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上訴狀15篇
離婚上訴狀1
一、離婚上訴狀的內容
(一)首部
1、標題: 寫“民事上訴狀”。
2、當事人欄:按上訴人、被上訴人、這個順序列寫他們的基本情況。
(二)上訴請求
說明具體的請求目的,是要求撤銷原審裁判,全部改變原審的處理決定,還是要求對原審裁判作部分變更。
離婚案件,相對地說比刑事案件的情節還要復雜一些,因此,請求目的`,更要寫得明確、具體、詳盡。想達到什么目的,就一針見血地提出來,不能含糊其辭地只說:“請求上級法院予以照顧,適當變更原判”,“請求上級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或者是“請求上級法院給我作主”等類的空話。同時,要把請求目的全部寫出來,有幾條就寫幾條,不要疏漏。當然,如果屬于考慮不周,在上訴審審理過程中再提出補充或變更訴訟請求,也是允許的。
(三)上訴理由
離婚上訴狀在論證理由上,主要是針對原審裁判說話,而不是針對對方當事人的;民事起訴則完全是論述對方當事人的無理之處,這就是上訴狀和起訴在寫法上的根本區別之點。我們必須切實加以掌握。否則,如果上訴時,再將給原審的起訴或答辯狀拿來,改頭換面,照抄照摘,這不僅僅是不符合上訴狀制作方法,更重要的是立論指向不明,文不對題,使上訴請求變成沒有基礎的東西,往往不能被上級人民法院所采納。
二、如何寫離婚上訴狀
上訴人姓名:_____ 性別:_______ 年齡:______
民族:____ 職務: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
上訴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__日__字第__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理由及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上訴書副本___份。
2、有關證明材料___件。
注:①上訴理由應全面陳述對第一審人民法院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的不當或錯誤,提出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包括在一審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上訴的請求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銷、變更原判決。②當事人不服法院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一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離婚上訴狀2
上訴人:趙某。
被上訴人:楊某。
上訴人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第二項判決,改判婚生女楊X、楊Y由上訴人撫養,被上訴人每月支付20xx元撫養費;
二、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第四項判決,改判坐落于南昌市新建縣解放路房屋歸上訴人所有,上訴人支付被上訴人楊某相應房屋補償款;
三、本案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改判婚生小孩楊X、楊Y由上訴人撫養,被上訴人每月承擔20xx元撫養費用。
1、原審判決僅以婚生小孩楊X表示愿意隨被告共同生活就將楊X判給被上訴人撫養,顯然是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五條規定 “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
根據該條規定,年滿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的意見,只是作為判決考慮的因素之一,而不是判決唯一決定性的因素。原審判決僅根據婚生小孩楊X的意見,而完全忽視上訴人更有利于撫養小孩因素,將婚生女兒楊X判給被上訴人撫養,顯然是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2、原審判決認定,“綜合考慮原被告的撫養條件及小孩生活、學習的實際情況,并從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長出發,將婚生小孩楊Y判給被上訴人撫養&rdquo這是原審法院事實認定不清、歪曲法律條文、偏袒被上訴人的表現。原審法院沒有查明關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撫養條件的事實,也沒有查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哪方更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長的事實,就以原則性、概念化的理由將婚生小孩楊Y判給被上訴人撫養,顯然是錯誤的。
3、婚生小孩楊X、楊Y跟隨上訴人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她們的健康成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顯然,婚生女兒楊X、楊Y跟隨上訴人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她們的健康成長。
(1)上訴人擁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來源,能夠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條件。上訴人在江西萍鄉市強盛再生資源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地點在南昌,月收入有3000元。上訴人在南昌工作,方便照看小孩,且有穩定的收入來源,能夠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條件。
(2)上訴人身體健康、品行端正,孩子在原告的撫養下有利于引導孩子健康成長,而被上訴人經常實施家庭暴力,小孩與其共同生活對小孩健康成長不利。上訴人思想健康、性格開朗,注重與孩子的溝通與交流,能多方面啟發和教育孩子,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長。
反觀被上訴人,性格偏激,脾氣暴躁,動不動就實施家庭暴力,去年4月份將上訴人毆打至嚴重腦震蕩就是實例。被上訴人經常實施家庭暴力,對孩子身心健康影響很大,如果小孩長期生活在這種不健康的家庭環境中,會養成偏激的思維方式,不利于孩子樹立正確的生活觀念和培養健康的生活心態。
