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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的遺產分割離婚起訴狀范文
導語:遺產的分割,是指共同繼承人之間按照各繼承人應繼承份額分配遺產的行為。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遺產起訴狀,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歡迎閱讀,僅供參考,更多相關的知識,請關注文書幫!
遺產起訴狀【例一】:
原告吳某,女,66歲,漢族,住址(略)
被告盧某,女,43歲,漢族,住址(略)
被告楊某,女,20歲,漢族,住址(略)
原告吳某(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盧某,楊某(以下單獨提及時稱姓名,一并提及時稱二被告)析產繼承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
原告訴稱:我的兒子是楊某剛,楊某剛的妻子是盧某,楊某剛的女兒是楊某,楊某剛的父親于2007年去世。2010年9月16日,楊某剛因公出差的途中所乘客車發生交通事故,楊某剛不幸遇難。現請求法院依法分割1、楊某剛名下轎車一輛。2、工傷撫恤金103480元,歸我所有。3、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金529090元,其中36564元為我生活費歸我所有,其余我和二被告依法分割。4、平安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傷害理賠金200000元,要求我和二被告依法分割。
二被告辯稱:轎車雖然是楊某剛名下,但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應扣除盧某的份額,再進行分割,原告在協商分割遺產時,已明確表示放棄對汽車的繼承,所以汽車不應作為遺產分割。同意按各自三分之一的份額分割原告的2、3、4項。楊某剛生前的'債務190000元,應該在分割遺產前先行償還。楊某墓地的費用58000元,應在遺產中扣除。
經審理查明,原告系楊某剛之母,楊某剛父親2007年去世,楊某剛的妻子是盧某,楊某剛的女兒是楊某。
2008年,楊某剛購買小客車一輛,價稅共計110000元,登記在楊某剛名下。審理中原告與二被告表示車現價值為70000元,原告主張車的折價款,二被告主張車的所有權,并表示歸歸盧某所有,由盧某向原告支付折價款,盧某不需要向楊某支付折價款。
2010年9月16日,楊某剛因交通事故身亡。
2011年5月5日,中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證明,載明關于交通事故,楊某剛的死亡賠償金529090元,盧某已領取42萬元,還有109090元未領。經本院詢問,中旅旅行社有限公司表示該死亡賠償金系針對所有遇難者確定的賠償總的數額,然后按遇難人數均分的,沒有具體構成,無法確定其中被撫養人生活費部份。
2011年5月,楊某剛所在單位出具《因工犧牲撫恤金發放明細表》,載明一次性撫恤金103480元,一次性喪葬補助金5000元,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已用于楊某剛殯葬等開支。
審理中,原告提交了其所在村委會出具的《證明》一份,載明原告系該要堙民,常年身體不好,無勞動能力,無任何經濟收入,二被告對該證據不予認可,表示居委會無法主下明原告的經濟能力。原告提交了診斷報告,病歷等就醫材料,被告對原告主張的病情不予認可。經本院詢問,盧某表示結婚后原告就一直有病,我就一直在給原告錢,給原告治病買藥。
審理中,二被告為證明墓地費用,提交了陵園證明一份,顯示盧某為楊某剛購買墓地一個,價格58000元,原告對該證據不認可,表示事先未征得原告同意,也未實際辦理。經本院詢問,二被告表示上述費用尚未實際支付,但是必然發生的費用。二被告為證明夫妻共同債務,提交了借條一張、證明向他人借款,原告對此不認可。
關于人身意外保險金,原告表示尚未進行理賠,投保人是楊某剛所在的單位。
審理中,本院根據雙方當事人意愿進行調解,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本院認為,楊某剛去世時未留有遺囑,其父已先行去世,其遺產應由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子女、母親予以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本案中,根據原告提交證據顯示,原告無勞動能力,亦無經濟收入,且盧某表示顯示原告存在生病情況,故在分配遺產時,本陸軍在綜合考慮原告與二被告生活、收入等相關情況基礎上在分配遺產時對原告予以照顧。
關于車輛,因該車系楊某剛與盧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故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楊某剛去世后,屬于楊某剛的份額應作為遺產進行分割。二被告表示原告曾放棄對轎車的繼承,但提交證據證明力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二被告均表示盧某不需向楊某支付折價款,對此本院亦不持異議。
關于死亡賠償金,原告主張36564元為其生活費,但原告提交證據中對此未有顯示,經本院詢問,中旅旅行社有限公司亦表示無法確定該死亡賠償金中含有被撫養人生不知費,根據現有證據情況無法顯示該死亡賠償金中包含原告主張的生活費部份,故對原告要求在扣除36564元基礎上再分割的主張不予支持,本院對該死亡賠償金在均分的基礎上適當對原告予以照顧。
關于人身意外保險金,因尚未理賠,該人身意外保險數額、性質、受益人等情況均未明確,故在本案中不予處理,原告與二被告可待相關情況明確后另行解決。
關于楊某剛生前工作單位發放的一次性撫恤金,因此款系為撫恤楊某剛親屬而支付的款項,原告要求歸其一人所有,本院不予支持,該一次性撫恤金不屬于遺產,應屬于原告與二被告共同共有,本院對此予以均分。
關于二被告主張的共同債務,二被告提交的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二被告主張的喪葬費用,該費用并未實際發生,故對二被告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轎車一輛歸盧某所有,盧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吳某一萬一千六百六十七元。
二、 死亡賠償五十二萬九千零九十元,吳某分得十九萬元,盧某分得十六萬九千五百四十五元,楊某分得十九萬元,盧某分得十六萬九千五百四十五元(盧某已實際取得四十二萬元,盧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吳某、楊某各十四萬元)。
三、 一次性撫恤金十萬三千四百八十元,吳某分得三萬四千四百九十三元四角,盧某分得三萬四千四百九十三元三角,楊某分得三萬四千四百九十三元三角
四、 駁回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時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遺產起訴狀【例二】:
原告: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
請求事項:
依法要求繼承祖傳房產________路_____號平房_____間(共______平方米)。
事實與理由:
我父親_____與母親____,生育子女_____人,有私房____間。____年父親病逝,該房由原告母親居住,______年母親病逝。原告等人達成共識,但三被告拒不同意,雙方為此多次發生糾紛。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依法提起訴訟,請貴院查清事實,依法裁判。
此致
滄州市新華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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