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精選范文
導語;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是由犯罪行為引起的,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并且同刑事案件一并解決的。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精選范文,歡迎閱讀。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精選范文(一)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康某,男,21歲, x x市x x面粉廠工人,住某市x x區x x路20號。
法定代理人:康某民,男,64歲, x x省x x市老干部局退休干部,住址同上,系原告人之父。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楊某林,男,29歲,某面粉廠工人,住本廠宿舍。
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人賠償因其犯罪行為給原告人造成的醫藥費等經濟損失52626.11元。
事實和理由:
我和被告人同在一個單位工作,1999年7月29日上午11點,我正坐在車間的窗臺上休息,被告人從外車間提著一個盛有稀料的小桶放在我的跟前,說足想刷刷小桶拿回家釣魚,我出自好意地對被告人說:“我幫你把小桶燒燒吧。”隨即劃一火柴放在小桶里,桶里的稀料開始燃燒起來,我馬上跳下窗臺,這時被告人看到自己的小桶著火,一氣之下將小桶里的稀料潑到我身上,頓時我渾身著火,疼痛難忍,幸虧在場的同事相救,才免于更大的傷害。
燒傷后,我先后到解放軍某醫院和某醫學院附屬醫院治療,共花去醫藥費18315.76元,原告A_T-資損失每月245元,休病假每月只開76.20元,到目前13個月共2194.40元,病人營養費(13個月)2000元,病人護理費(3人,40天)即原告人的父、母及哥哥按一般臨時工計算每天工資10元,共計1200元。其他費用:護理人員住宿費264元,護送病人的'車費330元,護送病人、大夫、司機共9人,招待費85元,復印照相費40元,護理人員來回車費152.10元,電話費44.55元。
1999年9月10日,經本市公安局司法技術鑒定:燒傷后橈神經致其腕關節、指關節功能嚴重障礙,功能喪失50%以上,全身燒傷面積40%,最后結論屬重傷。被告人現已被x x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原告人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賠償因其犯罪行為給原告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并負擔我因傷致殘失去部分勞動功能的傷殘補助費24000元、整容費5闐0元,以上費用總計53626.1l元,減去被告人繳納的1000元,應負擔原告人52626.11元。
證據及證據來源:
1.某市公安局司法技術鑒定書1份;
2.醫療費單據93張;
3.去醫院來往車票48張。
此致
x x市人民法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康某(簽、印)
1999年9月16日
附:本訴狀副本1份。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精選范文(二)
原告人:XXX(系被害人XXX丈夫),男,回族,XXXX生,個體客運,家住河南省XXXXXX,聯系電話,XXXXXXX。
被告人:XXX,女,XX生,回族,家住XXXXXXX,個體戶。
被告人:XXX,男,XXXXX生,漢族,住址同上,個體戶。
訴訟請求:
一、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殺人刑事責任;
二、請求賠償原告各種賠償金共計372394.16元。
事實和理由:
2007年9月15日早7點左右,在河南睢縣睢州大道西段睢縣客運總站北門,被告人XXX、XXX放著自己的11點半的班車點不跑,又來無故非法搶占我們早七點的班車點。因為在此之前,他們夫婦倆已經連續一個多星期故意跟我們找茬,意圖使我們的車跑不下去,但在此過程中,他們并沒有跟我妻子產生直接的矛盾關系。事發前一個多星期他們夫婦不知從哪弄來一倆即將報廢的長途車來擠我們早七點的班車點,意圖使我們的車跑不下去。事發當天,他們又把車發了下去,我妻子XXX和她妹妹XXX想和他們交涉一下,因此發生爭執,在爭執的過程中,XXX遞給XXX一個內裝有倆把刀袋子,XXX先后用這倆把刀刺傷了XXX和XXX后逃之。后我妻子送到醫院不到十分種就因搶救無效死亡,法醫鑒定,我妻子系被他人用銳器多次刺擊致開放性胸腹部損傷(肺破裂、脾破裂、胃穿孔、腸系膜破裂等)引起大失血死亡。后XXX雖然歸案,但卻一直沒有如實供述自己和共同犯罪人的罪行。
基于上述事實,被告人XXX、XXX無視國家法律,光天化日之下,竟然在公共場所(汽車站門口),雙手持28公分左右的利刃、用極其殘暴的`手段、有預謀的行兇傷人,故意殺害我妻子,情節惡劣,危害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XXX、XXX依法承擔如下賠償責任:
1、喪葬費:2006年度河南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6981元/年,16981÷12×6=8490.5元;
2、醫療費:7683元,有單據15張為證;
3、死亡賠償金:2006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達到9810.26元計算20年:9810.26×20=196205.2元;
4、被撫養的人的生活費:
XXX女兒XX, 1995年5月19日出生,XXX死亡時為12歲,應撫養至 18歲,撫養 6年;XXX應承擔的生活費為6685.18×6÷2=20055.54元;
XXX兒子XX, 1997年3月23日出生,XXX死亡時為10歲,撫養8年;XXX承擔的生活費為6685.18×8÷2=26740.72元;
XXX婆婆XXX,1944年5月20日出生,63歲,沒有其他生活來源,體弱多病,一直隨XXX夫婦生活,應贍養 15 年,XXX應承擔的生活費為:6685.18×15÷2=44138.8元;XXX應承擔的生活費為:6685.18×15÷2=44138.8元;
XXX父親XXX,1945年3月27日出生,62歲,沒有其他生活來源;應贍養15年,XXX應承擔的生活費為:6685.18×15÷3=33426元;
XXX母親XXX,1948年1月16日出生,59歲,沒有其他生活來源,應贍養16年,XXX應承擔的生活費為6685.18×16÷3=35654.4元。
各項合計共372394.16元,懇請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此致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人:XXX
代理人:焦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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