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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起訴狀【篇一】
原告:XXX,性別, XXXX年XX月XX日生,漢族,居民,住址XXXX,身份證號:XXXX,電話:XXXX
被告:XXX,性別,XXXX年XX月XX日生,漢族,居民,住址XXXX,身份證號:XXXXX,電話:XXXX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歸還借款XXXX元及利息(還款之日至履行完畢之日利息);
2、判令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XXXX年XX月XX日,被告XXX向原告借款XX萬元,當場打了借條,約定XXXX年XX月XX日還清。可借款后,被告言而無信,沒有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才歸還了XXXX元,現還有XXXX元沒有歸還。原告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準上列訴訟請求。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民間借貸起訴狀【篇二】
原告:王自權,男,回族,1982年3月4日出生,文盲,寧夏同心縣人,農民,現住紅寺堡鎮紅興村211,身份證號:640300198203040099,電話號碼:13909558324(父親)。 被告:王自賢,男,回族,30歲,文盲,寧夏同心縣人,農民,現住紅寺堡鎮紅興村666,電話號碼:13195078084。 案由:買賣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由被告清償原告車款錢2700元及利息648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2010年10月份,被告說要買原告的.“普桑”小轎車,雙方當時口頭協商車價是6700.00元,并且被告說要一次性支付,但最后又說沒有錢只能支付原告500.00元作為定金。之后又在原告多次索要時被告多次分期支付,總共支付了3500.00元。剩余2700.00元,被告在2010年11月27日給原告寫有一欠條,并說明要在2011年5月1日支付清。欠條到期時原告及期妻子多次索要,被告都以各種理由推拖說沒有錢支付,2011年10月28日原告的妻子又一次向被告索要時,被告又一次推拖并不予支付下剩的2700元。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原被告之間口頭達成了買賣協議,原告多次索要被告都以各種理由不予支付,被告在寫有欠條至今已過期有6月,應當支付原告利息,但被告并未信守承諾,為此。現依法起訴于人民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此致
吳忠市紅寺堡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
20xx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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