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關于起訴狀
關于起訴狀1
原告:___,__,漢族,生于__年__月___日,原在____有限公司工作
住址:____路____花苑__號__室,電話:__________
被告:___,__,漢族,______有限公司駕駛員
被告: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
住所:__市____路____號
郵編:__
電話:________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損害賠償金60000元;(附清單)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損害賠償費:20000元;
三、賠償原告助動車損失費:5000元;
四、律師代理費4000元由被告承擔;
五、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__年__月__日下午1:1__,當原告在上班途中,騎助動車正常行經____路、____路路口時,遭遇被告___駕駛的小客車(牌號為滬A____________)右轉彎撞擊,致使原告頭部直接墜地及身體多處受傷,并致使原告的助動車嚴重損壞。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市六人民醫院,經門診診斷,造成原告頭部顱底骨折,左顳頂頭皮下血腫、壓痛、耳聾等。后經____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隊認定,被告對上述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見證據1)。原告又于__年__月__日,經__市道路交通事故鑒定中心傷殘評定,確認“路交通事故致顱底骨折,遺留頭痛、頭暈,左耳偉導功能障礙,屬十級傷殘”(見證據2)。又于__年__月__日,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原告臚腦受傷,市六人民醫院于__年__月__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書,要求原告應住院手術檢查,但由于住院手術檢查費用高達1萬余元,且當時原告經濟窘迫而被告拒絕作任何賠償的情況下,原告不得不放棄了住院手術治療的機會(見證據4)。現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遺癥,經常頭痛、頭暈、耳鳴等,不得不被原單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動車損壞嚴重,至今仍在被告處。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繕和歸還義務,現已造成助動車報廢,使原告經濟損失____元。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顯然構成對原告的侵權,并且直接給原告造成了人身損害和經濟損失,據此,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懇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__市____區人民法院
原告:(簽名)
__年__月__日
關于起訴狀2
原告: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請求事項:
1、請求判決被告立即支付下欠原告的貨款共計__________元,違約金______元。
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了《________購銷合同》。雙方在每份合同中都約定了?__________的.數量、單價、合同履行方式及貨款支付方式和期限,同時還約定了違約金。合同簽訂后,原告嚴格依據合同向被告履行了供貨等義務,合同?履行完畢后,經雙方結算,______購銷合同實際總貨款是_________元,被告欠下貨款_________元。自雙方結算后,原告又多次要求被告?按合同約定立即支付貨款,被告推脫不予支付,事實上已經構成違約,依合同約定被告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按合同總價款的______%(最高不超過合同總價款?的30%)向原告支付違約金__________元。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訴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關于起訴狀3
原告:令狐某某,女,漢族,19xx年xx月xx日生,貴州省桐梓縣人。住桐梓縣婁山關鎮xx路x號。系案外執行異議申請人、買賣合同買受人。聯系電話:139842xxx3
委托代理人:張紹明,系貴遵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律服務熱線:0851-2666xxx,135xxx
被告:蔡之一,女,漢族,19xx年xx月xx日生,貴州省桐梓縣人。住遵義市紅花崗區xx路x號。系執行申請人。
被告:古某某,女,漢族,19xx年xx月xx日生,貴州省桐梓縣人。住桐梓縣婁山關鎮xx路x號。系被申請執行人及買賣合同的出售人。聯系電話:182122xxx2
被告:蔡之二,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生,貴州省桐梓縣人。住貴州省桐梓縣婁山關鎮河xx路x號。系被申請執行人。
被告:蔡之三,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生,貴州省桐梓縣人。住貴州省桐梓縣婁山關鎮xx路xx第二棟。系買賣合同的出售人,聯系電話:151852xxx8
第三人:梁某某,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生,貴州省桐梓縣人。住桐梓縣婁山關鎮xx路x號。系買賣合同的共有人,與原告原系夫妻關系,后已于20xx年協議離婚。聯系電話:159850xxx8
第三人:梁桐某,男,漢族,20xx年xx月xx日出生,貴州省桐梓縣人。住桐梓縣婁山關鎮xx路x號。系涉案門面兩間的受贈人,但未辦理產權登記。
法定代理人:梁某某,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生,貴州省桐梓縣人。住桐梓縣婁山關鎮xx路x號。系梁桐某之父。聯系電話:159850xxx8
案由: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訴訟請求:
