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集錦10篇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系。那么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買賣合同10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買賣合同 篇1
供方:鄧州市明泰塑膠玩具工藝有限公司 合同編號:DZ20xxXXXX 需方:江西省XXXX 簽訂地點:廣東省深圳
簽訂時間:20xx年6月02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經雙方共同協商簽訂本合同,以茲共同信守。
一、產品名稱、商標、型號、廠家、數量、金額、供貨時間
二、交貨時間:20xx年8月31日前,由于交貨時間原因產生港雜費等費用由供方承擔。
三、質量要求、技術標準、供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按國際標準,如因質量等問題引起的外商索賠由供方負責及承擔全部損失,以外商出具的索賠書為準。
四、包裝要求:內外包裝必須適合陸運和海運,如因包裝引起的`貨物破損致使外商索賠,供方賠償需方全部實際損失。
五、運輸方式及費用負擔:由供方運送至需方指定港口,費用由供方承擔. 六、驗收標準、方法:按國際標準,由需方抽驗貨。
七、結算方式及期限:需方在結匯后憑供方增值稅發票90天內付款 八、違約責任:按合同法處理。
九、如需提供擔保,另立合同擔保書,作為本合同附件:無。
十、解決合同糾紛的確方式:本合同如有異議,由雙方共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簽訂地法院提出上訴。
十一、其他約定事項:本合同依法簽訂,雙方必須全面履行,任何一方都不得私自變更或解除,因故需要變更或解除時,應雙方協商一致,依法另立協議。以上條款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十二、本合同一式兩份,供需雙方各執一份。
供 方 需 方
單 位: 鄧州市明泰塑膠玩具工藝有限公司 單 位: 江西省天琪進出口有限公司 地 址:鄧州 地 址: 撫州市臨川XXX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電 話:XXX 電 話:XXX
開戶銀行:XX
買賣合同 篇2
賣 方(甲方)
買 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品種、數量、價款(可另附表)
品種
性別
數量(頭)
規 格(公斤/頭)
單 價(元/公斤)
單 價(元/頭)
金 額(元)
供 種
期 限
備注:甲乙雙方按實際情況選擇計量單位。
第二條 質量標準
(一)
。ǘ
第三條 支付方式
貨款的支付按下列第 項執行:
。ㄒ唬┘磿r結清。
(二)合同簽訂后,乙方支付甲方定金 元,乙方每批提貨時須付訖所提該批種豬的金額,定金抵作貨款或返還。
。ㄈ┢渌绞 。
第四條 交貨方式、地點及費用,按下列第 項執行:
(一)甲方將種豬送到 ,運輸費用由 方承擔。
(二)乙方到 提貨,運輸費用由 方承擔。
第五條 違約責任
。ㄒ唬┘追窖舆t供種的,每延遲一日,應支付乙方 元的違約金。
(二)乙方逾期提貨的,每延遲一日,應支付甲方 元的違約金。
(三)乙方逾期支付貨款的,每延遲一日,應支付甲方 元的違約金。
。ㄋ模┢渌`約責任 。
第六條 其他約定
第七條 爭議解決
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通過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或選擇下列第 項方式解決:
1、由 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蓋 ) 乙 方(蓋章)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郵 編 郵 編
簽約地點: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3
出售人(甲方):
身份證號或組織機構代碼證號:聯系地址:代理人:身份證號:聯系地址:
買受人(乙方):
身份證號或組織機構代碼證號:聯系地址:代理人:身份證號:聯系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房屋登記辦法》、《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等法律、規章的規定,經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就該存量房買賣的有關事項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房產基本情況
1、甲方房產(下稱該房產)座落于,建筑面積:平方米,房屋用途為,《房屋所有權證》號為,(若上述表述與房屋登記簿不符,則以房屋登記簿記載內容為準)。
第二條甲方對該房產現狀的聲明
甲方(及產權共有人)保證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和債務糾紛,若發生概由甲方負責清理,并承擔民事訴訟責任,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負責賠償。甲方應向乙方如實說明該房屋的下列情況:
1、抵押情況(以選擇條款為準):
(1)未設定抵押;
(2)向抵押,借款元。抵押權人已書面同意抵押人出售抵押物,所得款項用于歸還借款。
2、出租情況(以選擇條款為準):
(1)未出租
(2)出租給,租賃期限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承租人已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
3、甲方就出售房屋的質量,附屬設施、室內裝飾和使用情況說明如下:
第三條乙方對購買情況的聲明
1、乙方已親自實地看房,并對該房產的現狀及疑慮詢問過甲方,在明確甲方所告知的事項后自愿簽訂本合同。乙方已親自審查過該房產產權相關權屬信息資料,了解產權相關信息,愿意購買該房產。
2、乙方保證所提供的相關資料完整、真實、合法、有效,否則由此產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擔。
第四條房產成交價
甲乙雙方商定上述房產成交價為人民幣(大寫):(¥:)(包括□、不包括□)該房產的附屬設施、設備等物品(物品內容可另立清單附件)。
第五條交易定金
為了表示乙方向甲方購房的誠意及保證購房合同的正常履行,乙方須于年月日時向甲方交納元的購房定金,合同生效后,定金[沖抵房款]、[返還乙方]。
第六條房款交付該房屋買賣價款為元。乙方按下列第種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七條房屋的交付
甲、乙雙方按第款約定該房交付日期:
1、合同簽署之日起日內,甲方向乙方交付該房;
2、甲方在收到乙方全部房價款之日起日內,甲方向乙方交付該房。
3、甲方在約定的時間內通知乙方進行驗收交割。乙方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日內對房屋及其裝飾、設備情況進行查驗。查驗后,雙方簽訂房屋交接書,甲方將房屋交付乙方。
第八條有關稅費
在辦理房地產交易、登記手續時,國家規定的有關稅、費按第款約定承擔:
1、各自承擔國家規定應繳納的'稅、費;
2、所有稅、費由甲方承擔;
3、所有稅、費由乙方承擔。在房屋權利轉移前,未支付的物業管理費、水、電、燃氣、通訊、有線電視等費用,按第款約定支付:
1、全部由甲方支付;
2、全部由乙方支付;
第九條有關房屋權屬轉移登記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乙方向黃山市房地產市場產權管理處申請辦理房地產交易與房地產權屬登記手續。在辦理上述手續時,甲方須積極給予配合。若因甲方故意拖延或不及時提供相關材料,造成乙方損失,甲方負責賠償。
第十條違約責任
1、乙方中途悔約,乙方不得向甲方索還定金。甲方中途悔約,甲方應在悔約之日起日將定金退還乙方,另付給乙方相當于定金數額的違約金。
2、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購房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屋,每逾期一日,由違約方向對方給付相當于上述房屋價款千分之的滯納金。
