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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異議上訴書
大家了解過什么是管轄異議上訴書嗎知道它的格式嗎?以下是范文網為大家準備的:管轄異議上訴書范文,歡迎大家閱讀!
管轄異議上訴書【1】
異議人: 宜賓市翠屏區東方信息服務有限公司
住址: 四川省宜賓市商業街
法定代表人: 任建軍,總經理
電話:0831-8243255
因原告瑞得(集團)公司提出互聯網網頁著作權侵權一案,現根據我
國有關法律規定,就本案管轄提出異議如下: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
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本案中,異議人(被告)的住
所地在四川省宜賓市,而非北京市海淀區,而原告也未能向異議人提供可
證明其訴稱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發生地和侵權行為結果地)”
位于北京市海淀區內的證據。
同時異議人注意到本案是因互聯網網頁著作
權侵權而提起的訴訟,而互聯網不同于傳統的傳播媒體并具有其本身的特
點,我國以往有關侵權訴訟案件管轄的法律規定是否適用于此類案件,目
前尚于明確的法律規定。
據此,異議人認為貴院對本案無管轄權,特提出異議,請求裁定將本
案移送四川省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此致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異議人: 宜賓市翠屏區東方信息服務有限公司
XXXX年三月三十日
民事管轄權異議上訴狀【2】
上訴人:(原審被告)甘肅萬里馬工程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羅洪亮 電話 13609317877
委托代理人 :蘇清盛律師 甘肅勇盛律師事務所 電話13893418110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蘭州廣武支行
法定代表人:畢業慶 系該支行行長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杜世貴,男,1969年8月9日生,住甘肅省定西市城關鎮解放路36號
上訴人因借款糾紛提出的管轄異議,不服城關區人民法院(2006)城民三初字第492號民事裁定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1要求撤消一審法院的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書。
2,要求判令被上訴人承擔上訴費
上訴理由:
1一審法院裁定確認,原、被告簽定的合同約定,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當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原審法院確認嚴重錯誤。
本案件中的借款合同 、抵押合同 、保證合同,都是銀行提供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當中關于合同的爭議解決方式寫的是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但在公證過程中是修改此條款由七里河法院管轄,直接進入執行程序,由于是格式合同不好修改,并且修改的地方也比較多,為了方便起見雙方及公證處協商同意刻了個章直接蓋在修改的地方,內容是雙方自愿接受七里河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蓋章的目的就是改變此條款。
否定原來的條款,并非是選擇管轄,如果是選擇管轄應該蓋在另處而不是原有內容上面。
如果蓋章不改變此條款,那么蓋章就毫無法律意義,難道公證機關也不懂法律嗎?民訴法第二百零七條及民訴意見256條規定公證文書由被執行人地法院執行即七里河人民法院執行。
從這一切事實和法律完全可以推斷蓋章的目的改變原告所在地法院的管轄。
如果在公證處公證過的條款沒用,當事人花錢公證有何用,失去了公正的目的。
2 雙方簽定的合同是進過蘭州市七里河公正處公證過的,并且出具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書。
程序合法具有法律效力,通過此公證書已在七里河法院進入了執行階段。
對抵押財產進行了查封,裁定書為(2004)七行執字第7號。
現在不知何意銀行又到城關法院訴訟,增加當事人的訴訟成本,違背了司法為民的原則。
為此,特向你院上訴,一審法院對合同內容認定錯誤,請求依法撤消原裁定,以實現上訴請求。
此致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甘肅萬里馬工程機械有限公司
20XX年10月24日
管轄異議上訴狀【3】
上訴人:魏某某,男,1944年出生,漢族,無業,住山東省曹縣青固集曹縣第四中學。
上訴人:張某某,女,1946年10月日出生,漢族,無業,住址同上。
被上訴人:張云龍,男,49歲,漢族,無業,住河南省蘭考縣城關鎮老韓陵村。
原審被告:蘭考保光木業有限公司,住所地蘭考縣城。
法定代表人:經會民,原公司經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房產糾紛一案,不服蘭考縣人民法院駁回上訴人的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書,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一、依法撤銷原裁定書,將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房產糾紛案件移送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審理。
二、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上訴人返還房屋的不動產糾紛,根據民訴法的規定屬于專屬管轄,應當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本案涉及的不動產在青島,具體房產在青島市遼源路三號樓四單元403室,按照房屋登記管理區域劃分,該房子屬于青島市市北區范圍,該房產糾紛應當屬于青島市北區人民法院管轄。
對于本案,蘭考縣人民法院無管轄權。
被上訴人將二上訴人與蘭考保光木業有限公司列為共同被告是否取得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房產糾紛的管轄權呢?上訴人認為不能。
被上訴人與蘭考保光木業有限公司之間是買賣合同關系,雙方之間買賣合同之訴。
被上訴人起訴上訴人的是房屋返還之訴,被上訴人起訴的是物權請求權,兩個訴訟之間沒有法律關系,是兩個獨立的訴訟,不是必要的共同的訴訟,并且后一個訴訟不屬于蘭考法院管轄,兩個案件不能合并審理。
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將不動產糾紛規定為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是因為不動產情況比較復雜,不動產的初始取得,不動產的登記情況,不動產的轉讓情況等信息均在不動產所在地房屋登記機關記載,房屋糾紛的證據絕大部分形成于房屋所在地,因此,考慮到這些情況,國家規定了不動產糾紛的專屬于不動產所在地管轄。
蘭考縣法院將兩個案件合并審理,是變相的違法爭管轄。
二、蘭考縣人民法院不應當受理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之間的訴訟。
蘭考縣法院立案審查違法,將不應當立案的案件徑直立案,給上訴人帶來訴累。
一審法院在審查被上訴人的起訴狀,應當注意到,被上訴人起訴第一被告蘭考保光木業有限公司的是合同之訴,要求后者交付房屋。
證明被上訴人在起訴時,房屋尚未交付,房屋根本就沒有交付,房屋未占有,上訴人在起訴時更沒有提供對所訴爭的房屋具有權利的房屋所有權證書。
在這種情況下,被上訴人對所訴的房屋沒有任何權利,其無權向上訴人主張所有權利或其他權利。
被上訴人未向一審理法院提供任何關于其與上訴人有法律關系的證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沒有利害關系,一審法院受理該案件即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
三、被上訴人與原審被告蘭考保光木業有限公司的之間的訴訟雖然是履行合同之訴,合同標的是房屋,訴訟請求是交付房產,也可以理解為不動產糾紛,按照訴訟法的規定也應當屬于不動產所在法院管轄。
故,蘭考縣法院對兩個案件均無管轄權。
對于蘭考保光木業有限公司,是否還有訴訟主體資格,還有待于被上訴人舉證。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無權管轄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訴訟,一審裁定駁回了上訴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是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的,請二審法院撤銷一審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將該案移送管轄。
此致
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某某
張某某
二XXX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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