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房屋買賣合同四篇
隨著廣大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正式、規范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房屋買賣合同4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房屋買賣合同 篇1
賣方: 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 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身份證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自愿將其房屋出售給乙方,乙方也已了解該房屋具體狀況,并自愿購買該房屋,該房屋具體狀況如下;
房屋位置: 重慶市巫山縣廟宇鎮廟宇村二社
房屋占地面積: 69.2㎡+14㎡=83.2㎡ (見附圖)
房屋建筑面積: 69.2㎡*2層 +吊層38.8 ㎡=177.2㎡(見附圖)
房屋界線: 左邊與羅倫銀共墻以墻中心為界,右邊與羅倫銀共墻以墻中心為界,前面至公路邊為界,后面至本房屋外墻邊為界。(見附圖)
第二條 、房屋價格及其他費用;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占地面積,建筑面積及土地流轉費用總金額為人民幣小寫:¥198000.00元, 大寫: 壹拾玖萬捌仟元整。(土地流轉另見土地流轉協議書)
第三條 付款方式:簽訂協議時付158000.00元,尾款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付清,付款以甲方出示收據為證。
第四條 特別約定;
1、甲方必須保證所賣房屋產權屬于甲方所有,因乙方所購房屋為農村土地建筑,該房屋現無房屋產權證,若以后因違章建筑拆除由甲方負責。
2、該房屋現水,電沒有到位,甲方應予配合安裝到戶,但相關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五條 本協議自簽訂之起,買賣雙方不得反悔,如有一方反悔,除退回房屋總價款以外,還必須賠償另一方房屋總價款的25%賠償金。
第六條 乙方所購房屋位置夾在其他相鄰房屋中間兩面共墻,若干年后相鄰房屋如拆遷但不能拆除所共墻體,若要拆除必須經雙方同意。
第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一份。
甲 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見證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2
甲方(出賣人):
身份證號:
乙方(買受人):
身份證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自愿將坐落在的房屋出售給乙方。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房屋產權證號: 。
第二條 甲、乙雙方商定該房屋售價為(人民幣) 拾 萬 仟 元整(含附屬設施費用),乙方自合同簽訂之日一次性將房款全部付給甲方。
第三條 甲方應于本合同簽定之日將房屋交付乙方,同時向乙方交付該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及相關手續。
第四條 甲方自本合同簽定之日不得再對該房屋進行任何物權處分及附加任何物權、債權負擔,不得再與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人簽定該房屋的'買賣合同、贈與合同、抵押合同等。
第五條 該房屋在交付乙方使用前,所發生的水、暖、電、訊、有線電視費等一切由均由甲方承擔;房屋自交付乙方使用后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六條鑒于該房屋由于政策原因暫不能辦理產權過戶,雙方約定在該房屋符合規定產權過戶條件時,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房屋產權過戶,過戶時所需稅、費由甲、乙雙方按照約定承擔。
第七條雙方約定該房屋在正式辦理產權過戶前,乙方有權將該房屋賣與第三人,若乙方將該房屋賣與第三人,甲方應在乙方提出要求時,積極配合與第三人辦理產權過戶等事宜。
第八條 雙方約定該房屋在正式辦理產權過戶前,若因城市規劃建設需要,被政府征收,政府給予一切補償權益歸乙方所有。甲方不得以房屋尚未過戶之名要求享受相關補償權益。
第九條 甲方不得以經濟上漲,房價過低等任何理由拒絕履行合同,拒不配合乙方辦理過戶等相關事宜。鑒于本房屋買賣經由 房屋中介全程參與,中介一方有責任監督雙方按時履行相應義務。如果由于甲方違約致使乙方無法履行,全部退還乙方支付的購房款和同期銀行貸款利率4倍的利息,中介一方負連帶責任。
第十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甲方(簽章):
聯系電話:
乙方(簽章):
聯系電話:
中介人(簽章):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3
出賣人(甲方):身份證號碼:
買受人(乙方):身份證號碼:
房屋買賣合同 賣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買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誠實信用、平等、公平的原則就甲方集資建房 權利義務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自愿將其村證房位于石家莊市___________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幣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萬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________ 元)的價款出售給乙方。(含地下室——號——平方米)
二、 甲乙雙方商定轉讓價格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大寫)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乙方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分_____次付清。
三、 甲方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將上述房屋交付給乙方, 該房屋應有一切權利和義務同時轉讓。
四、出賣的房屋如存在產權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五、出賣的房屋如因政府規劃行為需拆遷,所得相關賠償的一切 權利自合同生效日起歸乙方所有。
六、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后生效,并對雙方都具有同等約束力,應 嚴格履行。其權利、義務轉移時間追及于甲方與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的集資建房協議之時。如有違約,違約方愿承擔違約責任,并賠 償損失, 支付對方違約費用人民幣________元, 大寫__________元整。
七、本合同簽訂后,甲方保證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權利,乙方保證按期繳納各項物業費用。本合同簽訂后,甲方不得就該房屋與他人訂立《買賣合同》;
八、未盡事宜,雙方愿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如發生爭議,雙方 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愿向法院申請仲裁。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延伸閱讀】
一、小產權房屋能夠自由買賣?
嚴格來說,小產權房包括:已購公房,鄉產房和使用權房。根據這些房屋性質的不同,在房產轉讓時也會區別對待。“已購公房”,購房人只要補齊土地出讓金,也就是購買房款的1%,就可以等同為商品房上市出售。“鄉產權”,歸農村集體所有,產權關系很難改變,很難過渡為完全產權,否則將會動搖國家的土地制度。而對于“使用權”房來說,上市出售則會有一線希望,因為,國家也在一直提倡并做著改革試點的努力。
二、有哪些注意事項?
