或雙方來承擔。
(1)對協議離婚時約定債務均由雙方共同負擔,或對共同債務的負擔未作明確約定,則該債務應由原夫妻二人共同負擔。審理中應列二人為共同被告,判令二被告共同償還債權人的債務。執行中既可對二被告執行,也可對其中一個被告執行。該被告償還全部債務后,有權要求另一被告承擔相應的債務份額。
(2)如協議離婚及法院調解離婚中對債務的承擔作了分擔,即由原夫妻二人各負責其中的一筆或幾筆債務的,則該債務應由約定償還人予以歸還,但原配偶→方對此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審理中可列原夫妻二人為共同被告,也可列約定償還人為被告,其原配偶為第三人,判令約定償還人償還債務,由其原配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按上述方法處理僅限于下列二種情況:一是離婚形式必須是協議離婚或法院調解離婚,法院判決離婚除外;二是對某一共同債務由誰償還作了明確約定。這是因為:(1)共同債務具有不可分割性,非經債權人同意或法律規定,不能將共同債務改變為個人債務。雖然原夫妻二人離婚時經協商對債務承擔作了約定,體現了雙方的真實意志,但不能因此改變該債務的性質;(2)應體現對債權人利益的一種充分保護。目前有些離婚案件當事人有意或無意地規避法律、逃避債務的現象時有發生,在離婚時,將共同財產全部歸一方,而將絕大部分甚至全部債務由另一方承擔,造成債權人的合法債權無法按時、全部收回。這種情況不利于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4)經自行協商約定共同債務的承擔方式對債權人而言是一種內部約定,除非債權人同意,否則不能發生債權債務的轉移。
總而言之,關于夫妻債務的處理需要看具體情況而對待,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一般由夫妻一方自己承擔,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則一般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如果您還有什么疑問或者法律問題需要咨詢,歡迎您登陸網站進行查詢,我們有專業的律師團隊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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