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起訴狀(通用9篇)
執行異議起訴狀 1
原告:林__,男,20__年__月__日出生,漢族,系__縣民政局干部,住__縣繞河鎮。電話:____
委托代理人:李__,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__省。
被告:林__,男,__年5月__日出生,漢族,無業,住__縣__鎮,電話:13。
請求事項
1、要求立即停止對位于__縣饒房權證__鎮字第__52__號6__.3__平方米、3__.__平方米商服用房的強制執行,并解除查封扣押。
2、要求被告承擔一切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__年5月__日原告與被告林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被告將其位于__鎮住宅樓地丘號__-4-211-__1__2私產,房產證號__房權證__鎮字第__52__號6__.3__平方米、3__.__平方米兩處商服用房以總價款3__萬元出賣給原告,合同簽訂后原告一次性支付了購房款,被告將訴爭房產交付給原告占有至今,根據《合同法》第13__條、6__條及《物權法》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的規定。原告已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沒有登記只是物權未設立,被告林應當配合原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被告農場系執行案件的申請人,被告林系執行案件的被申請人,在執行程序中被告農場作為申請人向法院申請對原告具有所有權的房產(位于__鎮住宅樓地丘號__-4-211-__1__2私產,房產證號饒房權證__鎮字第_____號_____平方米、_____平方米兩處商服用房)申請執行,原告對貴院的執行提出案外人異議,貴院于__年1月__日作出_____執字第15__-1號民事裁定,裁定駁回原告的'異議申請,但是裁定并沒有明確告知起訴期限。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和《民事訴訟法》第11__條的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__法院
具狀人:____
20__年__月__日
執行異議起訴狀 2
原告:__有限公司
住所地:__市__區號
法定代表人:____,該公司總經理
電話:____
被告:____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地:__市__區號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董事長
電話:____
第三人:技術服務公司
住所地:__市__區號
法定代表人:____,該公司董事長
電話:____
訴訟請求:
1、確認所有設備價值__萬元為原告所有,并停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__2年__月__日,原告(案外人)收到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__2)__執異字第00089號《執行裁定書》。原告認為貴院駁回原告提出的執行異議"的裁定事項,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一、被告所申請執行的財產所有設備為原告所有,而不屬于第三人所有。
__2年__月__日,原告與第三人簽訂《設備轉讓合同》,原告購買第三人所有設備,價格價款為人民幣__萬元,__2年__月__日,第三人將該設備交付給原告,原告即投入調試和生產使用,并于20__年__月__日前支付給第三人設備款__元。
原告投入生產后,就不斷有原給第三人干活被拖欠巨額勞務費用的農民工到原告處鬧事影響正常生產,第三人也多次索要剩余設備款,由于原告得知其欠巨額農民工工資,以及其欠他人設備款貴院正在執行中,故未敢向第三人支付剩余款項。
__2年__月__日,第三人向__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原告支付剩余設備款,在法院的支持調解下,出于對__縣人民法院的信任,原告將剩余價款以現金的方式交給了__縣人民法院,法院向原告出具了收據,等候在法院的農民工當庭領到了工資。
原告的上述交易行為、支付行為并無不妥之處。原告是善意取得涉案設備的。根據物權法的規定,設備作為動產,在交付時產權便發生轉移,也就是說__2年__月__日,第三人將設備交付給原告后,該設備的所有權就轉移給了原告。原告將剩余款項交付給靖邊縣人民法院并無不妥。
二、被告對屬于原告的設備申請執行是完全錯誤的,其行為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原告與第三人的交易是真實的,原告支付了__萬元的設備款后才取得了該設備的'所有權,原告是善意取得,被告無權對原告的上述財產申請執行。__2年__月__日,貴院執行人員在現場清點登記時,原告就向執行人員說明了原告支付該設備的部分款項以及該設備已經轉移給原告的情況,原告將剩余設備款交給__縣人民法院也是客觀的、真實的,貴院對原告提出的執行異議不予采納是完全錯誤的。該行為損害了原告對設備的財產所有權。
綜上所述,執行裁定書駁回了原告作為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以及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提起訴訟,原告依法在收到《執行裁定書》后十五日內起訴,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求。
此致
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