(3)婚生小孩楊X、楊Y均系女孩,隨著年齡的增長,其生理和心理問題會越來越多,更需要母親的指導和幫助。由被告對其撫養無論是對其現在還是未來的.生活更為適宜。且母性的關懷、體貼、細心對撫養、照顧孩子具有天生的優勢。而且被上訴人性格冷漠,平時不管是對女兒的生活還是學習都不聞不問。
如果小孩判給他撫養,小孩不僅得不到母愛的關懷,而且也得不到父愛。
本來離婚就已經對小孩帶來了很大的不幸,如果再因缺乏父愛和母愛的關懷給她們帶來第二次傷害,那對她們的健康成長會帶來嚴重不利的影響。
(4)上訴人作為女性也40來歲了,在生理上再生育孩子的可能性很小,因此上訴人撫養孩子的生活環境更加穩定;而被上訴人男方的年紀正值壯年,其今后再婚并生育的可能性很大,會給小孩的健康成長帶來不利的影響。
綜上,一審法院將婚生小孩楊X、楊Y判給被上訴人撫養,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二審法院應依法改判婚生小孩楊X、楊Y由上訴人撫養。
二、一審法院將坐落于南昌市新建縣解放路房屋判給被上訴人所有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撤銷并依法改判。
一審法院依據婚生小孩楊X、楊Y判由被上訴人撫養且按揭貸款人為被上訴人,從而判決坐落于南昌市新建縣解放路房屋由被上訴人所有。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這一判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關于“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之規定,本案中,上訴人作為女方其并沒有其他可供居住的房屋,同時根據上述分析小孩交由女方撫養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長,故根據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該房屋應判歸上訴人所有。
2、根據上訴人提供的證據可以得知,被上訴人存在家庭暴力,正是因為被上訴人的這一舉動導致家庭關系無法在繼續維持,直接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據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照顧無過錯方權益,該房屋應判由上訴人所有。
據此,坐落于南昌市新建縣解放路房屋應判由上訴人所有。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懇請二審法院在查實究竟后,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離婚上訴狀3
離婚上訴狀具有下列特征:
(一)必須是離婚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別人無權提起;
(二)必須是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裁判不服所提起的;
(三)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制作第一審裁判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一)首部1、標題: 寫“民事上訴狀”。
2、當事人欄:按上訴人、被上訴人、這個順序列寫他們的基本情況。列寫的方法如下: (1)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是公民的,寫法是:先列上訴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職務,工作單位或住址。上訴人如有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緊接著另起一行列寫:法定(或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或職務,工作單位或住址,與上訴人的關系。代理人是律師的,只列寫姓名、職務。上訴人列寫后,列被上訴人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或職務,單位或住址。并根據案情需要,列寫他與上訴人之間的關系。
(二)上訴請求
說明具體的請求目的,是要求撤銷原審裁判,全部改變原審的處理決定,還是要求對原審裁判作部分變更。
離婚案件,相對地說比刑事案件的情節還要復雜一些,因此,請求目的,更要寫得明確、具體、詳盡。想達到什么目的,就一針見血地提出來,不能含糊其辭地只說:“請求上級法院予以照顧,適當變更原判”,“請求上級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或者是“請求上級法院給我作主”等類的空話。同時,要把請求目的全部寫出來,有幾條就寫幾條,不要疏漏。當然,如果屬于考慮不周,在上訴審審理過程中再提出補充或變更訴訟請求,也是允許的。
(三)上訴理由
離婚上訴狀,在論證理由上,主要是針對原審裁判說話,而不是針對對方當事人的;民事起訴狀則完全是論述對方當事人的無理之處,這就是上訴狀和起訴狀在寫法上的根本區別之點。我們必須切實加以掌握。否則,如果上訴時,再將給原審的起訴狀或答辯狀拿來,改頭換面,照抄照摘,這不僅僅是不符合上訴狀制作方法,更重要的是立論指向不明,文不對題,使上訴請求變成沒有基礎的東西,往往不能被上級人民法院所采納。
針對原審裁判,論證不服的理由,不外乎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1.對原審認定事實錯誤的論證。著重提出原審裁判所認定的事實是全部錯誤,還是部分錯誤;說明客觀事實真相究竟如何。上訴狀中提出的與原認定的事實相對抗的客觀事實真相必須舉出確實充分的證據來加以證實。人民法院處理案件,首先是“以事實為根據”的,只要能夠把原審認定的事實全部或部分推回了,不言而喻,必然會導致其處理決定的全部或部分改變。2.對原審確定性質不當的論證。這要具體指出其定性不當之處。民事案件同樣存在著定性問題,也就是確定案由問題。如果定性不準,則處理上必然不當。3對原判適用實體法不當的'論證。這就是指原判引用有關的實體法條文,或者是與案情事實不相適應;或者是在引用有關法律條文上存在著片面性,只引用了一部分有關條款,忽視了另一部分有關條款;或者是曲解了法律條款等等,以致造成處理不當的。要舉出有關法律條款,加以具體地分析論證。4對原審適用程序法不當,因而影響正確審判的論證。這是指原審在審理案件中,違反了程序法的規定,因此造成案件處理不當的,可以據實予以提出,以作為要求改變原審裁判的理由。如果原審在案件審理中,雖有違反程序法規定之處,但處理并無不當。則不應作為唯一的上訴理由。總之,上訴理由部分,實際上是對原審裁判的一段駁論文章。明確這個含義之后,我們必須注意兩點,一是駁論要有理有據,措詞要得體,同樣要求堅持采取擺事實,講道理的態度,遣詞用語切忌無限上綱;二是對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正確部分,也就是沒有爭議的部分,有原審裁判可供上級人民法院審閱,因此,在上訴狀中一般無須重復敘述,也不必說明對這些部分表示同意,以免造成上訴狀文字冗長。在寫完上訴理由之后,就寫結束語。通常的寫法是:“綜上所述,說明XXX人民法院(或原審)所作的判決(或裁定)不當,特向你院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或裁定),給予依法改判(或重新處理)。
