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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起訴狀精選范文
引導語:在離婚起訴狀的正文里,只要簡要寫明感情不和的原因、表現方式及雙方爭議焦點就可以了,記實性、記事性的說明不要太多,否則層次性不強,主次不清,法官看得云里霧里,適得其反。 今天,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幾篇關于離婚起訴書的精選范文,歡迎閱讀參考。
范文一:
原告:王XX,女,白族,1983年07月16日生,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關鎮XX路XX號11棟3單元2樓2號,身份證號碼532901XXXXXXXX,手機:139872XXXXX。
被告:李XX,男,白族,1980年03月17日生,系云南省大理XX廠職工,住址同上。身份證號碼532901XXXXXXXX,聯系電話139872XXXXX。
訴訟請求:
1、請求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
2、請求將雙方婚生女李X判歸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人民幣1000.00元整,直至女兒能獨立生活為止;;
3、請求本著照顧女方及無過錯方的原則對共計價值1932870.00元夫妻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
4、請求判決被告給予原告精神損害賠償50000.00元;
5、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告與被告于2006年初認識并確立戀愛關系,2008年11月13日在大理市民政局登記結婚,結婚證號為“滇大民結字XXXX”,隨后雙方在父母及親友的操辦下按民間習俗舉行了婚禮,并于2009年3月4日生育了女兒李X。目前雙方的共同財產包括房子、車子及共同存款共計1932870.00元,無共同債務。
原告與被告結婚以來,由于被告不關心原告甚至毆打原告,加之被告和婚外異性長期偷情,導致夫妻關系惡化。原告認為雙方夫妻感情已經破裂,請求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離婚。
一、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符合我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的離婚條件
1、被告長期以來的婚外情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
結婚后,被告經常借加班之名半夜回家。原告剛開始覺得很疑惑,后來經過了解,才知道事情原委。原來被告在結婚前就和一個叫XXX的有夫之婦長期保持著不正當的男女關系。原告開始不相信,于是注意調取了被告的手機通話清單,發現自2006年以來,被告使用過的139872XXXXX號碼和該女人使用過的130XXXXXXXX的號碼以換號碼、呼叫轉移、發短信等方式頻繁聯系。原告本著家庭和睦的原則,多次勸告被告珍惜美好的家庭,和這個第三者一刀兩斷,但被告對此置之不理,反而冷落疏遠原告,導致雙方感情日益惡化。雙方因此多次發生爭吵,在原告懷孕生子至今,被告一直和該婦女長期保持著不正當的男女關系。為了孩子,原告一直忍受著,獨自一個人帶著孩子生活。
2、被告的家庭暴力行為深深傷害了原告,原告已經失去了和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
2008年10月4日,被告在面對原告關于第三者的質問時,竟然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對原告進行毆打,致原告右耳鼓膜穿孔。受傷后,原告在大理醫學院附屬醫院做了鼓膜修補手術(有醫院的病歷證明),之后留下嚴重的后遺癥,至今經常會耳內疼痛、聽力下降、心慌,以及由此引發的頭痛,給原告的生活帶來很大的痛苦,心理上也有很大的創傷。
2007年8月,這次事件發生后不到一個月,被告又動手打過原告一次。婚后幾年間,被告經常找各種借口與原告吵鬧,有時甚至會深夜兩三點將原告從熟睡中拉起來吵鬧。幾年來,原告一直在提心吊膽中度過,原告已經失去了和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
3、原被告經常因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夫妻感情已經破裂
(1)2008年初原告懷孕之后,因妊娠反應大,身體無法適應,被告讓原告辭了工作,在家料理家務。孩子出生前一個月,被告不顧原告的反對,對其置之不理,讓原告獨自生活,這期間是原告的母親來陪伴和照顧原告一直至今。
(2)在孩子出生后不到一個月時,原告因膽結石病情嚴重住院一周,醫生建議立即手術,因考慮要給孩子喂奶并且孩子小需要原告照看,雙方商量等孩子三、四歲時再做手術。之后原告經常在深夜發病,發作時疼痛劇烈,嚴重時無法站立,需要有人陪護才能去醫院就診。原告因此曾多次向被告說明,不能讓原告一個人留在家中,要是病發時沒人陪我去醫院,可被告根本不理會。這兩年間,原告發病多次,需要被告陪同前往醫院時,被告總是罵罵咧咧,原告只好一個人去醫院就診。
(3)原告聽從被告的安排,近兩年一直在家帶孩子,做家務,沒有工作和收入,被告因此經常罵原告吃他的用他的。我們為此經常吵架,孩子出生幾月后至今,原告已經找過好幾份工作,但被告卻百般阻攔。在今年七月份被告強行將我留在大理后,原告便在大理找了一份工作做,可被告卻回來和我大吵大鬧,并提出要和我離婚,理由是被告去上班就不能很好的照顧孩子。
(4)結婚以后,原告提議隔兩年回娘家過次春節,眾所周知,這是探望父母的傳統節日,可結婚以來被告從未陪我回老家過過春節和中秋節,我們因諸類情況也引發多次吵架。
二、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給予原告精神損害賠償并本著照顧女方及無過錯方的原則對夫妻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共同財產清單附后)
鑒于被告對原告實行家庭暴力并與婚外異性持續、穩定地偷情,屬于過錯方,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照顧無過錯方及照顧女方的原則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此外,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之規定,判決被告給予原告精神損害賠償。
三、請求將雙方婚生女楊欣鈺判歸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人民幣1500.00元整,直至女兒能獨立生活為止;;
由于原告具備以下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有利條件,懇請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之規定,將婚生女李X判歸原告撫養,理由如下:
1、 婚生子楊X還未滿兩周歲;
