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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施工審計論文
審計完成后,審計部人員結合內部控制理論、風險管理理論總結評價,繪制內部審計風控矩陣,提煉審計經驗教訓和審計方法論,編制審計工作手冊,為后期進一步開展審計提供參考與指引。
【1】探索工程建設過程審計創新審計成果運用
一、實施目標
(一)運用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開展農網工程過程審計
從農網工程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出發,將審計監督貫穿前期準備、建設實施直至竣工投產全過程,在項目規劃、可行性研究、立項、初步設計、招標、施工圖設計、概算、施工、監理等建設等各階段發揮審計監督的“預警”作用。
及時發現和規避招投標、合同管理、承發包、現場管理等項目管理風險,督促建設單位加強內控管理,強化責任意識,從而最大程度引導和規范各方的行為,有效遏止農網工程建設中的不規范行為,提高建設投資效益。
(二)基于風險導向,創建動態跟蹤審計機制
在總結歷年工程結決算審計經驗的基礎上,改變傳統事后審計模式,從工程建設風險分析入手,針對農網工程項目的安全、質量、進度、物資供應、結決算等方面的管理缺陷,創建動態跟蹤審計機制,增加現場審計力度。
將審計從靜態向動態轉化,實現事前、事中、事后審計有機融合,將問題化解在項目實施中,以提高風險識別、風險應對能力。
(三)完善內部審計監督體系、促進審計成果應用
針對工程建設風險,落實過程審計范圍和重點,確定審計目標和審計程序,從項目投資決策開始,實施工程項目的全過程監督。
以風險事件作為進一步延伸審計的條件,及時發現、及時規避工程項目管理風險,完善內部審計監督體系。
二、實施經驗
(一)從工程建設的要素投入出發
縱向而言,從工程建設的要素投入出發,以工程項目的物資管理、工程管理財務管理為主要切入點,針對項目的各個環節和全流程進行跟蹤檢查審計。
物資管理審計以實物管理為重點,檢查項目物資的采購計劃、采購實施、物資合同、物資實物管理情況,重點關注物資實物的倉儲、驗收、入庫、出庫、保管、盤點等環節的規范性,審計物資臺賬的完備性、賬簿與實物的一致情況。
工程管理審計以項目進度、安全質量、監理、結算管理為重點,結合項目過程記錄資料與現場踏勘,重點關注施工及監理過程資料的管理、工程建設計劃實施管理、重大設計變更及簽證管理、工程量結算管理、物資需求用量與現場實際對比情況等。
財務管理審計以項目資金流向為主線,對工程資金撥付和使用進行審計追蹤,對項目會計核算、資金管理、資產管理、工程價款結算與支付、工程成本核算與控制等進行檢查,并通過財務部門檢查勞務外包管理情況,重點審查會計信息的客觀性、真實性、完整性以及勞務分包的合規性。
(二)從工程建設的參與各方出發
橫向而言,從工程建設的參與各方出發,以項目建管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為調查對象,針對項目管理各方的履職情況進行審計檢查。
檢查建管單位從項目前期對項目的規劃、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和施工設計,到工程項目竣工決算的履職情況。
過程審計重點關注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市、縣兩級建管單位對甲供物資、工程質量安全、工程進度、工程變更、工程結算的管理。
檢查設計單位從接受委托勘查設計開始,到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設計變更、設計資料管理等環節的管理,過程審計重點關注設計單位在設計變更中的履職行為。
檢查監理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監理人員投入以及對工程質量安全、工程進度、工程變更、工程結算的監理履職情況,過程審計重點通過監理日志、工程量簽證、設計變更簽認、隱蔽性工程驗收等環節檢查評估監理的履職情況。
檢查施工單位在施工管理、安全質量、工程進度、工程造價上的管理情況,并延伸審計勞務分包、物資管理、會計核算、資金管理等方面。
