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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

買賣合同

時間:2022-10-28 16:51:35 買賣合同 我要投稿

【推薦】買賣合同范文合集6篇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買賣合同6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推薦】買賣合同范文合集6篇

買賣合同 篇1

  合同編號:xxxxxx

  出賣人(甲方):xxxxxx

  買賣人(乙方):xxxxxx

  雙方經協商,簽訂本合同,其條款如下:

  一、甲方同意將xx車出售給乙方,該車相關參數如下:

  品牌型號

  號牌號碼

  車輛類型

  發動機號

  車架號

  累計行使里程

  公 里

  年審有效期

  養路費有效期

  保險有效期

  路橋費有效期

  車輛使用性質

  其他狀況

  □營運 □非營□其他

  二、車輛交易約定事項

  1.交易車輛價款:(人民幣)xx元;大寫:xx。

  2.付款方式:乙方于xx年xx月xx日向甲方預付車款的xx%,計xx元;待交易車輛過戶、轉籍手續辦理完成,且車輛及其證件交付完畢時,即時支付交易車輛的所有余款xx元。

  3.甲方應提供及其證件,以便辦理車輛過戶、轉籍手續;并于xx年xx月日交付交易車輛,交付地點xx,應隨車移交的相關證件如下:

  □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登記證書

  □車輛購置附加稅本

  □車船使用稅票

  □養路費憑證

  □路橋費憑證

  □機動車輛保險單

  □營運車輛專用票、證

  □其它證件xx。

  證件總計xx件

  4.甲乙雙方同意委托xx(交易公司全稱)依法辦理交易車輛過戶、轉籍手續。雙方約定,交易手續費、證照費由xx方承擔。

  三、權利義務

  1.甲方應保證其對出賣車輛享有所有權或處置權,且該車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能夠辦理過戶、轉籍手續。

  2.甲方必須真實、準確介紹所售車輛的基本情況,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賣車相關證件;乙方應提供合法有效的買車相關憑證。

  3.乙方應按照本合同約定時間、地點與甲方當面驗收車輛及審驗相關政見,并支付相關款項:甲方在收取車款后,應開具收款憑證。

  4.在辦理交易車輛過戶、轉籍之前,因交易車輛所發生的`任何經濟及法律責任風險由甲方承擔,在辦理交易車輛過戶、轉籍過程中,因車輛使用發生的問題及法律責任風險均由使用者負責和承擔;交易車輛過戶轉籍完成及其證件交付之后,因乙方原因所發生的任何經濟及法律責任風險由乙方承擔。

  四、違約責任

  1.第三人對交易車輛主張權利并有確實證據的,甲方應承擔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2.因甲方原因致使車輛在約定期限內不能辦理過戶、轉籍的,乙方有權中止合同、甲方應向乙方返還已付車款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因乙方原因致使車輛約定期限內不能辦理過戶、轉籍的,甲方有權中止合同、退還已付車款并由乙方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因交易公司的原因致使車輛在約定期限內不能辦理過戶、轉籍的,由交易公司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3.甲方未按照約定交付車輛或相關證件的,逾期每日按車款總價xx%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4.乙方未按照約定交付車輛的,逾期每日按車款總價xx%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五、合同爭議解決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提交xx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六、甲、乙雙方已閱讀本合同條款,并充分理解合同各條款之內容;本合同一式四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出賣人(甲方)(簽章):xx

  地址:xxxxxxxx

  電話:xxxxxxxx

  xx年xx月xx日

  買受人(乙方)(簽章):xx

  地址:xxxxxxxx

  電話:xxxxxxxx

  xx年xx月xx日

  交易公司(加蓋公章):xx

  公司地址:xxxxxx

  公司電話:xxxxxx

  xx年xx月xx日

買賣合同 篇2

  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舉證指引

  一、證明當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戶口薄、暫住證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它經濟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注冊資料、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在訴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后曾有名稱變更或分立、合并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二、證明買賣合同關系及從屬的擔保合同關系成立的證據

  1、買賣合同;

  2、訂(定)貨單;

  3、證明要約、承諾生效的信函、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證明口頭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證據,如證人證言、實際履行憑證等;

