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訴狀范文模板
行政上訴狀范文模板【1】
上訴人:XX光電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賢區南橋鎮奉XX層;
法定代表人:楊XX。
被上訴人:上海市浦東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大道141號1號樓;
法定代表人:莊品華,局長。
訴訟請求
1、撤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3)浦行初字第208號行政判決書;
2、撤銷被上訴人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的浦人社認結(2013)字第0964號工傷認定書;
上訴理由
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本案中的爭議焦點--職工參加完公司年夜飯回家途中是否屬于下班途中這一問題,一審判決認為,年夜飯作為公司組織員工參加的集體活動,與工作存在緊密聯系,是工作的合理延伸,T某某在參加上訴人組織的年夜飯后回家途中應屬于下班途中。
遂據此維持了被上訴人作出的工傷認定。
但上訴人認為,參加完年夜飯回家途中不應屬于工傷保險條例所指的下班途中。
具體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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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故提出上訴,望判如所請!
上訴人:
20XX年 10 月 日
民事上訴狀范文【2】
上訴人:賀**,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寧鄉縣ú炭壩鎮賀家灣村
被上訴人:寧鄉縣賀家灣ú礦
法定代表人:賀** 職務:礦長
上訴人因勞動爭議一案,不服湖南寧鄉縣人民法院的(2006)寧民初字第1108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改判。
上訴請求:
1. 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寧鄉縣人民法院的(2006)寧民初字第1108號民事判決。
2. 請求二審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改判。
3. 請求二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及理由:
一.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定性不正確。
1. 一審判決認定“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原告Υ法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及額外經濟補償的訴訟請求,δ經勞動爭議委員會仲裁,本院不予以審理”是錯誤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后,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的,如該訴訟請求與訟爭的勞動爭議具有不可分性,應當合并審理;如屬獨立的勞動爭議,應當告知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本案中上訴人在起訴的時候提起的要求被上訴人給予經濟補償金及額外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是與提起勞動仲裁的訟爭的勞動爭議具有不可分性的,上訴人是在基于同一事實引起的法律后果內增加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理由:人民法院對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享有最終司法權,當事人一旦依法提起訴訟,仲裁的處理結果歸于無效,人民法院就必須依據《民訴法》程序及上面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進行審理,包括對案件事實及其法律后果的全面審理。
因此上訴人增加的訴訟請求屬于法院應當審理的范Χ。
2. 一審法院對勞動仲裁中的第一個訴訟請求即“責令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û有判決是錯誤的。
上訴人在提起勞動仲裁時提了兩個請求:一是責令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二是責令被上訴人為上訴人補繳養老保險金。
在勞動仲裁中勞動仲裁委做出對第一個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所以上訴人才提起民事訴訟,而一審法院對這個訴訟請求不予判決,是支持簽訂還是不支持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而是回避這個問題。
因此一審法院不依法判決是錯誤的。
如果一審法院對上訴人的第一個訴訟請求做出判決,只有兩種結果,一是支持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二是不支持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如果是第一種結果那ô也就不存在給予經濟補償金的問題了;如果是第二種結果一審法院不支持簽訂,就應當依法判決被上訴人給予上訴人經濟補償金,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不是愿意不愿意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八條 規定用人單λ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可見這是一個遞進的結果。
綜上1、2所述,一審法院不對勞動仲裁中的第一個仲裁請求判決,直接駁回上訴人的要求被上訴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及額外經濟補償金訴訟請求的判決是錯誤的。
3. 一審法院對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6、7、8、9予以采信是錯誤的。
證據6是ú炭壩鎮政府解除勞動關系的實施細則,依據國家的法律規定,ú炭壩鎮政府制定的實施細則明顯Υ反了國家的強制性法律規定,是錯誤的規定,是不合法的。
根據證據采信規則,不合法的不能采信做為證據使用的。
證據7是被上訴人根據證據6制定的職工工齡補償金結算花名冊,做為前提條件的證據6都不合法,那ô證據7也是不合法的,因此也是不能采信的。
證據8ú炭壩鎮政府的證明,由于ú炭壩鎮政府是被上訴人的主管單λ,兩者之間存在共同的利益關系,其真實性、合法性存在異議,根據證據采信規則,一審法院直接采信是錯誤的。
4.關于解除勞動關系理由的問題。
被上訴人稱2003年12月26日,ú炭壩鎮政府決定以被上訴人實行新一輪轉制承包,因此對連續工齡達5年以上的原回龍鋪籍職工解除勞動關系。
根據《勞動法》的用人單λ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需裁員,可以裁員。
由此來解除與被上訴人的勞動關系。
被上訴人所提的解除勞動關系的理由不是《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法定的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
而該法第二十七條是“用人單λ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被上訴人一直û有對該條具有的情形舉證,也û有對該條規定的程序的合法性舉證,因此被上訴人是不能隨便解除與上訴人的勞動關系的。
不然對本來就處于弱勢群體的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置于何處。
因此懇請法院從本案的事實及社會效益出發,對本案依法判決。
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為上訴人辦理從2004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的養老保險費繳費手續”是錯誤的。
1995年12月30日實施的〈湖南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第二條規定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境內下列人員的養老保險:(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五)城鎮私營企業主及其職工、個體工商戶本人及其幫工。
由此可知對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是不是正式職工,是不是臨時工,身份高低貴賤û有區分。
只要是職工就適用該法。
該法第三條規定 本辦法第二條所列用人單λ及其職工必須依照本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納養老保險費。
是必須也就是強制性的,不能因為寧鄉û有對其推廣就Υ法不執行國家的法律。
因此被上訴人應當辦理上訴人從1995年12月30日至2006年12月31日的養老保險費繳費手續。
2. 一審法院適用寧鄉縣人民政府2004年7月27日下發的寧政辦紀(2004)25號《關于社會保險擴面工作協調會議紀要》(以下簡稱會議紀要)、《ú炭壩鎮政府制定的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做為判決的法律依據是錯誤的。
寧鄉縣人民政府制定的會議紀要是屬于地方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而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只能適用法律,參照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
而此文件不是法律的范疇。
因此一審法院在判決本案中適用這個會議紀要做為法律依據是錯誤的。
ú炭壩鎮政府制定的實施細則Υ反國家〈勞動法〉、〈Υ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強制性規定,本身不具有合法性,也是不能做為一審法院判決本案的法律依據的。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定性不正確。
適用法律錯誤,作為受害人的上訴人在被上訴人單λ工作20多年,到最后如果連一分錢補償金都拿不到,也不能再在被上訴人單λ工作。
其合法權益得不到一點實現,那要勞動者如何生存。
因此請求法院在查明本案全部事實,從本案的事實真相、社會影響和社會效益出發,撤銷一審判決,依法進行改判。
為處于弱勢群體的廣大勞動者的當家作主。
此致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XX年 月 日
離婚上訴狀范文【3】
上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聯系電話)
被上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聯系電話)
上訴人因__________離婚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__日__字第__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銷、變更原判決)。
事實和理由:
(應全面陳述對第一審人民法院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的不當或錯誤,以及程序違法方面的問題,提出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包括在一審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實、理由和證據)。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簽字或蓋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上訴狀副本___份。
2、證明材料___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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