施工單位作為工程項目建設的實際載體,其過程審計重點關注勞務外包、物資實物管理、會計核算、資金管理等方面。
(三)推進審計成果運用
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通過召開審計意見交流會的形式,與被審計單位進行充分的意見交流。
對項目管理過程中的重點、難點問題進行問診把脈、集思廣益。
充分理解被審計單位的難處和痛點,為他們出謀劃策,培訓指導,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服務和監督職能。
同時,運用管理理論和管理工具,推動完善管理制度、改進工程日報報送方法和優化物資臺賬等方式,實現審計成果的運用,降低整改難度,保證整改效果,提高審計的時效性,促進風險在項目管理過程中化解。
三、實施的效果
在2015年農網改造升級工程10千伏及以下項目過程審計中,市公司專項審計組共出具了150多份檢查意見,提出問題200多條,內容涵蓋施工管理、工程造價、安全質量管理、物資管理、財務管理等方面。
通過此次過程審計,充分發揮了內部審計的監督和服務職能,增強了審計建議的針對性、及時性和效率性,特別是得到基層單位的高度認可,增進了對規范業務的理解,取得了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具體來說有以下方面。
(一)促進地方政府支持,形成項目建設合力
針對影響工程項目進度滯后、工程材料物資到貨滯后、項目阻工等問題探討中,促進了被審計單位與當地政府的溝通。
逐漸認識到在新一輪的農網改造工程是政府精準扶貧的核心內容。
部分單位在項目儲備階段已獲得政府的大力支持,部分單位正在與涉及2016年農網改造工程的鄉鎮簽訂目標責任書,并延伸到具體改造村,將農網改造進度納入業績考核,使鄉鎮政府及村(社區)對現場突發情況能夠快速啟動協調解決措施,確保項目阻工能夠及時解決。
(二)促進充實建管力量,加強農網工程組織管理
通過跟蹤審計與整改優化,從市公司到縣公司均不同程度加強了農網工程項目管控。
首先,將農網工程作為一把手工程,主要領導親自組織協調,分管領導全程具體督導,相關職能部門各盡其職,落實供電所同進同出和協調責任。
其次,通過增加項目建管人員、監理人員、施工項目管理人員,明確供電所主體責任和屬地化管理責任等,通過整合各方力量,以充實項目管理力量。
最后,加強農網工程領導小組會議和周例會的管理,及時掌握工程進度,研究問題與解決方法,從過程中推進農網工程項目有序、高效開展。
(三)推動完善安全監督體系和保障體系
通過審計整改,大多數被檢查單位對項目安全的重視程度有了較大提高,項目安全管理狀態得到改善。
例如,部分公司加強安全巡查力度,增強巡查計劃的可操作性,明確巡查重點,及時通報巡查情況,對巡查過程中發現的安全質量問題進行督促整改,對相關班組及人員進行經濟考核,強化了安全責任落實。
同時,借助農網工程現場安全管控平臺,完善農網工程安全監督體系和保障體系,擴大安全監管覆蓋面,及時開展現場巡查并進行重點監控。
(四)推動物資計劃管控,緩解物資供應滯后壓力
針對部分項目出現了不同程度的物資供應滯后現象,經過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的深入交流,從農網工程全過程工期計劃、物資需求計劃提報、督促供應商排產、施工單位項目進程、物資基礎管理、物資信息報送等多方面入手,梳理問題癥結,加強管控措施。
因此,在以后批次的農網改造項目中,已基本杜絕了物資供應滯后現象。
(五)探索“完工一個、驗收一個、結算一個”的項目管控思路
在審計過程中,督促被審計單位及時補充、完善過程管控資料,促進業主、施工、監理項目部加強自身組織力量,嚴格履職到位,加強日常過程資料的及時性和完善性,嘗試開展“完工一個、驗收一個、結算一個”的管理思路,杜絕項目完工后才開始收集整理各類過程資料,推進了驗收、結算、物資清算工作的步伐。
(六)將審計視角前移,積極發揮內部審計的監督、服務職能
將審計監督貫穿于前期準備、建設實施直至竣工投產的全過程,及時發現和糾正過程管控中存在的問題。
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現場出具整改通知書,現場指導被審計單位積極整改。
從為被審計單位提供咨詢服務的角度,通過探討有效的問題解決思路、編制“農網工程項目日報表”報送工具和“縣級公司農網工程實物出入庫管理臺賬”工具等,切實幫扶被審計單位將風險化解在項目實施過程之中,減少建設工程實施中的一些不規范行為,促進建設單位健全制度、規范運作、科學管理,加快工程項目結決算步伐,整體上提高建設投資效益。