第十一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種方式解決:
1、提交黃山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合同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項,甲乙雙方可另行議定,其補充協議書經雙方簽章后,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合同數量及持有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份,黃山市房地產市場產權管理處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共有權人(簽章):
身份證號: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簽章):法定代表人(簽章):
地址:地址: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簽章):委托代理人(簽章):
年月日年月日
買賣合同 篇4
第一種處理方式是:在雙方的買賣合同中附合同生效的條件,即約定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在賣方的二手房房屋所有權證辦理完畢。
并解除抵押后具備上市交易條件后雙方的買賣合同生效。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這種處理辦法實際上雙方的合同并未生效,不是無效合同,待條件成就時合同生效,生效后即具備了過戶條件,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雙方可順利交易。但筆者有一事不明,就是在買賣合同生效之前,雙方實際履行了合同的部分內容,如買方付了一部分二手房房屋款或賣方交付了二手房房屋,但在生效前一方反悔了,雙方實際履行的.合同如何處理,筆者仔細研讀了《合同法》及其它的法律法規,未發現在法律上如何處理未生效前即悔約的問題,請各位同仁指教,如何處理這個問題。
第二種處理方式:雙方先不簽訂買賣合同,雙方先簽署購買二手房房屋的意向協議書,說明待二手房房屋辦理完畢產權證具備過戶條件后雙方再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
第三種處理方式:是轉讓賣方原二手房房屋買賣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即賣方將原與開發商簽訂的二手房房屋買賣合同當中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給買方,賣方將轉讓情況通知開發商,并辦理轉讓的批準、登記手續,具體是到二手房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手續,這樣雙方的行為就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第八十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第八十七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第八十八條: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這樣處理二手房買賣合同無效使雙方的轉讓行為完全合法有效,但存在一個事實上的難題,即法律法規規定雙方的轉讓行為需辦理批準登記手續,這就涉及到第三方,即開發商是否同意配合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實踐當中的做法改變預售登記或產權登記必須開發商配合,否則無法完成變更。
對于貸款的賣方來說,未還清貸款之前銀行要同意轉讓才可以,因為銀行要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損,在銀行與賣方簽訂借貸合同時,賣方向銀行簽署了一系列文件或協議,包括銀行在某些情況下是可以處理抵押房產的,如二手房房屋的權利義務人變了,銀行的抵押權無法實現,銀行不會同意轉讓,因此這種轉讓還可能涉及到第四方,這樣轉讓的難度加大,事實上這種轉讓的操作方式完全合法,但成交的非常少。
上文為您提供了二手房買賣合同無效后的三種處理方式。在您遇到二手房買賣合同無效后,具體采用哪一種辦法處理,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處理。對于購房者在二手房買賣合同無效后,需要積極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畢竟買房是大事,如果遇到相關問題,還是建議委托律師解決。若是你還有什么不了解或是想要了解的地方,歡迎咨詢網站的在線專業律師,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買賣合同 篇5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就乙方向甲方購買電腦的事宜進行協商,現就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簽訂本合同。
一、合同標的及價款
乙方向甲方購買下列微型計算機商品,具體情況如下:
1、筆記本計算機品牌型號:________________,單價_____________元,數量_____________臺,小計_____________元。
2、臺式計算機品牌型號:__________________,單價_____________元,數量_____________臺,小計_____________元。
以上所選商品的總價款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元,即(小寫)__________________元。
二、支付方式
雙方約定采用下列第()方式付款:
1、即時結清貨款:合同標的交付時,以現金信用卡支付。
2、分期支付貨款:合同訂立時,首付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元,以現金信用卡支付。
三、商品驗收與交付
1、驗收方式:甲乙雙方共同驗收。
甲方向乙方說明商品的配置,核對商品品牌、型號和編號,包括附件和贈品,通電調試,保證商品能運行預裝的系統軟件,符合使用說明書中的'配置和產品質量狀況,經乙方確認后,驗收完畢。
2、交付方式
(1)乙方自提,提貨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2)送貨上門,送貨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送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運費由買方承擔。
四、商品售后服務
甲方按照《微型計算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中銷售者的義務向乙方提供質量保證和售后服務;隨機附帶的保修服務標準若高于《微型計算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按照該標準執行。
五、甲方承諾
1、所售商品質量符合國家質量標準或行業標準,符合國家有關的強制性認證規定,技術性能指標與說明書相吻合,商品為首次使用。
2、商品包裝符合國家質量標準或行業標準,符合品牌廠商在說明書中規定的包裝標準。實物與原包裝內的配置清單相符。
六、乙方須知
1、開票后15天內,應保留商品的原包裝和充填物;在質量保證期內,應妥善保存商品的發票、配置清單和三包憑證。
2、品牌產品經過嚴格的兼容性測試。不應隨意改變配置及任意擴充功能。
七、特別約定
在接受硬件維護前,乙方應自行備份保存在硬盤中的數據資料。因硬件維修而造成的數據丟失,責任由乙方承擔。
甲方特別承諾:在服務過程中,未經乙方允許,不得復制或泄露硬盤中的信息;商品更換回收后,對原硬盤不進行數據恢復。
八、違約責任
1、若乙方采用分期支付貨款方式的:
甲方未按約定時間交貨,每日按合同總價的___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甲方逾期_________日未交貨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返還乙方全部已付款項,并賠償乙方所受損失。
2、乙方無故拒收商品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賠償甲方所受損失。
九、爭議解決
