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買賣合同15篇[推薦]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范地承諾和履行合作。那么相關的合同到底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關于買賣合同,歡迎閱讀與收藏。
關于買賣合同1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高質量完成20_年全縣園林綠化工程,確保花卉質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林業有關法律法規及種苗管理有關規定,經雙方共同協商,簽訂本合同:
一、花卉品種、要求、數量、價格、金額。
二、乙方必須按相關技術要求,負責花卉的起苗、包裝,并按甲方要求運輸至栽植地點,由甲方負責驗收,并開具相應的花卉收據。對達不到要求的`花卉,甲方有權拒絕收苗。
三、甲方要給乙方明確提出起苗時間,提前1天通知乙方。
四、乙方必須提供花卉“一簽兩證”,手續由乙方辦理,甲方提供方便,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五、其他:
(一)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三)本合同未盡事宜,以及在履行合同中發生的爭議問題雙方協商解決。不能協商解決的,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于買賣合同2
(一)物的瑕疵擔保責任與違約責任
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發端于羅馬法上大法官的告示,后逐漸被大陸法系各國采用。所謂物的瑕疵擔保,即擔保標的物應具有通常的品質或特別保證的品質。3[3]出賣人交付的產品欠缺通常或特別保證的品質就違反了其承擔的瑕疵擔保義務,買受人有權行使減少價款、解除合同等請求權。
英美法系國家中沒有一般的物的瑕疵擔保的概念,但在英國《1979年貨物買賣法》和美國《統一商法典》中都規定賣方應擔保其出售的商品具有商銷性和特定用途適合性的默示擔保責任。買受人違反了其擔保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我國法律亦未規定獨立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制度。理論和司法實踐普遍認為大陸法系中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在我國《合同法》上已被統合進了違約責任中。無論是大陸法系立法模式規定的瑕疵擔保制度或是英美立法模式規定的違約責任制度,出賣人對標的物負有瑕疵擔保義務及對物的瑕疵承擔無過錯責任已成為現代各國統一的規定。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出賣人違反了瑕疵擔保義務,應構成違約,出賣人應當承擔不適當履行的違約責任。如果因為瑕疵造成標的物以外的其他財產的損害以及人身傷亡,出賣人還應承擔侵權責任。本文論述的買賣合同質量糾紛即因出賣人違反其瑕疵擔保義務,出售的產品不符合法定或約定的質量標準,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的糾紛。
(二)瑕疵的概念
關于瑕疵的概念,近代各國立法普遍采用客觀加主觀標準的模式加以界定。標的物不符合其所應具備的通常性質及客觀上應有的特征,或不符合當事人約定的品質,致滅失、
減少其價值或效用時即具有瑕疵。《法國民法典》第1641條規定:瑕疵使物不適合物的用途或減少其效果達到如果買方知道的話不愿購買或減少價金才愿意購買的程度時,這樣的瑕疵是有害于出售之物的使用的瑕疵。4[4]英美法中稱物的瑕疵為“買賣標的物不具備該種物通常具備的價值、效用、或者契約預定的效果或出賣人保證的品質”。
我國現行法未對瑕疵概念下一個準確的定義。《合同法》第153條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 。第154條規定:“當事人對標的物的質量要求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61的規定仍不確定的,適用本法第62條第1項的規定” 。第62條的規定為:“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產品質量法》第40條規定的質量瑕疵有:(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三)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從上述規定可見我國仍是采用客觀加主觀標準界定瑕疵。較其他國家規定不同的是,我國界定瑕疵時采用了先主觀后客觀的標準,即在確定賣方提供的產品是否存在質量瑕疵時,首先以合同約定為準;合同約定不明時再以國家、行業標準確定;若無國家、行業標準,最后才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
學理上按發現瑕疵的難易程度將瑕疵分為:表面瑕疵和隱蔽瑕疵。表面瑕疵又稱為外在瑕疵系指存在于物的表面,無需專門檢驗,從標的物外觀或憑買受人生活經驗即能發現的瑕疵。隱蔽瑕疵,又稱內在瑕疵,系指存在于物的內部,需經使用或專門測試檢驗才能發現的瑕疵。按照物的價值、效用、品質分為價值瑕疵、效用瑕疵和品質瑕疵。 價值瑕疵是指出賣人的標的物存在滅失或減少其價值的瑕疵。這里的價值指物的交換價值,而不包括物的使用價值。效用瑕疵是指出賣人的標的物存在滅失或減少其效用的瑕疵。這種效用包括通常的效用和合同中約定的'特殊效用。品質瑕疵是指出賣人的標的物存在滅失或減少其品質的瑕疵。
我國現行法中,產品瑕疵概念相關的還有一個產品缺陷的概念。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46條規定“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我們可以將缺陷理解為比瑕疵更嚴重的一種質量問題,缺陷是指具有不合理危險,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為特征,屬于法律禁止銷售的產品范圍。產品瑕疵僅限于價值、效用、功能等。對承擔責任的方式也有區別,產品缺陷是以損害賠償為主,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賠償對象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在訴訟中多為侵權之訴。產品瑕疵責任則僅限于物,不包括精神損害,在訴訟中多為違約之訴。
(三)質量瑕疵的違約責任
大陸法系中物的瑕疵擔保責任,買受人能采取的救濟方式主要是減少價款和解除合同,只有在標的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的品質,或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時,買受人才能請求損害賠償,因此,修補、替換、損害賠償等方式不能適用于物的瑕疵擔保責任。英美法中,出賣人對產品瑕疵承擔不履行合同的責任,買受人可以尋求各種違約救濟。我國《合同法》借鑒了英美法的經驗,將出賣人交付有瑕疵標的物的情況規定為不適當履行,并且為買受人提供了廣泛的補救措施。6[6]《合同法》第155條規定:“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111條的規定要求承擔違約責任”;第111條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第148條規定“因標的物的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第97條規定,合同的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的權利。因此,我國法律規定的產品質量瑕疵的違約救濟手段包括:1、違約金;2、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報酬;3、解除合同;4、損害賠償。
關于買賣合同3
供方:
需方:
供需雙方經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就需方在新建天津至保定鐵路工程3標段路基土石方及附屬工程的柴油供應事宜達成一致,并同意按以下合同條款簽署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材料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價格,
1、產品名稱:0#柴油、-10#柴油;
2、產品數量:按需方電子汽車衡實際稱重數量為準;
3、單價:雙方以霸州市中石化公司加油站供應當日掛牌價下調0.15元/升作為結算單價,定價方式在合同執行期間不予調整。此單價為供方組織材料至需方儲油罐的含稅單價。柴油比重換算0#為1198升/噸、-10#為1191升/噸
二、交貨地點、方式、時間
供方按需方進料通知,按時、保質、保量送達到指定的施工工地儲油罐。
三、運輸方式及費用承擔
由供方組織運輸柴油至需方指定地點,供方承擔卸至工地前的所有風險及費用。
四、驗收方式
1、計量驗收:柴油到達需方現場后,需方以過磅方式進行計量驗收,在正常磅差±3‰范圍內,以需方磅秤重量為準,若超出正常磅差范圍,以雙方認可的第三方過磅數量為準,最后由需方指定的有權收料人員開據材料驗收簽認單作為對賬依據;
2、質量驗收:貨運到后由需方按國家標準GB252—20_進行抽樣檢驗,經檢驗不合格者,供方無條件退貨,并承擔由此而造成的所有損失,供方并應承擔違約責任,同時需方有權更換供應商。
五、結算方式