1、判決立即停止對原告購買的位于桐梓縣婁山關鎮文化路武裝部家屬院商業用房一間(00015945號)的強制執行,并解除對上述門面的查封。
2、判決確認原告令狐某某及第三人梁某某于20xx年12月15日與被告蔡之三、古某某簽訂達成的《買賣門面協議》合法有效,并確認位于桐梓縣婁山關鎮文化路武裝部家屬院商業用房兩間(00015945號,00015934號)歸原告所有
3、判決被告古某某、蔡之三立即協助和配合原告辦理桐梓縣婁山關鎮文化路武裝部家屬院(00015945號,00015934號)商業用房兩間的產權過戶登記;
4、本案的案件受理費用由被告分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令狐某某與第三人梁某某原系夫妻關系。20xx年12月15日,原告令狐某某及第三人梁某某與被告古某某、蔡之三簽訂達成《買賣門面協議》約定,被告古某某、蔡之三自愿將其所有的位于桐梓縣婁山關鎮文化路武裝部家屬院的11-10的商業門面2間(面積45平方米)以人民幣:壹拾壹萬伍仟元(115000元)的價格出售給原告令狐某某及第三人梁某某共同所有,被告古某某、蔡之三必須協助原告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其相關稅費由原告自行承擔。
上述協議簽訂后,原告已于20xx年12月15日、20xx年12月20日、20xx年1月15日,20xx年3月20日分四次向被告古某某、蔡之三付清了所有購房款。被告古某某、蔡之三已于協議簽訂當日將房屋產權證(產權證號為:遵房權桐梓私字第00015945號、以及遵房權桐梓私字第00015934號)、門面鑰匙、土地使用證,以及門面兩間實際交付給原告居住和使用至今,且原告已將門面2間出租給他人經營并收取了房屋租金,但被告古某某、蔡之三卻因事務繁忙一直未協助和配合原告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
20xx年7月26日,原告令狐某某與第三人梁某某因感情不和,經桐梓縣民政局協議離婚,并領取《離婚證》。在離婚協議書中,雙方約定位于桐梓縣婁山關鎮文化路武裝部家屬院的門面兩間45平方米歸原告令狐某某及子女梁桐某所有,但至今一直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該房屋一直是原告在具體出租和管理使用。
20xx年7月5日,被告古某某、蔡之二與被告蔡之一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涉訴,桐梓縣人民法院作出(20xx)桐法民初字第1757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將原告購買的登記在被告古某某名下桐梓縣婁山關鎮文化路武裝部家屬院的商業用房一間(產權證號:遵房權桐梓私字第00015945號)予以查封。隨后,該院于20xx年7月24日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古某某、蔡之二立即連帶支付蔡之一借款本金110000元。
20xx年2月5日,被告蔡之一作為執行申請人向桐梓縣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對登記在被告(被執行人)古某某名下的被查封的上述財產門面一間予以強制執行。20xx年6月15日,原告令狐某某依法向桐梓縣人民法院提出書面執行異議,并提供購房依據等相關證據,要求解除查封,并中止對上述財產的執行。20xx年6月17日,桐梓縣人民法院作出(20xx)桐法執異字第7號執行裁定書,裁定駁回原告令狐某某的異議,并明確告知可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另案提起訴訟。
綜上,原告認為:原告令狐某某及第三人梁某某于20xx年12月15日與被告蔡之三、古某某雙方簽訂達成的《買賣門面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該合同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協議合法有效,被告蔡之三、古某某應當協助原告辦理產權過戶登記。
同時,原告購買涉案門面后,雖然沒有辦理產權過戶登記,但是,原告已依合同支付全部價款并占有標的物至今。為此,根據《物權法》第15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17條:“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之規定,原告取得涉案門面后,未登記只是物權未設立,但并不影響合同的效力,且原告在本案中并無過錯,故,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該財產。
為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27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304條:“案外人、當事人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由執行法院管轄”。第305條:“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已經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二)有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第307條:“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以申請執行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案外人異議的,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被執行人不反對案外人異議的,可以列被執行人為第三人”。第312條:“對案外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經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不得執行該執行標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訴訟的,執行法院應當依照訴訟程序審理。經審理,理由不成立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理由成立的,根據案外人的訴訟請求作出相應的裁判”之規定,原告特提起訴訟,請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為感!