1、合同履行中若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向有關行業組織及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申請調解。
2、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雙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十、附則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后生效,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
企業(個體工商戶)注冊號:
聯系電話:
銷售地址:
合同履行地:
簽約時間: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
聯系電話:
地址:
合同履行地:
簽約時間: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買賣合同 篇6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 電話 身份證號:
現住址: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 電話 身份證號:
現住址: 見證方: 電話 身份證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房屋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乙方購買甲方坐落于 私有樓房住宅一處,建筑面積為平方米(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產權證號為朝私號土地使用證號
為:,使用面積為平方米,使用年限年 月日至年 月 日止。
第二條此房屋實際售價 元整(¥元)。此售價包含公共維修基金及室內所有固定裝修、固定配套設備。
第三條甲方應在簽署本合同時,向乙方提供以下證件及復印件:
1、身份證、戶口薄;
2、房屋所有權證和其他有關證件;
3、房屋共有人同意或委托出賣的證明;
4、辦理房屋買賣及過戶手續應出具的其他文件。
第四條甲方應保證欲出售的房屋不屬于下列情形之一:
1、無合法證件的房屋(包括違法建設的房屋);
2、有產權爭議的房屋;
3、經批準用或劃撥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
4、經人民法院裁定限制產權轉移或經市批準代管房屋;
5、市規定其他不得出賣的房屋。
第五條乙方應在簽署本合同時,向甲方提供以下文件及復印件:
1、身份證、戶口簿;
2、辦理房屋買賣及過戶手續應出具的'其他文件。
3、如有特殊情況發生,甲方子女必須無條件協助乙方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第六條上述房屋在甲方實際交付乙方之日前所發生的費用(取暖費、物業費、水費、電費、天然氣費、電話費等)由乙方負責。
第七條 稅費分擔
甲、乙雙方按照國家房地產交易部門的規定繳納各項稅費。
第八條定金
在年 月日見證人代甲方向乙方收取房屋定金人民幣元作為房款的一部分。
第九條付款方式;
首付款:乙方提交材料時將首付款元人民幣支付給甲方
余款:在簽訂本合同一月之內付清(留有三千元作為甲方協助乙方辦理房產證的保證金)。
注:過戶完成后所有余款乙方向甲方全部結清。
第十條違約責任
如乙方違約則定金不予退還,扣除見證人代理費后將余款退還甲方;
如甲方違約則見證人扣除代理費后將余款退還乙方,同時甲方向乙方交付人民幣元違約金。
第十一條交房日期: 年月日。第十二條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及補充協議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本合同連同附件共三頁,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見證人執一份。
第十五條此合同與出售委托合同、承購委托合同及房屋買賣合同同時起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本合同自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出賣人(簽章):買受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簽章): 【委托代理人】(簽章):
簽訂時間:_____年___月___日 簽訂時間:_ 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簽訂地點:
買賣合同 篇7
出售方:(以下簡稱“甲方”) 收購方:(以下簡稱“乙方”)
鑒于甲方在生產/經營中產生廢舊物品(以下簡稱“廢品”),乙方有意收購該等物品,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廢舊物品出售與收購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本合同。
一、 標的
二、 提貨
1、乙方上門提貨,乙方應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時之內或者甲方指定的時間自行組織車輛到甲方指定的廢品倉庫提貨。
2、乙方提貨時,由甲、乙雙方共同對廢品進行計量:
2.1 按件計量物品:由雙方共同點數,雙方確認無誤后,由乙方在甲方出具的《廢品處理出庫單》上簽字或蓋章確認;
2.2 按重量計量物品:在甲方監管下,乙方裝車后到甲方地磅房雙方共同過磅,確認數量后,由乙方在甲方出具的《廢品處理出庫單》上簽字或蓋章確認。
3、乙方自行負責廢品的裝卸、運輸和安全,所需費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擔,裝卸、運輸途中廢品的毀損、滅失風險由乙方承擔:
3.1 甲方不負責廢品的包裝。必要時,乙方可在裝運前對廢品進行適當包裝以滿足裝運需求。因未進行包裝或包裝不當造成環境污染、廢品損毀、滅失或給任何一方或第三方造成損失、損害的,乙方承擔相關責任;
3.2 乙方裝運廢品時,不得違反甲方廠區管理規定及作業要求,不得裝運本合同 約定標的以外的物品。
4、廢品計量完畢,乙方繳納廢品收購款后,憑甲方開具的《廢品處理出庫單》將廢品運出廠,出廠時應接受甲方門衛的檢查。
5、乙方上門提貨人員限于乙方營業執照上的負責人或乙方書面授權的員工,乙方如需變更授權人員,應提前【15】天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授權書應加蓋乙方公章,否則甲方有權拒絕乙方提貨。
三、 結算
乙方應在提貨之前預付廢品收購款至甲方指定賬號,每次乙方上門提貨,雙方對廢品計量無誤后,以書面形式確認廢品收購款金額,否則,乙方不得將廢品運出廠。
如乙方以現金交付廢品收購款,應在確認廢品數量后,將廢品收購款交至甲方財務單位并取得加蓋公章的收據,否則,不得將廢品運出廠。
四、 廢舊品處理
1、甲方根據本合同出售給乙方的廢品均為已經使用過的廢棄物品,甲方不保證所銷售的廢品是可用的,不對其安全、質量或技術性能負責,無論乙方將廢品用于何種目的,甲方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2、如廢品上有包括商標、專利、圖片、甲方企業名稱等一切與甲方及其關聯企業有關的標識,乙方不得擅自使用或直接轉讓給第三人,轉讓前應確保該等標識已經銷毀去除,確保廢品在外觀上不能被辨認為甲方產品。
3、乙方應以安全合法的方式處置甲方所銷售的廢品,乙方應承擔在廢品再生利用過程中產生的一切責任。乙方將廢品加工后再出售的,引起的一切問題與甲方無關,由乙方自行承擔相關責任及賠償給第三方造成的損失:
3.1 如甲方出售的廢品是食品類,乙方不得將廢品加工后以食品方式進行銷售;
3.2 甲方出售的廢品是食品類乙方加工后以非食品形式出售的,乙方應確保出售前已去除該廢品上的包括商標、專利、圖片、甲方企業名稱等一切與甲方及其關聯企業有關的標識并經碾磨等特定程序;
3.3 甲方出售的廢品是非食品類的,乙方應在轉讓廢品前去除該廢品上的包括商 標、專利、圖片、甲方企業名稱等一切與甲方及其關聯企業有關的標識。
4、甲方有權派專人自廢品出廠時起對乙方銷毀處理廢品的過程進行全程監督,乙方應予以配合。乙方如發現甲方所派監督人員有違反合同約定或甲方規定流程的行為,應及時向甲方舉報。
五、 履約保證金
1、 乙方應于本合同簽訂之前或簽訂后【3】天內,繳納給甲方履約保證金【 】萬元。
