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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民事起訴狀精編
導語:合同糾紛屬于常見的民事糾紛,可以通過起訴狀向法院提起訴訟。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合同糾紛民事起訴狀精編,歡迎閱讀。
合同糾紛民事起訴狀精編(一)
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 ,電話: 。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被告福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 ,電話: 。
法定代表人:
訴 訟 請 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還貨款人民幣87000元及支付違約金、利息(計至被告付清全部貨款之日止,暫計至2010年5月19日違約金及利息共計為人民幣63709元。計算方式:編號NO.01合同的違約金=43000元×3%×49天=63210元;編號NO.02合同的逾期利息=44000元×日萬分之二點一×54天=499元);
2、判令本案的訴訟費等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 實 和 理 由
原告因承接甲工程項目需要向被告訂購變壓器,雙方于2010年1月11日、2010年3月16日先后簽訂了《工礦產品購銷合同》(合同編號為NO.01、NO.02,以下簡稱《合同》)。《合同》約定全款到提貨以及其他原被告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10年3月26日向被告全額支付了《合同》總貨款人民幣87000元,而被告卻不履行交貨義務。原告多次通過電話催促和致函等方式通知被告在合理期限內履行交付貨物義務,但被告仍拒絕交貨,導致原告工期延誤,訂立涉案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被告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原告依法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擔相應責任,但被告還是置之不理。無奈,原告只能訴諸法律,懇請貴院依法支持原告上述訴訟請求。謝謝!
此致
福州市某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時 間:
合同糾紛民事起訴狀精編(二)
原告: 江蘇新業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江蘇省建湖縣城振亞國際廣場B402
電話: 傳真: 郵編:
被告:上海龍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電話: 傳真: 郵編:
訴訟請求:
一、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建筑工程款68,687,15.00元
二、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其拖欠原告上述工程款自1994年1月1日至本案判決生效時的違約金。
三、請求判令本案訴訟費由實行承擔。
事實和理由:
1993年8月,江蘇建湖縣建設建筑工程公司上海分公司作為乙方與甲方上海龍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建筑工程合同,約定乙方承建甲方位于上海市青浦區朱家角鎮新旺村第16號地塊花園別墅中的部分單體別墅,工程范圍為C型別墅22幢,建筑面積為7,326平方米,工程造價約人民幣9,523,800.00元。由乙方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并由乙方墊資施工,甲方按形象進度撥付工程進度款,具體做法為基礎工程完成后,甲方支付完成工作量的90%;主體工程完成后,支付完成主體工程量的90%;裝修工程完成后,支付總價的`90%,待審核后再支付總價的5%工程款。預留總價的5%金額作為保修金和質量保證抵押金,其中2%作為保修金,3%作為質量保證抵押金,質量達到優良標準即可支付抵押金。如甲方拖欠工程進度款,應向乙方支付拖欠金額每日萬分之一的違約金。合同另對施工準備、工程期限、工程質量、工程驗收等作出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履行了建造義務,于1994年7月主體工程基本完成,但甲方在支付了208萬元工程款后其余款項未能按約支付,致使工程停工。
糾紛產生后,乙方多次協商解決問題,未果。期間,原告于2002年11月1日,建湖建設建筑工程公司改制為原告;2007年11月,上海瑞風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對上述工程出具咨詢報告,其中工程概況載明已完工的建筑物總計21幢,于1993年11月6日開工,1994年6月20日停工,工程造價總計人民幣8,948,715.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的精神和具體規定,被告方拖欠原告方工程款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特具訴狀上呈人民法院,懇請依法維護原告合法權益。
此致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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