(七)總結審計工作經驗,為后期過程審計提供指引和借鑒
在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充分利用信息化工具,設計農網過程審計項目審計工作底稿,完善問題分類與問題描述,批量生成審計工作記錄、審計工作底稿,并分析審計項目實施進度,有效提高了審計工作效率。
審計完成后,審計部人員結合內部控制理論、風險管理理論總結評價,繪制內部審計風控矩陣,提煉審計經驗教訓和審計方法論,編制審計工作手冊,為后期進一步開展審計提供參考與指引。
【2】關于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審計制度的幾點思考
一、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審計制度的必要性
當前,合同管理已經成為工程建設領域一個十分重要的環節,其規范性將能夠有效地避免合同糾紛,促進投資節約。
2010年5月5日,財政部會同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制定的《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6號——合同管理》規定:“合同文本擬定完成后,企業應進行嚴格審核。”此項規定雖然對合同管理提出了明確要求,但對應合同審核的主體并未加以明確。
黨的十四大以來,我國審計監督對于維護財經法紀,提高經濟效益,加強廉政建設發揮著重要作用。
因此,筆者認為審計部門工程施工合同審核工作應由審計部門來實施,但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名不正,則言不順。
目前,審計部門只能將合同作為工程結算審計時求證的一項內容,對合同本身暴露出來的涉嫌濫權行為等問題缺乏有效的防治手段,不僅追不回已形成的損失,而且掩蓋了涉嫌職務犯罪的事實。
因此,應當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審計制度,由審計部門提前介入,在合同簽訂之前對合同文本進行審核,對審核中暴露的問題進行審計評價,以實現合同管理規范化的目的。
下面先通過幾則案例,說明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審計的必要性。
1.案例一:某醫院病房樓裝修工程結算審計。
某醫院在發出的病房樓裝修工程招標文件中約定“發包人不付設計費”。
但在簽訂施工合同時,該項目負責人王某收受了施工單位的好處,利用職務便利擅自決定在合同中添加支付設計費的條款。
審計部門結算審計時,將這筆費用以“合同內容與招標文件背離”為由審減。
施工單位不認可審減結果,并以建設單位不履行合同為由起訴。
法院支持了承包人“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訴訟請求。
該項目給醫院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經濟損失,項目負責人王某也因貪`被某檢察院立案偵查。
案例分析:《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審計部門據此對設計費予以核減是合法的。
那么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方利益,能否判定該合同為無效合同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凡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以支持。
因此,即使該合同無效,法院也會支持承包人的訴訟請求。
本案中王某為了一己私利不惜犧牲國家利益,固然可恨,但他為什么會有這樣的機會可趁就值得我們深思了。
為什么一個人就能隨意在合同中增加條款并生效呢?究其原因,主要是在合同訂立過程中缺少了合同審核的關鍵環節,沒有建立強制性的工程合同審計制度,項目負責人利用手中不受制度約束的權力,為承包方謀取了不正當利益。
因此,一個人的不當行為足以影響整個單位,損害的是國家和集體的利益。
如果不建立強制性合同審計制度,類似循私舞弊的現象怎么能夠杜絕呢?