1、銀行轉賬,每期支付所結算貨款的90%;
2、結算時,供方需向需方出具所供應材料的正式合法稅務發票,并將需方的材料驗收簽認單同時交還給需方,凡無需方簽認的材料需方將不予結算。
3、合同約定需方支付貨款匯入供方指定如下賬戶:單位全稱:東莞市加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需加蓋單位公章)開戶銀行:東莞銀行萬江支行
賬號:
六、雙方的責任、義務和違約責任
1、供方應負的責任、義務和違約責任
(1)供方應承擔卸至工地前的所有風險及費用,在運輸途中或需方工地卸承運貨物時造成環境污染,因此所發生的賠償及罰款由供方承擔;
(2)供方應根據需方需要,向需方提供全天候的供油服務,確保需方生產施工需要。如供方未按需方要求通知時間供油,供方需承擔因此給需方造成的`損失;
(3)如因供方所供柴油質量問題造成需方機械設備等損壞,供方應無條件全額賠償由此給需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間接損失(其賠償額度不受質保金數額限制);
(4)供方承諾提供壹佰萬元人民幣的質量保證金,此質保金可由油款充抵。乙方在支付供方的貨款時按以下情形實施:當需方施工前期時每兩個月與供方結算一次,當施工進入高峰期時,先扣除質保金,直至扣完后再每月結算油款。質保金在雙方無合同糾紛的情況下,合同期滿后一個月內通過銀行轉賬無息返還。
(5)工地的儲油罐所需費用共5萬元,其中供方承擔3萬元,需方承擔2萬元
2、需方應負的責任、義務和違約責任需方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結算貨款,若因需方付款不及時造成供方無法供應時,其責任由需方承擔。
七、合同執行中的聯系方式
1、供方聯系方式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2、需方聯系方式通訊地址:河北省霸州市信安鎮楊各莊村施工工地制定聯系經辦人:手機或國定電話:
八、其他約定
1、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向需方單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其他與合同有關的協商事項,均以雙方認可的文字函電為依據,其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
供方:
需方:
關于買賣合同4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前年招投標中標單位供煤業務的實際,甲乙雙方本著自覺自愿、互惠互利、公平合理的原則,共同配合搞好合作市城區集中供熱這項民生工作,確保供熱質量,在拖欠上年度煤款的情況下延續今冬明春供暖用煤,經充分協商一致重新變更簽訂以下供煤承包合同。
一、質量標準:
xx年度鍋爐用煤主要指標(靖遠大礦)(最低大卡不能低于5500大卡/公斤)
二、合同履約形式:根據甲方的實際情況,以乙方承包形式,確保供暖期兩臺40T鏈條鍋爐和一臺40T循環流化床鍋爐供熱面積80萬平方米的全部用煤炭量(每噸單價610元,過磅
2.23萬噸)價款包定的'額度,乙方實行盈虧自負。
三、交貨地點:甘南合作熱力有限責任公司煤場
四、供貨時間: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供暖時間: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五、合同價款:(含運費、裝卸費及煤款)并提供國家正式稅務發票。
六、付款方式:
1、____年____月底,付總價款____年____月底,付總價款____年____月底,付總價款15%。
2、____年____月底,付總價款10%。
3、____年____月底,付總價款10%。
4、____年____月底前,付總價款25%。
七、其它約定事項:
1、根據雙方談判的約定,本合同簽訂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上年度欠款810萬元,乙方必須在本年12月10日前供煤xx年度,實際供熱面積超出80萬平方米,超出部分另行計算,同時增加合同總價款。
6、此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自簽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于買賣合同5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乙方向甲方購買漁船事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平等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自愿將漁船賣于乙方,并保證提交給乙方的漁船真實,船用設備正常及證書(包括漁業捕撈許可證、國籍證書、所有權證書、檢驗證書等)真實齊全有效。
二、該漁船總價款為人民幣萬元,乙方支付甲方。
三、該漁船于年日,在由甲方交付給乙方。
四、漁船過戶的`手續費用由 方負責;辦理過戶前,漁船涉及的所有債務和欠費(如違規處罰、檢驗驗收等費用)等由甲方負責。
五、漁船當年度未予發放的油價補助金,經協商
六、其他內容
七、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八、本合同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20xx年xx月xx日
關于買賣合同6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下稱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下稱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本著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名稱、品種、規格和質量
1。名稱、品種、規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應注明產品的牌號或商標)。
2。質量,按下列第( )項執行:
(1) 按照______________標準執行(須注明按國家標準或部頒或企業具體標準,如標準代號、編號和標準名稱等)。
(2) 按樣本,樣本作為合同的附件(應注明樣本封存及保管方式)。
(3) 按雙方商定要求執行,具體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應具體約定產品質量要求)。
第二條 數量和計量單位、計量方法
1。數量:________________ 。
2。計量單位和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
3。交貨數量的正負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減)量規定及計算方法: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包裝方式和包裝品的處理:
__________________(應盡可能注明所采用的包裝標準是否國家或主管部門標準,自行約定包裝標準應具體可行,包裝材料由誰供應,包裝費用的負擔。)。
第四條 交貨方式:
1。交貨時間:______________。
2。交貨地點:______________。
3。運輸方式:______________(注明由誰負責代辦運輸)。
4。保 險:______________(按情況約定由誰負責投保并具體規定投保金額和投保險種)。
5。與買賣相關的單證的轉移: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驗收:
1。驗收時間:______________。
2。驗收方式:
____________(如采用抽樣檢驗,應注明抽樣標準或方法和比例)。
3。驗收如發生爭議,由______檢驗機構按______檢驗標準和方法,對產品進行檢驗。
第六條 價格與貨款支付:
1。單價:________; 總價:__________________(明確幣種及大寫)。
2。貨款支付:
貨款的支付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貨款的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運雜費和其它費用的支付時間及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3。預付貨款:________________(根據需要決定是否需要預付貨款及金額、預付時間)。
第七條 提出異議的時間和方法:
1。甲方在驗收中如發現貨物的品種、型號、規格、花色和質量不合規定或約定,應在妥為保管貨物的同時,自收到貨物后________日內向乙方提出書面異議;在托收承付期間,甲方有權拒付不符合合同規定部分的貨款。甲方未及時提出異議或者自收到貨物之日起______日內未通知乙方的,視為貨物合乎規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養不善等造成產品質量下降的,不得提出異議。
3。乙方在接到甲方書面異議后,應在__________日內負責處理并通知甲方處理情況,否則,即視為默認甲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
第八條 甲方違約責任:
1。甲方中途退貨的,應向乙方賠償退貨部分貨款的______%違約金。
2。甲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有關技術資料、包裝物的,除交貨日期得以順延外,應按順延交貨部分貨款金額每日萬分之______計算,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如________日內仍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貨處理。