  4、證明擔保合同關系的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憑證、保函等;

  三、證明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1、交、收貨憑證:交貨單、送貨單、提貨單、收貨單、入庫單、倉單、運單等;

  2、貨款收支憑證:收據、銀行付款憑證、發票等;

  3、證明拖欠貨款的證據:結算清單、欠條、還款計劃還款承諾書、能證明欠貨款事實的信函等;

  4、收貨方提出質量異議的信函、證人證言、有關單位的證明、檢驗報告、客戶投訴、退貨和索賠的證據;

  5、合同約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提交第三人關于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明及相應憑證。

  四、當事人訴訟請求的計算清單,并注明計算方法、公式、依據等。

買賣合同 篇3

  需貨方:

  供貨方:

  項目名稱:

  一、產品、名稱、型號、數量

  1、產品名稱:

  2、供貨期:

  二、質量要求、技術標準

  1、質量要求按企業標準執行,技術標準按國家標準執行。

  2、進供檢驗報告,產品認證書及合格證。

  三、交貨地點

  四、運輸方式及到站和費用

  汽車運輸,貨送到需貨方工地,費用由供貨方負責,卸車由需方負責。

  五、計算方式

  按實際面積計算

  六、單價

  七、結算方式

  先付定金伍萬元,貨到工地,然后根據送貨數付款、結清。

  八、違約責任

  按合同法相關條款執行

  九、其它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無法解決,則由當地法院裁決,本合同壹式貳份,供需雙方各執壹份,簽字蓋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貨方:需貨方:

  簽 字:簽 字:

  簽定時間: 年月日

買賣合同 篇4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買賣雙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則協商并達成如下協議,共同信守。

  第一條品名、規格、數量及單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合同總值

  第三條原產國別及制造廠商

  第四條裝運港

  第五條目的港

  第六條裝運期

  ________分運:

  ________轉運:

  第七條包裝

  所供貨物必須由賣方妥善包裝,適合遠洋和長途陸路運輸,防潮、防濕、防震、防銹、耐野蠻裝卸。任何由于賣方包裝不善而造成的損失由賣方負擔。

  第八條嘜頭

  賣方須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件包裝上印刷包裝編號、尺碼、凈重、提吊位置及“此端向上”、“小心輕放”、“切勿受潮”等字樣及下列嘜頭:

  第九條保險

  裝運后由買方投保。

  第十條付款條件

  1.買方在收到備貨電傳通知后及裝運期前30天,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信用證,其金額為合同總值的____%,計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收到下列單證經核對無誤后,承付信用證款項(如果分運,應按分運比例承付):

  a.全套可議付已裝船清潔海運提單,外加兩套副本,注明“運費待收”,空白抬頭,空白背書,已通知到貨口岸________運輸公司。

  b.商業發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號,信用證號和嘜頭。

  c.裝箱單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裝物數量,毛重和凈重。

  d.由制造廠家出具并由賣方簽署的品質證明書一式三份。

  e.提供全套技術文件的確認書一式兩份。

  2.賣方在裝船后10天內,須掛號航空郵寄三套上述文件,一份寄買方,兩份寄目的港________運輸公司。

  3.____銀行收到合同中規定的,經雙方簽署的驗收證明后,承付合同總值的____%,金額為________。

  4.買方在付款時,有權按合同第十五、十八條規定扣除應由賣方支付的`延期罰款金額。

  5.一切在中國境內的銀行費用均由____方承擔,一切在中國境外的銀行費用均由____方承擔。

  第十一條裝運條款

  1.賣方必須在裝運期前45天,用電報/電傳向買方通知合同號、貨物品名、數量、發票金額、件數、毛重、尺碼及備貨日期,以便買方安排訂倉。

  2.如果貨物任一包裝達到或超過重____噸,長____米,寬____米,高____米,賣方應在裝船前50天,向買方提供五份包裝圖紙,說明詳細尺碼和每件重量,以便買方安排運輸。