2.案例二:四川省南部縣北環公路工程結算審計。
建設單位報審一個標段造價112.15萬元,審計部門核減額為58.64萬元,審減率為52.30%。
承包方不認可審減結果,另外出具了由建設單位簽字認可的欠款憑證,一紙訴狀將建設單位告上法庭,要求還清欠款。
法院復核了欠款憑證的真實性,沒有采信審計部門出據的審計結論,判決建設單位償還欠款。
一審二審承包方均勝訴。
后來上級管理部門根據審計中發現的該項目管理中的不正常現象,深挖出工程質量監理和技術負責人、工程指揮部負責人s賄且和施工方串通,虛報工程量,多套工程款等違法行為,將相關責任人移送檢察機關立案偵查。
案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承包合同案中雙方當事人已確認的工程決算價格與審計部門的工程決算價格不一致時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電話答復意見》明確指出:“審計是國家對建設單位的一種行政監督,不影響建設單位與承建單位的會談效力。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案件應以當事人的約定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只有在合同明確約定以審計結論作為結論依據或合同約定不明確、合同約定無效的情況下,才能將審計結論作為判決的依據。”因此,施工單位如對審計結果不服時,往往是以合同糾紛為由,向建設單位提起民事訴訟。
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依據《民法》《合同法》及雙方簽訂的合同進行判決,大多數情況是判施工單位勝訴。
由此案可以看出,一份未經審計的合同在糾紛產生時,審計是不受法律支持的,是站不住腳的,合同的效力遠遠超過了審計意見書。
如果不對合同進行審計,并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確“以審計結論作為結論依據”條款,結算時審計部門僅僅能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復核,不能對合同的合法性提出異議,審計的作用就會變得微乎其微。
3.案例三:長江堤防建設資金侵吞案。
湖北荊州市長江渠道管理局洪湖分局副局長楊平與某工程公司經理劉某,代表各自單位簽訂了虛假的水下拋石施工合同。
長江水利委員會界牌工程代表處職工蘇勇私刻“嘉魚縣高鐵鎮九嶺山采石廠”印章,簽訂了虛假的供料合同,并用假印章在銀行開戶,得手后分到40萬元。
楊平等人要求湖北省水利水電勘測設計院職工別某等人按照其提供的數據繪制假的工程竣工圖,繪制完成后,工程公司支付設計院職工技術協會設計費4萬元,別某等人當即提走勞務費及獎金2萬元。
楊平與湖北省水利水電工程咨詢中心洪湖長江干堤加固工程監理處總監魏某簽訂了虛假的水下拋石工程監理合同。
魏某在沒有任何監理記錄的情況下出具了虛假監理報告,并收受工程監理費2萬元存入個人賬戶。
最后,楊平以洪湖分局名義邀請湖北省水利水電勘測設計院等領導、專家11人組成驗收小組對這個子虛烏有的工程進行了假“驗收”。
楊平等人利用整個項目共侵吞長江堤防建設專項資金206.4萬元。
案例分析:荊州市長江河道管理局洪湖分局副局長楊平、長江水利委員會界牌工程代表處職工蘇勇等人相互勾結,瘋狂造假,通過簽訂假合同、繪制假圖紙、提供假供貨、實施假監理、編造假驗收等手段,侵吞長江堤防建設專項資金。
一個超級滑稽的影子工程竟能如此步步順暢,粉墨登場,原因有很多,筆者認為權力缺乏監督,工程施工合同簽訂過于隨意是該項目得以實施的中心環節,是造成國家利益遭受嚴重損失的主要原因。
如果審計部門提前介入,假施工合同、假供料合同、假監理合同,這其中只要有一個被及早識破,就不會有后來完整利益鏈條的形成。
由此可見,施工合同審計制度已經到了非建立不可的地步了,只有在法律中明確規定“未經審計部門審定,合同不得生效”,才能有效防止腐`案件的發生,才能把權力真正關在制度的籠子里。
從上述幾則案例可以看出,缺乏監管的工程施工合同很可能成為當事雙方惡意串通、謀取私利的工具。
因此,工程施工合同審計已成為實現合同監管的必要條件。
應當從法規層面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審計制度,強制性規定施工合同必須經審計后才能生效,明確審計部門在工程施工合同審計中的合法主體地位,以實現審計部門對工程施工合同的依法監督。
二、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審計制度的具體措施
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設資金投向投量的重要參考依據,也是建設工程得以實施的重要法律保障,其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直接關系到工程的施工、結算、驗收并交付使用的全過程,直接影響著建設工程項目成敗。
因此,工程施工合同審計制度應相應從合同文本審計、合同訂立過程審計、合同履行過程審計三個方面入手。
(一)合同文本審計
合同文本審計是建設施工合同審計的重點和關鍵,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并出具正式的審計意見書。
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遵照審計意見書執行。
1.審查合同主體資格。
主要審查承包方單位名稱是否與評標報告、中標通知書上的名稱一致,審查施工資質情況、施工組織能力、財務狀況等,審查是否存在借用資質或非法轉包情況,所承包的專業工程是否超越其資質能力等現象。
2.審查合同施工內容。
主要審查合同條款是否參照住建部、國家工商總局于2013年聯合發布使用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對其進行擬定;審查合同所包含施工內容是否經發包方管理層會審并授權;合同所述施工內容是否與設計圖紙、施工方案相一致。
3.審查合同語言表達。