2、 乙方逾期繳納履約保證金的,每逾期1日,應按履約保證金金額之【1】%支付甲方違約金,逾期超過【5】日,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乙方應按履約保證金金額之雙倍支付違約金給甲方。
六、 保證條款
1、乙方保證具備履行本合同應有的行政許可及相應處理能力,并保證在甲方工廠裝運廢品時,遵守安全作業規則及要求,做好安全措施,乙方人員作業過程中造成任何財物損壞或乙方指派的工作人員在甲方廠區內發生人身傷亡的,由乙方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及賠償責任。
2、乙方在甲方工廠作業時,必須遵守甲方管理制度,服從甲方的安排和協調,不得損壞甲方財物,不得影響甲方正常生產經營并保持廢品倉庫和廠區的清潔,如因乙方原因發生安全事故導致甲方損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3、除甲方事先書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轉讓或部分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4、乙方對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知悉之甲方及其關聯公司商業機密承擔保密責任,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第三人公開。
5、乙方保證不得以包括但不限于將未去除甲方標識的廢品直接轉讓的任何方式侵犯甲方及其關聯企業知識產權。
6、乙方保證在本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不得有包括但不限于掛靠、借用/冒用其他公司營業證照等任何弄虛作假行為。
七、 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約定按時到甲方工廠提取廢品的,每逾期1日,應按該批廢品價值的【0.5】%支付違約金給甲方,逾期超過【3】日或合同期內逾期超過【】次的,乙方應按履約保證金之雙倍支付違約金給甲方,且甲方有權解除本合
同。
2、乙方提取廢品時將其他物品帶出甲方工廠的,按所帶物品的雙倍價值賠償甲方,并應按履約保證金金額之雙倍支付違約金給甲方,且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3、乙方裝運廢品時,混裝兩種以上廢品的,統一按價高的廢品結算廢品收購款,乙方應按履約保證金金額之雙倍支付違約金給甲方,且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4、乙方未及時舉報甲方工作人員違規行為的,應按履約保證金金額之雙倍支付違約金給甲方,且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5、乙方侵犯甲方及其關聯公司知識產權或違反保密承諾的,甲方有權沒收乙方履約保證金要求乙方支付人民幣【100】萬元作為違約金,并有權解除本合同。
6、未經甲方同意,乙方將本合同權利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按履約保證金金額之雙倍支付違約金給甲方,且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7、因乙方違約造成本合同解除的,甲方有權將廢品出售給第三方,乙方除承擔支付違約金責任外,還應負責賠償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出售給第三方的價格低于本合同約定價格的差價損失。
8、乙方違約情形已構成行政或刑事違法的,承擔違約責任不免除其行政、刑事責任。
八、 合同期限
1、 本合同有效期限:
【 】年【】月【】日起至【 】年【】月【 】日。
2、 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有權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提前終止本合同,提前
【30】天通知乙方即可,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或補償責任。
九、 禁止商業賄賂
1、 為保證廉潔公平的交易秩序,甲方對于員工及所有合作商均有反商業賄賂
之要求,并為此投入大量精力建立反商業賄賂機制。乙方承諾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甲方及其關聯公司的人員及其親屬或其他與本合同項目相關聯人員直接或間接地接受了任何利益或好處(包括但不限于餐飲宴請、娛樂活動、旅游或任何形式的饋贈),或上述人員向乙方提出任何形式的類似要求而乙方照辦的,一經發現,將被視為乙方的商業賄賂行為,并將被認為已經對 甲方及甲方管理制度構成實質性的損害。基于上述實質性違約行為,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人民幣【1000】萬元作為有形、無形之損害賠償。甲方還有權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賠償甲方因乙方上述商業賄賂之行為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2、 乙方員工或其他甲方有理由認為系為圖利乙方之第三人的此類行為均視作 乙方行為。
十、 爭議處理
1、 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2、 本合同簽訂后,甲乙雙方均應信守執行,積極照辦。未盡事宜應本著依照 合同精神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一方均有權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 附則
1、 后附《廢品招標會說明》為本合同一部分。
2、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約定。
3、 除非另有約定,甲方未行使或延遲行使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權力或特權并不構成對這些權利、權力或特權的放棄,而單一或部分行使這些權利、權力或特權并不排斥對任何其它權利、權力或特權的行使。
4、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執【叁】份,乙方執【壹】份,本合同自雙方 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人工填寫的內容不得涂改或添加,如有涂改或添加,該涂改或添加無效,但合同雙方認可或均蓋章確認的除外。雙方持有的合同文本填寫的內容如有不一致的,以甲方持有的文本為準。
5、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簽訂于 。
6、 其他約定:
簽署雙方:
甲 方: 乙 方:
簽約代表:簽約代表:
買賣合同 篇8
合同編號:
出賣人:簽定地點:
買受人簽定時間: 年 月 日
第一條:標的、數量、價款及交(提)貨時間 化肥名稱商標或品牌規格生產
廠家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交(提)貨時間及數量合 計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
。ㄗⅲ嚎崭袢绮粔蛴茫梢粤斫樱
第二條 質量標準:
第三條 出賣人對質量負責的期限
第四條 包裝標準
第五條 合理損耗標準及計算方法
第六條 化肥的所有權自 時起轉移,但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義務的,化肥屬于 所有。
第七條 交(提)貨方式、地點:
第八條 運輸方式和到達站(港)及費用負擔:
第九條 檢驗標準、方法、地點及期限:
第十條 結算方式、時間及地點:
第十一條 本合同解除的.條件: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 擔保方式(也可另立合同):
第十四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ㄒ唬┨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本合同自 起生效。
第十六條 其他約定事項:
出 賣 人
出賣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ㄕ禄蚝炞郑
居民身份證號碼:
委托代理人: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賬號:
郵政編碼:
買 受 人
買受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ㄕ禄蚝炞郑
居民身份證號碼:
委托代理人: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賬號:
郵政編碼:
簽(公)證意見:
簽(公)證機關(章)
經辦人:
年 月 日
。厶崾荆夯式涗N企業應具有相應的主體資格]
監制部門: 印制部門:
買賣合同 篇9
內容提要:對無產權證房屋買賣合同不應直接認定為無效,而應適用我國合同法關于合同有效的規定或者第51條關于無權處分的規定。合同因解除條件成就而歸于消滅時,已付房價款的返還、裝修房屋所形成價值的返還屬于不當得利返還。于此場合,不得適用過失相抵規 則,除非守約方對此類返還選擇了違約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基礎。這些返還與違約方應承擔的違約損害賠償并行不悖。
關鍵詞:無產權證房屋買賣 無權處分 解除條件 不當得利
一、案件事實概要
后來乙成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對B號房屋所享有的權利被讓與給A公司,成為A公司財產的一部分。但A公司直至20xx年3月都未能按《售房合同書》給丙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表面原因是A公司一直未取得B號房屋的所有權,深層原因是甲違反了她與A公司之間的《賣房協議》,私自將B號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領走,并不配合A公司將B號房屋所有權過戶,致使A公司難以將B號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于丙的名下。原告丙認為,兩被告A公司和甲的行為違反了合同,嚴重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故此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立即給其辦理房產過戶手續;A公司承擔本案律師費以及本案訴訟費。
一審民事判決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強制性規定簽訂的合同無效。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原告丙與被告A公司在簽訂售房合同書時,被告A公司未依法登記領取所售房屋權屬證書,且至今被告A公司仍未取得該房屋權屬證書,丙明知A公司非產權人,所購房屋未取得權屬證書,仍然與A公司簽訂售房合同書,故雙方簽訂的售房合同書無效,對此,A公司與丙均有過錯。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原告要求按售房合同書,被告賠償其律師費之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丙應將所購房屋返還A公司,A公司亦應將所得房款返還丙。對丙因此遭受的經濟損失,本案不宜一并處理,丙可另行起訴。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第56條、第5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之規定,判決原告丙與被告A公司簽訂的售房合同書無效,原告丙將系爭住房騰空交予被告A公司,被告A公司返’還原告丙購房款。駁回原告丙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民事判決所持的基本立場是,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否則,合同無效。
二、評釋
。ㄒ唬╆P于系爭合同的定性
1。關于《賣房協議》的定性2。關于《售房合同書》的定性
把第二份買賣房屋的合同—《售房合同書》—定性為出賣他人之物的合同,有以下根據:第一,該合同明確約定A公司將原房主甲的B號房屋賣給丙;第二,合同簽訂當時,B號房屋的所有權確實登記在他人的名下,并且,登記名義人與A公司、丙均無債權債務關系,B號房屋的所有權與A公司、丙的權利之間的關系過分遠隔,按照債的相對性原則,A公司、丙對登記名義人沒有直接的請求權。這是第二份房屋買賣合同不同于第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的重要之點,所以,筆者把它定性為出賣他人之物的合同。賦予《賣房協議》中的出賣人甲否認《售房合同書》的權利,擴而廣之,賦予連環合同中的前手否認后手所訂另一買賣合同的權利,其弊端是多方面的。其一,會使被告之一的甲這個惡意之人,擴而廣之,會使惡意不履行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義務的前手,非但未受到懲罰,反而獲得了較大利益,誠為是非顛倒。其二,意味著連環合同沒有法律保障,隨時可能出現多米諾骨牌效應,即,第一個出賣人毀約,拒不將其買賣物的所有權移轉給第二個出賣人,同時不追認第二份買賣合同,其后的買賣合同都因而失去效力。這就破壞了正常的交易,談何交易安全?其三,這不但使原告丙處于受制于惡意之人的極為不利的境地,而且也違反了買賣合同關于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的本質(合同法第130條),縱容了拒不履行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義務的惡意出賣人,還誤將出賣人(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的)義務轉換成了抗辯權、形成權,違反了民事權利義務的配置規則。其實,在有體物場合,所有物與其所有權常常是可以替代的,〔2〕因而,甲對B號房屋的所有權可以說是其與A公司之間《賣房協議》的標的物,處于A公司的債權效力的射程內,該所有權對抗不了A公司的債權。換言之,甲只有依約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義務,沒有據此影響合同效力的權利。一言以蔽之,系爭合同的效力不得取決于甲這個登記名義人是否追認。
(二)關于系爭合同的效力
1。法律的適用:特別法優先于普通法?新法優先于舊法? 系爭合同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還是適用合同法?抑或適用或類推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為法釋【1999」19號)、《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為法釋【20xx」7號)?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專門規定了房地產轉讓(第36一45條),包括房屋買賣。合同法規定了買賣合同(第150一166條),適用于各種買賣合同,包括房屋買賣合同。專就房屋買賣來講,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6條至第45條的規范為特別法,合同法屬于普通法。依據特別法優先于普通法的規則,系爭案件應當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并且是其第37條第6項的規定。
但須看到,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只是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而未正面規定轉讓了無產權證的合同無效。違反該項規定的結果,至少有兩種可能:合同未生效,或者合同無效。究竟如何解釋,頗費思量:一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規定的立法目的如何,不易查考;二是許多人都認為,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規定的所謂“不得轉讓”,屬于禁止性規范,不得違反。從該法制定當時的背景推斷,轉讓“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可能就是無效。時至今日,仍有相當的人如此理解?墒,將系爭合同適用于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規定,判決無效,這如何與合同法、法釋【1999】19號、法釋【20xx】7號的規定相協調?