  3.買方須在預計船抵達裝運港日期前10天,通知賣方船名,預計裝船日期,合同號和裝運港船方代理,以便賣方安排裝船。如果需要更改載裝船只,提前或推后船期,買方或船方代理應及時通知賣方。如果貨船未能在買方通知的抵達日期后30天內到達裝運港,從第31天起,在裝運港所發生的一切倉儲和保險費由買方承擔。

  4.船按期抵達裝運港后,如果賣方未能備貨待裝,一切空倉費和滯期費由賣方承擔。

  5.在貨物越過船舷脫離吊鉤前,一切風險及費用由賣方承擔。在貨物越過船舷脫離吊鉤后,一切風險及費用由買方承擔。

  6.賣方在貨物全部裝運完畢后48小時內,須以電報/電傳通知買方合同號、貨物品名、數量、毛重、發票金額、載貨船名和啟運日期。如果由于賣方未及時電告買方,以致貨物未及時保險而發生的一切損失由賣方承擔。

  第十二條技術文件

  1.下述全套英文本技術文件應隨貨物發運:

  a.基礎設計圖。

  b.接線說明書、電路圖和氣/液壓連接圖。

  c.易磨損件制造圖紙和說明書。

  d.零備件目錄。

  e.安裝、操作和維修說明書。

  2.賣方應在簽訂合同后60天內,向買方或用戶掛號航空郵寄本條第1款規定的技術文件,否則買方有權拒開信用證或拒付貨款。

買賣合同 篇5

  內容提要: 預約合同的認定不能僅憑內容確定性標準,關鍵在于當事人是否有明確的未來訂立本約的意思。預約合同包括單務預約和雙務預約,但區別于附條件的本約、優先權協議、選擇權合同。實踐中同時存在大量非預約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需根據情況具體判斷它們的法律性質和適用規則。預約的效力是使當事人產生“誠信磋商以訂立本約的義務”。預約制度有區別于締約過失責任制度的存在價值。預約能否實際履行應根據預約未決事項屬于主觀未決事項還是客觀未決事項加以判定。違反預約的損害賠償應根據締約所處階段進行確定,關注違約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和可預見性規則。原則上不排除當事人主張本約履行利益的可能性。

  20xx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8號,簡稱《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此條繼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公報案例》“仲崇清訴上海市金軒大邸房地產項目開發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之后,[1]對預約合同及其效力進行了專門的規范,旨在解決實踐中爭議頗多的(尤其是商品房買賣中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的法律效力問題,通過承認預約的獨立契約效力,“固定雙方交易機會,制裁惡意預約人”,對司法實務有著積極的引導意義。[2]然而關于此條的理解和適用,學理和實務依然爭議頗多,有進一步探討的必要。

  一、預約合同的內容確定性及其與本約的關系

  從字面看來,《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可作兩種解釋:一是實踐中存在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均應認定為預約合同;二是將前述認購書等看作是預約合同的各種表現形式。而這些文書要認定為預約合同,依然需要符合預約合同的基本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顯然支持第二種理解。依該條起草小組的觀點,預約合同是約定將來成立一定契約的契約。要成立預約,應當具備合意性、約束性、確定性和期限性等四個基本特征。[3]這種界定,目的在于將預約和不是合同(因而沒有合同拘束力)的文本區別開來,也與本約區別開來。然而,這些預約特征的概括并無直接的法律依據作為支撐,尚有理論探討之必要。

  具體來說,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已經明確了預約的合同性質,預約要區別于尚未構成合同關系的其他文書,顯然必須滿足合同成立的要件。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12條建議性地列舉了合同應具備的條款。《合同法》第14條第1項要求要約的內容具體而確定,但并沒有對“具體確定”作進一步限制。惟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二)》)第1條第1款中規定,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量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既然預約也是合同,似乎也應符合這一要求。針對實踐中普遍存在的商品房預約合同,《買賣合同司法解釋》起草小組進一步認為,此類預約的成立至少應當具備兩項明確的內容,即標的物房屋的基本情況(包括坐落位置、層次、大致面積等)以及將來依預約簽訂本約的意思表示。[4]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預約內容已經相對明確,事實上合同其余部分的內容往往可

