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常用的經典民事上訴狀通用版
導語: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種預測,即對公共權力通過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動產生影響的預測。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起訴狀的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歡迎閱讀,僅供參考,更多相關的知識,請關注文書幫
經典的起訴狀【范文一】:
上訴人:楊xx,男,漢族,19xx年7月xx生,住鄭州市xx區xx街xx號xx號樓xx號。
被上訴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xx鄭花路支行,住所地:xx市鄭花路10號。
代表人:楊xx
原審被告:周xx,女,漢族,19xx年12月xx日生,住鄭州市xx區xx里xx號附7號。
原審被告:河南xx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鄭州市xx路16號。
法定代表人:馬xx
原審被告:河南xx集團xx汽車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鄭州市xx路89號。
法定代表人:張xx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鄭州市xx區人民法院(2006)x民初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書,特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一審裁定。
2、依法裁定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對本案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沒有管轄權,應依法移送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或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審理。
3、訴訟費裁定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汽車借款合同以及被上訴人與擔保人簽訂的擔保合同,均經過鄭州市公證處依法公正,借據公證書和汽車消費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證合同的公證書均對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被上訴人可以本公證書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執行、審理。該公證書并沒有公證如發生糾紛應在被上訴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我們知道,合同約定的內容如與公正的內容不一致的,應該以公正書的內容為準,公證書上對發生糾紛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審理。就是向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而本案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在原告所在地起訴,顯然違背了公證書對管轄的公正,因此,一審人民法院裁定金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是錯誤的。故上訴人特依法上訴,請求撤銷一審裁定,裁定本案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移送至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或者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管轄。
此致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xx年8月16日
經典的起訴狀【范文二】:
上訴人天一玉蘭礦業發運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天一縣。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被上訴人某市金起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市七號。
法定代表人山某某,該公司經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某市市人民法院(2006)民初字第33號民事裁定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某市市人民法院(2006)民初字第33號民事裁定書;
2、將該案移送天一縣人民法院管轄。
事實與理由:
被上訴人訴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某市市區人民法院予以受理。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向某市市區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轄權異議,認為當事人雙方雖對爭議管轄法院沒有約定,但由于合同的履行地及上訴人(被告)所在地均在北方省天一縣,該案依法應由天一縣人民法院管轄。某市市區人民法院于2006年X月XX日作出的(2006)民初字第33號民事裁定書,認為,“原、被告簽訂的買賣合同對爭議的解決方式,約定向人民法院起訴,而非申請仲裁;同時還寫有提交‘某市有關法律部門’字樣,這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為協議管轄的內容。”裁定駁回了上訴人的管轄權異議。上訴人認為,裁定書認定事實錯誤,應予撤銷,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只是約定了爭議向人民法院起訴,并未約定由某市市人民法院管轄。
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工業品買賣合同》第十六條的約定為: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 ( 第二項方式 ) 種解決:
(一)提交 (某市法律部門解決 )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注,括號內為手寫體
根據該條款,上述第一項約定的只是“提交某市有關法律部門仲裁委員會仲裁”,是對仲裁的一個約定,與第二項中的“向人民法院訴訟”是兩個相互獨立的條款,兩者只能擇一。在當事人明確選擇了第二項的情況下,第一項就失去了對雙方的約束力(第一款仲裁條款本身因為約定不明即為無效條款)。
上述第二項中,雙方當事人只是約定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未明確約定向何地人民法院管轄,應當視為約定不明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合同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某市市區人民法院的裁定書中以當事人在合同中有提交“某市有關法律部門解決”的字樣,就認為是雙方協議管轄的內容,明顯是斷章取義、牽強附會。
二、本案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屬于買賣合同糾紛即購銷合同糾紛,依法應當由既是合同履行地也是被告所在地的天一縣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定:“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以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第一條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最新有關管轄權異議上訴狀由書村網提供!
結合本案,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屬于買賣合同糾紛即購銷合同糾紛。雙方簽訂的《工業品買賣合同》第八條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天一;第九條約定的運輸方式及費用承擔為供方即原告。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及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可以明確地看出,該合同的履行地在天一。
綜上所述,在雙方當事人對管轄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法律對此類合同的管轄做出了非常明確的規定,本案應由既是被告所在地也是合同履行地的天一縣人民法院管轄。某市市區人民法院(2006)民初字第XX號民事裁定書與事實不符,應予糾正。現特提出上訴,懇請貴院依法裁決。
此致
某市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天一玉蘭礦業發運有限責任公司
【常用的經典民事上訴狀通用版】相關文章:
經典的民事上訴狀常用的模板01-10
精選的優秀民事上訴狀常用范文01-21
經典的民事上訴狀05-15
2016常用離婚民事上訴狀「精品」03-23
民事上訴狀簡稱04-01
民事上訴狀范文04-01
民事上訴狀大全03-31
民事上訴狀的案例04-01
民事上訴狀模板精選02-26
民間借貸上訴狀-民事上訴狀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