此呈
桐梓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
xx年xx月xx日
關于起訴狀4
原告:姓名、性別、年齡、家庭住址、電話、郵政編碼。
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別、年齡、家庭住址、電話、郵政編碼。
被告:(同上)
訴訟請求:
1、要求與被告離婚。
2、兒子(女兒)隨原告(被告)生活,被告(原告)每月支付撫育費 元。
3、財產依法分割(見清單)。
4、XXXX房子(產權或使用權)歸原告(被告)所有,原告(被告)一次性補償被告(原告) 元。
5、訴訟費由 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于 年 月經人介紹(自行)相識, 年 月登記結
婚, 年 月生育一子(女)姓名 。----------(結婚前后感情如
何、現為何要求離婚)。
主要證據:
結婚證、身份證、房屋產權證或公房租賃憑證(復印件)、財產清單等。
注意:1、書寫訴狀及有關材料不能使用圓珠筆、天藍墨水的鋼筆、復寫紙。
2、訴狀及證據材料按被告人數遞增(例如一名被告遞交二份、二名被告遞交三份)。
3、以上訴狀及材料復印件一律用A4紙。
關于起訴狀5
上訴人任,女,37歲,漢族,xx市人,xx市xx公司副經理,住xx市xx區某路號。
被上訴人史某,男,40歲,漢族,xx省某縣人,xx市xx工廠推銷員,住xx市某區路號。
上訴人因離婚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x6年5月10日(x6)某民初字第某號民事判決中的第二項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依法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x6)x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中的第二項判決;改判婚生女孩史x(13歲)由上訴人撫養。
上訴理由
原判決說:"鑒于原告收入豐厚,有足夠的經濟力量培養孩子成人,因此本院認為孩子歸原告撫養有利于下一代健康成長。"據此將婚生女孩史x判歸被上訴人撫養。上訴人認為此項判決不當,判決理由不能成立。其理由是:第一,上訴人一直照顧孩子的'生活和學習,孩子與上訴人結下了濃厚的母女情誼;而被上訴人近十年來在xx工廠擔任推銷員,經常出差在外,有時幾個月不回家,對孩子生活、學習從來不問,與孩子也沒有什么感情。因此上訴人認為孩子由被上訴人撫養,不利于孩子成長,而由上訴人撫養則有益于孩子身心健康,有利于培養孩子成和。第二,上訴人經濟收入也不低,完全有力量培養孩子成人。關鍵不在誰有錢,而在于由誰撫養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被上訴人說,他有錢可以請保姆照顧孩子,法院也認為此種說法有道理,試問保姆照顧有母親照顧好嗎?此種說法不合情理。
孩子判歸誰撫養,應考慮孩子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x3年印發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五條規定:"父母雙方對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你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子女的意見。"原審法院根本沒有征求孩子的意見,就主觀決定了。孩子聽說隨你生活哭了幾天,說不愿意與父親一起生活,愿意同母親一起生活。請上訴審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辦事,考慮孩子的意見,將孩子改判歸上訴人撫養。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附:本上訴狀副本一份。
上訴人:xxx
xx年xx月xx日
關于起訴狀6
原告:______________,男,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1972年12月22日,住址: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女,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1_____71年_____月2日,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一、請求法院依離婚協議的約定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所有的房產;(房產暫計價值481600元)
三、判令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被告雙方于20__年12月7日經深圳市南山區民政局協議離婚,離婚登記字號:______________04_____________13_________________0.原被告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_________________雙方共有房產歸雙方共同所有,由雙方共同協商使用。如有一方有意擁有整個房產,必須另行簽訂協議,以支付當時市場價50%給另一方;如房產變賣,雙方各得房產變賣收益的50%.離婚后,原被告雙方很長一段時間共同居住使用該房屋,相關費用亦一直由原告方支付。但自從該小區納如城市更新改造項目后,被告方違反離婚協議的約定,在沒有與原告協商的`情況下,擅自與負責拆遷的公司商議涉案房屋的拆遷補償協議。為此,原告多次與被告交涉,但被告卻置之不理。被告的行為嚴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權益。同時,原告依協議之約定向被告提出市場補償價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被告亦不予配合辦理。