2、 孩子出生至今一直由原告及母親照看,熟悉她的生活習慣;
3、 原告是大專學歷,被告是小學學歷,原告對孩子有更好的撫養和教育能力;
4、 被告的工作性質經常出差且經常應酬,沒有時間照顧孩子,而原告的工作則固定在一個城市,有時間照顧孩子;
5、 被告有吸煙、喝酒、賭博的習慣,并且煙癮及大,每天自己一人要抽兩至三包煙,對孩子的成長極其不利
關于孩子的撫撫育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的規定,由被告按每月固定收入的30%承擔,即每月1000.00元。
綜上所述,由于被告的所作所為,致使夫妻感情徹底破裂,雙方恩已斷、情已絕,已無和好可能。原告無奈,只有起訴到人民法院,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主持公道,判如訴請。
此呈
XXX人民法院
起訴人:王XX
XXXX年XX月XX日
附:1、共同財產清單一份;
2、起訴狀二份。
范文二:
原告:趙某某,女,漢族,1987年4月21日出生,寧夏人,住咸陽市渭城區某某小區,電話:
被告:王某某,男,漢族,1981年9月1日出生,咸陽人,住址同上,電話:
訴訟請求:
1、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關系;
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即某某小區2號樓2單元213號單位集資房一套(21萬元)及銀行存款20元;
3、判令婚生子王女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
4、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害賠償金20000元。
5、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于2001年12月4日在咸陽市渭城區民政部門辦理了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女王女,現年7歲。由于雙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告發現被告脾氣暴躁,經常因瑣事動手毆打原告。2007年原告遭到被告的毆打后,向渭城公安分局某某派出所報案,派出所對此事已經做出過處理。但被告依然時常對原告實施暴力,并多次將原告驅趕出家。2009年6月份原告在體檢時查出患有肝血管瘤病后,要求被告為其治療,但被告明確表示與其無關,并拒絕支付醫療費。由于被告經常找茬與原告吵架,甚至動手毆打原告,對原告的病情毫不關心,致使原告對雙方之間的感情徹底絕望,為此原告早已與被告分居生活。
原告認為,被告對其實施家庭暴力及虐待行為,致使原告身體及心理均遭受了嚴重傷害,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現依據《婚姻法》及《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此致
咸陽市某某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范文三:
原告:秦xx,女,漢族,某年某月某日生,住某市某區某路某號某房,電話:……
被告:陳xx,男,漢族,某年某月某日生,住某市某區某路某號某房,電話:……
訴訟請求
一、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婚生兒子陳x秦由原告撫養,被告一次性支付撫養費 萬元給原告(從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按每月 元計);
三、某市某區某路某號某房所有權歸原告所有,其他財產依法分割(見清單)。
事實和理由
我于 年 月經人介紹與被告認識,見過一面后,在父親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同年 月 日到某鎮人民政府領取結婚證。 年 月 日生下兒子陳x秦。
由于婚前雙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礎薄弱,雙方學識、生活環境和生活習慣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嚴重的大男子主義、性格暴躁,對原告經常惡言惡語。婚后不到 二年,被告更是尋找借口在外租房另居,長年不歸家。自此以后,我與被告便過上牛郎織女式的分居生活。結婚這么多年以來,我們沒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沒有體會到夫妻之間的互相照顧,也沒有體會到夫妻之間的關愛和家庭的幸福。其實我所希望的只是家庭的一點點溫暖。但是,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無人知曉;病了,自己照顧自己;受了委屈,沒人可以傾訴和理解。照料兒子,都是我一個人獨力承受。
在分居期間被告也極少過問本人的情況,偶爾歸家對我也是漠不關心,彼此積怨,沒有溝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更令人傷心的是,被告在外還沾花惹草,與他人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沒有盡到夫妻之間應有的忠實義務,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
由于無法忍受這種沒有感情、沒有溫暖的夫妻生活,我曾于 年 月提出協議離婚,雙方雖然均認為沒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卻不同意離婚。而經實踐證明,夫妻雙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間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義務,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無和好可能。沒有感情和關懷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雙方沒有感情基礎,且分居多年,再繼續共同生活下去已沒有意義,因而理當結束這段婚姻。
兒子陳x秦一直與原告生活,從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攜帶,而被告從未關心和照顧兒子的生活,為有利于兒子的健康成長,應保持現狀,繼續由原告撫養為宜。被告現月收入上萬元,且其經常不歸家、無法聯系,因而應一次性支付撫養費 元。由于原告收入不多和不穩定,為維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告現居住的房屋應判歸原告所有。
為此,原告根據《婚姻法》和《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向你院提起訴訟,請你院依法判決。
此致
某市某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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