(四)尾部及附項
1.致送機關,可分三行寫為:此致XXX人民法院轉報XXX中級(或高級)人民法院;也可直接寫為:此致XXX中級(或高級)人民法院。2右下方寫:上訴人:XXX(簽名或蓋章)并注明年、月、日。3.附項寫明:(1)本上訴狀副本X份;(2)證物XX(名稱)X件;(3)書證XX(名稱)X件。
離婚上訴狀4
上訴人(原審被告):xx,男,1979年7月20日生,漢,某縣某鎮某村人,某縣某煤礦職工,住某村,電話: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xx,女,1982年4月10日生,漢,某縣某鄉某村人,某縣某煤礦職工,住某煤礦,電話:xxxxxxxxxxx。
上訴人因離婚一案,不服某縣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某號的民事判決,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某縣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
2、請求重新審核和判決上訴人家庭的財產及債務的歸屬;
3、請求重新分配被上訴人應承擔的對子女的教育費和撫養費用。
上訴理由:解讀婚姻法結婚須知結婚登記收養撫養財產繼承離婚財產分割 被上訴人起訴上訴人離婚一案業經某縣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該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撤銷,事實及理由如下:
一、原判認定事實不清。理由有三:
1、根據一審判決,被上訴人只返還上訴人彩禮錢1000元和首飾款6000元。事實上上訴人在和被上訴人結婚前還給了被上訴人旅游費1000元、照相費1000元、手機費1000元、棉花費200元。其中,上訴人所給被上訴人的旅游費、照相費、手機費被上訴人并沒有實際消費,作為她的私人財產保留。按照本地方訂婚習慣,上訴人還支付給了被上訴人的父母和親屬見面禮錢1500元、訂婚禮20xx多元的單方財產。按照物歸原主的基本原則,也應一并返還給上訴人。
2、根據一審判決,被上訴人的陪嫁物除現金10000元外,其余物品可與被上訴人應分割的共同財產一并折抵為被上訴人應出的部分子女撫養費。這里所謂的被上訴人的陪嫁物僅有
電視柜一個、寫字臺一個、雙人被一塊、駝毛被兩塊;共同財產也僅為29英寸彩色電視機一臺。有誰能相信一對在煤礦上班的雙職工夫妻,又開藥店、又開飯店,在兩年多的時間里會沒有一點存款或積蓄呢?僅夫妻的工資收入一項完全可以過上比較寬裕的家庭生活。但是,由于被上訴人一直掌管家庭財物,且不到二年時間給上訴人拋下約80000多元的欠帳,這可能嗎?所以,上訴人認為法院并沒有審核清楚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家庭共同財產,認定事實不清。
3、值得特別提出的遺漏問題是:一審法院沒有審核和過問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共同的債務問題。20xx年4月,在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接管上訴人父母的藥店時,藥店的'庫存藥品總價值約60000元左右,20xx年3月,當上訴人父母收回藥店時,藥店的庫存藥品總價值僅為6000元左右,不到一年的時間里虧損高達50000多元,錢去了那里?為開飯店,被上訴人以家庭沒有錢為由,迫上訴人借款投資20000余元,購買飯店食品又外欠10000余元,上訴人認為:藥店和飯店的大部分收入由被上訴人獨占。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根據《婚姻法》第四***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在獨自管理家庭共同財產時,采取隱藏、轉移手段,嚴重侵占了上訴人的大量合法財產。被上訴人想通過離婚獨吞可觀的家庭共同財產,這才是她主動提出離婚的實質所在。一審法院對此事實沒有認定。
二、原判適用法律不當。理由有二:
1、根據《婚姻法》第三***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由于被上訴人在準備離婚前,曾有虐待子女的行為,因此,上訴人主動要求承擔撫養子女的主要責任,但被上訴人也有依法承擔撫養子女的義務。根據本地區的消費實際和教育撫養費用不斷增長的社會發展趨勢,一審法院僅判決被上訴人一次性承擔3000元的子女撫養費太少,這不符合撫養的實際和法律精神,上訴人根本不能接受。
2、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判決同被上訴人強迫離婚是不符合《婚姻法》精神的。因為上訴人既沒有賭博、吸毒、同居和重婚行為,也沒有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夫妻分居也未達二年,根據什么判決離婚呢?相反,上訴人在答辯狀上明確表態不同意和
原告離婚,原因是夫妻感情并沒有破裂。上訴人在被起訴初,提出要孩子,不僅怕被上訴人虐待子女,更重要的是想感動被上訴人看在孩子的牽掛上放棄離婚。盡管上訴人為維持婚姻采取了系列讓步和犧牲,一審法院最終判決夫妻離婚。因此,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存在適應法律不當的過錯。綜上所述,原判適用法律不當,認定事實不清,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重新開庭審理。
此致
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
xx年x月x日附:1、本上訴狀副本___份。
離婚上訴狀5
原告:×××,女/男,(民族),××年××月××日生,住××市××區××路××號××房,電話:……
被告:×××,女/男,(民族),××年××月××日生,住××市××區××路××號××房,電話:……
訴訟請求