3。甲方自提產品未按乙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約定日期提貨的,應按逾期提貨部分貨款金額每日萬分之________計算,向乙方支付逾期提貨的違約金,并承擔乙方實際支付的代為保管、保養的費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應按逾期貨款金額每日萬分之________計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5。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拒絕接受貨物的,應承擔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6。甲方如錯填到貨的地點、接貨人,或對乙方提出錯誤異議,應承擔乙方因此所受到的實際損失。
7。其它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九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不能交貨的,向甲方償付不能交貨部分貨款______%的違約金。
2。乙方所交貨物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同規定的,如甲方同意利用,應按質論價;甲方不能利用的,應根據具體情況,由乙方負責包換或包修,并承擔修理、調換或退貨而支付的實際費用。
3。乙方因貨物包裝不符合合同規定,須返修或重新包裝的,乙方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并承擔因此支出的費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該不合格包裝物低于合格物的差價部分。因包裝不當造成貨物損壞或滅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4。乙方逾期交貨的,應按照逾期交貨金額每日萬分之________計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并賠償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如逾期超過______日,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可就遭受的損失向乙方索賠。
5。乙方提前交的貨物、多交的貨物,如其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約定,甲方在代保管期間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等費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發生的損失,均應由乙方承擔。
6。貨物錯發到貨地點或接貨人的,乙方除應負責運到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外,還應承擔甲方因此多支付的`實際合理費用和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7。乙方提前交貨的,甲方接到貨物后,仍可按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付款;合同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絕提貨。乙方逾期交貨的,乙方應在發貨前與甲方協商,甲方仍需要貨物的,乙方應按數補交,并承擔逾期交貨責任;甲方不再需要貨物的,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后____日內通知乙方,辦理解除合同手續,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乙方發貨。
8。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______日內向對方通報,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在取得有關機構的不可抗力證明后,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如雙方不能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實施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相關的合同范本 | ||
·樓房買賣合同 | ·軟件買賣合同 | ·二手車輛買賣合同 |
·車位車庫買賣合同 | ·鋼材買賣合同 | ·木材買賣合同 |
第十二條 附加條款: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 其它事項:
1。按本合同規定應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保管保養費和各種經濟損失,應當在明確責任后____日內,按銀行規定的結算辦法付清,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
2。約定的違約金,視為違約的損失賠償。雙方沒有約定違約金或預先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3。本合同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內,除非經過對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或解除合同。
4.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雙方來往函件,按照合同規定的地址或傳真號碼以______方式送達對方。如一方地址、電話、傳真號碼有變更,應在變更后的______日內書面通知對方,否則,應承擔相應責任。
6.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分送____________等單位。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關于買賣合同7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酒泉市泉豐鍋爐有限責任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協商、互惠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共同協
商自愿達成如下合同內容,以供雙方遵照執行。
一、合同標的
1、乙方向甲方供應鍋爐及相關配件,合同價款人民幣
大寫:捌萬伍仟元整(¥:85000元)
2、乙方負責對所供應鍋爐進行安裝、調試。
3、乙方為甲方提供正式發票。
4、付款時甲方扣總價款5%的保修金,保修期滿后做一次回訪,如無質量問題,按合同要求將保修金退回乙方(保修金不計息)。
二、鍋爐及相關配件供貨安裝期限、交貨地點和運輸
1、乙方應甲方要求按時保質保量的將設備運到甲方指定地點并安裝完畢(供貨單以甲方簽字確認為準)。如逾期供貨或逾期完工,乙方除應承擔違約金外,另外還得賠償給甲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損失金額以甲方核定為準。
以上乙方應承擔的違約金及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金由甲方直接從乙方貨款中扣除。
2、交貨地點:臨澤縣平川鎮平川水利管理所水利調度自動化中心施工現場。
3、運 輸:由乙方負責組織運輸及裝卸,并承擔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乙方應以最適宜保證產品性能、質量和完好性的運輸方式運送,對于產品運送到指定地點甲方驗收之前發生的一切風險均由乙方承擔。
三、鍋爐及配件質量要求
1、質量標準:
1.1、乙方承諾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產品質量均符合國家及相關
行業質量標準,達到產品各項性能指標。乙方應保證貨物完整無損,是全新的,未使用過的,是原裝原廠的,是用先進工藝和優質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規格和性能要求,否則,乙方應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以及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相關直接和間接的損失。
1.2、乙方保證其銷售的產品不存在有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 現實或潛在的危險以及不存在任何權利上的瑕疵。
1.3乙方須隨材料提供產品檢驗報告、產品合格證書、質量保 證書、產品說明書等資料。
2、包裝標準
由乙方按照產品出廠包裝標準包裝,能滿足長途運輸、足以保障產品安全及多次裝卸之需要。包裝物不計價、不回收。每件包裝應附有產品的標簽、質量保證書原件。產品包裝不符合本合同規定時,乙方應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并承擔返修或重新包裝的'費用。
3、驗收方法