基于此,現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特向貴院提起起訴,望貴院依法作出判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 _____月____ 日
關于起訴狀7
上訴人:,女,x年8月9日出生,漢族,x銀行職員,住x市xx區路x號x單元xx室,身份證號:
委托代理人:王 ,黑龍江律師。
被上訴人:陳,男,x年8月12日出生,漢族,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主任科員,住x市xx區清濱路x號x單元xx室,身份證號:
上訴人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x市xx區人民法院()南民二初字第700號民事判決,現依法提出上述,請求依法改判。
上訴請求
一、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第二、第四及第五項。
二、請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后,依法改判。
三、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事實及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在雙方財產數額的調查上存在瑕疵
1,關于涉案房屋的分割問題
(1),涉案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協議不成,人民法院根據具體財產情況進行分割的基礎上應當堅決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照顧女方進行分割,涉案房屋經過司法鑒定得知。該房屋市場價值為人民幣850700.00元。一審法院卻僅僅判給上訴人房屋折價款350000.00元。嚴重違背了《婚姻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顯失公平。請二審法院查明事實真相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2),上訴人沒有住所,考慮到目前的房價問題以及在婚姻財產分割時照顧女方之考慮,上訴人要求主張涉案房屋的所有權,并同意在取得房屋所有權后支付被上訴人相應的補償。一審法院對此房產的處理上過分草率,敷衍了事。上訴人未得到一絲關懷和照顧,因此上訴人懇請二審法院本著以人為本的態度及婚姻法照顧女方的立法精神基礎之上,重新分割該涉案房產的產權歸屬問題。
2,關于公積金的分割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明確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于共同所有的財產。因此在離婚案件的財產分割時應當公平分割。因為公積金的數額多少不同,所以簡單的判決各自名下的公積金歸各自所有是毫無道理且沒有依據的。上訴人有公積金30544.18元,被上訴人的公積金有73402.74元,共計103946.92元。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各分一半即每人51973.46元,因此被上訴人仍需支付21429.28元給上訴人。上訴人要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清事實情況,公平公正的分割雙方的共有財產。
二、關于雙方子女陳撫養權問題
對于離婚案件當事人子女的撫養問題,應考慮離婚雙方各自的生活習慣、品行、經濟條件及有利于子女成長的需要確定對子女的撫養權。品行及生活習慣則更是應首先被考慮的因素。陳是馬上進入青春期女孩,因此由媽媽撫養更為合適,如果撫養權判給被上訴人,孩子只能由奶奶照顧,這顯然不利于孩子未來的成長。相反,被上訴人的生活習慣不利于孩子的成長,被上訴人晚上經常參與各種應酬活動且有酗酒的惡習。如此品行不良對孩子成長非常不利。
更重要的是,上訴人于x年因為患病必須進行手術而喪失了生育能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三條 "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另外,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也明確規定:"離婚時,女方因實施絕育手術或者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應在有利子女權益的條件下,照顧女方的合理要求。本案上訴人已經喪失了生育能力,且有條件和能力撫養子女,要求變更孩子撫養,合情合理合法。上訴人懇求二審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各項因素,體諒理解一位母親,特別是喪失生育能力的母親對孩子的渴求的心情。將孩子的撫養權判歸上訴人。
綜上所述,本案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以致判決不公,給上訴人帶來了不應有的經濟負擔。上訴人在無奈之下只能提起上訴,請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請求,以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公正性!