主要審查合同語言表達要做到清晰和嚴謹,減少或防止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審查合同條款是否與招標文件要求相統一,注意審查在招投標過程中形成的書面答疑、澄清文件和承諾書等是否是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有無背離其實質。
4.審查合同潛在風險。
審查合同雙方承擔的有關清單工程量增減、材料價格浮動等風險是否對等,是否承擔了不應有的風險;審查違約責任條款是否明確、具體、有效,違約金、賠償金的具體數額和計算方式是否合理、合法,具有操作性。
5.審查合同計價條款。
主要審查合同計價方式是否符合工程特點,對預付款、進度款撥付的約定是否清晰、合理,是否與國家有關規定相違背;對于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施工合同,重點審查計價條款是否符合《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審查結算價款部分是否注明“以審計結論作為結論依據”;審查合同金額是否與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形成評標報告中標金額相一致,是否另行訂立了與合同實質不一致的其他協議。
(二)合同訂立過程審計
1.審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訂立過程的合法性。
主要審查合同訂立過程是否符合《合同法》關于合同訂立的相關規定,有無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給當事一方造成損失的行為,審查當事雙方代表是否為法人本人或由其授權的代理人,合同專用章名稱是否與中標通知書上中標單位名稱一致。
2.審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訂立過程的規范性。
審查合同簽訂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審查合同文本是否按照審計意見書進行了調整,審查合同簽訂是否經有相應權限領導審批,合同專用章是否由專人保管,合同各頁碼之間是否加蓋騎縫章。
3.審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訂立過程的真實性。
主要審查合同約定施工地點原貌是否與總平圖相吻合,有無先施工后簽合同的現象。
審查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自愿,有無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被迫簽字的現象,訂立過程是否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三)合同履行過程的審計
1.工程前期審計。
審查建設單位資金來源及到位情況,審查賬戶科目設置及內控制度的建立情況;審查施工單位是否按合同約定交納履約保證金;審查監理單位、建設單位代表到位情況;審查施工單位管理班組是否為投標文件中承諾的人員,是否持證上崗,是否為投標單位內部人員,有無私自分包、轉包等現象;
審查工程是否按合同約定開工,建設單位承諾的三通一平條件是否具備,施工單位承諾的機械、塔吊等輔助施工設備是否到位。
2.工程中期審計。
審查施工單位已完成合同部分的工作量,建設單位是否按合同約定支付進度款,有無違反合同約定超額支付或提前支付的現象;審查隱蔽工程是否經過監理單位鑒證與驗收,是否按設計要求完成;審查主要材料設備是否為施工單位投標時承諾的品牌和型號,是否具有相應的品牌證書和合同證書;
審查暫估價設備和材料采購方式是否合理,是否經過市場詢價,合同雙方確認的價格是否符合當地市場情況;工程需要變更時,審查建設單位是否嚴格按程序進行申報并得到批準,審查變更的必要性,審查施工單位申報變更價款的合理性。
3.工程后期審計。
審查工程是否按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交工。
如未按時交工,施工單位是否及時提交延期申請,延期理由是否充分,是否及時得到回復;審查建設單位是否按規定適時組織竣工驗收,審查施工單位是否按時完成對驗收中發現問題的整改。
4.工程結算審計。
依據建設單位提供合同、招投標文件、評標報告、工程圖紙、變更簽證、暫估價設備和材料價格確認單、驗收報告等資料,對單位工程結算進行審計,并出具審計意見書。
5.工程決算審計。
審查建設單位是否按工程結算審計結論支付工程尾款,是否足額扣留質保金,審查建設單位資金使用情況、財務核算情況及內控制度執行情況;審查工程竣工決算編報是否及時、正確、完整;檢查竣工決算報表數據是否真實,各表之間的勾稽關系是否正確。
6.工程投入使用審計。
審查建設項目投資效益情況,依據合同中列出的有關指標,結合工程竣工后的實際情況加以分析,指出項目在造價、工期、質量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最后對工程建設項目所產生的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等評價。
綜上所述,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審計制度,有助于完善工程施工合同條款,有助于強化建設單位內部控制機制,加強建設單位業務部門責任;有助于確保合同合法合規,避免或減少經濟糾紛,防范合同風險;有助于依法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加強建設單位管理、規范經濟行為、防范工程建設領域風險的重要手段。
只有運用好合同審計這一工作平臺,充分發揮審計部門的“免疫系統”功能,才能保障國家利益不受侵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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