第一,根據北京市建委發出購房風險提示指出,“使用權”、“鄉產權”、“小產權”的房屋無產權保障,不具有房屋所有、轉讓、處分、收益等權利,且不能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
第二,像小產權中的“鄉產房”、“村產房”等并沒有國家的產權證書,只有鄉政府或村委會給的產權證,不能像大產權的房子一樣抵押、流轉。如果遇到國家征地或拆遷,購房人的利益將很難保證。雙方簽署的購房合同也不是法律認可的正式購房合同,如果房產出現糾紛,缺少法律支持。
第三,購買鄉產權那樣的'小產權房無法辦理貸款,只能一次性或分期付款,這樣無形中會加大購房人的資金壓力,增加購房風險。
筆者認為小產權房合同的效力不應簡單一刀切似得認定為有效或無效,應分情況認定。
三、小產權房向城鎮居民轉讓的合同效力
目前該種情況,在實踐中普遍的認定為合同無效。而在理論上,國內較多的學者對合同的效力持肯定態度。筆者持合同無效論,主要基于以下幾個理由:
(一)違反我國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根據這一規定得知,轉讓的房產必須是依法登記且具有完整權屬證書的。而小產權房是建立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之上,其存在注定不能取得完整產權,根本無法進行登記領取權屬證書。
(二)違反我國房地一體主義
我國《物權法》第146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著于該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該條規定的主要是指國有建設用地流轉原則,它表明房地產所有權轉讓之時,房產之上的土地所有權也隨房一起轉讓,該原則的實行,避免了我國房產交易市場出現混亂局面,維護了房產市場的穩定。對于這一原則對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買賣同樣適用。而小產權房恰恰違反了這一原則,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故小產權房流轉中城鎮居民根本無法取得土地的所有權,使得房地分離,較易產生糾紛。
四、小產權房向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轉讓的合同效力
針對這一情形,實踐中多數判定為合同無效,但筆者認為合同應認定為有效,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一)基于公平正義原則
國家將一部分土地劃分歸為集體所有,是為了保障農民最基本的生存及生活居住權,體現了國家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傾向。但與此同時,這也恰恰是限制了農民應享有的同城鎮居民一樣的權利,“農民與城鎮居民”,對稱謂及身份的區別本身就是違反公平的體現,為了農民的身份,他們無法享受房屋及土地所帶來的升值利益,他們與國家一樣擁有土地,但無法同國家一樣買賣土地,獲取收益,從另一層面上講他們不是被保護著,而是被禁錮在了這片土地上。
(二)維護農民合法收益權
基于我國現有規定及我國國情,允許小產權房在市場隨意流轉勢必將造成我國房產市場的混亂,引發各方利益矛盾沖突。但完全限制小產權房的流轉則是對公平原則的違反,農民對土地可以占有、使用,因無處分權而無法像城鎮居民一樣獲得房屋升值所帶來的利益,在目前我國現實情況之下雖不能立即實現同城市房地產一樣的大市場,但筆者認為可以嘗試在各集體經濟組織之間開拓一個獨立的小市場,允許各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房屋進行自由流轉,使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能收獲房產所帶來的利益。
五、房屋合同無效后的利益平衡
由于小產權房的交易不在少數,其中涉及多方之間的利益,易引發多種矛盾。因此,在解決小產權房的問題中,平衡好各方之間的利益則顯得尤為重要。
(一)責任比例的確定
實踐中多數情況下是因房價的不斷增長使得賣方反悔而向法院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小產權房交易之時必然是雙方合意的結果,但賣方因利益驅使,違反當初協議,這是對誠實信用原則的違背,但是否能因賣方對誠實信用的違背而判定賣方承擔主要責任呢?筆者認為這是不妥的。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簽訂之時,雙方都明知這一行為在我國存在違法情況,即都存在過錯,雙方過錯大小應相同,不能因為房價的大幅增長而讓賣方承擔更重的過錯責任,因此,筆者認為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雙方仍是承擔相同的過錯責任。
(二)實際操作
既然雙方是同等責任,合同無效后,首先考慮的應是恢復原狀,即房款返還,房屋歸還。如果買房人使用房屋期間對房屋進行了修葺或裝修等,可以按照添附的原理處理,賣房人取得利益,應補償買房人因此支付的費用。當然,若買房人在居住期間對房屋造成一定的損害,也應對賣方遭受的損失進行賠償。對于房價的上漲,在房屋合同簽訂之時是雙方都不可預見的,房價是市場經濟作用的結果,雙方對此均無需承擔過錯責任。因此,合同無效引起的房屋返還,其中的房屋升值利益應當然的歸房屋所有人所有,即賣方所有。作為房屋的買方,明知小產權房先天不足而選擇購買,承擔房屋返還的風險應是其可以預見到的,當然,其因買房失去的一部分存款利息筆者認為是可以向賣方主張承擔的。
房屋買賣合同 篇4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為確保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現就房屋買賣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自愿將位于房屋一套出售給乙方,其中住宅建筑面積平方米。
二、甲乙雙方約定以上房屋出售價格為人民幣 萬元整,乙方一次性付清。
三、甲乙雙方約定乙方交付房款同時甲方必須將現有的'一切購房及配套手續一交并給乙方,乙方保證在入住后所發生的物業費、水電費、閉路電視使用費、網費、房屋修繕費等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四、乙方辦理過戶手續時,甲方協助辦理。所需過戶費用及相關的一切費用由乙方全部承擔。
五、本協議甲乙雙方自愿達成,簽定后不得后悔。
六、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簽字后生效,雙方協商再補充內容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印):
乙方(簽印):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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