一、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婚生兒子×××由原告撫養,被告一次性支付撫養費萬元給原告(從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每月元計);
三、××市××區××路××號××房所有權歸原告所有,其他財產依法分割(見清單)。
事實和理由
(陳述支持訴訟請求的事實和理由)
原告于××年×月經人介紹與被告認識,見過一面后,在父親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同年××月××日到××鎮人民政府領取結婚證。××年××月××日生下兒子×××。
由于婚前雙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礎薄弱,雙方學識、生活環境和生活習慣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嚴重的大男子主義、性格暴躁,對原告經常惡言惡語。婚后不到二年,被告更是尋找借口在外租房另居,長年不歸家。自此以后,我與被告便過上牛郎織女式的分居生活。結婚這么多年以來,我們沒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沒有體會到夫妻之間的互相照顧,也沒有體會到夫妻之間的'關愛和家庭的幸福。其實我所希望的只是家庭的一點點溫暖。但是,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無人知曉;病了,自己照顧自己;受了委屈,沒人可以傾訴和理解。照料兒子,都是我一個人獨力承受。
在分居期間被告也極少過問本人的情況,偶爾歸家對我也是漠不關心,彼此積怨,沒有溝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更令人傷心的是,被告在外還沾花惹草,與他人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沒有盡到夫妻之間應有的忠實義務,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
由于無法忍受這種沒有感情、沒有溫暖的夫妻生活,我曾于年月提出協議離婚,雙方雖然均認為沒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卻不同意離婚。而經實踐證明,夫妻雙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間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義務,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無和好可能。沒有感情和關懷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雙方沒有感情基礎,且分居多年,再繼續共同生活下去已沒有意義,因而理當結束這段婚姻。
兒子×××一直與原告生活,從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攜帶,而被告從未關心和照顧兒子的生活,為有利于兒子的健康成長,應保持現狀,繼續由原告撫養為宜。被告現月收入上萬元,且其經常不歸家、無法聯系,因而應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元。由于原告收入不多和不穩定,為維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告現居住的房屋應判歸原告所有。
為此,原告根據《婚姻法》和《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向你院提起訴訟,請你院依法判決。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月××日
離婚上訴狀6
上訴人(原審被告):徐××,女,1953年×月×日出生,漢族,
住:上海市×××路×弄××號×××室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男,××年××月××日出生,漢族,
住:上海市×××路×弄××號×××室
案由:對(20xx)普民一(民)初字第××××號一案的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
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主要事實和理由:
一、原判認定事實不清
1、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間夫妻感情尚未達到確已徹底破裂的程度。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雖為再婚夫妻,但婚姻存續期間前后長達九年,彼此之間已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恩愛感情,此次鬧離婚純屬房產證上的“被加名”他人作梗所致。
必須指出被上訴人在房產證上擅自“加名”他人是不法行為,至少是侵犯了作為共同還貸的上訴人在該房中的合法權益。
2、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共同所居住房屋的當初買價未查明、確認。導致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償還的房屋貸款在居住房屋現值中所占的比例和份額認定不清,進而對上訴人補償款裁決不公。
該房購買價款為31萬元,原判離婚時,該房已增值為160萬元,而且根據上海市房屋市場波動狀況來看,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正是房屋價格上漲高峰期。現原判僅以6萬元作為補償款,顯然不公。
3、原判對上訴人離婚后基本的生活條件根本未予慎重考量,造成上訴人難以生活。
二、原判裁決有失公允,未能從根本上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1、上訴人在原審中談到“離婚”一節,是附條件的。
因為上訴人離婚后他處無房,如果被上訴人堅持離婚,也應當對上訴人的.住房問題作出妥善地安排。
2、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補償方式有二:一、在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所得的部分,適當地照顧女方權益給予多分,二、在被上訴人堅持離婚的前提之下,被上訴人應對上訴人住房問題一節,給予相應地補償。
