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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買賣合同-買賣合同
普通買賣合同_買賣合同,下面小編就為大家帶來關于普通的買賣合同,歡迎大家參考!
普通買賣合同
買賣合同是指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 支付價款的合同。普通買賣合同王要包括工礦產品買賣合同和農 副產品買賣合同兩個大類。普通買賣合同是最常見的合同。
普通買賣合同的基本內容
1產品名稱、商標品牌、品種、規格型號
產品名稱,要按產品目錄規定正確填寫,不能用習慣名稱或自己命 名。凡使用品牌、商標的產品應注明品牌或商標及生產廠家。
產品的品種是指大類產品的明細分類,同一大類產品,按其具體性能 和具體用途可分為小類。如金屬切削機床,大類可分為銑床、車床、刨床 等,根據需要還可細分為小類,如銑床,可分為龍門銑床、仿形銑床、萬 能銑床等,產品品種,反映了需方對產品的技術要求。產品的規格是同一 產品不同度量的標準,如糧食白酒是品名,45度、50度就是白酒的規格。在實際操作中,會遇到如何區別通用產品和專用產品的問題,解決的 方法是按照國家已有的規定和買賣合同當事人雙方約定來劃分,必要時可 由各有關生產主管部門認定。
2產品的技術標準(包括質量要求)
產品的技術標準,有國家標準的按國家標準執行;無國家標準而有部 頒標準的,按部頒標準執行;無國家和部頒標準的,按企業標準執行。在 合同中,必須寫明執行的標準代號、編號和標準名稱。沒有上述標準或雖 有上述標準,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買賣雙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術條 件、樣品或補充的技術要求執行。
對成套產品,合同中要明確規定附件的質量要求;實際抽樣檢驗質量 的產品,合同中應注明采用的抽樣標準或抽驗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術條 件后應封存樣品,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封存,分別保管,作檢驗的依據:
3.產品的數量和計量單位、計量方法
產品數量的計量方法,按國家或主管部門規定的計量方法執行;國家 或主管部門沒有規定的,按供需雙方商定的計量方法執行。對機電設備, 必要時應當在合同中明確規定隨主機的輔機、附件、配套的產品、易損耗 備品、配件和安裝修理工具等。對成套供應的設備,應當明確成套供應的 范圍,并提出成套供應的設備清單。
產品交貨數量的正負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減(增)量規定及計 劃方法,有關主管部門有詳細規定,在合同中應按照有關規定明確注明合 理的差額和計算方法。
4產品的包裝標準和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
產品的包裝標準是由有關部門對產品包裝的類型、規格、容量、印刷 標志以及產品的盛放、襯墊、封袋方法等統一規定的技術標準。
產品的包裝,按國家標準或專業(部)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或專 業(部)標準的,可按雙方商定的標準并在合同中具體寫明。
產品的包裝物,除國家規定由需方供應的以外,應由供方供應。可多 次使用的包裝物,應按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的包裝物回收辦法執行;有關主 管部門無規定的,由雙方商定包裝物的回收辦法并在合同中寫明。產品包裝費用也應寫明由哪方承擔。
5.產品的交貨方式、運輸方式
產品的交貨方式根據《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有關規定一般應由供 方實行送貨或代運。送貨、代運確有困難或者需方要求自提的產品,經供 需雙方商定,可以由需方自提。實行送貨制的產品按國家主管部門規定的 辦法執行。沒有規定送貨辦法的,按雙方的協|義執行。
需方如要求變更地點或接貨人,應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月份或季 度)前40天通知供方,以便供方編月度要車(船)計劃;必須由需方派
人押送的,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供需雙方對產品的運輸和裝卸,應按有 關規定與運輸部門辦理交換手續,作出記錄,雙方簽字,明確買賣雙方和 運輸部門的責任。
運輸方式一般由需方提出,供方代為辦理發運,運費由需方承擔。供 需雙方通過協商臺理選用運輸方式,運輸路線和運輸工具。總的要求是總 運費低,運速快,貨物安全到達。如果由于供方的原因,選擇了不合理的 運輸路線和運輸工具,那么由此給需方造成的損失,應由供方負責賠償。
6.產品的交(提)貨期限
送貨或代運的產品規定的交貨日期,以甲方發運產品時承運部門簽發 的戳記日期為準,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合同規定甲方自提產品的 交貨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規定通知的提貨日期為準。乙方的提貨通知中, 應給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時間,實際交貨或提貨日期早于或遲于合同規定的 日期,應視為提前或逾期交貨或提貨。
7產品的價格與貨款的結算
產品價格,屬于國家定價的,按國家定價執行;不屬于國家定價的, 或因對產品有特殊技術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價格的,按甲乙雙方的商定價 格執行。
產品交(提)貨時價格變化處理:執行國家定價的,在合同規定的交 (提)貨期內,遇國家調整價格時,按交貨時的價格執行。逾期交貨的, 遇價格上漲時,按原價執行;遇價格下降時,按新價執行。逾期提貨或逾 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新價格執行;遇價格下降時,按原價執行。 由于逾期付款而發生調整價格的差價,由甲乙雙方另行結算,不在原托收 結算金額中沖抵。執行協商定價的,按合同規定的價格執行。
產品貨款的結算: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 《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和《異地托收承付結算辦法》的規定,選擇產 品貨款、實際支付的運雜費和其他費用的結算方式、結算時間,并在合同 中注明,同時還要注明雙方的開戶(結算)銀行和賬戶名稱、賬號。
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結算的,合同中應寫明驗單付款還是驗貨付款。驗 單付款的承付期為3天,從付款單位開戶銀行發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 (承付期內法定假日順延)。驗貨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為10天,從運輸部 門向收貨單位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算起。凡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縮短或延 長驗貨期限的,應當在托收憑證上寫明,銀行從其規定。
8驗收方法
合同中應明確規定驗收的方法,包括規定:驗收時間;驗收手段;驗 收標準;由誰負責驗收和試驗;在驗收中發生糾紛后,由哪一級主管產品 質量監督檢查機關執行仲裁等。
9對產品提出異議的時間和辦法
需方在驗收中,如果發現產品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應一面妥為保 管,一面向供方提出書面異議。需方按以下規定辦理書面異議。
(1)產品的品種、型號、規格、花色和質量不合規定的,需方應在貨 到后10天內(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提出書面異議。
(2)對某些必須安裝運轉后才能發現內在質量缺陷的產品,一般從運 轉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異|義,除主管部門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行商定提出 異議的期限外。
(3)需方未按規定期限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所交產品符合合同規 定。
(4)如因需方使用、保管、保養不善等造成產品質量下降的,不得提 出異議。
(5)供方在接到需方書面異|義后,應在10天內(另有規定或當事人 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負責處理,否則,即視為默認。
(6)在書面異議中,應說明合同號、運單號、車或船只、發貨和到貨 日期;說明不符合規定產品的名稱、型號、規格、商標等,以及檢驗方 法、檢驗情況和檢驗證明。對不符合規定的產品提出具體處理意見,以及 當事人雙方商定的必須說明的事項。
10.違約責任、不可抗力及其他條款
其中農副產品買賣合同的基本內容略有不同:
(1)農副產品名稱、品種、數量、定價、交售時間
(2)農副產品的質量和質量標準
(3)產品交(提)貨時間、方式、地點
(4)驗收
(5)檢驗和檢疫
(6)超欠幅度、合理損耗、正負尾差及計算方法
(7)包裝、包裝物的供應和回收
(8)貨款結算
(9)違約責任、負責條款及其他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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