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民事起訴狀范文
引導語:民事起訴狀,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時或者需要確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的法律文書。今天 ,小編就為大家整理了一篇關于經典民事起訴狀的例文,歡迎參考學習。
民事起訴狀
原告:黎啟芝,男,漢族,住廣西桂平市。
被告:廣東省佛山市三水鳳鋁鋁業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三水區河口左田民營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吳小源,該公司總經理。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廣東省佛山市三水鳳鋁鋁業有限公司(以下稱三水鳳鋁)繼續治療原告工傷;
2.判令三水鳳鋁支付從2004年11月10日起至其安排原告回原工作崗位工作之日止(暫算至2009年11月9日)的停工留薪期工資共238149元給原告,并加發該工資總額25﹪的經濟補償金59604.75元和加付該工資總額50﹪的賠償金119074.5元;
3.判令三水鳳鋁安排原告回原工作崗位從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4.判令三水鳳鋁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2680.5元給原告; 5.判令三水鳳鋁支付住院伙食費﹑藥費﹑工傷取證費及旅差費4316元給原告。
事實和理由:
2004年8月23日,三水鳳鋁和我建立勞動關系時不依法及時和我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依法為我建立社會保險。當時口頭約定工作崗位是人力資源部外圍電工,月基本工資1500元,每滿一年增加10%。自入職后,三水鳳鋁經常安排我加班加點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資。算上三水鳳鋁應依法支付的加班工資,2004年9月﹑10月我的平均工資為3973.65元。2004年11月10日,我因工傷受傷致腰椎壓縮骨折和顱腦損傷。三水鳳鋁只治療30日﹑在我的腰椎壓縮骨折未愈合即終止治療,剝奪我工傷醫療的權利。2005年5月27日,三水勞鑒委作出勞動能力鑒定初評結論后,我不服該結論向佛山勞鑒委提出勞動能力鑒定復查申請。在復查時發現骨折末愈合。于是多次向三水勞鑒委提出繼續治療﹑確認工傷醫療期和停工留薪期的要求。三水勞鑒委以種種理由推辭,剝奪我工傷醫療的權利。2006年底,我也向佛山勞鑒委提出這一要求,至今末果。2006年6月19日佛山勞鑒委送達復查結論給我,我不服該結論于2006年6月27日向省勞鑒委申請重新鑒定﹑確認工傷醫療期和停工留薪期。因工傷保險基金或者三水鳳鋁拒絕支付鑒定檢查的費用無法提交指定醫院的診斷鑒定材料,省勞鑒委于2008年7月30日終止勞動能力重新鑒定。工傷醫療期和停工留薪期也沒有作出確認。對此,我已向廣東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至今未果。
《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宗旨是保障勞動者因工傷殘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我因工傷受傷致腰椎壓縮骨折和顱腦損傷,根據《廣東省職工外傷、職業病醫療終結鑒定標準》﹑三水勞鑒委《關于黎啟芝要求確認工傷治療期和停工留薪期的答復》的認定,應當治療6個月。三水鳳鋁因為沒有依法為我建立社會保險就只治療1個月﹑在沒有醫療診斷證明我的腰椎壓縮骨折完全愈合即終止治療,明顯是剝奪我因工傷殘獲得醫療救治權。我要求繼續治療工傷,不是舊傷復發而是因工受傷沒有得到有效的醫療救治而要求繼續治療,合情合理有法可依!
我因工受傷后,三水鳳鋁不僅不積極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在省勞鑒委終止勞動能力重新鑒定后也不安排我回原工作崗位從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因此,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職工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的規定,三水鳳鋁應支付從2004年11月10日起至其安排我回原工作崗位工作之日止的停工留薪期工資給我。三水鳳鋁沒有依法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給我。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三水鳳鋁還需加發相當于拖欠停工留薪期工資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和加付相當于拖欠停工留薪期工資百分之五十的賠償金。
2008年7月30日省勞鑒委終止勞動能力重新鑒定,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對五級至十級殘疾的職工,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關系,應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的規定,三水鳳鋁依法應安排我回原工作崗位從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廣東省勞動能力鑒定(確認)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確認)所需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未給工傷職工繳納或繳足工傷保險費的,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一條規定,工傷診療費、工傷取證費和勞動能力鑒定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因此,工傷傷殘等級鑒定所需指定醫院診斷鑒定材料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或者三水鳳鋁支付。工傷保險基金或者三水鳳鋁拒絕支付診斷鑒定材料的費用造成無法鑒定傷殘等級,理應當由其承擔責任——按《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規定腰椎壓縮骨折最高級別認定我的傷殘等級是八級。因此,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工傷保險基金或者三水鳳鋁應支付相當于十個月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給我。我的平均工資為3973.65元即39736.5元。
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我住院伙食費﹑藥費﹑工傷取證費及旅差費也是由工傷保險基金和三水鳳鋁支付。
綜上所述,我因工受傷后,三水鳳鋁不僅不積極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在省勞鑒委終止勞動能力重新鑒定后也不安排我回原工作崗位從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因此,根據民事訴訟程序提起訴訟,請佛山市三水區人民法院支持我的訴訟請求。
此致
佛山市三水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xxx
xx年xx月xx日
附:訴訟材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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