  以通過合同解釋的方式進行補全。具體來說,《合同法解釋(二)》第1條第2款就明確規定,“對合同欠缺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內容,當事人達不成協議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等有關規定予以確定。”由此帶來進一步的問題,在合同內容的確定性上看,預約和本約之間是否存在清晰的界限?換句話說,一旦當事人訂立的預約中已經包含了買賣合同(本約)的成立要素,比如明確了當事人的名稱以及買賣標的物及其數量時,不僅可以補全預約合同的內容,依據《合同法解釋(二)》第1條第2款的規則,似乎也可以補全買賣合同(本約)本身,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此種類型的預約是否已轉化為本約,或者“名為預約,實為本約”?考慮到預約作為合同締結類型的例外而非常態,同時依據民法傳統中“盡量使合同有效”的原則,合同解釋時應盡可能賦予當事人意思表示以最大限度的法律效力,理論上一般認為,就所存在的究竟是預約還是本約存在疑問時,更應認定為本約—必要時甚至可以是附條件的本約。如是,則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名為預約的文本,在內容相對確定(尤其是足以客觀推導出本約內容)的情況下,似乎都有認定為本約的可能。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法國民法典》第1589條規定了在雙方當事人對標的物與價金已相互同意時買賣預約即等于買賣的判決規則。理論上解釋為,如果訂立的預約和它所追求的本約在意思表示的根本內容上并無二致,顯然也就沒有認定一個獨立于本約的預約的可能和實益了。

  當然,有人可能會對此提出質疑,認為一旦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寫著“預約”字樣,似乎可以判斷當事人想要訂立的是預約而非本約。但這并不符合合同解釋的原理,換句話說,即使當事人在文本中使用了“預約”字樣或抬頭,法官也可以通過推敲、探究當事人的“實質意圖”,將其認定為本約進行規范。這樣的話,討論預約的內容確定性似乎進入到了一個怪圈:一方面,預約必須具有合同的確定性要求,以此拉開與不受拘束的協議之間的距離;但另一方面,一旦預約符合了買賣合同的確定性要求,往往又會僭越到本約規范的領地。其結果是,即使承認預約有其獨立存在的可能性,它也只能在大量無拘束力的文本和本約的夾縫中成長了。這是否有違最高人民法院將認購書等合同締結過程中的大量協議認定為獨立的合同類型(預約合同)并加以專門規范之本意?

  如上可知,僅僅根據買賣合意內容上是否全面,并不足以界分預約和本約,甚至可能大大限縮預約合同的認定空間。要解決這個問題,可以考慮對《合同法解釋(二)》)第1條中的“標的”作其他理解(或許也是更準確的理解)。具體來說,基于預約合同的性質(約定將來成立一定合同的合同),預約合同的標的不應該理解為買賣合同的標的物,而是指將來訂立本約的作為義務。如果這樣的話,預約合同的成立要素就不是指(至少不僅指)合同應當具備相對確定的買賣標的物,而是指當事人是否存在確定的為將來訂立本約的意思。[6]因此,區別預約和本約的一個重要標準,就在于當事人是否有意在將來訂立一個新的合同,以最終明確雙方之間買賣關系的具體內容。而這也恰恰體現了預約作為一種獨立的合同類型得以確立的根本原因—對當事人締約自由的最大限度的尊重。這樣理解的一個重要意義在于:如果當事人存在明確的將來訂立本約的意思,那么,即使預約的內容與本約已經十分接近(比如,已經包含了本約的主要內容),即使通過合同解釋的方式,從相關預約中可以推導出本約的全部內容,也應該排除這種客觀解釋的可能性。因為當事人的意圖或許十分明顯:就買賣合同中尚存在的一些未決事項,需要由當事人通過訂立的本約來加以明確,而不是通過當事人之外的客觀因素進行推導和補全。如果這樣的話,預約的“生存空間”就大大擴張了。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當事人有明確于未來訂立本約的意思,同時符合合同的內容確定性要求,此種契約依然可能會被認為“名為預約,仍非預約”。[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5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當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買賣合同司法解釋》起草小組的意見,與其說前述條款采納了“視為本約說”,“毋寧說該規定其實承認預約與本約之間的可轉化性。即在預約合同中載明了本約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已經實際履行,當初交易不成熟的條件業已消除,即使雙方未按預約合同簽訂本約合同,其預約亦已轉化為本約性質,故此可以認定為本約合同。應當注意,該規定也符合《合同法》第36條關于形式不完備的合同效力的規定,即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成立。”[8]理論上講,若嚴格依據《合同法》第36條來解釋,此時也不存在預約轉化為本約的問題,毋寧是事實上履行的本約和已經訂立的預約在交易內容上發生了重合。[9]換句話說,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的預約合同,性質上依然是預約而非買賣合同本約。只有在一方或雙方實際履行給付,同時當初限制交易不成熟的條件已經被消除的情況下,事實上成立了的本約吸收了該預約中的內容。當然,不管作何種理解,一旦滿足《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

