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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買賣合同范本
關于買賣合同,你了解多少呢?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受人接受此項財產并支付約定價款的合同法。以下是關于煤炭買賣合同范本,歡迎閱讀!
買受方:
出賣方:
根據當前煤炭市場行情,經雙方協商,由出賣方供給買受方電煤,簽訂此合同:
一、發站、到站、合同數量、交貨方式、煤種和質量要求:
1.發站:到站:
2.供煤數量:
3.交貨方式:出賣方代辦鐵路運輸,到廠驗收交貨。
4.煤質:收到基低位發熱量Qnet,ar(簡稱熱值)≥大卡/千克;全水分Mt≤8.0%;全硫St,ad≤2.0%;干燥無灰基揮發分Vdaf≥12-20%。
二、價格和計價結算:
1.煤炭按到廠驗收熱值計價,熱值≥4500大卡/千克;
月發運量≥5000噸,含稅到站基價元/千大卡(不含石長鐵路運費);
月發運量≥5000噸,含稅到站基價元/千大卡(全部煤量);月發運量≥7500噸,含稅到站基價元/千大卡(全部煤量);月發運量≥10000噸,含稅到站基價元/千大卡(全部煤量);
單批次熱值低于4500大卡/千克,每降低100大卡/千克減基價1元/千大卡,單批次熱值低于4000大卡/千克按低質煤結算。
2.干燥無灰基揮發分在12%-20%為正常值。
Vdaf36%-38%,以36%為基數,每上升0.1%減0.1元/噸;Vdaf>38%,以38%為基數,每上升0.1%減0.3元/噸;Vdaf12%-8%,
以12%為基數,每下降0.1%減0.1元/噸;Vdaf<8%為基數,每下降0.1%減0.5元/噸。
3.含硫St,ad≤2.0%為正常值。
St,ad2.0%-2.5%,以2.0%為基數,每上升0.1%減2元/噸;St,ad>2.5%為基數,每上升0.1%減4元/噸。
4、機械采樣和抽查的計價結算方式:
符號△Qmax定義:單批次業煤各檢驗樣之間的最大熱值差。
(1)當△Qmax≤大卡/千克,以機械采樣熱值作為結算依據。
(2)當268<△Qmax≤650大卡/千克,以兩個人工抽查樣熱值算術平均值,再與機械采樣熱值算術平均作為結算依據。
(3)當650大卡/千克<△Qmax≤1000大卡/千克時,按各檢驗樣最低熱值結算。
(4)當△Qmax>1000大卡/千克時,按種檢驗樣最低熱值減去△Qmax的20%后的熱值結算。
(5)當△Qmax>1000大卡/千克,且各檢驗樣最低熱值≤3000大卡/千克時,拒付煤款,僅支付國鐵運費。
揮發分和硫等指標根據熱值主指標取舍進行參與計價結算。
5.煤炭以到買受方軌道衡計量(不計算運輸損耗)和采制化驗數據為結算依據,結算原則上不調水分,按化驗批次分批進行結算。
買受方進行驗收時,出賣方可向買受方提出書面申請共同取樣封存。
在對買受方的化驗結果有異議時,出賣方應于一個月內向買受方申請復核共同委托威機構重新進行檢驗,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6.出賣方自鐵路貨票開出之日起30天內憑增值稅發票和鐵路大票到受買買方辦理吉算事宜(兩票結算)。
因出賣方原因逾期結算所導致的損失,買受方概不承擔責任。
三、低質煤的界定和結算處理方式:
(一)低質煤是指區別于慘雜使假但單批熱值低于4000大卡/千克的進廠原煤。
(二)結算處理方式:
1、3800大卡/千克≤單批熱值<4000大卡/千克,以4000大卡/千克為基數,每降低100大卡/千克減基價3元/千大卡;
2、3500大卡/千克≤單批熱值<3800大卡/千克,以3800大卡/千克為基數,每降低100大卡/千克減基介4元/千大卡;
3、3000大卡/千克≤單批熱值<3500大卡/千克,以3500大卡/千克為基數,每降低100大卡/千克減基介7元/千大卡;
4、單批熱值低于3000大卡/千克,按含稅到站基價30元/千大卡結算;
5、單批熱值低于2000大卡/千克,買受方拒付煤款。
