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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戲曲版權上訴狀范文
侵犯戲曲版權上訴狀范文就是為大家整理的侵犯版權上訴狀范文,請看下面:
侵犯版權上訴狀范文【1】
上訴人(原審原告):開平市XX金屬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佛山市XX腳手架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X
上訴人因與兩被上訴人著作財產權糾紛一案,不服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于20**年3月3日作出的(20**)南知民初字第159號民事判決,現提起上訴。
訴訟請求:
1. 撤銷(20**)南知民初字第159號民事判決。
2. 改判兩被上訴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訴人提交的《侵權圖片對照表》所列所有22張圖片,連帶賠償上訴人侵權損失費人民幣50萬元。
3. 判決兩被上訴人在網絡媒體上公開向上訴人賠禮道歉。
4. 判決兩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二審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判決不予支持上訴人對《侵權圖片對照表》中另外19幅圖片享有著作權與事實不符,屬于錯誤適用法律。
根據《著作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可以作為證據證明著作權歸屬的證據包括作品底稿、原件以及取得權利的合同等。
上訴人提交的證據2即為上訴人獲得《侵權圖片對照表》中另外19幅圖片著作權的依據,根據該證據,這19幅圖片為上訴人委托案外人拍攝,其著作權由上訴人享有。
且這一證據能夠與包括幻燈片、光盤等其他證據互相印證,應當被法院采納作為證明上訴人享有相關圖片著作權的依據。
二、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兩被上訴人事實上未經授權使用了《侵權圖片對照表》中所列的全部22幅圖片。
一審判決僅認定《侵權圖品對照表》中第1、4、21幅圖片與公證附件中兩被上訴人使用的圖片相同,與事實不符。
實際上,公證附件中兩被上訴人實際使用的圖片已全部包括了《侵權圖片對照表》中所列的22幅圖片。
三、兩被上訴人惡意侵權情節嚴重,一審判決侵權賠償額明顯過低。
一方面,一審判決在認定被上訴人侵犯上訴人三張圖片著作權的前提下判決其承擔經濟損失2萬元的賠償明顯過低。
如此低的賠償額不能夠真實的反應被上訴人作為上訴人同行且主營產品完全相同的情況下公然侵權的主觀惡意,也沒有在酌定侵權賠償額時實際的考慮上訴人因被上訴人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以及因制止侵權行為而承擔的合理開支,更沒有恰當考慮上訴人被侵權的圖片實際上為產品宣傳圖片,這一圖片具有與普通的攝影作品不同的市場價值,其彰顯上訴人產品品質與推廣產品擴大銷售的功能尤其應當被予以考慮。
另一方面,被上訴人實際侵犯的不僅是上訴人享有著作權的3幅圖片,實際上被上訴人大量使用了上訴人享有著作權的圖片,其實際使用的圖片高達22幅之多。
綜合考慮被上訴人的上述侵權情節,原審判決2萬元的侵權賠償額明顯過低,不足以彌補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的實際損失,甚至都不足以承擔上訴人因制止侵權行為而承擔的合理開支,更不能從法律上嚴懲被上訴人的惡意侵權行為,相反卻有可能給予包括被上訴人在內的所有侵權行為人造成賠償額如此低而肆意侵權的不良引導。
四、被上訴人的侵權行為對上訴人的商譽造成嚴重的損害,也對消費者造成了客觀上的誤導,依法應當承擔賠禮道歉的侵權責任。
被上訴人使用的侵犯上訴人著作權的圖片,實際上是上訴人主營產品的宣傳照片,其多處包含上訴人注冊商標的顯著特征部分。
被上訴人未經許可使用這些圖片,不僅侵犯了上訴人的著作權,而且會給消費者造成其生產銷售的產品與上訴人有某種關聯的誤導,不僅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良好商譽,也實際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依法應當承擔賠禮道歉的侵權責任。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在認定上訴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被上訴人侵犯上訴人著作權的情形、侵權賠償額以及侵權責任承擔方式等方面,存在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等情形。
因此,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在正確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的基礎上,全部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依法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開平市XX金屬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XX年3月15日
侵犯版權上訴狀范文【2】
上訴人(一審原告):姚洪軍,男,1971年1月22日出生,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博士研究生,住北京市朝陽區望京中環南路1號。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北京德琦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區知春路1號學院國際大廈705室,法定代表人:宋志強。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宋志強(又名宋津成),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區永樂小區83樓。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杜少輝,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北京德琦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職員,住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萬景花園2F。
上訴人因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0日作出的(2008)一中民初字第5941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撤銷一審判決;
二、支持上訴人在一審中提出的訴訟請求。
上訴理由:
一、涉案作品《世界軟件專利》中國部分的第四章和第七章中文稿(以下簡稱中文稿)不是職務作品。
在一審階段,被告從未主張中文稿為職務作品,更沒有提供相關證據。
而我第一次提交第4章之1和2的時間是**年9月12日23:05(見證據13),第二次提交第4章之3的時間是**年9月15日22:14(見證據14),第三次提交第7章之1-4和第7章之5的時間是**年10月27日22:14(見證據2),無論這三個日期是工作日還是休息日,這三個時間都是在晚上10點以后,都是非工作時間。
在這樣的情況下,即使被告主張過中文稿是職務作品,也必須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應當認為,一審法院并沒有查清相關事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用人單位有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義務。
據此,對支付勞動報酬的舉證義務,應由用人單位負擔。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見用人單位應對支付勞動報酬舉證)
二、退一步說,即使中文稿是職務作品,被告的行為仍然侵犯我的發表權、復制權、發行權等權利。
根據著作權法第16條的規定,除了該條第2款規定的例外情況,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單位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
一審判決認定“德琦公司有權在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但并沒有給出將出版圖書認定為德琦公司的業務范圍的理由。
再退一步說,即使德琦公司的優先使用權成立,畢竟我是中文稿的著作權人,要將中文稿以任何形式發表、復制、發行,都需要經過我的授權。
如果德琦公司只是翻譯了我的作品而沒有將翻譯的作品公之于眾,并不會侵犯我的著作權。
本案中,我明知的翻譯是停留在這一個階段的。
一審判決以“姚洪軍明知三被告在使用其作品期間會將該作品發表、適當修改、編輯、翻譯、出版”為由否認我的發表權、復制權等權利,如同認為只要作者將書稿交給了出版商,出版商就可以自由出版發行,而不需要作者的授權許可、不需要向作者支付報酬。
其錯誤是顯而易見的。
三、一審判決沒有支持關于保護作品完整權的請求,是錯誤的。
在我提交的證據11中已經指明,被告對我的作品的篡改是非常惡劣的。
比如,說改革開放是從1979年開始,并且說當時就搞市場經濟。
四、即使對于我的署名權,一審判決也沒有給予足夠的救濟。
哪怕只是對于署名權,判決主文第一項不僅沒有要求被告停止發行侵權復制品,賠禮道歉的媒體所能覆蓋的范圍,也遠遠小于侵權圖書發行的范圍(主要是歐洲和美國),一審判決沒有支持要求被告在《人民日報》(海外版)的訴訟請求,顯然是錯誤的。
五、一審判決沒有支持關于郵寄費、翻譯費、復印費的賠償請求,也顯屬錯誤。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貴院予以糾正。
此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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