3.1、乙方供應的鍋爐及相關配件運到甲方指定地點后,應通知甲方,以便安排驗收,甲方檢驗時若發現數量、外觀有缺損或規格型號等不符合本合同之約定,應在收到貨物后三日內向乙方提出異議,乙方應在接到異議三日內補足或更換,由此造成延期交貨或工期延誤的,按本合同有關延期交貨應承擔責任的規定處理。
3.2、甲方對送貨單或收貨單上簽字蓋章,并不表明對送貨單或收貨單上的“單價”、金額及產品質量合格的確認,僅是對數量、外觀的確認。乙方不得將送貨單或收貨單作為向甲方結算貨款和確認產品合格的依據,也不得將送貨單或收貨單上的金額作為向甲方主張其它權利的依據。
3.3、在施工、驗收過程中,如發現產品存在問題,乙方應負責及時更換,因此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承擔,且乙方不能因此影響交付與使用時間。
四、付款方式
合同簽訂后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幣大寫: 壹萬元整 (¥:10000元)的訂金,鍋爐出廠前甲方再次支付人民幣大寫:壹萬伍仟元整 (¥:15000元),鍋爐安裝調試完畢交付使用后支付人民幣大寫: 伍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整 (人民幣:55750元),一個采暖周期后如無質量問題,支付剩余5%的保修金,計人民幣大寫: 肆仟貳佰伍拾元整 (¥:4250元)。
五、安全責任
乙方人員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致自身或他人安全事故、損害賠償、法律責任等事項,均由乙方自行處理并承擔責任,與甲方無關 。
六、保修期限
1、乙方向甲方出售的鍋爐及配件保修期限為鍋爐安裝調試正常之日起一個供暖周期,在保修期內,如鍋爐及配件出現質量問題,由乙方免費維修,更換配件及運費、人工費等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由此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
2、乙方向甲方出售的鍋爐及配件乙方負責終身維修,維修時乙方只收材料費,不得收取差旅費及人工費。
七、違約責任
1、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必須認真履行,任意一方未能按合同約定要求適當履行義務的行為均視為違約。違約方需支付對方合同總價款5%的違約金。
2、如乙方提供鍋爐及配件的時間、規格、型號、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標準,影響甲方使用,視為乙方違約。乙方應承擔本合同總價款5%的違約金并賠償給甲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3、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誤,每延誤一天乙方向甲方支
付合同總價款5‰的遲延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仍應承擔賠償責任。
4、如甲方無故不按合同約定支付貨款,每延誤一天甲方向
乙方支付應付貨款5‰的遲延違約金。
八、其它
1、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根據相關法律雙方協商解決或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均應提交 相關部門仲裁。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附:
1、《供需方訂貨合同》
2、《配件報價單》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
年月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
年月日
關于買賣合同8
法定違約金是指法律法規中明文規定的違約金數額或比例;約定違約金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或比例。
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只對違約金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具體約定違約金的比例或數額,則應該按照相關法規條例的具體規定處理;如果有關條例也沒有明確規定違約金比例的,則應該按照《民法通則》及《合同法》中關于承擔違約金責任的一般原則執行。如果合同中沒有規定違約金的條款,但只要由于違約造成了對方的損失,違約方就應向對方支付賠償金。該賠償金的數額,可按照簽訂合同時有效的有關條例的規定執行,有關條例對違約金比例未作規定,而違約又未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酌情處理。下面談談法定違約金與約定違約金數額的確定和適用。
一、法定違約金
合同對違約金作了原則性規定,且有關條例規定了違約金比例,適用法定違約金。在此情況下,由于合同的內容、違約的性質、程度的不同,確定違約金的方法與數額也有所不同。第一,有關條例明確規定了違約金比例的,即可以按照該比例直接計算出違約金的數額。例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35條第5項規定,逾期交貨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貨總值計算,向需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這里明確規定了延期交貨的違約金比例為每日萬分之三。又如《如工承攬合同條例》第21條第4項規定,逾期交付定作物,應當按照合同規定,向定作方償付違約金。以酬金計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總額的千分之一償付違約金。由此可見,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定違約金的計算標準是固定的。各種滯期費、滯納金等適用如上規定。第二,有關法規只規定了違約金一定比例范圍。這需要通過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機關確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計算出違約金的數額。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供方不能交貨的,應向需方償付違約金。通用產品的違約金為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1%至5%。一般來講,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違約金為一定的比例范圍。
二、約定違約金
由于約定違約金的比例法律無明文規定,因此在實踐處理中也不一致。有的認為約定違約金的數額不能超過法定違約金,超過的就是無效,但實際中也常常遇到約定違約金過高的問題。究竟應如何確定約定違約金的比例或數額?下面從幾個方面談談筆者看法。約定違約金的最高限額為違約部分的貨款或酬金的總額,這里既包括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違約金,也包括延期履行合同的各種違約金。從法律上講,《民法通則》第122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該法條對約定違約金的數額未作限制,允許當事人用約定違約金來彌補某些法定違約金過低的缺陷。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規定通用產品的法定違約金的比例只是違約部分貨款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這就使一些不法商人有可乘之機,如供貨方在因市場行情變化使自己產品變為緊俏時,可能徑行違反合同不供貨,即使按最高數額支付違約金,仍大有利可圖。這顯然不處利于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穩定,不利于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法律規定當事人通過協商,在法定違約金之上議定約定違約金是完全必要的。通過較高的約定違約金可以起到預防違約的積極作用。但這樣的約定也不是無限制的,根據《民法通則》的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以及司法實踐中的慣例,將約定違約金的數額限制在違約部分的貨款總額或酬金總額之下較為適宜。但如果有關條例對違約金數額有特別規定的,應按特別規定辦。如《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第19條第1項規定,違約金數額由雙方商訂,同等對待,一般最高不應超過違約金部分運量應計運費的10%。對此,約定違約金的最高比例也應為違約部分運量應計運費的10%。值得注意的是,這里所說的對違約金最高數額的限制,不同于違約方對另一方的實際損失所做的賠償。《民法通則》第122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如一份購銷合同的貨款總值為5萬元,違約金為1萬元。如果由于供方未履行合同,使需方受到了6萬元的經濟損失。對此,違約的供方除支付1萬元的違約金外,還應賠償5萬元的經濟損失。在司法實踐中,對具體合同的違約金條款進行認定時,應首先看其是否符合訂立經濟合同的一般原則性規定。即要看其是否有顯失公平、是否有脅迫或欺詐等情況的存在。如果屬于《合同法》中關于無效經濟合同規定的,則應認定該違約金條款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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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買賣合同9