眾所周知,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相比,合同法的立法指導思想已經發生了重大轉變,不再是像經濟合同法那樣,動輒令合同無效,而是奉行鼓勵交易原則,盡量承認合同的效力,即使是出賣他人之物,也不再是硬性地令合同無效,而是由出賣人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第150條),或者是合同效力待定(第51條),甚至是合同有效下的一般違約責任(第107條等)。法釋【1999】19號第4條的規定,法釋【20xx】7號第18條、第19條的規定都表明了這一點。尤其是法釋【20xx】7號第19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的,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以及第18條第1款規定:“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边@兩條都明確地告訴我們: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時,盡管該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合同也有效。當然,這些規定的適用領域限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作為出賣人、標的物為尚未建成的或已竣工的新建商品房的買賣合同(法釋「20xx」7號第1條),對于諸如系爭合同等類型的合同,最多是類推適用。
上述立場及觀點的轉變,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實務上,都是符合發展趨勢的。如果這個結論是正確的話,那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規定便已經不合時宜。
在這種背景下,貫徹特別法優先于普通法,對系爭案件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而非合同法及有關司法解釋,顯然是不適當的。按照注釋民法學關于適用法律解決糾紛宜妥當的要求,對于系爭案件,應當適用合同法及法釋【1999】19號的有關規定,而非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應當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8條和第19條的規定,而非固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思想。如何達到這一目的,比較理想的路徑是,按照新法優先于舊法的規則,對于系爭案件,不再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這部“舊法”,而適用合同法、法釋【1999」19號的有關規定這些“新法”,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8條和第19條的規定。依據這些“新法”認定系爭合同有效,從而,出賣人因其在約定的期限屆滿時未能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而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承擔此類責任,同時享有合同解除權。
2。系爭合同效力的認定:違反強制性規范?
確定適用合同法解決系爭案件,只是澄清了問題的一部分,仍然存在著這樣的疑問:對于系爭合同,是適用合同法第52條關于無效的規定,還是合同法第51條關于無權處分的規定,抑或合同法關于合同有效的規定?
一審民事判決書沒有適用合同法第51條和關于合同有效的規定,而是適用了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確認系爭合同無效。該第52條計有5項規定,究竟適用的是哪一項?一審民事判決書并未言明,不符合請求權基礎理論的要求,需要探究清楚。
基于系爭案件的案情,按照一審民事判決書關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強制性規定簽訂的合同無效”的判決理由,檢索合同法第52條關于無效的規定,只有其中的第5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才符合一審民事判決書的真意。
接下來的問題是,結合系爭合同,合同法第52條第5項所謂的“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所指應為何者?是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規定,還是指合同法中的相應規定?在筆者看來,回答都應是否定的。其理由在于,第一,如同上文分析的那樣,系爭案件不應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這就排除了該法第37條第6項作為一審判決所指“強制性規定”的妥當性,換言之,一審判決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這個“強制性規定”作為認定系爭合同無效的根據,是不適當的。第二,合同法總則中,作為認定系爭合同無效根據的“強制性規定”,除第52條以外,別無其他規范。在合同法分則的“買賣合同”一章中,也找不出認定系爭合同無效的“強制性規定”。就是說,在不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前提下,一審民事判決書認定系爭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只有合同法第52條第5項關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的規定,別無其他?墒,將該條項適用于個案,必須結合另外的具體的“強制性規定”才可判斷出系爭合同是否違反了“強制性規定”,進而認定系爭合同無效與否,在找不出系爭合同違反了另外的具體的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不得單純地援引合同法第52條第5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來認定系爭合同無效。
一言以蔽之,一審判決將合同法第52條適用于系爭案件,的確不當。
3。系爭合同效力的認定:效力待定?合同有效?
以上討論雖然得出了系爭案件不應適用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的結論,但是仍然未解決這樣的'問題:系爭案件是適用合同法第51條關于無權處分的規定,還是合同法有關合同有效的規定,甚至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9條或第18條的規定?解決這個問題,可有如下方案:其一,適用合同法第51條的規定。其二,合同法第150條系關于買賣合同權利瑕疵擔保的規定,且處于合同法分則當中,合同法第51條的規定不僅適用于買賣合同中的無權處分,而且適用租賃等合同中的無權處分,且處于合同法總則部分,故前者為特別法,后者為普通法,前者應當優先適用。其三,合同法第51條和第巧0條競合,究竟適用哪一條,由權利人選擇。其四,適用合同法第107條等規定,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9條或第18條的規定。
采用方案一帶來的弊端,在上文關于系爭合同的定性部分中已經談到,主要表現為是非顛倒,在連環合同場合會導致多米諾骨牌效應,破壞正常的交易,誤將義務轉換成抗辯權、形成權。既然如此,解決系爭案件不應采取該方案。
方案二、三運用在某些案件中可能適當,如在買受人簽訂合同時不知作為買賣物的房屋無產權證的案件中,買受人援引合同法第150條,追究出賣人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比較合適。但在系爭案件中不能采用這兩個方案,因為系爭案件中的原告在訂立系爭合同時知曉B號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手續,至少是重大過失地不知。按照合同法第151條關于“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義務”的規定,出賣人A公司不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運用排除法,只剩下方案四了。筆者也未找到比方案四更好的方案,至少暫時對其持肯定態度。據此,認定系爭合同有效,出賣人A公司若不能辦理完畢B號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手續,便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丙享有此類請求權。從系爭案件中原告丙的訴訟請求為兩被告立即辦理房屋所有權的過戶手續觀察,可知其未采取方案一、二、三,而是選擇了系爭合同有效的方案,即方案四。
。ㄈ╆P于《售房合同書》第4條約定的定位:附解除條件?約定解除?