此致
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xx年xx月xx日
關于起訴狀8
原告:
被告:
訴訟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還原告欠款本金元。
2、原告為實現債權而委托律師的委托費用由被告承擔。
3、本案所產生的一切其他相關費用均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
_____年____月_____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元。經多次催要,________年被告向原告還款元。剩余元又經多次催要被告不還。
據此,原告請求被告歸還本金元,委托律師費元,各項共計_______人民幣元。
_____年____月_____日
關于起訴狀9
上訴人(原審被告):,女 ,x歲,漢族,xx省xx市人,系x廠工人,住x市路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男,x歲,漢族,x市人,系x廠工人 ,住x市路號。
上 訴 請 求
1 請求依法撤銷xxxxx法院第xxx號民事判決書;
2 請求乙方判令雙方離婚;
3 依法判令婚生子由上訴人撫養
4 依法分割共同財產
上 訴 理 由
一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原審適用法律錯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原審程序錯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xxxxx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xx年xx月xx日
關于起訴狀10
原告:何某春,
原告:王某,
原告:杜某浦
原告:李某強
原告:陸某英
被告:張某偉
被告:趙某雄
訴訟請求
請求撤銷平湖市人民法院(20xx)嘉平執字第663號執行案中有關查封平湖市新華路號的當湖街道餐飲店財產的執行措施,并解除查封措施。
事實和理由
位于平湖市當湖街道新華路號的平湖市當湖街道餐飲店(以下簡稱餐飲店)是由被告趙某雄(被執行人)與原告何某春、王某、杜某浦,于20xx年底共同籌建的餐飲店。根據20xx年1月18日四方簽訂的《合伙經營協議書》,其中趙某雄出資40.53元,占比39%,同時約定,在一方退伙的情況下,另一方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業務。20xx年11月24日,趙某雄將其所有的上述股權(包括設備、財產等一切權利)作價450000元轉讓給了案外人徐,20xx年11月25日,徐又將轉讓所得的股權轉讓給了原告李某強和陸某英,并由李某強和陸某英與原有合伙人何某春、王某、杜某浦重新簽訂《合伙經營餐飲協議書》,明確了趙某雄退伙后的新的合伙人關系。此前,經趙某雄聲明其已退伙,“經營與其本人無關,營業執照由何某春繼續使用”后,原告何某春已與新房東簽訂了經營場所的《房屋租賃合同》。
20xx年6月9日,貴院在執行(20xx)嘉平商初字第號民事調解書【(20xx)嘉平執字第號執行案件,申請執行人張某偉,被執行人趙某雄】時,以裁定書的形式書面查封了餐飲店內的財產物品。對此,原告認為,趙某雄已于20xx年11月份將其所持股份全部轉讓,新的合伙人已經實際經營數月,餐飲店內的資產與趙某雄本人無任何關系,貴院在執行趙某雄過程中對餐飲店的資產進行查封顯然有誤,原告向貴院提出了案外人執行異議申請。經聽證,貴院作出(20xx)嘉平執異字第6號執行裁定書,以未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對第三人不具有約束力為由,駁回了原告的異議。
原告認為,執行裁定書在事實認定及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
一、裁定書認為,“平湖市當湖街道餐飲店系被執行人趙某雄個人經營的中型餐館”。根據原告提供的《合伙經營協議書》第七條的約定,原告何某春為合伙負責人,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進貨管理、庫存管理、財務管理等。因此,餐飲店雖是登記在趙某雄名下的個體工商戶,但因其有書面的合伙協議,明確的股權比例及權利義務,故實際為個人合伙組織,并且由原告何某春為合伙事務的主要執行人。
二、裁定書認為“案外人雖提出已參股味當家餐飲店,但至今未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對第三人不具有約束力”,實際上是混淆了趙某雄的個人債務與餐飲店對外債務的概念。本案所涉及到的執行案件所據以執行的民事調解書指向的債務,是趙某雄于20xx年5至8月間向被告張某偉所借款項,并未用于餐飲店。在聽證過程中,兩被告明確趙某雄在做一些工程,并且兩被告合伙開了另一家餐飲店。如果趙某雄是以的名義對外所欠債務,原告未辦理工商登記當然不能對抗第三人,但是本案是趙某雄個人所欠債務,在執行過程中首先要確定趙某雄對味當家餐飲店的財產是否具有所有權,即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裁定書所說的“兩者財產難以區分的,可認定味當家餐飲店的財產屬于趙某雄所有”毫無道理,趙某雄對味當家餐飲店的財產沒有任何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三、《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條規定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后,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此條規定是為行政管理而設置的,不針對實際經營者發生變更的效力。對于應變更登記而未變更登記的后果,《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了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1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而本案中,未辦理變更登記的原因是,被告趙某雄對于同一項資產在原告處變現后,又想在被告張某偉處抵債,故拒絕配合變更登記,其過錯在于被告趙某雄,而如果將被告的過錯造成的不利后果讓原告來承擔,也有違公平原則。