綜上,上訴人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執法衡平不公,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保障基本的生活起居條件,特提起上訴,請求如前。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
x年x月x日
離婚上訴狀7
上訴人姓名:_____性別:_______年齡:______ 民族:____職務:____工作單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 上訴
上訴人姓名:_____ 性別:_______ 年齡:______
民族:____ 職務: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
上訴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__日__字第__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理由及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蓋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上訴書副本___份。
2、有關證明材料___件。
注:①上訴理由應全面陳述對第一審人民法院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的不當或錯誤,提出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包括在一審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上訴的請求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銷、變更原判決。②當事人不服法院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一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離婚上訴狀8
上訴人(原審被告):xx,男,1979年7月20日生,漢,某縣某鎮某村人,某縣某煤礦職工,住某村,電話: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xx,女,1982年4月10日生,漢,某縣某鄉某村人,某縣某煤礦職工,住某煤礦,電話:XXXXXXXXXXX。
上訴人因離婚一案,不服某縣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某號的民事判決,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某縣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
2、請求重新審核和判決上訴人家庭的財產及債務的歸屬;
3、請求重新分配被上訴人應承擔的對子女的教育費和撫養費用。
上訴理由:
被上訴人起訴上訴人離婚一案業經某縣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該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撤銷,事實及理由如下:
一、原判認定事實不清。理由有三:
1、根據一審判決,被上訴人只返還上訴人彩禮錢1000
元和首飾款6000元。事實上上訴人在和被上訴人結婚前還給了被上訴人旅游費1000元、照相費1000元、手機費1000元、棉花費200元。其中,上訴人所給被上訴人的旅游費、照相費、手機費被上訴人并沒有實際消費,作為她的私人財產保留。按照本地方訂婚習慣,上訴人還支付給了被上訴人的父母和親屬見面禮錢1500元、訂婚禮20xx多元的單方財產。按照物歸原主的基本原則,也應一并返還給上訴人。
2、根據一審判決,被上訴人的陪嫁物除現金10000元外,其余物品可與被上訴人應分割的共同財產一并折抵為被上訴人應出的部分子女撫養費。這里所謂的被上訴人的陪嫁物僅有電視柜一個、寫字臺一個、雙人被一塊、駝毛被兩塊;共同財產也僅為29英寸彩色電視機一臺。有誰能相信一對在煤礦上班的雙職工夫妻,又開藥店、又開飯店,在兩年多的時間里會沒有一點存款或積蓄呢?僅夫妻的工資收入一項完全可以過上比較寬裕的家庭生活。但是,由于被上訴人一直掌管家庭財物,且不到二年時間給上訴人拋下約80000多元的欠帳,這可能嗎?所以,上訴人認為法院并沒有審核清楚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家庭共同財產,認定事實不清。
3、值得特別提出的遺漏問題是:一審法院沒有審核和過問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共同的債務問題。20xx年4月,在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接管上訴人父母的藥店時,藥店的庫存藥品總價值約60000元左右,20xx年3月,當上訴人父母收回藥店
時,藥店的庫存藥品總價值僅為6000元左右,不到一年的時間里虧損高達50000多元,錢去了那里?為開飯店,被上訴人以家庭沒有錢為由,迫上訴人借款投資20000余元,購買飯店食品又外欠10000余元,上訴人認為:藥店和飯店的大部分收入由被上訴人獨占。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在獨自管理家庭共同財產時,采取隱藏、轉移手段,嚴重侵占了上訴人的大量合法財產。被上訴人想通過離婚獨吞可觀的家庭共同財產,這才是她主動提出離婚的'實質所在。一審法院對此事實沒有認定。
二、原判適用法律不當。理由有二:
1、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
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由于被上訴人在準備離婚前,曾有虐待子女的行為,因此,上訴人主動要求承擔撫養子女的主要責任,但被上訴人也有依法承擔撫養子女的義務。根據本地區的消費實際和教育撫養費用不斷增長的社會發展趨勢,一審法院僅判決被上訴人一次性承擔3000元的子女撫養費太少,這不符合撫養的實際和法律精神,上訴人根本不能接受。
2、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判決同被上訴人強迫離婚是不符合《婚姻法》精神的。因為上訴人既沒有賭博、吸毒、同居和重婚行為,也沒有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夫妻分居也未達二年,根據什么判決離婚呢?相反,上訴人在答辯狀上明確表態“不同意和原告離婚”,原因是夫妻感情并沒有破裂。上訴人在被起訴初,提出要孩子,不僅怕被上訴人虐待子女,更重要的是想感動被上訴人看在孩子的牽掛上放棄離婚。盡管上訴人為維持婚姻