《售房合同書》第4條約定:A公司如不能在20xx年12月31日前將B號房屋的戶名過到丙名下,除應如數退還丙所付全部款外,還應對丙作適當經濟賠償。
該約定是屬于附解除條件,還是構成約定解除?如果屬于附解除條件,售房合同便為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按照合同法第45條第1款后段的規定,當解除條件成就時,售房合同失效,并且是自動地當然地歸于消滅。因被告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條件已經成就,那么,無需當事人通知解除合同,售房合同便自此自動地、當然地終止,被告A公司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義務隨之消滅,因而,原告丙訴請被告A公司立即給其辦理房屋所有權的過戶手續,沒有依據,應予駁回。
如果該第4條的約定構成了約定解除,則售房合同不是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不會因所謂解除條件成就而當然地、自動地終止,而是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出現時,解除權產生。即A公司在加01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原告丙自此取得解除權。丙若行使該解除權,通知被告A公司《售房合同書》作廢,那么,該合同歸于消滅;若不行使解除權,仍然請求被告A公司向其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那么,應當得到支持。
總之,《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假如構成約定解除,那么原告丙就能請求被告A公司繼續履行售房合同,進而取得B號房屋的所有權;倘若屬于附解除條件,因系爭合同已經終止,被告A公司就不再負有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義務?梢姡瑴蚀_地定性《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對解決B號房屋所有權移轉與否的問題至關重要。
就《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文義分析,它沒有表達下述意思: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時,丙“可以”或“有權”將售房合同解除。也就是說,該條的約定未給當事人任何一方保留解除權,因此不符合約定解除的要件。
《售房合同書》第4條規定,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時,A公司應如數退還丙所付的全部房款,并作適當經濟賠償。換一種表達方式就是,售房合同消滅,雙方之間恢復原狀。此約定正符合附解除條件的要求,而不符合約定解除的特征。 把《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作為附解除條件,便有如下結論:由于該條件系由雙方約定的,在它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情況下,原則上只有雙方同意,才可以將其排除。在系爭案件中,原告丙請求被告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手續,是單方面改變原來的雙方的約定,即,不讓系爭合同自動地當然地消滅,而是繼續有效。對此,被告不予認可,因此,原告丙單方面地改變雙方關于附解除條件的原有約定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排除附解除條件的效力。換言之丁原來約定的附解除條件依然有效,它不會轉換為約定解除,最終的結果是系爭合同照樣自動消滅。
正因原告丙與被告A公司之間的售房合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動消滅,所以,原告丙訴求被告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其名下,便沒有法律根據,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
(四)關于B號房屋價款返還的請求權基礎: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物的返還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系爭合同終止,原告返還其占有的B號房屋,被告A公司返還其所取得的價款,這已經得到了一審民事判決的確認,但應當弄清此筆價款返還的請求權基礎。
由于貨幣的所有權原則上與對該筆貨幣的占有相一致,所以,當原告丙將價款支付給被告A公司后,他就喪失了對該筆價款的所有權,F在,因系爭合同自20xx年12月31日屆滿時B號房屋的所有權不能移轉至丙名下而自動終止,被告A公司有義務返還該筆價款。由于原告丙對該筆價款無所有權,所以,他請求A公司返還的請求權基礎就不可能是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從當事人雙方的損益變動并予以調整的角度著眼,其應為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如此判斷乃因為這種損益變動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1。被告A公司不再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連占有也要恢復,卻擁有該房屋的部分對價,顯然獲得了利益。2。原告丙不能取得B號房屋的所有權,連占有也要喪失,卻支付了價款,存在著損失。3。這種利益和損失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4。被告A公司擁有價款沒有合法根據。在德國,是從合同終止、債權不復存在的角度說價款無原因,在中國,可以直接從A公司不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卻獲得價款沒有法律規定或約定的根據角度予以認定。
當然,假如原告丙不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而把該筆購房款作為因被告A公司不將B號房屋所有權過戶給他而造成的損失,主張違約損害賠償,返還價款的請求權基礎也可以是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筆者認為,如此尋找請求權基礎,符合違約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可予支持。不過,從原告丙訴訟請求和一審民事判決書表述的文義看,都未尋求違約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基礎。 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或者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各有利弊。主張前者,不必舉證被告A公司具有過失,不受與有過失、應當預見等規則的制約。主張后者,在原告丙的損失大于125000元價款時,可以多獲得些賠償。
。ㄎ澹⿲ο禒嶣號屋裝修問題處理的請求權基礎: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售房合同消滅,原告占有B號房屋的根據不復存在,有義務返還。于此場合,原告對B號房屋的裝修如何處理?從《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看,雙方當事人都把丙支出的裝修費作為其經濟損失看待,原告丙欠缺該項訴訟請求,一審民事判決則謂,對原告丙的該項經濟損失,本案不宜一并處理,丙可另行起訴。對此,應當如何評論?因原告丙訴求被告辦理系爭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手續,主張取得系爭房屋的所有權,是以系爭合同有效為前提的。而主張裝修B號房屋形成添附價值的返還,是在系爭合同消滅情況下的“清算”表現。可見,原告丙若同時主張上述二權,顯然不合邏輯。問題是,一審法院的主審法官欲認定系爭合同無效,依據法律和法理便會發生裝修形成價值的返還問題,可是原告丙卻無此訴求,如何處理方為妥當?有意見認為,于此場合主審法官負有釋明的義務,應當提示原告丙: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原告丙取得不了系爭房屋的所有權,宜訴求其他項目,包括裝修B號房屋形成的添附利益的返還。如果主審法官未做此類釋明,便未盡到職責!5〕這種意見值得重視。
