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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行政上訴狀怎么寫
行政上訴狀是行政訴訟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行政判決或裁定,在法庭的上訴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撤消、變更原裁判的書狀,土地行政上訴狀怎么寫?一起看看下面的內容吧。
土地行政上訴狀【1】
上訴人:王xx,男,漢族,xxx年1x月23日出生,職業農民,住xxxx縣xx農場鹽丁作業區xx村,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xxxxxx,電話:xxxxxxxxxxx。
上訴人:馮xx,女,漢族,xxx年x月2日出生,職業農民,住xxxx縣xx農場鹽丁作業區xx村,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xxxxxx,電話:xxxxxxxxxxx。
被上訴人:xx縣政府
住所地:xxxx縣xx鎮文化北路1xx號
法定代表人:吉兆民,職務,縣長。
第三人:xxxxxx農場,住所地,xxxx縣大豐鎮。
法定代表人:王xx,職務,場長,聯系電話:xxxxxxxxxx
傳真電話:xxxxxxxxxxx 郵編:xxxxxxxxxxx。
二上訴人不服xx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xxx5)xx一中行初字第255號行政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裁判撤銷xx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xxx5)xx一中行初字第255號行政判決書。
2、請求裁判改判被上訴人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事實與理由
xx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xxx5)xx一中行初字第255號行政判決書(以下稱255號判決書)認為:“根據《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及《xx土地權屬確定與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爭議。
原告向被告申請確認115.x畝土地使用權,被告已于xxx1年x月2x日給xx紅樹林度假村有限公司頒發了xx農場國用(xxx1)第x1x5號《國有土地使用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的規定,故原告向被告申請確認的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不屬于土地權屬有爭議的土地。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主張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于是一審法院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上訴人看了和聽了這個判決,感到非常吃驚和非常不解!
這個上訴狀,我們也沒有必要讓代理律師按照什么案件事實啊、證據啊、法律啊、格式啊之類的繼續寫下去了。
聽說這上訴改判的少之又少啊。
不講道理,你代理律師還說什么法理呢?就按照我們說的寫寫吧!上訴人之一的王xx,今年51歲,與馮xx是夫妻關系。
我們祖祖輩輩都是農民,解放前是農民,解放后是農民,至今雖然掛了一個居民的頭銜,但還是農民。
3x多年前的1xx2年我及家人和別人合伙并雇工建設了這個115.x畝的2號魚塘。
這個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2號魚塘沒有通過征收怎么就變成了國有土地了呢?就算比孫悟空還變得巧,但,我們這個2號魚塘你總得按照國家規定補償嘛。
國家說這個補償標準是按照xx政府的規定的每畝x萬多元,可偏偏xx縣xx農場和xx紅樹林度假村有限公司發來通知說,按鄉政府的規定每畝補償5xxx元,這差距實在太大,我們能同意嗎?還有我們也看到了xx政府在xxx2年有一個行政復議決定書,說xx縣政府頒發的這些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土地權屬仍然是農民集體土地。
我們相信xx政府的說法,才委托律師寫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確權申請書。
又擔心你xx縣收了材料不開票,轉身不認賬,就通過特快專遞郵寄。
代理律師說,這個申請材料不能寄給xx縣政府,按照規定應當寄給承辦單位的xx縣國土局。
法庭上,xx縣政府的代理人承認收到了,但卻狡辯說應當向xx縣政府郵寄才合法。
我們知道這個代理人可以隨便說。
我們還是認識幾個字的,《xx土地權屬確定與爭議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了“當事人申請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向有管轄權的鄉鎮政府和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機構提交書面申請書和爭議案件的有關權屬來源證明文件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你xx縣國土局就是管土地的,我們總不能寄給公安局去調查土地權屬吧?你xx縣國土局收到了我們的申請材料,你就等于你xx縣政府收到了。
可我們苦苦等了兩個月,沒有收到一個“字”的通知,沒有接到一個“響一聲”的電話。
當時,我們的代理律師說了,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可以起訴xx縣政府不履行法定職責,還說什么這是行政不作為。
這個詞我們不太懂。
但有個道理我們還是明白的。
農村養狗看家,看到陌生人或聽到什么聲音就得吠上幾聲;這為老百姓辦事的政府,對老百姓的申請總得有個幾句或幾個是受理還是不受理的話或字。
xx來天,就是不理睬我們。
聽說,這個公務員是什么納稅人給的工錢,拿了工錢不干工,這就是不作為;縣政府安排你把這個土地權屬分清是非,你不干工就是不履行法定職責。
當時,我們的代理律師給我們說起訴吧。
我們說農民與政府打官司輸多贏少吧?代理律師說具有關統計數字證明是這樣的。
不過xx一中院司法體制改革后還挺公正的,前不久還支持了他代理博鰲亞洲論壇綜合服務區的一件行政案件呢!