合同編號:
買賣合同
(機電設備類)
出賣人:
買受人: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長慶油田分公司(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本著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等價有償的
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1標的物(詳細描述)
1.1 品名:
1.2 規格型號:
1.3 產地: 1.4 制造商:
2數量及計量單位
2.1 數量:
2.2 計量單位:
2.2 供貨內容:(見附件)。
3質量要求和技術標準
3.1 質量要求:
3.2技術及設計制造標準:
3.3有無技術附件:
4價款和支付
4.1 合同價款(人民幣,含17%增值稅價):
小寫:
大寫: 元
4.2 合同價款構成
4.3 價款支付方式和時間: 5交付
5.1 交付方式:
5.2 交付時間和內容:
5.3 交付地點:
5.4 出賣人應提供的單證和資料:
6包裝
6.1 包裝標準:
6.2 包裝物及標識的具體要求:
6.3 包裝費用由出賣人承擔,雙方另有約定除外。
6.4 包裝不符合標準或約定,造成貨物毀損滅失或其他后果的,由出賣人承擔相應責任。 7運輸
7.1 運輸方式:
發貨地點:
到達地點:
收貨人:
7.2 運費及相關費用承擔:
7.3 出賣人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7.4 出賣人按照約定將貨物交運后,買受人變更到達地點或收貨人的,由此產生的費用和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8驗收與安裝調試
8.1 驗收
8.1.1 驗收標準:
8.1.2 買受人應在貨到后 日內,確定驗收日期,并提前 日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委派人員參加驗收。如果出賣人接到買受人通知后未按照通知確定的時間參加驗收,視為已同意買受人單方進行驗收并接受驗收結果。如果買受人逾期未進行驗收,視為已完成驗收。
8.1.2 驗收應依據本合同約定的相關要求和標準,如合同未明確約定的,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辦理。驗收結果應經雙方簽字確認。
8.1.3 驗收結果與合同約定不符,出賣人應負違約責任,因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出賣人負責。
8.2 安裝調試
8.2.1 出賣人應在驗收后30日內完成對設備的安裝與調試,達到合同約定的要求和標準,并保證設備正常運轉。買受人在安裝與調試過程中應提供必要的協助和配合。
8.2.2 安裝工作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和標準,并且單機試車成功,雙方代表可在 15日內現場簽署安裝竣工書。但不免除出賣人在安裝調試過程中和質量保證期內所應承擔的責任。
8.2.3 設備整機經聯運測試完全符合約定的技術指標, 經雙方代表簽字確認后,即完成了對全部設備的最后驗收。
8.3 在安裝調試期間,如果出賣人提供的設備、材料有缺陷或由于出賣人技術人員的指導錯誤或出賣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圖紙、說明書的錯誤造成買受人設備、材料損壞,出賣人應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并賠償買受人的損失。
8.4 雙方對驗收與安裝調試過程中因設備技術和質量等方面出現異議,應提交給 產品質量和技術監督機構進行鑒定。
9質量保證
9.1 質量保證期限自完成7.2.3約定事項之日起 個月。
9.2 質量保證期內,由于出賣人責任導致設備停用時,則質量保證期應按實際停用時間相應順延。
9.3出賣人同意將貨款總額的 %即:人民幣 元(大寫) 作為質量保證金。質量保證期內,出現質量問題,出賣人不能按買受人的'要求無償返修或返修后質量仍不符合約定的,質量保證金將不再返還。
9.4 質量保證期滿后,出賣人憑使用單位的驗收意見和產品使用合格證明辦理質量保證金的結算。質量保證金不計利息。
9.5 買受人派員或委托第三方監造機電設備,并不替代或解除出賣人對產品質量的責任。
10 保密
雙方因本合同所知悉的商業秘密承擔保密義務。未經對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給第三方或使用。
11 技術服務及培訓
12 合同變更和解除
12.1 雙方協商一致,可變更或解除合同。變更或解除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
12.2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2.2.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12.2.2 出賣人未按合同約定期限交貨,經催告后 日內仍未交貨;
12.2.3貨物質量不符合約定,且出賣人未按買受人要求采取必要補救措施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
12.2.4 買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貨物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
12.3合同變更或解除,不能免除違約方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13 違約責任
13.1 出賣人未按期交付貨物,每逾期一天,應向買受人支付遲延交付部分貨款金額0.5%的違約金,同時負責賠償給出賣人造成損失。
13.2 如發生12.2.3情形, 買受人不予返還出賣人質保,并有權要求出賣人支付 元違約金,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出賣人承擔賠償責任。
13.3 出賣人保證對所交付貨物不侵犯第三方的權利,否則應承擔由此給買受人造成的一切損失。
13.4 出賣人未在約定的期限內完成對設備的安裝調試,應賠償由此給買受人造成的損失。 13.5 一方違反本合同第10條約定,應向對方承擔賠償責任。
13.6 發生其它違約情形,違約方應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如屬雙方過錯,應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14 不可抗力
14.1 由于不可抗力,如火災、地震、臺風、洪水等自然災害及其它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導致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義務,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或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應在不可抗力發生后48小時內通知對方,并在其后 日內向對方提供有效證明文件。
14.2 受不可抗力影響的簽約一方或雙方有義務采取措施,將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15 爭議解決方式
15.1 因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
15.2 如協商不成,提交西安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15.3 因關聯交易合同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雙方上級機關協商解決。
16 效力及其他
16.1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合同專用章(公章)后生效。 16.2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
16.3 合同附件及補充協議是合同組成部分,具有與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如附件與本文不一致,以本文為準;如補充協議與本文不一致,以補充協議為準。
16.4
本合同一式 份,買受人執 份,出賣人執 份。
買受人: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長慶油田分公司(蓋章)
( )
住所:
負責人(簽字):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簽字):
聯系電話/傳真:
開戶行:
帳號:
買受人稅號:
郵政編碼:
出賣人:(蓋章) 住所:
法定代表(負責)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聯系電話/傳真:
開戶行:
帳號:
出賣人稅號:
郵政編碼: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年月簽字日期:年 月 日
關于買賣合同10
1.格式 工礦產品購銷合同
供方:××× 合同編號:
需方:×××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一、產品名稱、商標、型號、廠家、數量、金額、供貨時間及數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內容可以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的`表格填寫,也可以直接用文字表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質量要求、技術標準、供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交(提)貨的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運輸方式及到達地(港)費用的負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理損耗及其計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和回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驗收標準、方法及提出異議的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隨機備品、配件工具數量及供應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結算方式及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擔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違約責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關于買賣合同11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標準廠房和使用配套場地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 基本情況:
1、 乙方購買甲方坐落在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區
(縣)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弄(新村)______________支弄_____________號________號廠房______層,廠房建筑面積_____________平方米,并配套場地______________平方米,按房產證為準。
2、 土地使用權限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_______年_____月___日止,實際年限按產權證。
3、 廠房區域東側在_______米內、南側到_________米內、西側到_________米內、北側到__________米內。
二、 廠房價格及其它費用:
1、 廠房價格每平方米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總價(含人民幣土地價格)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
2、 土地使用稅費按國家有關規定由_______方每年支付給有關部門。
3、 乙方在甲方園區內的物業管理費每年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
三、 付款方式、期限及交房期:
1、 廠房總價分二次付清,簽約日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萬元(大寫)。
(1)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甲方把廠房通過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交付乙方使用,同時乙方在收到甲方廠房后支付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萬元(大寫);
(2)其余房款應在甲方辦妥相關產權交易后(以產權交易中心核發產權證之日為準)6日內一次性付清,在辦理中產生的契稅由乙方負責。
2、 以上付款以轉帳或現金方式支付均可,逾期交款處以滯納金按銀行利息的二倍,如乙方逾期超過三個月不付款,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賠償違約金給甲方,違約金按廠房和土地總價的10%計;若甲方不能辦理土地、房產二證,或將土地、廠房抵押給任何第三方,則售房合同無效,甲方無條件全額退還乙方所有的購房款,并按廠房和土地總價10%支付給乙方作為違約金。
四、其他規定:
1、 甲方在辦理好產權證后再給乙方協助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在辦理中發生的所有費用契稅、工本費等由乙方負責支付。
2、 乙方所購產權房可以自由轉讓或出租給其他方辦業,但必須通知管理方,受讓或承租方企業可以以本廠房地址進行工商注冊。
3、 廠房內土地屬批租,廠區內按現有的設施配套使用給乙方,未經有關部門同意,不得擅自搭建簡易棚及房屋,甲方須協助乙方辦理搭建秘備的.簡易棚手續。
4、 乙方所購房屋不得拆除,不得在其中舉辦高污染、高用電量的項目。
5、 乙方在所購房屋內組織生產、經營或生活必須遵紀守法,恪守管理制度,照章納稅,按其交付各項規定費用。
6、 乙方使用的用電和用水增容量由乙方提出申請,甲方予以協助辦理,增容費用由乙方向有關部門按規定交納。
7、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補充確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 甲方在完成售房的全過程后,則乙方有權支配和使用該廠房,甲方無權干涉。
9、 本廠房的質量保修期為交付后一年內有效。
五、 本合同經雙方代表簽字或蓋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和執一份,房產管理局和公證處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簽名蓋章): 代表( 簽名蓋章): 電話: 電話: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址:
關于買賣合同12
最高法院公20xx年第5期(總第187期)刊登的一個案例,其裁判摘要指出,股權轉讓不適用合同法第51條無權處分合同規則。進一步明確了合同法第51條的適用范圍是惡意或者誤認出賣他人有形財產(動產、不動產)的合同。無形財產轉讓合同,如股權轉讓、知識產權轉讓、債權轉讓,不適用合同法第51條。
梁慧星關于合同法第51條的解釋
對我國合同法第51條的含義學術界存在不同觀點,有人認為我國法律承認物權行為。這里是梁慧星老師的觀點。
合同法與物權法是否承認了物權行為和物權行為的獨立性,這個問題還是應回歸立法本意,不應該按照個人好惡來解釋。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同意梁慧星老師的觀點。
問題3:最高人民法院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與合同法第51條的關系如何?
梁老師:讓我們先看法律條文。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理解本條的一個"關鍵"是"處分他人財產"這個短語。你既然不是財產的所有權人,也沒有得到所有權人授予的處分權,那你就不能處分該項屬于他人的財產。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不是出于"惡意",就是"誤認"。"誤認"即誤將他人財產認做自己的財產。因此合同法第51條的適用范圍是,沒有處分權的人出于惡意或者誤認而處分他人財產。第51條的適用范圍非常明確,就是沒有處分權的人惡意或者誤認而處分他人財產,這樣的合同當然是社會不允許的,應當被認定為無效,除非得到權利人的追認或者處分人事后得到了處分權。例如日本人買賣我國神圣領土,就是無處分權的人惡意處分他人財產,按照我們的合同法第51條肯定是無效的。
合同法第51條無權處分合同規則,其適用范圍限于惡意或者誤認出賣他人財產的合同。但一段時間以來,一些法院未能正確理解第51條的適用范圍,誤用第51條裁判處分權受限制的所有權人處分自己財產的案型,及共有人處分共有財產的案型。例如,夫妻一方出賣共有房屋,丈夫把共有房屋賣了,妻子起訴法院,有的法院就按合同法第51條判決出賣房屋的合同無效。實際上這樣的案件,不屬于第51條的適用范圍,第51條規定的是處分他人財產,而本案是共有人處分共有財產,不是處分他人財產。再如抵押人出賣抵押財產,好些法院都根