四、原告何某春、王某、杜某浦與被告趙某雄于20xx年1月18日簽訂的《合伙經營協議書》合法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原告與被告所簽訂《合伙經營協議書》系雙方經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切實全面履行。根據《合伙協議》之約定,雙方按比例持有股份,共同經營,享有盈利,承擔風險。
《個體工商戶條例》相關規定只是管理性規定,而非效力性規定,不能作為認定民事行為無效的依據。原被告雙方這種名為個體工商戶,實為合伙經營的方式,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五、據于上一條的理由,被告趙某雄與徐委康于20xx年11月24日簽訂的《股份轉讓協議》、徐與原告陸某英、李某強于20xx年11月25日簽訂的《股分轉讓協議》、以及五原告于20xx年11月25日簽訂的《合伙經營餐館協議書》均為合法有效。
xxx餐飲店的財產自被告趙某雄與徐xx于20xx年11月24日簽訂的《股份轉讓協議》時起,趙某雄已經沒有所有權及其他任何權利,只有配合辦理原營業執照注銷登記的義務。這個結論應當是非常明確的。轉讓協議約定自簽字生效,餐館經營已經實際交割完畢,并有趙某雄聲明新的房屋租賃合同簽訂后的經營與其本人無關,轉讓款也已于20xx年12月28日全部付清,諸多條件表明,趙某雄對味當家餐飲店的財產沒有任何的權利。貴院(20xx)嘉平執字第xxx號執行案中有關查封平湖市新華路xxx號的當湖街道xxx餐飲店財產的執行措施,發生在20xx年的6月9日,顯然遠后于趙某雄出售資產的時間,因此查封是錯誤的。
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七條“被執行人將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支付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未過戶且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的,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任何法律制度的設計,都要考慮各種運作過程中的各種變量,否則僅僅追求形式邏輯上的完美,而放棄實際層面的運行效果,則背離了法律制度維護秩序、促進自由的目的!恫榉庖幎ā返谑邨l之明確全額付款、實際占有且無過錯第三人對抗查封執行的權利,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因為,登記本身難免疏漏或出錯,需要對全額付款、實際占有且無過錯第三人進行適當保護,實現實質正義。最高法院出臺《查封規定》的背景資料《規范查封扣押凍結秩序依法保護執行當事人合法權益》一文中,時任副院長提出,執行中涉及第三人利益的,無論是哪種情況,都應當堅持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因強制執行增加第三人的負擔或者損害第三人的利益。本案的查封措施也與最高院的相關規定相悖。
綜上,原告認為,貴院的查封措施查封的是案外人即本案原告的財產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現提起訴訟,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作出解除查封裁定。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
xx年xx月xx日
關于起訴狀11
上訴人:黃 女 x年8月11日出生,漢族,住xx市城小區x棟x單元號房,身份證號,電話:
被上訴人:劉 男 x年1月5日出生,漢族,住xx市x鎮xx村大塘組x號,身份證號,電話:
上訴人黃不服xx市人民法院()北民初字第2242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xx市城小區1棟D單元號房歸上訴人黃所有。
事實和理由
一、xx市城小區1棟D單元號房應屬于上訴人黃個人財產
x年9月,黃生育兒子后,劉認為兒子不是其親生血肉,是"野種",夫妻開始爭吵,還未滿月,黃母子被遂出家門,無處安身,為解決食宿問題,黃向娘家人求救,最終其姐姐愿意出資(借款)45000元購買了以上房屋,暫時解決了居住問題,但被上訴人仍不肯罷休,多次找上門,不但多次毆打黃,還砸毀了黃新居的所有電器家具,黃被迫到鄉下躲避,有家不能歸。而在此期間被上訴人劉也在其老家里建起了一棟樓房。
上訴人認為,涉案的xx市城小區1棟D單元號房首付款是自己的姐姐出資(雖然屬于借款,但如果沒有娘家人的支持,上訴人是沒有能力購買此房屋的)的,是在夫妻分居期間購買,該房屋登記在其黃民名下,被上訴人不但沒有任何貢獻,參照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等有關規定,涉案房屋應認定為夫妻一方即女方黃個人財產,一審時女方的姐姐也出庭證明了以上事實,一審法院判決女方的財產判給被上訴人劉完全不顧事實和法律規定,是對國家保護的`婦女兒童權益的公然侵犯。
二、xx市城小區1棟D單元號房屋即使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也應該由夫妻雙方共同協商或竟價取得。
上面說過,xx市城小區1棟D單元號房應屬于上訴人黃個人財產,但一審法院直接判決:"三、...... xx市城小區1棟D 號房屋歸原告所有……."