還說,我們這個案件很簡單,法院就是審查一下我們是不是向xx縣國土局郵寄了集體土地使用權確權申請的材料,問問這個xx縣政府有沒有這個責任受理或不受理就行了,至于這個土地使用權該是誰的,法院這次不管這個事。
這個道理我們還是懂的。
于是我們就起訴xx縣政府不履行法定職責。
在法庭上我們夫妻沒有說上十句話,都是代理律師替我們說了。
法庭審理好像也挺公正的,我們聽起來被告方的確沒有什么道理。
開庭后我們心里也挺放心的。
沒有想到,這一審法院居然判我們敗訴了!我們在想,這么簡單的案件,法官怎么會判錯了呢?中央政法委最近要求法院院長要具有法學背景,可這審我們案件的法官不是院長啊,他們難道沒有法學背景嗎?
是不是要求院長有法學背景,法官可以不要法學背景啊?搞不懂了!我們問代理律師,他回答說,雖然要求法官裁判案件司法公正并承擔終身責任,但有時可能審案的法官不能主宰裁判案件的命運。
挺復雜的,不去說這個了。
一審法院判我們敗訴是說人家紅樹林度假村公司手里有國有土地使用證了,你不能申請土地使用權確權。
我們就不懂了。
你法院說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是依法登記的證才受法律保護,可是xx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說這仍然是農村集體土地性質,可你法院又說這個與本案沒有關系;還有土地管理法還說,農民集體土地的農用地要通過國務院啊、政府啊
依法征收才能變為國有土地,你xx縣沒有權力征收這么大一片土地啊?不過你xx縣政府從來就沒有征收過我們的土地啊!這個道理我們還是懂的,你這個土地登記不合法,所以不受國家保護。
這個十三條還說依法登記的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這讓人搞不懂了。
我們是農民,2號魚塘使用土地是農民集體所有的,我們是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并且我們3x多年一直都在這個魚塘里打魚干工,怎么我們侵犯了這個xx紅樹林度假村公司了的土地了呢?我們想,他們來占領我們農民的土地,要趕走我們農民,還不按照xx的規定給我們補償。
說到這里,真讓人想不通啊!
我們村現在叫xxxx縣鹽丁居民社區,是革命老區,解放前,我們在這片土地上干工,和共產黨員一起打小日本和,解放后我們還是在這個土地上干工(種地),可是現在干不了工了。
這個法院判我們敗訴,那個xx紅樹林度假村公司幾乎同時又在xx縣法院起訴我們說占了他們的土地。
哎,看來這個事一串起來還有點讓人搞懂了!
他們要趕走我們的這2號魚塘,是我們夫妻的一塊傷心地!xxx3年11月份,就是這個紅樹灣度假村公司雇的1x多噸重的裝載機的司機把我們2x歲的二兒子王超帥整死了,接著不久我們的xx歲的祖母也去世了。
法院判裝載機的司機過失致人死亡,可現場有個證人親自看見是用前面的鏟斗壓死的,更奇怪的是法院判決說我們的二兒子是裝載機的右后輪從胸腹部碾過壓死的。
可是我二兒子的胸腹部好好的,是完整的,我們的二兒子他從來沒有練過氣功,哪來的功夫能頂得起1x多噸重的裝載機啊!我們聘請了北京的物證鑒定專家審查,人家也說認定被裝載機右后輪碾壓致死我們的二兒子的事實不可能發生!
代理律師說我跑題了。
說回來吧。
這個法院判我們敗訴的理由的確讓人搞不懂。
代理律師說一審法院行使了政府的職權。
我們明白了。
好像上面提到過這個理由。
我們的2號魚塘,紅樹林度假村說是他們搞房地產開發的國有土地,我們說這是農民的集體土地,我們在這打魚3x多年了,這就是土地權屬的爭議。
國家安排xx縣政府管這土地權屬爭議的案子,縣政府安排國土局辦這個事,我們申請了集體土地使用權,你xx縣收到申請后就該受理,你不受理就該通知我們,既不受理,又不通知不受理,就是不作為。
我們告到法院,法院就要查清你xx縣是否該管土地權屬申請的事,該管就得判決你xx縣政府敗訴,不該管就判我們敗訴。
可法院沒有判這個事,判的是紅樹林度假村公司有國土證,我們侵犯了他們。
這么說,法院也跑題了?!這個紅樹林度假村公司是否合法占有2號魚塘的土地,是xx縣政府受理后調查審查后作出決定的主管范圍。
可是這事法院搶著干完了,這下事了,政府的事法院來干完了,法院的事政府又怎么幫忙干呢?這不符合中央和國家的規定吧?