據合同法第51條判決買賣合同無效。實際上抵押人出賣抵押財產,不是處分他人財產,而是所有權人處分自己的財產,只不過其處分權受到限制而已,不應該適用第51條。再有,國家機關及國家全資的事業單位,未經上級同意,出賣自己支配的動產不動產,有的法院適用合同法第51條認定合同無效。這就是說,合同法實施以來,我們一些法院任意擴大了合同法第51條的適用范圍,錯誤適用合同法第51條裁判本不屬于第51條適用范圍的案件。因此,最高法院制定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的目的之一,是要糾正這種錯誤適用第51條的實踐,這就是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創設了這樣一個解釋規則,當事人一方以合同訂立之時對方沒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為由,要求認定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樣的買賣合同,最后不能履行,買受人不能得到標的物所有權,該怎么辦呢?買受人可以選擇解除合同并要求損害賠償,或者選擇追究出賣人違約責任。 請特別注意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的適用范圍,主要是這樣幾類案件:(1)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沒得到批準處分它支配的動產和不動產案型;(2)抵押人未征得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案型;(3)保留所有權買賣的買受人在付清價款之前轉賣標的物案型;(4)融資租賃承租人付清租金前轉賣租賃設備案型;(5)將來財產買賣案型。這些買賣合同,均屬于處分權暫時受到限制的所有人(權利人)"處分自己的財產",而不是因惡意或者誤認處分他人的財產,過去的一段時間,曾經被好些法院誤認為無權處分合同,依據合同法第51條認定合同無效。現在根據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應當認定這些合同都有效。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可以稱為買賣合同特別效力解釋規則。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買賣合同特別效力規則,與合同法第51條無權處分合同規則,二者是什么關系呢?只要將兩個規則進行比較就清楚了。合同法第51條適用于惡意或者誤認處分他人財產的案型。惡意或誤認出賣他人財產,而且是他人的有形財產,就是我們說的動產和不動產。最高法院公20xx年第5期(總第187期)刊登的一個案例,其裁判摘要指出,股權轉讓不適用合同法第51條無權處分合同規則。進一步明確了合同法第51條的適用范圍是惡意或者誤認出賣他人有形財產(動產、不動產)的合同。無形財產轉讓合同,如股權轉讓、知識產權轉讓、債權轉讓,不適用合同法第51條。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的適用范圍是,處分權暫時受限制的所有權人(權利人)處分自己財產的案型: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沒得到國務院批準就處分其支配的動產和不動產;抵押人沒有告訴抵押權人就轉讓抵押財產;融資租賃承租人在付清全部租金之前轉賣租賃設備;保留所有權買賣的買受人在付清價款之前轉賣標的物;還有就是將來財產買賣合同。這些買賣合同,當事人以合同訂立時出賣人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要求認定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亦即認定合同有效。如果最終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由買受人選擇追究出賣人的違約責任,或者選擇解除合同并要求損害賠償。
這里補充一下,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適用范圍包括"將來財產買賣",什么是將來財產買賣?這種買賣,我想我們這里也該有,例如買汽車,到4S店去買汽車,特別是買高檔車,與到舊車市場購買二手汽車是不同的。到舊車市場購買二手車,是看上那輛車買那輛車,合同標的物是特定的某一輛二手車。到4S店買車與此不同,我們是根據4S店提供的產品目錄訂立合同,合同約定所要買汽車的規格、型號、顏色、價位等等,簽定合同當時我們并未看見這輛汽車,這輛汽車不在簽約現場,還在生產廠家的生產線上,還沒有生產出來。出賣人與買受人簽訂買賣合同的時候,出賣人還沒有購進這輛汽車,當然還沒有取得這輛汽車的所有權或處分權,而是在訂立出賣這輛汽車的合同之后,出賣人再去與生產商訂立購買這輛汽車的合同。換言之,出賣人是先賣出(這輛汽車),后買進(這輛汽車)。這種先賣出的合同,就叫將來財產買賣合同。
在過去計劃經濟時代還沒有這種買賣合同。過去的教科書講到一種關系叫"經銷",我們經常討論"經銷"與"代理"的區別,所謂"代理"是代理人出賣被代理人的商品,代理人從被代理人收取傭金,被代理人是出賣人,商品賣不掉或者賣虧了由被代理人承擔,代理人只收取傭金,不承擔任何責任。而"經銷"就不一樣,經銷商是從供應商那里買進商品,再出賣給買受人,一個是買進商品的合同,一個是賣出商品的合同,當然是低價買進、高價賣出,賺取兩個合同之間的差價,賣不掉或者賣虧了由經銷商自己承擔。區別代理和經銷,代理是一個買賣合同,經銷是兩個買賣合同。
我們過去所理解的"經銷",是經銷商先買進貨物,再賣出這個貨物。而現在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經銷商,如4S店,都是先賣出、后買進。因此,這個先賣出商品的合同簽訂時,標的物還不在經銷商手里,出賣人還不是標的物的所有權人,過去一段時間法院審理這類案件,就適用合同法第51條認定合同無效。因為出賣人簽訂買賣合同時,沒有所出賣貨物的所有權或者處分權,因此認定無效。這樣處理是因為我們不了解現在的市場經濟,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將來財產買
賣是最常見、最重要的一種商事交易,當然是合法的。因此最高法院制定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適用于將來財產買賣合同,當事人以合同訂立之時出賣人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即肯定將來財產買賣合同有效,如果最后不能實現所有權的轉移,由買受人選擇解除合同并要求損害賠償,或者追究違約責任。
最后補充一下,買賣合同司法解釋制定時,本來計劃創設兩個規則,一個是合同法第132條的反面規則(7月稿第4條),適用于前面談到的前四種案型,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未經批準出賣自己支配的財產、抵押人出賣抵押物、融資租賃合同承租人出賣租賃設備、保留所有權買賣的買受人轉讓標的物;另一個就是將來財產買賣合同效力規則(7月稿第5條)。后來注意到兩個規則內容相同,在征得學者同意之后,將兩個規則合并為一個規則,即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 請同志們特別注意,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是非常重要的。最高法院解釋合同法,制定合同法解釋(一)、合同法解釋(二),雖然都很重要,但沒有太大的創造性。而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創設買賣合同特別效力規則,具有相當大的創造性性,彌補了合同法的不足,糾正了一段時間以來對合同法第51條的錯誤適用。但令人遺憾的是,這個解釋出臺后,最高法院出了一本《釋義》,講到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時,說是修改了合同法第51條,造成不應有的混淆。
問題4: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權處分合同,經權利人追認的,合同有效。但根據債的相當性原理,在權利人追認的情形,該權利人將處于什么樣的法律地位? 梁老師: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出賣他人財產,權利人追認或者處分人事后得到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如果權利人不追認,處分人事后也沒有得到處分權,則該無權處分合同無效。現在提的問題是,在權利人追認的情形,該權利人處于什么樣的法律地位?問題提得非常好。按照合同法第51條規定,如果權利人追認,這個買賣合同就有效,因為權利人的追認,使原來的無權處分合同,變成了有權處分合同。買賣合同有效的.結果,如果標的物是動產,則標的物一交付,所有權就移轉,即發生買受人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效果;如果是不動產買賣,則根據有效的買賣合同,就可以向登記機構辦理產權過戶,將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給買受人。在買受人獲得標的物所有權的同時,對無權處分合同進行追認的原權利人,其權利就消滅了。
回到我們的問題:追認后的權利人將處于什么樣的法律地位呢?應當肯定,在這個買賣合同關系中,他沒有法律地位,他不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出賣人),也不是買賣合同的第三人。只是因為他的追認,而使該買賣合同,從無權處分合
同變成有權處分合同,從無效合同變成了有效合同。該合同履行的結果,買受人得到標的物所有權,他對標的物的權利消滅了。追認后的權利人,因權利消滅遭受的損害,應當由處分人予以賠償,但這屬于另一個法律關系。他可以向法院起訴這個處分人,要求該處分人賠償他的損失,這是另一個案件。
最后概括一下,法庭于案件審理中,發現當事人之間的買賣合同屬于無權處分合同時,是否需要將權利人納入訴訟?如果該權利人進行了追認,法庭是否需要一并處理他對于處分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我的意見是,不需要將該權利人納入訴訟,法庭只是要求無權處分人提供權利人予以追認的證據。如果處分人提供了權利人予以追認的證據,法庭即據以認定權利人已經予以追認的事實,進而判決本案買賣合同有效;如果處分人不能提供權利人予以追認的證據,也不能提供處分人事后已經取得處分權的證據,則法庭判決該買賣合同無效。在整個案件的審理中,權利人既不是當事人,也不是第三人,僅可能是證人。權利人因追認而喪失權利,所遭受損失,應當另案起訴要求無權處分人賠償。
問題5:在合同當中,第三人介入到合同關系,然后決定合同成立與否,是否打破了合同相對性法則?