20__年__月__日
執行異議起訴狀 3
原告:何某春,
原告:王某,
原告:杜某浦
原告:李某強
原告:陸某英
被告:張某偉
被告:趙某雄
訴訟請求
請求撤銷平湖市人民法院(20__)嘉平執字第663號執行案中有關查封平湖市新華路號的當湖街道餐飲店財產的執行措施,并解除查封措施。
事實和理由
位于平湖市當湖街道新華路號的平湖市當湖街道餐飲店(以下簡稱餐飲店)是由被告趙某雄(被執行人)與原告何某春、王某、杜某浦,于20__年底共同籌建的餐飲店。根據20__年1月18日四方簽訂的《合伙經營協議書》,其中趙某雄出資40.53元,占比39%,同時約定,在一方退伙的情況下,另一方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業務。20__年11月24日,趙某雄將其所有的上述股權(包括設備、財產等一切權利)作價450000元轉讓給了案外人徐,20__年11月25日,徐又將轉讓所得的股權轉讓給了原告李某強和陸某英,并由李某強和陸某英與原有合伙人何某春、王某、杜某浦重新簽訂《合伙經營餐飲協議書》,明確了趙某雄退伙后的新的合伙人關系。此前,經趙某雄聲明其已退伙,“經營與其本人無關,營業執照由何某春繼續使用”后,原告何某春已與新房東簽訂了經營場所的《房屋租賃合同》。
20__年6月9日,貴院在執行(20__)嘉平商初字第號民事調解書【(20__)嘉平執字第號執行案件,申請執行人張某偉,被執行人趙某雄】時,以裁定書的形式書面查封了餐飲店內的財產物品。對此,原告認為,趙某雄已于20__年11月份將其所持股份全部轉讓,新的合伙人已經實際經營數月,餐飲店內的資產與趙某雄本人無任何關系,貴院在執行趙某雄過程中對餐飲店的資產進行查封顯然有誤,原告向貴院提出了案外人執行異議申請。經聽證,貴院作出(20__)嘉平執異字第6號執行裁定書,以未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對第三人不具有約束力為由,駁回了原告的異議。
原告認為,執行裁定書在事實認定及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
一、裁定書認為,“平湖市當湖街道餐飲店系被執行人趙某雄個人經營的中型餐館”。根據原告提供的《合伙經營協議書》第七條的約定,原告何某春為合伙負責人,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進貨管理、庫存管理、財務管理等。因此,餐飲店雖是登記在趙某雄名下的個體工商戶,但因其有書面的合伙協議,明確的股權比例及權利義務,故實際為個人合伙組織,并且由原告何某春為合伙事務的主要執行人。
二、裁定書認為“案外人雖提出已參股味當家餐飲店,但至今未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對第三人不具有約束力”,實際上是混淆了趙某雄的個人債務與餐飲店對外債務的概念。本案所涉及到的執行案件所據以執行的民事調解書指向的債務,是趙某雄于20__年5至8月間向被告張某偉所借款項,并未用于餐飲店。在聽證過程中,兩被告明確趙某雄在做一些工程,并且兩被告合伙開了另一家餐飲店。如果趙某雄是以的名義對外所欠債務,原告未辦理工商登記當然不能對抗第三人,但是本案是趙某雄個人所欠債務,在執行過程中首先要確定趙某雄對味當家餐飲店的財產是否具有所有權,即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裁定書所說的“兩者財產難以區分的,可認定味當家餐飲店的財產屬于趙某雄所有”毫無道理,趙某雄對味當家餐飲店的財產沒有任何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三、《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條規定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后,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此條規定是為行政管理而設置的,不針對實際經營者發生變更的效力。對于應變更登記而未變更登記的后果,《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了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1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而本案中,未辦理變更登記的原因是,被告趙某雄對于同一項資產在原告處變現后,又想在被告張某偉處抵債,故拒絕配合變更登記,其過錯在于被告趙某雄,而如果將被告的過錯造成的不利后果讓原告來承擔,也有違公平原則。
四、原告何某春、王某、杜某浦與被告趙某雄于20__年1月18日簽訂的《合伙經營協議書》合法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原告與被告所簽訂《合伙經營協議書》系雙方經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切實全面履行。根據《合伙協議》之約定,雙方按比例持有股份,共同經營,享有盈利,承擔風險。
《個體工商戶條例》相關規定只是管理性規定,而非效力性規定,不能作為認定民事行為無效的依據。原被告雙方這種名為個體工商戶,實為合伙經營的方式,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五、據于上一條的理由,被告趙某雄與徐委康于20__年11月24日簽訂的《股份轉讓協議》、徐與原告陸某英、李某強于20__年11月25日簽訂的《股分轉讓協議》、以及五原告于20__年11月25日簽訂的《合伙經營餐館協議書》均為合法有效。