  第5條規定的構成要件,此時買賣雙方的合同關系適用本約合同的相關規范調整,超出了本文討論的《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的預約規范調整范疇。[10]

  通過上述梳理可以發現,在合同締約過程中,在買賣內容尚無法確定(因此并未成立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合同關系)和買賣合同本約之間,當事人之間起草的文書存在著認定為預約的廣泛空間。具體地說,從內容的確定性上看,只要當事人明確將來有進一步訂立本約的意思,雙方就買賣合同的內容(從僅僅明確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標的物和數量到確定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達成的種種合意,都可能被認定為預約,并受《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的規范。[11]

  二、預約合同的涵蓋范圍

  前述討論建立在一個假設的基礎之上,即在合同締約的過程中,在雙方尚未磋商到訂立本約這兩極之間,僅僅存在預約這樣一種合同形態。而事實上,隨著現代交易的日漸復雜,合同的締結往往是一個紛繁復雜的漸進式過程,當事人基于不同的利益需求和現實狀況,往往訂立各種類型的文本,這些文本是否都應該涵蓋在預約合同的內容之中,并受《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的調整,還是將某些條款認定為其他類型的協議,將其剝離出去,這個問題不僅涉及預約合同的認定問題,同時涉及預約效力以及違反預約的違約責任和解除后果相關規則的適用問題,有進一步探討之必要。

  (一)預約和附(停止)條件的本約

  實踐中,當事人之所以訂立預約而非本約,常常是因為交易尚存在一定的法律上或者事實上的障礙,因此雙方往往會約定,一旦這種障礙消除之后(比如,房產登記或者開發商取得銷售許可證成為可能),雙方應該簽訂正式的買賣合同本約。對于這種約定究竟應該認為是買賣合同的預約,還是一個附停止條件的買賣合同本約,存有爭議。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小組認為,“附停止條件合同是從合同效力角度出發進行的分類,由于停止條件是否成就并不確定,故合同是否生效亦不確定。在預約合同,由其效力決定,除非法定事由,本約的簽訂是可以預見的。在附停止條件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明確,停止條件成就時,合同生

  效,當事人得依約定要求對方履行義務;在預約合同,本約尚未成立,當事人不得請求對方履行本約義務,但預約合同已生效,可以請求對方履行締結本約之義務,否則對方構成違約。”

  [12]筆者以為,從本約的簽訂是否可以預見或者合同能否生效來區分預約和附停止條件的本約,并無太多理論依據,實踐認定上也頗為困難。而是否可以履行本約義務,涉及預約的效力以及能否實際履行的問題(這本身也值得爭議,詳見后文第四部分),并不能成為判斷是否成立預約的標準—至少在合同成立的時候,不足以區分當事人究竟在訂立預約還是附停止條件的本約。在筆者看來,關鍵因素依然是當事人是否有確定的在將來訂立本約的意思。如是,正如前述爭議條款,宜認定為預約;如果不存在這種意思表示,條件成就時能直接在當事人之間形成確定的合同關系的話,就應該認定為附條件的本約。究竟屬于何種意思,似乎也可能從合同文本的相關文字表述中看出來。比如,有學者指出,“不僅買賣合同本約可以附生效條件、生效期限,買賣合同預約也可以附生效條件、生效期限。因此,應當區別買賣合同附條件、附期限,與買賣預約附條件、附期限。例如,合同內容,有合同須經批準,須待房屋騰空,須待出賣人取得房屋所有權等條件的約定,不能輕率認定為附條件買賣合同本約,或者附條件買賣預約。區別的關鍵,在合同內容中與所附條件(或期限)相匹配的‘標志性文句’:有‘訂立正式合同’文句,為附生效條件(或附生效期限)的買賣合同預約;有‘合同生效’文句,為附生效條件(或附生效期限)的買賣合同本約。”[13]當然,嚴格來講,該學者此處所討論的并不是附條件/期限的預約與附條件/期限的本約的區分問題,毋寧是預約與附條件/期限的本約的區分問題,否則就會得出此類條件/期限成就之前,預約合同沒有生效的結論。[14]