采取了系列讓步和犧牲,一審法院最終判決夫妻離婚。因此,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存在適應法律不當的過錯。綜上所述,原判適用法律不當,認定事實不清,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重新開庭審理。
此致
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
xxxx年x月x日
附:1、本上訴狀副本___份
離婚上訴狀9
協議人:鄭xx,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住重慶市九龍坡西郊支路19號,身份證號:362321198410021014。
協議人:唐x,女,1987年03月30日出生,住重慶市墊江縣坪山鎮九龍村6組,身份證號:500231198703307560。
協議人方鄭xx與唐x雙方于20xx年02月22日在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xx年3月12日生育女兒鄭詩晴。因協議人雙方性格嚴重不合,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且已完全破裂,現雙方就自愿離婚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鄭xx與唐x自愿離婚。
二、女兒鄭詩晴由女方撫養,由男方每月給付撫養費600元,在每月5號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歲止,18周歲之后的有關費用雙方日后重新協商。(也可一次性付清撫養費)。
三、,此房內的家用電器及家俱歸男方所有。
四、夫妻共同債務,1萬2千,女方付6000元。
五、鄭xx與鄭詩晴永遠不能相見
本協議一式叁份,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在雙方簽字,并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后生效。
協議人:鄭xx
協議人:唐x
離婚上訴狀10
上訴人:
被上訴人:(刑事上訴狀無被上訴人)
上訴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 字第 號 ,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上訴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離婚上訴狀11
上訴人(原審被告):章某某,男,1960年1月2日出生,漢族,現住xxxx市某北大街1號3-2-20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某,女,1971年1月4日出生,漢族,xxxx市某街小學教師,現住xxxx市某某路4號2-1101室。
上訴人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xxxx市某區人民法院于20xx年3月20日以(####)西民一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后,依法改判;
二、本案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法院事實認定不清,理由如下:
第一、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是于20xx年12月10日向王某某借款20000元明顯與事實不符。事實是:上訴人確實是向汪成歡借了20000元用于女兒曹小某學習花費,但借款日期是20xx年10月3日,而不是20xx年12月10日。20xx年12月10日只是王某某向法院書寫證詞的日期。所以,該20000元借款是上訴人在一審起訴前也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所借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原審法院以上訴人不能補交品酒雜志20xx.1-2期是上訴人個人開辦的證據就認定上訴人欠河北某某廣告有限公司的5000元欠款為個人債務是錯誤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債務應為共同債務,況且被上訴人也沒有證據證明該5000元債務為上訴人的個人債務。所以,上訴人該欠款是在20xx年即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應為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共同債務應由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夫妻共同償還。
第二、原審法院認定冰箱、彩電、洗衣機、電磁爐、消毒柜等五件電器為共同財產與事實不符。以上五件電器實際上是上訴人婚前想買,但由于“非典”使上訴人拖延到婚后再買的'。況且買以上電器的錢完全是上訴人用婚前個人財產所買,只不過是在婚后轉變了財產的表現形式,由“貨幣形式”變為了“家用電器形式”,所以以上財產從本質上應屬于上訴人的個人婚前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八條,上訴人的個人婚前財產在婚后仍為上訴人個人所有。
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理由如下:
第一、原審法院未等被上訴人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就倉促作出離婚判決,是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
第二、原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作出判決,屬于嚴重適用法律錯誤。因為在本案中,雙方當事人沒有一方為軍人,這就談不上第三十三條的現役軍人配偶要求離婚等情形;雙方當事人都是再婚,也談不上第三十五條所規定的離婚后自愿恢復夫妻關系了。所以原審法院在適用法律上嚴重錯誤。
綜上所述,本案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以致判決不公,給上訴人帶來了不應有的經濟負擔。今特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改判支持上訴人請求,以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公正性!