____餐飲店的財產自被告趙某雄與徐__于20__年11月24日簽訂的《股份轉讓協議》時起,趙某雄已經沒有所有權及其他任何權利,只有配合辦理原營業執照注銷登記的義務。這個結論應當是非常明確的。轉讓協議約定自簽字生效,餐館經營已經實際交割完畢,并有趙某雄聲明新的房屋租賃合同簽訂后的經營與其本人無關,轉讓款也已于20__年12月28日全部付清,諸多條件表明,趙某雄對味當家餐飲店的財產沒有任何的權利。貴院(20__)嘉平執字第____號執行案中有關查封平湖市新華路____號的當湖街道____餐飲店財產的執行措施,發生在20__年的6月9日,顯然遠后于趙某雄出售資產的時間,因此查封是錯誤的。
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七條“被執行人將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支付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未過戶且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的,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任何法律制度的設計,都要考慮各種運作過程中的各種變量,否則僅僅追求形式邏輯上的完美,而放棄實際層面的運行效果,則背離了法律制度維護秩序、促進自由的目的。《查封規定》第十七條之明確全額付款、實際占有且無過錯第三人對抗查封執行的權利,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因為,登記本身難免疏漏或出錯,需要對全額付款、實際占有且無過錯第三人進行適當保護,實現實質正義。最高法院出臺《查封規定》的背景資料《規范查封扣押凍結秩序依法保護執行當事人合法權益》一文中,時任副院長提出,執行中涉及第三人利益的,無論是哪種情況,都應當堅持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因強制執行增加第三人的負擔或者損害第三人的利益。本案的查封措施也與最高院的相關規定相悖。
綜上,原告認為,貴院的查封措施查封的是案外人即本案原告的財產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現提起訴訟,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作出解除查封裁定。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
__年__月__日
執行異議起訴狀 4
原告:________,男,漢族,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女,漢族,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確認_________所居住的,建筑面積______,坐落于________市________廣場___樓___房屋歸原告所有;
2、判令被告立即騰退上述涉案房屋;
3、本案一切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______年___月___日原告________與被告________約定由原告出資________元購買涉案房屋,暫時由被告居住使用,原、被告立下書面協議。后因雙方之間發生糾葛,原告要求被告騰出房屋,被告拒不配合。現原告要求確認上述宅院內房屋歸原告所有,并要求被告立即騰退倒出,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
此致
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執行異議起訴狀 5
原告:令狐__,女,漢族,__年__月__日生,貴州省桐梓縣人。住桐梓縣婁山關鎮__路__號。系案外執行異議申請人、買賣合同買受人。聯系電話:139842____3
委托代理人:張紹明,系貴遵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律服務熱線:0851-__,__
被告:蔡之一,女,漢族,__年__月__日生,貴州省桐梓縣人。住遵義市紅花崗區__路__號。系執行申請人。
被告:古__,女,漢族,__年__月__日生,貴州省桐梓縣人。住桐梓縣婁山關鎮__路__號。系被申請執行人及買賣合同的出售人。聯系電話:__
被告:蔡之二,男,漢族,__年__月__日生,貴州省桐梓縣人。住貴州省桐梓縣婁山關鎮河__路__號。系被申請執行人。
被告:蔡之三,男,漢族,__年__月__日生,貴州省桐梓縣人。住貴州省桐梓縣婁山關鎮__路__第二棟。系買賣合同的出售人,聯系電話:__
第三人:梁__,男,漢族,__年__月__日生,貴州省桐梓縣人。住桐梓縣婁山關鎮__路__號。系買賣合同的共有人,與原告原系夫妻關系,后已于20__年協議離婚。聯系電話:__
第三人:梁桐某,男,漢族,20__年__月__日出生,貴州省桐梓縣人。住桐梓縣婁山關鎮__路__號。系涉案門面兩間的受贈人,但未辦理產權登記。
法定代理人:梁__,男,漢族,__年__月__日生,貴州省桐梓縣人。住桐梓縣婁山關鎮__路__號。系梁桐某之父。聯系電話:159850____8
案由: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訴訟請求:
1、判決立即停止對原告購買的位于桐梓縣婁山關鎮文化路武裝部家屬院商業用房一間(00015945號)的強制執行,并解除對上述門面的查封。
2、判決確認原告令狐__及第三人梁__于20__年12月15日與被告蔡之三、古__簽訂達成的《買賣門面協議》合法有效,并確認位于桐梓縣婁山關鎮文化路武裝部家屬院商業用房兩間(00015945號,00015934號)歸原告所有
3、判決被告古__、蔡之三立即協助和配合原告辦理桐梓縣婁山關鎮文化路武裝部家屬院(00015945號,00015934號)商業用房兩間的產權過戶登記;