  (二)單務預約、優先性協議、選擇權合同

  單務預約是指僅一方預約當事人負有締結本約義務的合同。學理上普遍認為,單務預約和雙務預約一樣,皆屬預約合同的范疇。值得注意的是,有學者認為,《買賣合同司法解釋》

  第2條規范的預約僅指雙務預約。[15]惟從該條字面上看,僅僅提到“當事人”、“一方”、“對方”等字眼,尚有將單務預約納入該條調整的解釋空間。最高人民法院該解釋的起草小組也有將單務預約納人調整的意思。[16]將同樣符合合意性、約束性、確定性和期限性,而且學理上普遍認可的單務預約排除在本條規范的預約合同范疇之外,似無充分理由。

  有學者認為,試用買賣即屬于單務預約,試用買賣符合單務預約的基本特征:在試用買賣中,當事人的義務并不是買賣(移轉所有權),而是締結買賣合同。該合同對出賣人單方有形式拘束力。在買受人承認標的物,即行使承認形成權(成就隨意條件)后,試用買賣轉化為買賣,即從預約轉化為本約。[17]對此,筆者更支持傳統理論,即認為試用買賣屬于附停止條件(生效條件)的合同。[18]蓋在試驗買賣中,就買賣關系的正式形成,并不需要訂立一個新的合同來加以確定,也不存在事后一方當事人是否愿意訂立合同的問題。出賣人一旦拒絕交付,買受人得依據現有合同法主張對方的違約責任,而無須適用《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的規則。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有意將預約和法國法上的優先性協議以及英美法上的選擇權合同區別開來。所謂“優先性協議”,是指一方當事人給予另一方訂立某一特定合同的優先權,一方只要決定訂立該合同,在向其他人發出要約前,必須先向另一方發出要約。[19]所謂“選擇權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或者一方依據合同享有在不同“被選事物”(如清償方式、給付類型、價格等)之間作出選擇的權利。[20]實務中,這類優先性協議、選擇權合同,甚至包括一些不可撤銷的要約往往很難和單務預約作出區分。對此,筆者認為,依然需要從預約合

  同的本質出發加以判斷。區分的核心要素有二:一是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否承擔將來必須締結新的本約的義務,與此相對應,相應的權利人是否存在主張必須訂立合同的權利;二是看權利人是否可以通過單方行權的方式確定雙方買賣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而無須再締結新的合同。

  (三)非預約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

  在(本約)合同締結過程中,實務中存在著大量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Letter of intent)、備忘錄、君子協定(Gentleman’s Agreement)、臨時協議(Punktation)、協定綱領(Heads of agreement)、草稿、目錄等,之所以產生如此名目眾多的文本,或基于交易實踐形成的慣例,或源于國際貿易做法的引入。這些文本盡管在他國法上可能有明確的內容和效力,但一旦納入到我國法中,由于缺乏明晰的法律規則加以調整,往往很難評價它們的具體效力。至于是否可以納入預約范疇,也不能一概而論。以源于英美法的意向書為例,在《買賣合同司法解釋》出臺之前,有學者將意向書理解為不具有合同拘束力的文本,借此與存在締約義務的預約合同區別開來。[21]也有的學者則對意向書作廣義理解,泛指合同雙方在締結正式協議前就協商程序本身或就未來合同的內容所達成的各種約定,而將預約僅僅看作是意向書的一種特殊形式。[22]那么,應采何種標準來判斷這些認購書等文本是否構成預約呢?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如果這些文本尚不符合《合同法解釋(二)》第1條第1款等規定的合同成立條件,就不屬于預約合同;其次,如果文本中缺乏訂立本約的意思和目的,比如僅僅約定磋商過程中的成本和風險分配,那么預約合同也會因缺乏“標的”這一根本要素而不成立(但不妨礙成立不是預約的其他獨立的合同);再次,如果當事人在文本中明確排除合同拘束力的,比如約定“本意向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或“本意向書不產生對任何一方的權利或義務”,則也不屬于預約合同的范疇。