此致
x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章某某
年 月 日
離婚上訴狀12
1、離婚可協議或訴訟離婚。協議離婚在戶口所在地做離婚登記,訴訟離婚可在對方戶籍所在地法院,對方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可在對方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
2、協議離婚由雙方就離婚、孩子撫養、財產與債務處理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后,到夫或妻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登記離婚。
3、無法協議離婚的,應向法院起訴離婚。一方不同意離婚或簽了離婚協議后反悔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訴訟離婚。一般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者在被告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訴。一審一般3—6個月,二審一般3個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決不離的話,六個月之后可以重新起訴,第二次起訴法院一般情況下認定為確實感情破裂無法挽回才起訴第二次的,實踐中第二次起訴離婚一般都會判決解除婚姻關系。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如達到這一標準的,應會判離。
如存在婚姻法第32條規定情形的,屬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搜集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向法院起訴離婚吧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不參與分割,婚后財產歸雙方共有,均分,但有過錯一方應當不分或者少分財產,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有過錯致使婚姻家庭關系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的一方所受的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設了離婚時的損害賠償制度,因一方的法定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賠償請求權,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第一,重婚的
第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第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第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①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目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②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參照①確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的數額的合理要求。
離婚上訴狀13
如果婚姻關系中的一方準備通過訴訟的方式來離婚,到法院起訴后,法院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受理。在一些法定情況下,法院會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以下離婚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提出的離婚訴訟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有三種情況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一是女方在懷孕期間,指女方從受孕之目起至分娩之日的一段時間;二是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內,即從嬰兒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男方不能提出離婚;三是女方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即從女方人工流產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提出離婚訴訟的不受此規定的限制,法院應當受理。如果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提出的離婚請求,也不受此規定的限制,如婦女婚后懷孕,是因婚姻關系的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所致;男方生命受到女方威脅,或男方的合法權益受到女方侵害;女方對嬰兒有虐待、遺棄的行為等情況,男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法院可以受理,并視具體情況作出是否準予離婚的判決。
2.現役軍人的配偶提出的離婚訴訟
《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配偶要求離婚,須得到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提起離婚的必須是現役軍人的.非軍人配偶一方向現役軍人一方提起,在現役軍人一方沒有重大過錯的情形下,必須要征得現役軍人一方的同意,否則,人民法院不受理離婚訴訟請求。這是針對保護現役軍人一方的合法權益作出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確實不能繼續維持夫妻關系,可通過現役軍人一方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批準;同時《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了“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也就是說,如果現役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現役軍人一方不同意,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仍可依法判決離婚。
怎樣認定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前三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即如果現役軍人的配偶有現役軍人有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行為之一的證據,可依《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三十三條的規定,不必征得軍人一方的同意,直接向軍人所在單位團以上機關駐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3.其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離婚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離婚上訴狀14
一、離婚上訴狀的作用
離婚上訴狀的作用,主要是有利于保護第一審離婚案件敗訴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利于防止錯案的發生,有利于保證審判質量。
二、離婚上訴狀的特征及內容
離婚上訴狀具有下列特征:
(一)必須是離婚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別人無權提起;
(二)必須是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裁判不服所提起的;
(三)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制作第一審裁判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1)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是公民的,寫法是:先列上訴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職務,工作單位或住址。上訴人如有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緊接著另起一行列寫:法定(或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或職務,工作單位或住址,與上訴人的關系。代理人是律師的,只列寫姓名、職務。上訴人列寫后,列被上訴人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或職務,單位或住址。并根據案情需要,列寫他與上訴人之間的關系。