4、本案的案件受理費用由被告分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令狐__與第三人梁__原系夫妻關系。20__年12月15日,原告令狐__及第三人梁__與被告古__、蔡之三簽訂達成《買賣門面協議》約定,被告古__、蔡之三自愿將其所有的位于桐梓縣婁山關鎮文化路武裝部家屬院的11-10的商業門面2間(面積45平方米)以人民幣:壹拾壹萬伍仟元(115000元)的價格出售給原告令狐__及第三人梁__共同所有,被告古__、蔡之三必須協助原告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其相關稅費由原告自行承擔。
上述協議簽訂后,原告已于20__年12月15日、20__年12月20日、20__年1月15日,20__年3月20日分四次向被告古__、蔡之三付清了所有購房款。被告古__、蔡之三已于協議簽訂當日將房屋產權證(產權證號為:遵房權桐梓私字第00015945號、以及遵房權桐梓私字第00015934號)、門面鑰匙、土地使用證,以及門面兩間實際交付給原告居住和使用至今,且原告已將門面2間出租給他人經營并收取了房屋租金,但被告古__、蔡之三卻因事務繁忙一直未協助和配合原告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
20__年7月26日,原告令狐__與第三人梁__因感情不和,經桐梓縣民政局協議離婚,并領取《離婚證》。在離婚協議書中,雙方約定位于桐梓縣婁山關鎮文化路武裝部家屬院的門面兩間45平方米歸原告令狐__及子女梁桐某所有,但至今一直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該房屋一直是原告在具體出租和管理使用。
20__年7月5日,被告古__、蔡之二與被告蔡之一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涉訴,桐梓縣人民法院作出(20__)桐法民初字第1757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將原告購買的登記在被告古__名下桐梓縣婁山關鎮文化路武裝部家屬院的商業用房一間(產權證號:遵房權桐梓私字第00015945號)予以查封。隨后,該院于20__年7月24日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古__、蔡之二立即連帶支付蔡之一借款本金110000元。
20__年2月5日,被告蔡之一作為執行申請人向桐梓縣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對登記在被告(被執行人)古__名下的被查封的上述財產門面一間予以強制執行。20__年6月15日,原告令狐__依法向桐梓縣人民法院提出書面執行異議,并提供購房依據等相關證據,要求解除查封,并中止對上述財產的執行。20__年6月17日,桐梓縣人民法院作出(20__)桐法執異字第7號執行裁定書,裁定駁回原告令狐__的異議,并明確告知可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另案提起訴訟。
綜上,原告認為:原告令狐__及第三人梁__于20__年12月15日與被告蔡之三、古__雙方簽訂達成的《買賣門面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該合同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協議合法有效,被告蔡之三、古__應當協助原告辦理產權過戶登記。
同時,原告購買涉案門面后,雖然沒有辦理產權過戶登記,但是,原告已依合同支付全部價款并占有標的物至今。為此,根據《物權法》第15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17條:“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之規定,原告取得涉案門面后,未登記只是物權未設立,但并不影響合同的效力,且原告在本案中并無過錯,故,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該財產。
為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27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304條:“案外人、當事人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由執行法院管轄”。第305條:“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已經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二)有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第307條:“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以申請執行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案外人異議的,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被執行人不反對案外人異議的,可以列被執行人為第三人”。第312條:“對案外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經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不得執行該執行標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訴訟的,執行法院應當依照訴訟程序審理。經審理,理由不成立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理由成立的,根據案外人的訴訟請求作出相應的裁判”之規定,原告特提起訴訟,請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為感!
