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訴狀(交通事故)
原告:張×,女,漢族,生于 1954年 3 月25 日,原在××有限公司工作
住址:××路××花苑41號101室,電話:×××××
被告:胡×,男,漢族,上海××有限公司駕駛員
被告: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上海市××路**號
郵編:200030 電話: ××××
訴訟請求:
一、辛畋桓嫦蛟?嬤Ц度松硭鷙ε獬ソ鵂?60000 元;(附清單)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損害賠償費: 20000元;
三、賠償原告助動車損失費: 5000 元;
四、律師代理費4000元由被告承擔;
五、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03年4月 1日下午1:15 ,當原告在上班途中,騎助動車正常行經××路、××路路口時,遭遇被告胡×駕駛的小客車(牌號為滬A*×××××)右轉彎撞擊,致使原告頭部直接墜地及身體多處受傷,并致使原告的助動車嚴重損壞。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市六人民醫院,經門診診斷,造成原告頭部顱底骨折,左顳頂頭皮下血腫、壓痛、耳聾等。后經××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隊認定,被告對上述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見證據1)。原告又于2003年12月18日,經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鑒定中心傷殘評定,確認 “路交通事故致顱底骨折,遺留頭痛、頭暈,左耳偉導功能障礙,屬十級傷殘” (見證據2)。又于2004年7月30日,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原告臚腦受傷,市六人民醫院于2003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書,要求原告應住院手術檢查,但由于住院手術檢查費用高達1萬余元,且當時原告經濟窘迫而被告拒絕作任何賠償的情況下,原告不得不放棄了住院手術治療的機會(見證據4)。現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遺癥,經常頭痛、頭暈、耳鳴等,不得不被原單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動車損壞嚴重,至今仍在被告處。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繕和歸還義務,現已造成助動車報廢,使原告經濟損失5000元。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顯然構成對原告的侵權,并且直接給原告造成了人身損害和經濟損失,據此,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懇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上海市**區人民法院
原告:
(簽名)
2005年 月 日
附件:1、本訴狀副本 2 份。
2、證據 10 份,共 13 頁。
3、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
4、被告的信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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