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交通事故起訴狀范文
由于社會的發展,汽車基本普及到戶,因此交通事故發生的數量也越來越多!在發生交通事故時,賠償問題應該有法院等專業機構判處!這是一份關于交通事故起訴狀范文,歡迎大家閱讀!
關于交通事故起訴狀范文【1】
原告XX,男,XXXX年XX月XX日生,漢族,初中文化,銷售,戶籍:貴州省XX縣XX鄉XX村XXXX組XX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 電話:XXXXXXXXXX
被告XXX,男,XXXX年XX月X日生,駕駛員,XX縣人,住貴州省XX縣XX鎮XXX村XX組,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
電話:XXXXXXXXXX
被告XXXX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XXX縣XXX路XX號
電話:XXXXXXX
被告XXX,男,X族,XXXX年X月X 日生,住貴州省XX市XX區XX路X號X棟X單元X樓X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
電話:XXXXXX XXXXXXXX
被告貴州XXXX有限公司,
法人:
地址:貴陽市XX區XXXX路XX號
訴訟請求:
一、 判決四被告承擔連帶責任賠償原告下列費用:
1、
2、
3、 住院伙食補助費XXX天×30元=XXXXX元。
誤工費XXX天×XXX元=XXXXXX元。
護理費XX天×XX元=XXXX元。
4、
5、
6、 傷殘等級賠償金XX年×XXXXXX=XXXXXX元。
交通費XXXX元。
墊付醫藥費XXXXX元。
以上費用共計XXXXXX元。
二、 案件受理費由XX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XXXX年XX月XX日,被告XXX駕駛貴XXXXX號車從XXX往XXX方向行駛,XX時XX分許行駛至XXX公路XXX公里加XX米處時,因超越同向行駛的原告駕駛的貴XXXXX號車時,遇對向來車,被告采取緊急避讓,與原告駕駛的貴XXXX號車側相撞。
造成貴XXXX號車駕駛人原告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原告于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在XX市第XXXX醫院住院治療,經XX公交認字【2011】第10022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出劃分被告應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
貴陽醫學院法醫司法鑒定書中心11-33XX號鑒定書鑒定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致XXXXXXX遺留XXXXX活動受限屬X級傷殘。
貴州XXXX有限公司系車主XXXX的擔保公司。
原告在住院期間墊付醫藥費有被告車主的欠條為憑。
被告XXXX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系該肇事車貴XXXX的保險人,根據該車的交強險和第三責任險理應賠償。
因原告與被告之間協商解決未果,原告特訴至人民法院判決上述請求。
此致
XXX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
XX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起訴狀【篇2】
原告:張某某,男,漢族,19歲,住章丘市官莊鎮某某村。
被告:耿某某,男,漢族,32歲,住濟南市天橋區某某某某某,系魯A某某某某轎車駕駛人。
被告:王某某,男,住濟南市市中區某某某某某。
系魯A某某某某轎車車主。
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市分公司,地址濟南市某某某某某(魯A-某某某轎車在該公司投有交強險)。
訴訟請求
一. 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費用25萬元(具體數額待出院后確定)。
二. 本案涉訴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12年某某月某某日,被告耿某某駕駛魯A某某某某轎車沿北園高架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黃岡上口東200米處時,因超速行駛撞在在此施工的魯A某某某某貨車上,導致原告張某某受傷,現原告仍在山東省某某醫院治療。
2012年某某月某某日濟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耿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不承擔責任。
后協商未果,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向貴法院提起訴訟,因王某某明知耿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仍將魯A-某某某某轎車借給耿某某駕駛,存在嚴重過錯,而且魯A某某轎車在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有交強險,故將王某某、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市分公司列為共同被告,請求依法
判決。
此致
濟南市高新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
20xx年 月 日
交通事故起訴狀【篇3】
上訴人:張某,男,30歲,漢族,司機,地址:
被上訴人:李某,女,30歲,漢族,無業,地址:
原審被告:馬某,男,38歲,漢族,車主,地址:
上訴人因不服呼市新城區人民法院做出的(2009)新民五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故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 依法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不合理的訴訟請求。
二、 一二審的訴訟費由被上訴人合理分擔。
事實與理由:
一審判決在適用法律上存在諸多錯誤,故使上訴人承擔的賠償費用超出了法定的標準,故提出上訴,請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改判,以糾正一審判決的不合理裁判。
一、 誤工費的計算明顯錯誤。
被上訴人吳俊林在住院期間,一直聲稱自己是下崗職工,沒有收入來源,但在開庭時,卻出示了會計師事務所的工資證明。
證明吳俊林的工資為1900元,另外每個月支付其通訊費150元,合計2050元。
上訴人認為,這份證明明顯是不真實的,另外,工資的損失不應當包括通訊費,因為通訊費是員工在工作中需要聯系業務而由單位支付的費用,并不是收入來源,不能算作工資,故工資不能夠按2050元進行計算。
根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第20條,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但一審法院沒有聽取上訴人的一審答辯,做出錯誤的判決,請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糾正。
二、 一審判決上訴人承擔被撫養人生活費和交通費沒有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第28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
故要讓上訴人承擔被撫養人生活費,那么應當以吳俊林的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作為作為計算的依據,而一審法院以傷殘鑒定作為計算的依據是明顯錯誤的。
根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第22條,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
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本案的一審原告吳俊林沒有能夠證明其花費的交通費與自己的住院有聯系,特別是在時間上,其提供的票據與其住院時間根據不能夠一致,而一審法院濫用審判權,支持了吳俊林的交通費的請求,是錯誤的。
三、 關于吳俊林的醫療費,也有一部分與要次交通事故無關。
從醫院的病歷中可以看出,吳俊林在治療過程中,用了進口的貴重藥品,有與醫院簽訂的“使用貴重藥品協議書”。
另外,有明顯與本案無關的治療和用藥。
在醫院的病歷中,看到吳俊林在住院期間治療了一些與脖子無關的病。
所以,這部分費用應當予以減除,而一審法院全
額支持了其醫療費14109元是錯誤的。
另外,本案的具體侵權人是上訴人,而與劉英武無關,故不應當由劉英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總之,一審法院在判決本案的過程中,對于醫療費、誤工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項目在計算上都存在一些明顯錯誤,故上訴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訴,請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糾正。
此 致
呼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xx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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