梁老師:法庭在審理合同案件中,查明出賣人既不是標的物所有權人,也沒有得到所有權人授予的處分權,即認定屬于合同法第51條規定的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這時法庭并不主動尋找真正的權利人,更不去問他是否予以追認。前面已經談到,他與本案沒有關系,不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不是本案訴訟當事人。法庭只審查這個買賣合同有效或者無效。審理中查明出賣人既不是所有權人,也沒有處分權,法庭就要認定買賣合同無效;如果當事人主張買賣合同有效,出賣人主張合同有效,或者買受人主張合同有效,法庭就責令他出示證明合同有效的證據。按照合同法第51條,這樣的證據,或者是權利人表示追認的證據(書證或者人證),或者是處分人事后已經取得處分權的證據(書證或者人證)。如果主張合同有效的當事人,舉出了這樣的證據,法庭就根據合同法第51條判決本案買賣合同有效,如果舉不出這樣的證據,法庭就判決本案買賣合同無效。法庭不必去尋找權利人,因為他不在本案法律關系當中,權利人的追認只不過是法庭據以認定事實的證據罷了,不發生第三人介入本案合同關系的問題。法庭審理的就是一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權利人既不是當事人,也不是第三人,如果權利人追認,其追認是法庭據以認定合同有效的證據。這樣理解,符合立法本意。 請同志們特別注意,根據合同法創設第51條無權處分合同規則的立法目的和第51條的文義,應當肯定,是將權利人予以追認這一事實,和處分人事后取
關于買賣合同13
訂立合同雙方:
出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購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為確保雙方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房產的規定,經雙方共同協商一致,制定以下條款,以資雙方共同信守執行。
一、甲方將位于:小區
(街)區號樓單元室房產一套,系私人產權房(房產證號),建筑面積平方米,雙方同意按新測繪面積為準。并與土地使用權一并轉讓給乙方。
二、房屋交易價:人民幣元整。
三、乙方自愿購買上述房屋并接受此房屋現狀,乙方于年月
日向甲方交付購房定金元整。待購房款全部交齊,定金抵作購房款。
四、雙方于年月日以前到房管局辦理過戶手續。由房管局受理當日,乙方應付清全部購房款。不能拖期。甲方將空房及房屋鑰匙一同交給乙方驗收。
五、甲方售房以前所發生的水、電、煤氣等費用由甲方付清,乙方不承擔。電表止碼數度,水表止碼數立方,煤氣表止碼數立方。
六、甲方確保此房產權明確和真實并合法,無任何糾紛、無抵押和債權債務,否則出現糾紛由甲方負全部責任,并賠償乙方按成交價10%的.經濟損失。
七、甲方將此房出售后,此房一切事宜無權過問,并無條件的配合乙方到房管局辦理過戶手續或到公證處辦理公證買賣。辦理過戶所發生的一切費用,雙方協商由方承擔,方不承擔。
八、此協議自雙方簽字起發生法律效力,雙方不得違約。如乙方違約定金不退,如甲方違約定金雙倍返還。并按成交價的10%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九、特別約定:
1、甲方保證及房屋鑰匙后30天內將戶口遷出。
甲方:乙方:
年月日
關于買賣合同14
甲方:
乙方:
上列雙方就買賣下列設備的有關事宜,經自愿協商訂立下列條款,以便共同履行:
1. 甲方向乙方購買垂直發泡機組壹臺,設備單價金額為現金人民幣(大寫):貳拾壹萬伍千元整
2. 設備為五個組份,配備打孔機,機臺主機,配電柜(大),TDI和聚醚大罐各一個(帶水循環攪拌)小料罐三個, 聚醚攪粉罐一個.(水冷機,空壓機甲方自備).
3. 主機尺寸:長4.5米*寬4米*9米.內直徑為1600MM
4. 甲方要負責完成基礎的澆灌,包括2個地下成孔的`施工.
5. 付款方式為自合同生效起首付定金叁萬,機臺裝車前一天再付拾伍萬,試機完成后再付貳萬,正常運行六個月付余下貳萬.
6. 機臺自訂貨起2個月為制造時間,其中不包括春節放假期間,初定完工日期為農歷年底,正月初七起運送和安裝,安裝時間為八天.安裝期間甲方要提供乙方員工住宿和伙食,
7. 機臺運送由甲方負責車費, 乙方裝車, 甲方幫忙卸.動用到吊車等裝卸工具由甲方負責.
8. 甲方負責整套設備的安裝,調試.經調試后設備正常運轉交付乙方使用.
9. 乙方提供一年的機臺故障保修(三個月的無償保修,另九個月的故
障保修甲方報銷往還車費),注人為造成的故障不在保修范圍之內.
10.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應提交莆田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現行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11. 本合同一式四份, 甲乙雙方各持兩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甲方地址: 乙方地址: 電話:電話:
簽訂日期:
關于買賣合同15
甲方(賣方): 電話:
地址:
乙方(買方): 電話:
地址: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原則,在共同遵守國家相關法律的前提下簽訂本合同。具體內容如下:
一、品名、數量及規格
乙方在甲方商行XXX年05月18日買玉雕工藝商品(小平安牌(吉祥件)600件。
二、付款方式
商品總價款:伍拾陸萬肆仟捌佰圓整(¥:564800.00元)。乙方驗貨后采用現金形式支付甲方60%,剩余40%貨到付款。
三、包裝方式
按傳統包裝(外包裝木箱,內包紙絹)由供方負責包裝。
四、運輸方式及交貨地點
由甲方負責運輸,運費由乙方承擔,貨到新疆如出現破碎,或與原貨不符,由甲方負責,新疆交貨后由乙方負責一切責任。
五、雙方責任義務
1、甲方保證向乙方所銷售商品品質和質量。甲乙雙方在簽定買賣合同前無異議,合同立即生效。
2、甲乙雙方履行各自義務后,雙方無異議簽字后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立即生效。
六、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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