在筆者看來,在這里應當持有如下見解:
如果被告A公司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移轉給了原告丙,那么,丙對該房屋的裝修屬于對其所有物的改良,與他人無關。但系爭合同因解除條件成就而自動失效,B號房屋的所有權不會移轉給丙,丙對B號房屋的占有沒有根據,其應當返還該房屋,這就產生了丙裝修B號房屋如何處理的問題。
從B號房屋本身的角度觀察,裝修材料與B號房屋結合在一起,不能分離,或者雖然能夠分離,但所需費用過巨,構成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丙喪失對裝修材料的動產所有權,B號房屋的所有權擴張到裝修材料上。但B號房屋的所有權人甲對此未支付相應的代價,其享有這部分利益沒有合法根據,構成不當得利,甲有義務予以返還。就是說,原告丙對其喪失的這部分利益享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從原告丙和被告A公司之間的售房合同的角度看,B號房屋所有權不能于20xx年12月31日前移轉至原告丙的名下,構成被告A公司違約。該違約行為給丙造成了購買此類房屋的機會喪失、支出裝修費等一系列損失。如此,裝修費可以作為被告A公司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雙方也是如此認識的,體現在《售房合同書》第4條中。
可見,B號系爭房屋裝修問題的處理,可有兩個請求權基礎,一個是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一個是損害賠償請求權。如果原告丙主張并實現了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他的這部分損失得到了填補,損害賠償請求權因缺少“損失”這個構成要件便不會產生。如果原告丙主張并實現了損害賠償請求權,B號房屋所有權人的利益便得而復失,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因欠缺“獲得利益”這個要件而不成立。就是說,原告丙只能選擇其中之一而主張,不得同時實現二者。
就一審訴訟的實際情況看,原告丙選擇了損害賠償請求權,有其法律及法理依據,但不是最佳的選擇。因為賠償損失在范圍上要受與有過失規則(合同法第120條及其解釋)的制約,而一審民事判決也果真如此裁量了,以原告丙也有過錯為由未裁判被告A公司承擔賠償損失責任。
假如原告丙選擇了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那么,因以另一被告甲獲得的附合利益為準予以返還,與原告丙有無過失無關,加之這不屬于賠償責任,所以就不再適用與有過失規則,即使丙有過失,也有權請求返還接近于添附在B號房屋的價值。在這樣的情況下,一審判決就不會以原告丙也有過錯為由不支持其返還不當得利的訴求。
由此可見,請求權基礎理論及其在個案中的正確運用,直接關系到權利人的利益能否得到法律保護,不單純是個學術問題,即使是從事實務工作的法律人也應當予以重視。
(六)余論
1。關于原告丙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其實,因被告A公司違約,原告丙遭受了一些損失,如喪失了與他人簽訂買賣房屋合同的機會,若再買到與B號房屋相當的房屋需要花費更多的價款,該超出部分的價款即為原告丙的損失。再如,原告丙因購買B號房屋而支出了交通費、訴訟費、誤工費等。這些損失,屬于真正的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原告丙均可請求被告賠償。其請求權基礎只有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不會是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更不會是物的返還請求權。由于違約損害賠償的范圍受到合理預見、與有過失、減輕損害等規則的限制,因此原告丙若對該項損失的造成或擴大也有過失,則要依據與有過失規則,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即被告A公司要少賠乃至不賠。
從法律人的要求講,原告丙本應援引合同法第107條、第135條等條款,請求被告A公司賠償上述損失,但原告丙未提起此項訴訟請求,喪失了良機。
2。關于原告丙的債權人代位權
從《售房合同書》第2條關于丙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向A公司交納購房首款人民幣125000元整,丙從首款交付之日起即有權裝修、人住B號房的規定分析,被告A公司自該合同簽訂之日起即有義務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如果丙能夠舉證被告A公司怠于請求甲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手續,那么,原告丙便享有了債權人的代位權,在20xx年12月31日屆滿之前,即((售房合同書》未自動終止之前,可以甲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請求甲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手續。
在系爭案件的實際訴訟過程中,原告丙將甲和A公司作為共同被告起訴,請求他們履行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移轉于原告丙的義務,這可否視為原告丙在行使債權人的代位權?筆者持否定的觀點,理由在于,其一,原告丙訴請甲履行B號系爭房屋的所有權過戶義務,未表示是在行使被告A公司對于甲的到期債權。這不符合債權人代位權的構成要件。其二,原告丙提起的是普通訴訟,沒有援引合同法第73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19號第11條至第22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向甲主張債權人的代位權。當事人不主張,即難以認定原告丙在行使債權人的代位權。其三,原告丙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的時間在20xx年3月,而系爭合同因其所附的解除條件成就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動終止,致使其向被告A公司主張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債權消滅。這樣,又欠缺債權人代位權的另一個構成要件,即使主張了債權人的代位權,也得不到主審法院的支持。
總之,原告丙因其未及時提起債權人代位權之訴,喪失了取得B號房屋所有權的一個機會。
買賣合同 篇10
甲方:
乙方:
甲方因工作需要臨時占用xxx土地,經xxx有關負責人見證,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對乙方地上附著物的補償達成如下協議:
1、占地位置:
2、數量:經甲乙雙方共同清點,確認共占用土地xx畝,(大寫:xx),地上附著xx樹xxx株,(大寫:xx),無其他地
上附著物,雙方對此均無異議。
3、補償標準:依據xxx臨時占地補償標準,甲方按每年1000元/畝的'標準付給乙方臨時占地費用,青苗補償費按每年600元/畝支付,xx樹木按xx元/株一次性補償。
4、依據以上清點數量及補償標準,xx樹補償xx元,青苗補償xx元,臨時用地補償xx元,補償費用合計xx元(大寫:xxx)。
5、雙方權利及義務
甲方應不破壞乙方村間被交道路,保證被交道正常使用,乙方不應限制甲方使用該被交道路。本合同所訂補償標準為甲方臨時占用乙方土地及地上附著物的共同補償,合同生效后,乙方不得就本合同向甲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合同履行完畢,甲方應進行復耕,達到可耕種條件。
6、本合同約定補償期限為一年,到期可以續簽合同,附著樹木為一次性補償,到期不再另行補償。
7、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執二份,乙方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8、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時間:_________
地點: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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