即使法庭不認可以上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也應遵循我國《婚姻法》第39條明確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按該條規定,上訴人在一審時明確要求必須取得此房屋,而被上訴人并沒有要求取得此房屋的所有權的表示,一審法院法官去越俎代皰,胡說什么女方已經同意把此房屋讓給男方,真是豈有此理!作出了如此荒唐的判決也不足為奇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因此任何一方要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必須進行協商或竟價,以決定房屋的歸屬!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為此,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特提起上訴,請貴院依法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公平公正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xx年xx月xx日
關于起訴狀12
原告:_________________張_____珍,男,_______________年_____年_____日出生,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人,現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電話:______________,手機:_____________。
原告:_________________張_____超,男,_______________年_____年_____日出生,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人,現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電話:______________,手機:_____________。
被告告:_________________張_____健,男,_______________年_____年_____日出生,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人,現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電話:______________,手機: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1、判令被告與兩原告共同繼承張_____華下列遺產:_________________坐落于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房產(價值約__________元),存款__________元。繼承份額為每人各占1/3。
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我們與被告均乃張_____華的子女。我們的母親劉_____于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死亡,當時沒有遺留任何遺產。后父親張_____華購買了坐落于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房產。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父親死亡,死亡前沒有立遺囑。除上述房產外,父親還留下存款__________元。上述遺產全部由被告掌管,我們要求繼承,被告不同意。我們認為我們和被告同樣盡了贍養父親的'義務,并且都沒有依法被剝奪繼承權的情形,有權繼承父親的遺產。因此,我們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支持我們的訴訟請求。
此致
增城市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關于起訴狀13
上訴人(一審原告):胡.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劉。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樓區人民法院樓民二初字第號判決書第二項判決內容;
2、依法改判住房一套歸上訴人所有,由上訴人補償被上訴人64317元。
事實與理由:
一審判決未查明案件的事實,致使在分割房產時造成實體上的不公平。
上訴人對一審法院判決與被上訴人離婚沒有異議,但認為一審法院對于房產分割的處理是在未查明案件事實與訴爭雙方真實生活現狀情況下,作出的違背公平、公正原則的錯誤判決。原因在于:
1、被上訴人有房屋可供其居住。本案一審期間,上訴人舉證證明了被上訴人在位于原x公司辦公樓有一套房屋對外出租。雖然被上訴人對該房屋沒有法律上的所有權,但被上訴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所有權權能;同時,該房屋房產權國資委已經多次承諾,該房屋如遇征收,補償款一律向被上訴人支付。即,被上訴人實際享有該房屋的`所有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訴爭房產,即便是判決歸上訴人所有,也不會造成被上訴人沒有房屋居住的"現實危害"。
2、上訴人無房屋可供居住。正如一審查明的事實,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僅有一套房屋即訴爭房產,除此之外,上訴人在別處再無其他房屋可供居住。一審判決結果將導致上訴人流離失所!更為可悲的是,上訴人尚有一位九旬老母健在并隨上訴人生活,一審判決結果不但致使上訴人居無定所,更是要讓九旬老母隨上訴人一同流落街頭!