(二)上訴請求
離婚上訴狀要說明具體的請求目的,是要求撤銷原審裁判,全部改變原審的處理決定,還是要求對原審裁判作部分變更。
離婚案件,相對地說比刑事案件的情節還要復雜一些,因此,請求目的,離婚上訴狀更要寫得明確、具體、詳盡。想達到什么目的,就一針見血地提出來,不能含糊其辭地只說:請求上級法院予以照顧,適當變更原判,請求上級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或者是請求上級法院給我作主等類的空話。同時,要把請求目的全部寫出來,有幾條就寫幾條,不要疏漏。當然,如果屬于考慮不周,在上訴審審理過程中再提出補充或變更訴訟請求,也是允許的。
(三)上訴理由
離婚上訴狀,在論證理由上,主要是針對原審裁判說話,而不是針對對方當事人的;民事起訴狀則完全是論述對方當事人的無理之處,這就是上訴狀和起訴狀在寫法上的根本區別之點。我們必須切實加以掌握。否則,如果上訴時,再將給原審的起訴狀或答辯狀拿來,改頭換面,照抄照摘,這不僅僅是不符合上訴狀制作方法,更重要的是立論指向不明,文不對題,使上訴請求變成沒有基礎的東西,往往不能被上級人民法院所采納。針對原審裁判,論證不服的理由,不外乎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離婚上訴狀對原審認定事實錯誤的論證。著重提出原審裁判所認定的事實是全部錯誤,還是部分錯誤;說明客觀事實真相究竟如何。上訴狀中提出的與原認定的事實相對抗的.客觀事實真相必須舉出確實充分的證據來加以證實。人民法院處理案件,首先是以事實為根據的,只要能夠把原審認定的事實全部或部分推回了,不言而喻,必然會導致其處理決定的全部或部分改變。
2.離婚上訴狀對原審確定性質不當的論證。這要具體指出其定性不當之處。民事案件同樣存在著定性問題,也就是確定案由問題。如果定性不準,則處理上必然不當。
3對原判適用實體法不當的論證。這就是指原判引用有關的實體法條文,或者是與案情事實不相適應;或者是在引用有關法律條文上存在著片面性,只引用了一部分有關條款,忽視了另一部分有關條款;或者是曲解了法律條款等等,以致造成處理不當的。要舉出有關法律條款,加以具體地分析論證。4對原審適用程序法不當,因而影響正確審判的論證。這是指原審在審理案件中,違反了程序法的規定,因此造成案件處理不當的,可以據實予以提出,以作為要求改變原審裁判的理由。如果原審在案件審理中,雖有違反程序法規定之處,但處理并無不當。則不應作為唯一的上訴理由。
總之,上訴理由部分,實際上是對原審裁判的一段駁論文章。明確這個含義之后,書寫離婚上訴狀時我們必須注意兩點,一是駁論要有理有據,措詞要得體,同樣要求堅持采取擺事實,講道理的態度,遣詞用語切忌無限上綱;二是對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正確部分,也就是沒有爭議的部分,有原審裁判可供上級人民法院審閱,因此,在上訴狀中一般無須重復敘述,也不必說明對這些部分表示同意,以免造成上訴狀文字冗長。在寫完上訴理由之后,就寫結束語。通常的寫法是:綜上所述,說明XXX人民法院(或原審)所作的判決(或裁定)不當,特向你院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或裁定),給予依法改判(或重新處理)。
(四)尾部及附項
1.致送機關,可分三行寫為:此致XXX人民法院轉報XXX中級(或高級)人民法院;也可直接寫為:此致XXX中級(或高級)人民法院。
2右下方寫:上訴人:XXX(簽名或蓋章)并注明年、月、日。
書證XX(名稱)X件
三、離婚上訴狀格式范本
上訴人姓名:_____ 性別:_______ 年齡:______
民族:____ 職務: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
上訴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__日__字第__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理由及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上訴書副本___份。
2、有關證明材料___件。
注:①上訴理由應全面陳述對第一審人民法院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的不當或錯誤,提出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包括在一審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上訴的請求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銷、變更原判決。②當事人不服法院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一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離婚上訴狀15
上訴人(原審被告):江X,男,19xX年X月XX日,漢族,江西XX縣人,住本市XX區XX路陶通公寓X棟X單元X室,身份證號:36020319820327XXXX,聯系電話:1376791XX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曹XX,女,1982年11月12日出生,漢族,江西XX縣人,住本市XXXXX中路X棟XXX室,身份證號:36020319821112XXX。
上訴人因不服景德鎮市珠山區人民法院(20xx)珠民一初字第381號民事判決書,向貴院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景德鎮市珠山區人民法院的(20xx)珠民一初字第381號判決,發回重審或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2、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審判決解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婚姻關系的理由有兩點: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婚后不能相互溝通理解;2、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存在家庭暴力。
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中原告提供給法庭的證據不能證明上述兩點。
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婚后夫妻感情其實一直很好,被上訴人所說沒有半點感情基礎不屬實;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戀愛一年后結婚,并且婚后育有一子江文博,從這點來說,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婚姻基礎和婚后感情是很好的。
2、被上訴人在一審法院舉證上訴人將其打成輕微傷乙級進而證明上訴人存在家庭暴力所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上訴人認為夫妻之間偶爾一次吵嘴打斗不足以認定上訴人存在家庭暴力。上訴人作為一位成年男性就會有性格和脾氣,上訴人并不是無緣無故和被上訴人發生打斗的,是因為事發當天婚生子江文博生病了想要媽媽,此時被上訴人不在兒子身邊,于是上訴人帶著兒子找到被上訴人,而被上訴人卻態度不好,進而與上訴人的母親發生了爭吵,最后造成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爭吵打斗。雖然上訴人不慎將被上訴人打成輕微傷乙級,但是事出有因。
根據《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中如何理解“給家庭成員的身體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家庭暴力作出了明確解釋:“《婚姻法》解釋(一)第一條對家庭暴力的定義作了明確規定,但對傷害后果的程度沒有明確,使法官難以認定。因此,針對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的方式給家庭成員的身體造成傷害的家庭暴力,在司法實踐中可以根據法醫鑒定結論來確定傷害后果,即對家庭成員的傷害達到了輕微傷丙級三次以上、輕微傷乙級兩次以上、輕微傷甲級一次以上的`,一般可理解為構成家庭暴力。”加之我國長期以來形成的“寧拆十座廟,不破一樁婚”傳統婚姻觀念,基于維護社會、家庭的穩定之需,一審法院應當慎重認定上訴人行為是否構成家庭暴力,不應當輕易判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準予離婚。
另外,上訴人認為即使一審法院判決解除婚姻關系是合法的,但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也存在異議;訴爭房產XXXXX公寓X棟X單元XXX室系上訴人在20xx年6月22日(婚前)就已經一次性付款購買的,不存在任何按揭貸款,所以一審法院對該事實的認定也是錯誤的。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做出的判決證據不足,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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