  那么,是否可以認為,只要符合《合同法》第14條、《合同法解釋(二)》第1條第1款的要求,在這些文本中明確了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訂立本約的意思和標的物等要素,同時當事人沒有明確排除合同效力,就一定可以構成預約合同了呢?答案也不盡然。該條中規定的這些要素僅僅是預約合同成立的必要而非充分條件。換句話說,要構成預約,必須在內容的確定性上包含這些要素,但包含了這些要素,未必就構成預約。從《合同法解釋

  (二)》第1條“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的用詞上就可見一斑。從實踐上看,也的確存有爭議。如果當事人之間通過合意的方式,直接或者間接地排除了其所簽訂的文本可以產生預約的效力,那么,這樣的文本也不應被認定為預約。比如,可以試想,假如預約的效力是約束當事人必須通過一切手段締結本約,而不僅僅是使當事人之間產生某種(誠信)磋商的義務,那么,這樣的文本就不應該被認為是預約。[23]看來,要回答這個問題,還必須對預約合同的效力作進一步的分析。

  三、預約的效力

  關于預約的法律效力,理論上存在著“必須磋商說”、“應當締約說”、“內容決定說”、“視為本約說”四種,最高人民法院傾向于“應當締約說”,即“預約訂立后,預約雙方須依誠信原則進行磋商,除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外,應當締結本約,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買賣合同 篇6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乙方代理甲方的碩碼手機在授權地區的代理銷售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 合作模式:

  1. 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 本合同約定甲方和乙方的經銷關系的基本內容,指定乙方為區域獨家代理商, 代理期限屆滿后,如果雙方一致同意續延,在本協議規定的條款、條件下,附上補充文件,可續簽協議。

  3. 如乙方超出規定的區域銷售,即視為乙方竄貨,按照《竄貨亂價協議》處理。

  4. 甲方分階段制定乙方區域任務和價格體系,乙方完成本階段提貨任務后才可以享受相應的價格體系,如乙方未完成本階段提貨任務需繼續按前階段價格體系執行。

  二、 銷售價格:

  1. 雙方就本著合作相關的商業秘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甲乙雙方均有保守價格機密的責任。甲方給予乙方的代理價格以另行通知為準。

  2. 乙方作為甲方的經銷代理商,應保證該產品在經銷區域內的規范運作。乙方保證按照與甲方協商共同確定的價格體系供貨,并在甲方指導下,約束下級經銷商不正當的銷售行為,防止竄貨亂價等不正當的商業行為,具體按防竄貨亂價執行。

  3. 甲方統一進行價格調整;

  4. 廣告促銷管理,甲方統一制作、發行雜志及其他媒體的品牌廣告;

  5. 甲方組織的促銷推廣活動,乙方必須配合甲方執行。

  三、產品銷售:

  1. 試銷產品在市場反應遲緩的情況下,須在一個月之內申請退換貨政策,逾期一個月不予以作退換貨處理;

  2. 乙方務必在甲方規定時間內完成提貨任務,否則甲方有權取消乙方對該產品后續的經銷權。如乙方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完成規定的提貨數量后,可優先享有后續產品的經銷權。

  3. 在乙方銷售不力的情況下,甲方可直接對乙方無法供貨的大賣場、連鎖店或核心售點進行直供,或由甲方另行指定第三方負責直供。

  4. 20xx年 月 日至20xx 月 ,必須完成保底提貨量 臺。

  四、 結算及提貨方式:

  1.結算方式:款到發貨。

  2.提貨方式:甲方負責發貨至乙方指定的一個收貨地點(門到門)。

  3. 產品執行買斷價格。

  五、 雙方職責和義務:

  1. 甲方保證乙方所需供貨的`數量和供貨時間。

  2. 在協議范圍內,甲方應嚴格遵守協議內容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乙方在代理區域內的各種利益。

  3. 為規范市場行為,乙方應向甲方交納 貳萬元 竄貨保證金,協議終止時可抵沖貨款或返現金。

  4.甲方嚴格執行區域獨家銷售(按機型)的政策,乙方只能在授權區域內銷售產品,禁止跨區域銷售.否則甲方有權扣除乙方部分或全部竄貨保證金,直至取消乙方代理資格.

  5. 乙方負責在授權地區內獨家銷售甲方的產品,乙方如在非授權的區域銷售甲方的產品,一經發現,甲方將扣除全部返利并取消代理資格。

  6. 在協議范圍內,乙方應嚴格遵守協議內容,保證甲方在代理區域內的各種利益,并且不得代表甲方作出任何擔保、承諾及其他對甲方有約束力的行為。對于乙方超出協議范圍所做的一切行為及其發生的后果,甲方都將有權不承擔任何責任。

  7.乙方在授權的區域內,應積極組織分銷渠道,配合甲方做好市場推廣,樹立良好的品牌形象,提高該產品的市場占有率,并積極反饋銷售信息。

  8. 在協議范圍內,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產品達到行業標準及國家有關規定。在按照國家對手機的三包政策確定為甲方應承擔責任的產品質量問題,由甲方負責。

  六、 售后服務:

  甲、乙雙方另簽訂《售后服務協議》來補充此項約定。

  七、 產品的儲運與驗收:

  1. 乙方收到貨物時,應該當場拆開運輸包裝進行驗貨,檢查收貨數量是否與隨貨同行的送貨清單相符,每箱手機卡通箱包裝是否完好,尤其要仔細檢查封口有無被揭開后用透明膠紙重貼作二次封箱的跡象。

  2. 乙方在簽收前驗貨時如發現有異常現象,必須立即開箱檢查,如果出現貨損或丟失,需立即通知甲方和承運商,由雙方協商后確定解決辦法。應甲方要求時乙方需向保險公司和公安機關報案,索取相關證明,作為甲方向保險公司或承運商索賠的依據,否則甲方將不承擔任何責任。乙方同時在送貨清單簽收單上注明所有異常情況,包括包裝異常和貨物損失情況。

  3. 乙方簽收貨物后,如果再提出包裝異常造成貨損或貨物缺失等問題,甲方將不給予受理,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4. 乙方驗貨無誤后,需簽收送貨清單。對于送貨上門貨物,簽收單需交給送貨的承運商返回。對于機場自提貨物,每月的簽收單需在下月5日前集中寄回甲方財務部。如果乙方拒絕提交簽收單,則甲方有權終止發貨并視為乙方已安全收貨。

  5. 貨物運輸費用及保險費用由甲方承擔,貨物所有權自乙方提取貨物或被視為提取貨物后自甲方轉移給乙方,貨物所有權發生轉移后的風險由乙方承擔。

  八、 保密:

  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甲方的有關商業機密。甲方如發現乙方的行為有嚴重違反本協議條款,嚴重違背商業道德和法律或損害甲方利益,甲方可以書面形式單方終止本協議。

  九、 違約責任

  1、乙方務必在甲方規定時間內完成提貨任務,否則甲方有權取消乙方對該產品后續的 經銷權。如乙方連續3個月以上未完成月度最低銷售量,甲方即視乙方自動放棄在該區域的代理資格,并視違反本協議所約定事項,甲方有權在該區域另設代理商。

  2、甲方應按照本協議約定,不在授權地區另行許可第三方銷售代理本協議中的產品,甲方的后續新產品在該區域的代理權可以優先選擇乙方。

  十、 協議續簽

  本協議到期終止前一個月,甲乙雙方應共同協商協議的續延。本協議內容僅限于乙方內部使用,禁止向甲方的競爭對手及外界的第三方傳播,如果一經確認實為乙方所傳播本協議內容,則甲方有權取消乙方代理資格。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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