四、摻雜使假煤的界定和處理方式:
(一)摻雜使假煤的界定:下列情況都屬于摻雜使假行為:
1.宏觀上看使假煤為石頭、泥土。
2.在車廂底部、四周以及采樣頭難以到達的基他位置裝劣質煤或摻裝煤灰、矸石等雜物。
3.利用機械采樣設備的特點,采取劣質煤和優質煤分層裝、劣質煤多裝、優質煤少裝等方式裝車;4.矸石(直徑大于50mm)含量大于5%。
煤車到廠驗收時,買受方電話通知出賣方,出賣方可以派代表參與現場采樣監督,出賣方代表應在60分鐘之內到達現場并簽字確認;
如發現煤質摻雜使假現象,出賣方代表必須到達現場并簽字確認。
出賣方不在規定的時間內到達現場或到達現場拒絕簽字的,以買受方經辦人員登記的情況為準,由此原因產生的一切其他費用(如延時費等)由出賣方負責承擔。
(二)結算處理方式:
1.對摻雜使假的情況買受方拒收該批煤車,如出賣方要求卸車,拒付該批車煤款,由出賣方承擔全部損失,買受方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2.凡屬于拒付煤款范圍的,一律將該供煤單位錄入國電發電有限公司煤炭供應單位黑名單,出現兩次此類使假情況,
立即解除原煤炭供應合同并不得再與該煤炭供應單位簽訂煤炭買賣合同。
五、合同履行地為買受方所在地:合同執行時間:2010年01月01日至01月31日。
出賣方發煤時須告知買受方發貨站點及發運量。
結算價格執行起止時間以鐵路貨票日期為準。
六、其他約定事項:
1.在合同執行期內,由于買受人生產及庫存等原因通知出賣人停(緩)發運的,出賣人應予以配合,并不得因此而產生異議;
妯出賣方合同量兌現后,買受方可視情況通知追加發運量。
2.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約束力。
3.如因履行合同產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時,雙方均有權申請益陽仲裁委員會進行裁決。
七、特別說明:
本合同文本由買受人提供。
在簽訂合同時,出賣人有權要求買受人對合同條款予以解釋或說明。
合同一經出賣人簽字蓋章后視為出賣人對合同條款已充分理解,并不得以格式合同為由進行抗辯。
買受方:出賣方:
(蓋章)(蓋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聯系人:黎鵬聯系人: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賬號:賬號:
納稅人登記號:納稅人登記號:
簽訂日期:xxxx年月日
煤炭買賣合同范本【2】
甲方(賣方)合同編號:whqz001
乙方(買方
簽訂地點:包頭市
一、煤種、價格、交(提)貨時間、數量:簽訂時間:
二、質量指針:
三、運輸方式:鐵路運輸。
發站:包頭。
到站:柳村南,收貨人:買方車板前的費用含煤價為煤炭銷售價,由賣方正式報排產車皮計劃。
四、煤炭價格:車板交貨價格:每噸5500卡695+10元含鐵路運費。
五、交貨時間、地點、方式:發站車板交貨。
六、驗收結算標準:煤炭數量以發站鐵路部門軌道衡計量磅單為準。
煤炭品質在發貨站臺,賣方提供化驗單,雙方共同抽樣化驗。
以國家質檢部門化驗為準。
低位發熱量每低壹卡扣0.1元。
簽訂合同后,買方確認當月火車運輸計劃下達后,到賣方指定銀行開戶,并存入貨款,由賣方驗資后裝車。
七、結算方式:憑鐵路大票按實際噸位一列一結算,貨款兩票結算,煤炭底價,中間差價,煤炭增值稅發票。
及火車運輸發票、此合同為跨年合同,2加12個月,總量240萬噸。
如有市場價格浮動,參照秦皇島當月實際交易價格,按每季度上下浮動
八、違約責任: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執行。
九、解決合同糾紛方式:如出現計量、化驗等方面的重大分歧或經濟糾紛,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可向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訴訟解決。