《xx土地權屬確定與爭議處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說, 下列案件不作為土地權屬爭議案件受理:
(一)一方已取得土地權屬證書,另一方侵占其土地的案件。
這條規定不是說得很清楚嗎?你紅樹林度假村公司一方已取得了土地權屬證書,我們一方侵占了這個土地才不受理嘛?可是上面說過,我們祖祖輩輩都在這片土地上干工,2號魚塘我們已經在上面干了3x多了的工了,
怎么也不算我們侵占你紅樹林度假村公司的土地吧?還有,即使你們可以隨便說我們侵占了你們的土地,xx縣政府也可以不作為土地權屬爭議案件受理,
不過你xx縣政府不受理按照規定通知我們一聲就可以了,我們不服再到法院告撤銷你不予受理決定,法院那時就可以按照十三條這樣判我們敗訴了。
原來這法院不僅跑題了,中間還像小學生一樣,從三年級一下跳到了五年級呢!這樣保護開發商強者,我們這些農民弱者誰來保護啊?!
中央和國家主席是關心我們農民的。
我們今天看新聞,國家主席到革命老區看望我們農民,雖然沒有到我們這里來,但讓我們這些農民很感動!因為,我們農民還是有最大的官關心的!中央和的政策是好的,到地方就有些變樣。
不過,這是國家的事情,我們小農民只是提提。
話又說回來。
中央經常發指示要你們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征地拆遷不補償不安置不得占地。
不知道你們是怎么保護我們這些農民的合法利益的?
我們不就是那一畝三分地的補償嗎?xx政府規定的每畝x萬多,你們要改就改,但不要差距太大了吧?我們兩個上訴人勢單力薄,無權無勢,現在還只有律師幫我們說說話。
我們從土地權屬爭議方面去維權,無非也就是告訴你們也要做一些讓步,不要把一個小事情搞成了大事?這些你們是不懂還是裝不懂?如果你們不讓步,我們還有其他辦法來依法維權的!
說到這里了。
還是請xx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公正吧!
此致
xx高級人民法院
附:1、本狀副本3份;2、二上訴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
上訴人王xx、馮xx
土地行政上訴狀【2】
上訴人:xx市市中區xx鎮游壩村四社
法定代表人:黃xx,社長
被上訴人:xx市市中區政府,地址:xx市縣街3x號,電 話: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賴xx,區長
上訴人因土地確權行政訴訟一案,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所作出的(xxx5)樂行初字第4號行政判決,現依法提出上訴。
請求事項:
1、 依法撤銷xx市中級人民法院所作出的(xxx5)樂行初字第4號行政判決;
2、 依法撤銷被上訴人關于xx鎮游壩村四、五社土地權屬爭議的樂中府函[xxx5]1x號處理決定;
3、 依法責成被上訴人再次確認本案所爭之地的權屬;
4、依法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上訴人認為:xx市中級人民法院于xxxx年x月1x日所作出的(xxx5)樂行初字第4號行政判決,明顯袒護被上訴人,是一起典型的違背事實,違背法律,甚至是違背法律良知的錯誤判決。
此判決事實認定及證據采信存在嚴重錯誤,程序嚴重違法,判決結果嚴重不公,嚴重損害了國家法律的公正性與權威性,嚴重侵害了我社全體村民的合法權益,也嚴重損害了司法機關“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良好形象。
對此錯判,上訴人堅決不服。
一、本案的基本事實情況
本案所爭議的木魚山、梧桐子、曬谷坪和五斗巖四處土地自始以來,即為上訴人所有。
5x年代初即“土改”時期,此四處土地就已分給我社全體村民所有;“合作化”時期歸我社集體所有;1xx4年即“四固定”之后,此四處土地也固定為我社集體所有。
到了 1xx1年,xx市政府為我社頒發了《林權證》,也確定上述四處林地歸我社集體所有。
上述四處土地,上訴人一直經營耕種,延續不斷,至今已有5x多年之久。
在1xxx年以前,上訴人與五社雙方一直友好相處,根本不存在任何土地林地權屬爭議。
但自李方明擔任五社社長并承包了與我社相鄰的五社土地,以及出現奇怪的《林權證》和《林權邊界證明》以后,李方明為了自己的私利,打起五社集體的晃子,妄圖搶占與我社相鄰的土地及林地,接連挑起與我社的土地邊界爭議,致使以后兩社的爭議就開始接連不斷。
更為惡劣的是xxx2年12月1x日,五社社長李方明為了爭奪我社的上述四處土地,帶領本社某些村民放火燒毀了我社曬谷坪一帶的1x余畝林木,給我社造成了巨大的損失。