基于此,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尤其是在分割訴爭房產時,未查明相關事實,致使判決結果造成實體上的不公平。懇請二審法院體恤上訴人的生活困難,依法改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xx年xx月xx日
關于起訴狀14
離婚起訴狀(樣本)
原告:(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
被告:(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
訴訟請求
書寫自己要求達到的目的,包括:請求判決離婚,孩子的撫養、撫養費的承擔,對方撫養時探望權的請求,財產的分割,本人生活困難時請求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方式或數額,對方有重婚、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時請求損害賠償的數額等,如:
一、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婚生兒子/女兒某某由原告撫養,被告一次性支付撫養費 元給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 至兒子/女兒年滿18周歲止);
三、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平均分割(/ 判歸原告所有);
四、被告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 元給原告;
五、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 元給原告。
事實和理由
事實和理由:陳述結婚、子女出生的具體時間,寫明訴訟請求的依據,包括離婚的理由、依據,孩子由誰撫養、撫養費承擔、探望方式的理由和依據,財產情況、分割理由及依據。
離婚理由:應詳細敘述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并無和好可能的`事實和依據, 主要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來說明沒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實。如有法定離婚情形時(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應特別指出。字數根據具體情況酌定,并無限定,但不宜過于繁瑣。
為此,原告特依法提起訴訟,請你院依法裁決。
此致
某某區/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關于起訴狀15
上訴人(原審被告):徐xx,女,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住:上海市xxx路x弄xx號xxx室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荷虾J衳xx路x弄xx號xxx室
案由:對(x2)普民一(民)初字第xxxx號一案的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
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主要事實和理由:
一、原判認定事實不清
1.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間夫妻感情尚未達到確已徹底破裂的程度。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雖為再婚夫妻,但婚姻存續期間前后長達九年,彼此之間已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恩愛感情,此次鬧離婚純屬房產證上的"被加名"他人作梗所致。
必須指出被上訴人在房產證上擅自"加名"他人是不法行為,至少是侵犯了作為共同還貸的上訴人在該房中的合法權益。
2.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共同所居住房屋的當初買價未查明、確認。導致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償還的房屋貸款在居住房屋現值中所占的比例和份額認定不清,進而對上訴人補償款裁決不公。
該房購買價款為31萬元,原判離婚時,該房已增值為160萬元,而且根據上海市房屋市場波動狀況來看,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正是房屋價格上漲高峰期。現原判僅以6萬元作為補償款,顯然不公。
3.原判對上訴人離婚后基本的生活條件根本未予慎重考量,造成上訴人難以生活。
二、原判裁決有失公允,未能從根本上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1.上訴人在原審中談到"離婚"一節,是附條件的。
因為上訴人離婚后他處無房,如果被上訴人堅持離婚,也應當對上訴人的`住房問題作出妥善地安排。
2.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補償方式有二:一、在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所得的部分,適當地照顧女方權益給予多分,二、在被上訴人堅持離婚的前提之下,被上訴人應對上訴人住房問題一節,給予相應地補償。
綜上,上訴人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執法衡平不公,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保障基本的生活起居條件,特提起上訴,請求如前。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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