此呈
桐梓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
__年__月__日
執行異議起訴狀 6
原告:
住所:
被告:
住所:
訴訟請求:
1、判令對車輛許可執行;
2、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____年__月__日,原告收到貴院送達的執行字第號《執行裁定書》。原告認為貴院根據案外人被告對該案中部分執行標的提出執行異議而作出的"中止對異議人所有的車輛(以下稱"爭議車輛")的執行"的裁定事項,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一、爭議車輛的所有權人是B公司(下稱"B公司")并非被告;原告依法取得爭議車輛的抵押權。
根據已生效的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書、和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中查明及認定的事實,爭議車輛的所有權人是B公司而非被告。
原告為B公司向廈門M銀行的借款提供擔保而接受B公司以登記在其名下的爭議車輛作為抵押的反擔保在年發生,且爭議車輛依法辦理了抵押登記。依照物權法等有關規定,原告善意取得爭議車輛抵押權。
二、被告據以提出執行異議的民初字第號案件的民事判決結果不足以否定原告就爭議車輛的抵押權,且該案事實認定明顯有誤、審理違反法定程序。該判決不應作為采納被告執行異議的合法依據。
1、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爭議車輛因存在掛靠合同則車輛實際歸被告所有"。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二十四條"機動車物權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的規定,則該判決的內容不得對抗原告善意取得之爭議車輛抵押權。
2、該案事實認定錯誤。在前述生效的刑事判決書和民事判決書中均已查明爭議車輛系B公司自有,而非他人掛靠,尤其是該事實業經刑事案件的偵查核實。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僅以被告出示的無法確認真實性的掛靠合同便認定掛靠關系,與事實不符。
3、該案審理程序違法。因B公司沒有償還原告代還銀行的借款,原告于__年__月__日即起訴了B公司,并于__年__月__日申請法院對包括爭議車輛在內的擔保物作了財產保全。從被告據以提出執行異議的民初字第號案件的案號可以清楚判斷該案起訴在原告起訴B公司之后,當時爭議車輛在車管所既有抵押登記又有法院的訴訟保全查封,該兩案的.訴訟結果與原告顯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法院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通知原告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但事實上原告對該案一無所知,直到近日收到上述《執行裁定書》。因此,該案件程序損害了原告的合法訴權。
綜上所述,異議裁定書否定生效民事判決書已認定的車輛所有權和車輛抵押權的歸屬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申請執行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提起訴訟,請求對執行標的許可執行的,應當以案外人為被告,"原告依法在收到《執行裁定書》后十五日內起訴,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求。
此致
__人民法院
原告:
(簽字、捺印)
__年__月__日
執行異議起訴狀 7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1、確認被告申請執行第三人處的__________的所有權歸原告所有并停止對上述財產的執行。
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原告(案外人)收到_________人民法院送達的(_____)公執異字第_______號執行裁定書。原告認為法院駁回原告提出的執行異議的裁定事項,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一、被告所申請執行的財產為原告所有,而不屬于第三人所有。本案涉及的`_________是原告自_________處購買。該事實的相關證據材料存放于_______________。
二、被告對屬于原告的財產申請執行是錯誤的,其行為沒有法律依據。本案涉及的____________的所有權應該屬于原告,被告無權對原告的上述財產申請執行。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扣押該_________時,原告與第三人就向法院執行人員說明了________的所有權歸屬問題并且提交證人證明,對執行提出異議。法院對原告提出的執行異議不予采納是完全錯誤的。該行為損害了原告對上述財產的所有權。
綜上,執行裁定書駁回原告作為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204條之規定起訴至貴院,請求法院依法公正判決。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訴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執行異議起訴狀 8
原告: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族,職業: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______農場,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
被告: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族,職業:________,住址: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
請求事項
1、要求立即停止對位于________縣房權證________鎮字第_______號_______平方米、_______平方米商服用房的強制執行,并解除查封扣押。
2、要求被告承擔一切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與被告________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被告將其位于________鎮住宅樓_____________________私產,房產證號________縣房權證________鎮字第_______號_______平方米、_______平方米商服用房以總價款_________萬元出賣給原告,合同簽訂后原告一次性支付了購房款,被告將訴爭房產交付給原告占有至今,根據《合同法》第130條、60條及《物權法》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的規定。原告已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沒有登記只是物權未設立,被告________應當配合原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被告___________農場系執行案件的申請人,被告________系執行案件的被申請人,在執行程序中被告___________農場作為申請人向______________法院申請對原告具有所有權的房產(位于________鎮住宅樓_____________________私產,房產證號________縣房權證________鎮字第_______號_______平方米、_______平方米商服用房)申請執行,原告對貴院的'執行提出案外人異議,貴院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______)___執字第______號民事裁定,裁定駁回原告的異議申請,但是裁定并沒有明確告知起訴期限。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和《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的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執行異議起訴狀 9
原告(案外人):______(單位或者自然人)
被告(申請執行人):____(單位或者自然人)
被告:(被執行人):__(反對執行的.不列為被告)
訴訟請求:依法確認原告對執行標的擁有所有權(或者______權),對涉案標的停止執行。
事實和理由:__
此致
__人民法院
具狀人:
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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