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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購房款民事起訴狀范文
導語:民事起訴狀是因為民事糾紛而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律文書。下面是小編收集的返回購房款民事起訴狀,歡迎閱讀。
返回購房款民事起訴狀范文(一)
原告: ,漢族,年 月 日出生,
住所地:北京市,
工作單位:
聯系電話:
郵編:
原告:
男,漢族
出生,
住所地:
同上。
被告:北京 XXX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XXXXX號
法定代表人:
職務:總經理
電話: 郵編:
案由: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1、 被告按合同約定將房屋無條件交付原告;
2、 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交房違約金,逾期期間為從7月1日開始至符合交付條件日止,起訴時違約金為 元;
3、 被告退還原告公攤面積差額款項 元
4、 被告在房屋交付時將合同附件三約定的實木門及雙層玻璃補做畢;
5、 被告賠償因綠化不達標及虛假宣傳而給被告造成的損失 元
事實與理由:
200X年X月X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號: ),合同約定:原告購買被告位于北京市 幢X單元X號房屋一套,建筑面積XX平方米,單價每建筑平方米XXXX元,總價款XXXXXXXX元。合同約定房屋的交付日期是2005年6月30日,交付條件為被告依照國家和地主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并符合國家及北京市有關竣工驗收備案規定的條件,方能交付使用。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后,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合同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并簽署房屋交接單。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雙方在合同附件三裝飾、設備標準10中約定:“戶門實木門(XX牌)、北面中空雙玻璃”。雙方在合同附件二關于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構成中中約定:二號樓只分攤1至4項,即地下二層至地下一層樓梯間等。雙方在合同中還約定綠化標準不低于園林部門最終核定的綠化標準。
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履行了自己的付款義務,交納了全部購房款。但在合同約定的房屋交付日期到來時,被告卻未取得合同約定的交付房屋必備的交付條件,即《北京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到XX月XX日,被告通知原告去辦理房屋交接手續,但仍不符合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竣工驗收備案備件。原告得到入住通知后,發現被告所售房屋根本不具備合同附件三約定的交房標準,具體違約表現如下:1、小區內部道路、綠化、小區安全防護欄根本沒有做,整個小區仍是一片工地;2、現在的'供電系統仍使用臨時電,不具備合同約定的正常使用條件;3、沒有戶門實木門( 牌),也沒有北面中空雙玻璃。且在辦理結算手續時,原告出示的實測面積就公攤部分事先沒有約定的增加了 平方米,且被告讓原告簽字認可該面積并交費,否則不予辦理入住手續。對此原告不能接受。原一號樓與二號樓原來是做為一個整體報批的,現在變成了各自封閉管理,導致二號樓沒有綠化,西側的消防道路也與沙盤上明示的不一致。就上述問題,原告與其它買受人一起與被告交涉,被告在 月 日簽署承諾書,承諾 月 日前完成小區內部道路綠化等,但至起訴前被告也沒有兌現自己的承諾。另外,在原告收到入住通知準備辦理入住手續時,被告不按合同約定,在房屋交接時附加了合同以個的條件,先讓原告辦理房屋差價結算款,交納物業費及被告應該向歌華有線網絡公司交納的有線電視初裝費,交完這些款項后才能將房屋交付,才能將鑰匙交給原告。對此違反合同的行為,原告多次與被告交涉,被告以所謂的行規堅持不給原告房屋鑰匙,不將房屋交付。
綜上所述,被告在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履行過程當中,既違反了國家及北京市的法規,也違反了合同的約定,因此應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鑒于被告公然違反合同,且拒不積極履行合同義務。為維護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特向貴院起訴,請求法院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判令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具狀人:
返回購房款民事起訴狀范文(二)
原告:×××,女,1983年10月10日出生,住臨潁縣杜曲鎮東街村513號, 13372016989
被告:臨潁××置業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潁川大道與建設路交匯處,四季花都B區售樓處
訴訟請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A20104088);
2、判令被告立即返回原告已付購房款101368元,并按銀行同期銀行存款利率支付相應利息給原告,自2010年3月28日起計算;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賠償金101368元;
4、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購房損失50000元;
5、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2010年3月28日,原告從被告處購買臨潁縣潁北新區四季花都A25幢1單元501室房產,支付了10000元購房定金,與被告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A20104088)。合同約定,原告付款方式為首付加按揭,房屋交付期限為2011年5月28日前。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于2010年4月3日將首付款51599元支付給被告,余款130000元整由被告統一辦理銀行按揭貸款。然而,直至2011年5月28日被告并未按合同約定交付房屋,且對于未能按約定交付房屋的原因也是含糊其辭。
原告又于2011年7月14日追加了30000元購房款,余款做銀行按揭貸款。然而,時至今日,被告也未將房屋交付給原告。
2013年4月15日,被告的工作人員突然通知原告,說原告購買的房屋已經賣給其他人了。
原告認為,雙方已經簽訂了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并且原告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了義務,而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相關義務,反而偷偷將涉案房屋賣給了第三人,導致原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給原告造成了重大損失。
故,原告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此致
臨潁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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