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上訴狀精選范文「推薦」
導語:在一審結束后,當我們對法院的審判結果不滿意的時候,我可以上訴請求二審,這時候我們就需要運用到正規的上訴狀!歡迎閱讀,僅供參考,更多相關的知識,請關注文書幫的欄目!
優秀的上訴狀例文1:
上訴人(一審被告):丁x,女,XX年XX月XX日生,漢族,XX 上訴人(一審被告):張xx,男,XX年XX月XX日生,漢族,住XX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謝XX,男,1987年12月30日生,漢族,住XX 上訴人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XX區人民法院2011年8月14日(XX)中民一初字第XX號判決的第二項內容,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中原區人民法院(XX)中民一初字第XX號判決中的第二項,并依法發回重審或改判。
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被上訴人謝XX駕駛車輛與張X駕駛的轎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后張X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張 X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被上訴人謝XX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但是被上訴人謝XX未按照駕駛證上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且未定期對機動車駕駛證實施審 驗。應當視為未取得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一個重要原因,被上訴人謝XX負有嚴重的過錯責任。且在交警隊和法院庭審中多次要求其出示駕 駛證,被上訴人謝XX都拒絕出示。其行為在主觀上存在故意且在客觀上也影響了交警部門對事故的責任劃分,同時也使上訴人錯過了向交警部門重新認定事故責任 的機會,其行為是在惡意規避自己的責任。查明案件事實,依法作出合理判決,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是法院庭審的一個重要功能。鑒于被上訴人謝XX拒絕出示駕 駛證的行為主觀上有逃避責任之嫌,我們有必要懇請二審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在維護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前提下,根據自由裁量權,增加被上訴人的責任 承擔比例,以維護案件的公平公正。
二、死者張X沒有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繼承遺產應當 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被上訴人謝XX 駕駛的車輛和張X駕駛的轎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雙方均有過錯,均應承擔責任,后張X因搶救無效死亡。因張X的過錯導致其應當承擔部分民事 賠償責任,張X從這一層面上屬于侵權人。其因違章駕駛所導致的侵權賠償責任系侵權之債,屬于其生前個人債務,應當以張X的遺產進行賠償。而張X生前并沒有 遺留任何個人財產,因此根據法律的規定張X的生前債務包括本次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侵權債務應當歸于消滅。法院判決上訴人丁X、張X和國XX賠償原告謝XX 醫療費于法無據。
三、上訴人丁X、張XX和國XX均表示放棄對死者張X遺產的繼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第二 款的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
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因此,根據此法條的規定,上訴人丁X、張XX和國XX等三人因為 放棄繼承死者張X的遺產,也就沒有為死者張X在遺產繼承范圍內承擔還債責任的義務。因此,三上訴人無須對死者張X的債務承擔償還責任。
綜上,根據案件事實和相關法律的規定,請求二審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撤銷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2011年8月14日(XX)中民一初字第XX號判決的第二項內容,并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XX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丁 X
張XX
優秀的上訴狀例文2:
原告XX,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遵義市匯川區高坪鎮鳴莊村毛村組X號,身份證號:XX,聯系電話:
被告XX,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遵義市匯川區高坪鎮雙獅村銀河組XX號,身份證號:XX(系貴CXX號貨車駕駛人) 被告XX,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遵義市匯川區高坪鎮雙獅村銀河組X號 ,身份證號:XX,聯系電話:XX(系貴CXX號貨車實際所有人)
被告遵義市XX運輸有限公司(組織機構代碼XX) 地址:遵義市XX
法定代表人XX
聯系電話:XX(系貴CXX號貨車掛靠公司)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 地址:遵義市香港路烏江大廈一樓
負責人XX,該公司經理
聯系電話:XX XX XX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各項賠償金共計人民幣XX元。(詳見索賠清單)
二、判令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在保險賠付范圍內直接支付原告。
三、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X年X月X日X時X分,原告XX駕駛二輪摩托車從匯川區高坪鎮李村坎往高坪鎮方向行駛至巖口路段時,與被告XX駕駛的貴CXX號中型自卸貨車相撞,造成XX受傷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后經匯川區交警大隊公交認字[2010]第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XX負主責、XX負次責。
原告XX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傷在XX醫學院附屬醫院住院治療,住院時間從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共計145天。經醫院診斷為:1、雙小腿皮膚軟組織壞死伴感染;2、左脛腓骨中下段開放性粉碎性骨折;3、右腓骨遠端骨折;4、全身多處皮膚挫裂傷。2012年7月6日,原告XX經XX醫學院附屬醫院司法法醫鑒定中心評定傷殘達十級;雙小腿廣泛瘢痕遺留需后續治療費20000.00元。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傷致左下肢功能喪失10%,已不能從事正常的體力勞動,故依法主張2萬元精神撫慰金。
經了解,貴CXX號中型自卸貨車系XX所有,掛靠于XX運輸有限公司,投保于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30萬元)等險種,保險期限從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本次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原被告多次協商賠償事宜未果,現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
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提起訴訟,懇請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為感!
此 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簽字):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日
索 賠 清 單
1、醫療費:90846.90元;
2、續醫費:20000.00元;
3、交通費:2000.00元;
4、誤工費:71元/天×687天=48777.00元(按2011年度貴州建筑業標準26039.00元/年,即71元/天計算,從2010年8月18日至2012年7月5日止,共計687天);
5、護理費:61元/天×145天×1人=8845.00元(按2011年度貴州省居民服務行業標準22243元/年);
6、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30元/天×145天=4350.00元;
7、營養費:40元/天×145天=5800.00元;
8、司法鑒定費:1200.00元(傷殘鑒定、續醫費鑒定);
9、傷殘賠償金:4145.35元/年×20年×10%=8290.70元(按2011年度貴州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4145.35元);
10、精神撫慰金:20000.00元。
以上合計:250109.60元 應獲賠金額:[89112.70元+10000.00元](交強險內)+[250109.60元-89112.70元-10000.00元]×70%(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內)=204810.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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