該事件發生之后,李方明由于沒有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致使其有恃無恐,并繼續采取一些過激手段爭奪歸我社所有的上述四處土地。
為平息兩社的糾紛,我社向被上訴人xx市中區政府提出了申請,請求被上訴人對本案所涉的上述四處土地進行確權。
接到申請后,被上訴人對本案所爭的上述四處土地并未進行全面的調查核實,就于xxx5年x月2x日作出了關于xx鎮游壩村四、五社土地權屬爭議的樂中府函[xxx5]1x號錯誤的處理決定。
接到處理決定后,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所作的處理決定存在嚴重錯誤,嚴重侵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嚴重挫傷了我社村民對政府的信任感情和發展生產的積極性,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為此,上訴人于xxx5年x月3x日又向xx市政府提起行政復議,但遺憾的是復議機關并沒有對本案認真核查就作出了維持被上訴人處理決定的復議決定。
無奈之下,原告只好向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希望人民法院能夠秉公審理本案,依法撤銷被上訴人錯誤的處理決定,以維護上訴人全體村民的合法權益。
但是,更為遺憾的是xx市中級人民法院并未公正審理本案,而是盡量幫助被上訴人回避、遮掩、修飾該錯誤處理決定,并于xxxx年x月1x日作出了維持了被上訴人處理決定的(xxx5)樂行初字第4號行政判決。
對此違法判決,上訴人是堅決不服的。
為求得公正判決,上訴人依法向提起了上訴。
從本案上述基本事實來看,上訴人與第三人五社在1xxx年以前長達5x年的時間內,雙方都是和睦相處的,從未發生過任何土地或林地權屬爭議。
雙方之所以在1xxx年以后不斷發生權屬爭議,主要是五社個別人(李方明等人)為達到侵占我社土地的目的單方面挑釁所致的。
在爭議的這幾年里,五社個別人與有關人員串通一氣又人為制造很多虛假的證據材料(包括林權證、林木管理登記表及林權邊界證明),而后又人為地欺騙了確權機關及有關承辦人員,在訴訟過程中又欺騙了法院及主審法官,從而導致確權機關及法院錯誤地作出了裁判。
對此,請二審法院予以明析。
二、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
上訴人認為,本案并不是極其復雜的行政訴訟案件,而是由于人為的因素致使本案變得復雜化。
仔細分析本案,上訴人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主要有以下四點:
1、本案所爭議的四處土地既然已被確認給上訴人所有(見處理決定第4頁:本府認為:以上四處爭議地方,為尊重歷史、注意現實,當屬四社所有),那么在此情況下,被上訴人還有沒有權力再對上訴人四社、五社土地及林地進行調權(調整兩社的土地權屬)?
2、抽象的“新墾擴大土地現象”(見處理決定第3頁:社員在耕作過程中有新墾擴大現象)能否作為認定“新墾擴大土地具體事實”的依據?
3、被上訴人所提供的《五社林權證》能否作為確權的依據?
4、被上訴人直接認定“我社在五社林權范圍內新墾擴大原有土地屬侵犯五社集體林權行為”(見處理決定第4頁)是否屬于超越職權?
上訴人認為,本案以上四個焦點問題是審理本案不可逾越的基本前提,是認定被上訴人處理決定是否合法的關健所在,只有正確認識和解決本案的上述四個焦點問題,才能作出公平合理的判決結果。
對于上述焦點問題,上訴人總的觀點是,被上訴人在本案中是無權進行調權的,抽象的 “新墾擴大土地現象”不能作為認定“新墾擴大土地具體事實”的依據,被上訴人所提供的《五社林權證》是不能作為確權的依據,直接認定我社侵權明顯屬于超越職權行為。
(具體詳見后面的分析)。
三、一審判決存在的錯誤及有關問題。
上訴人認為,xx市中級人民法院所作出的一審判決事實認定及證據采信都存在嚴重錯誤,程序嚴重違法,其判決結果嚴重不公,嚴重損害了上訴人全社村民的合法權益。
(一)、一審認定事實嚴重錯誤及有關問題。
上訴人認為,一審事實認定最大的錯誤就是將被上訴人違法的處理決定認定為合法。
具體來說就是對被上訴人認定“新墾擴大土地事實”的維持嚴重錯誤和認定被上訴人據以作出“在五社林權范圍內新墾擴大土地事實”的“主要證據確鑿”(見一審判決書第1x頁)嚴重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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