十、甲乙雙方應遵守合同保密原則: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有關合同內容及信息。
十一、本合同第一條款所列供貨數量為固定數量,實際供貨數量由甲乙雙方在月初時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確定。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生效。
十三、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煤炭買賣合同范本【3】
合同編號MSC110722
供方:石嘴山市騰升工貿有限公司簽定時間:20XX年7月12日需方:廈門建發股份有限公司簽定地點:上海浦東新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經供需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嚴格履行。
二、質量要求:
(一)品種名稱:
1.單一煤種
2.混合煤種:主焦煤
(二)質量標準
水分≤8%;灰粉≤10.2%;硫分≤0.98%;揮發份≤26%;粘結指數≥78;磷份;固定炭;膠質曾厚度;洗煤渣含量不超2%
不得摻加煤泥、注水等雜物。
三、運輸方式及運費負擔:汽車運輸,運費由供方自負。
四、交貨地點:臨沂恒昌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五、日交貨量,供方須在下午十六時前通知需方,否則不予收貨
六、過磅:
貨物運至現場,聽從現場人員的安排,經初步檢驗,煤車無滴水現象,表面未發現摻假、使雜現象,方可按順序到需方指定位置過磅。
七、卸貨:
過磅后供方立即按現場人員指定地點卸貨,并現場檢查,按標準取樣化驗。
八、檢驗標準:
計量以需方地磅數據為準,質量指標以需方檢驗、化驗為準,摻假、使雜以現場檢驗為準,需要化驗的指標除水分外,如對其他質量化驗結果有異議,必須立即提出,以通知時間為準。
雙方可以當時共同取的備份樣品委托技術監督部分檢測化驗,化驗費由提出異議方承擔,化驗如在國標規定誤差范圍內仍以需方化驗數據為準。
九、煤炭定價:1480元/噸。
(全額增值稅票)。
價格隨行就市,以調價協議為準。
十、煤炭結算:
1.水分以需方化驗為準超出合同約定標準范圍內的,當化驗指標超標準≤4%時,每超1%按合同價格降價1.1%;當化驗指標超≥4%<6%,
每超1%,按合同價格降價1.3%;當化驗指標超≥6<8%,每超1%,按合同價格降價1.5%;當化驗指標≥8%時,每超1%按合同價格降價1.8%。
2.灰分在10.2%~10.5%,因在國標規定化驗誤差范圍內,不做減量。
灰分超出10.5%時,當化驗結果超標準<2%,每高0.1%,按合同價格降價0.5%;當化驗結果≥2%時,每高0.1%,按合同價格降價1%。
3.硫分在0.98%~1.0%時,因在國標對頂化驗誤差范圍內,不做扣罰。
硫分超出1.0時,當化驗每高0.1%,按合同價格降價0.5%,硫每遞增0.1%時,降價為前段降價幅度1.5倍。
4.粘結在75~78時,因在國標規定化驗誤差范圍內,不做扣罰。
粘結指數低于75時,當化驗結果低1%時,按合同價格降價0.8%,粘結指標每遞減1%,降價按前段幅度1.5倍;當化驗結果低于標準≥5%時,每低1%,降價按前段降價幅度1.5%。
5.揮發份在26%~27%時,因在國標規定化驗誤差范圍內,不做扣罰。
揮發份超出合同約定范圍的,當化驗結果超出標準時,在≥27%-≤28%%時,高1%時,按合同價格降價0.5%;當化驗結果超出標準>28%時,高1%,按合同降價1%,揮發份每遞增1%,降價按前段降價幅度3倍降價。
6.磷份超出合同約定標準范圍內,當化驗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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