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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狀與起訴狀的區別
上訴狀與起訴狀的有什么區別呢?有關解答。請參考下面
起訴狀和上訴狀有什么不同?【1】
起訴:是指當事人就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判的行為。
即請求法院通過審判,使被告人承擔某種法律上的責任和義務。
起訴須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還須屬于受訴法院管轄范圍。
刑事訴訟中的起訴,指享有控訴權的國家機關和公民,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對指控的內容進行審判,以確定被告人刑事責任并依法予以刑事制裁的訴訟活動。
人民法院審理的各種案件,是以公訴機關或者當事人的起訴為前提,如果沒有人起訴,法院對任何案件都不主動審理。
法院如果接受起訴,同意進行審理,稱為受理。
起訴的成立,標志訴訟中審判程序開始。
上訴,是指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或行政訴訟機關所作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或評審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聲明不服,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活動。
對上訴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對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理由和范圍的限制。
對刑事上訴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對被告人的處罰
被害人對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有權提出上訴嗎?
被害人作為犯罪的直接受害者,在刑事訴訟中應當享有相應的訴訟權利和訴訟地位,以便能夠充分地表達意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這是十分重要的。
在不同的刑事訴訟活動中,被害人的訴訟權利也是不完全相同的,在公訴案件中,被害人如果對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公訴案件的判決有不同意見,不能直接提出上訴。
但是,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如果被害人是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是精神病人,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代替他們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請求,請求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請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時間期限,是在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收到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后5日以內。
人民檢察院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認為原審人民法院判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訴;如果認為原審人民法院判決沒有錯誤的,也可以不提起抗訴。
不論人民檢察院作出何種決定,都應當在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5日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答復請求人。
在自訴案件中,被害人作為自訴人有權對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三種,即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害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這類自訴案件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即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也就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報案、控告、檢舉不立案偵查,或者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
對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哪些人有權提出上訴?
刑事訴訟法規定,有關人員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口頭形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這樣規定是為了保證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準確、無誤,準確、及時打擊犯罪,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哪些人有權提出上訴呢?根據法律規定:
1.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2.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3.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根據法律規定,不得以任何借口剝奪被告人的上訴權。
上訴必須在幾天內提出?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必須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判決書10日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上訴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裁定,提出上訴的期限為5日。
原審法院做出判決、裁定后,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請求。
有權提出上訴的人,包括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
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
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
上訴期限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2日起計算。
在上訴期限內,提出的上訴具有法律效力。
意味著案件要進行第二審程序。
如果超出這個期限,提出的上訴和抗訴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一審判決、裁定即告生效。
但也有特殊情況,如當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提起上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5日內,可以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
這種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如果沒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即予裁定駁回申請。
根據規定,上訴人既可以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也可以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上訴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復制上訴狀分別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各一份。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并將上訴狀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各一份。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用書狀或口頭兩種形式均可。
當事人要求上訴,用口頭表示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筆錄存放在法院的案卷中。
起訴狀與上訴狀的不同【2】
1訴訟原因不同起訴狀是針對是被告侵犯原告的合法權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上訴狀則是針對原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向原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受文機關不同起訴狀一般向基層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向原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交
3處理程序不同起訴狀由受理人民法院進行審理依法作出判決、裁定上訴狀必須由上訴人民法院進行二次審理依法作出終審判決、裁定 訴訟狀和起訴書從大體上說是一樣的但是說具體了就不同了應該說訴訟狀中包括著起訴書一般的訴訟狀分為民事起訴書和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書刑事自訴起訴書還有行政起訴書統稱為訴訟狀
起訴狀和起訴書有什么區別?【3】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應當遞交起訴狀。
起訴書是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的訴訟程序,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的法律文書。
因為它是以公訴人的身份提出的,所以也叫公訴書。
起訴書為打印文件。
除首位部分外,主要是三大部分。
起訴狀和起訴書的內容基本一致,大致應包括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公民應當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和聯系方式,法人寫明法人全稱、住所地、法人代表人姓名職務、委托代理人姓名、單位職務、地址,律師則寫明所在律師事務所即可;
(2)有具體明確的訴訟請求;
(3)有起訴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
(4)證據和證據來源;
(5)當事人簽名蓋章和簽署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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