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教師合同書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結合具體實際,經甲乙方雙方協商一致,簽定本協議。
一.合同期限
1.甲方聘任乙方擔任課程任課老師,聘任期限為: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合同期滿關系自然終止。其中合同期滿前一個月,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要求甲方提供良好的教學環境。
2.乙方授課期間保證教學質量和課堂效果。
3.乙方按約取得授課報酬參照“聚成清大學習吧工資發放標準”
4.乙方如因故不能按時上課的,須提前1天請假,經同意后方可休假,否則視為曠工,曠工一天扣除3倍當天工資,當月累計曠工3天以上按開除處理。
5.乙方如因故要提前單方面終止合約,須提前30天通知校方,經審批同意,30天后方可終止合約,否則視為違約(違約后果:扣除當月工資)。
6.在本輔導機構工作時間內,學生若受到傷害,則兼職教師應承擔損傷費的10%,全職教師應承擔損傷費的20%。
7.乙方是我公司的(兼職/全職)教師。
8.兼職老師實習期為一個月,實習期間發放當月工資的85%,實習期間不享受任何福利待遇。
三.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要求乙方按教學計劃完成授課,維護教學時的教學秩序以及保護學生的安全。
2.組織學生對授課質量進行評議,并根據學生的評議對授課內容及人員進行調整。
3.有權根據自身情況對課時進行調整,對授課內容進行變更,但必須提前通知乙方。
4.按要求支付授課報酬,乙方當月工作日未滿15個工作日,甲方有權延緩發放上個月工資。
5.為乙方的教學提供良好的授課環境。
四.本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1.本合同依法簽訂后,合同雙方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
2.確需變更合同的,雙方應協商一致,并按原簽訂程序變更合同。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合同繼續有效。
3.經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并且不承擔違約責任:
(1)發生不可抗拒力,既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而導致課
程不能繼續安排;
(2)通過組織學生對授課質量進行評測或者經過家長反饋投訴達三次以上,乙方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如沒有授課資歷或能力)
(3)乙方不按時完成授課內容和授課計劃(以資深教師的意見為主,年輕教師團體的意見為輔),經多次勸說仍不改的;
(4)乙方未經允許帶走學生資源,單獨重新與學生確立輔導關系的;
(5)七天試用期內,甲方認為乙方不具備勝任崗位能力可無條件解除合同,并不用支付乙方勞動報酬。
5.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不承擔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約定支付工作報酬或者提供工作條件的;
(2)由于身體疾病原因,要求提前終止合同或不能完成教學計劃的,需提供縣級及以上醫院的相關證明,并提前通知甲方。
五、工資發放時間
本輔導班教師工資結算以月為單位結算工資,每月號發放上一個月的工資,并由輔導班通知領取,若遇15號為雙休日,則順延至下周一發放。
六、附則
1.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政府政策變化等導致本協議無法履行的另行處理。
2.本協議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至乙方所輔導甲方最后一次安排學生輔導結束時自動終止。
3.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公章)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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