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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長春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辦法
經市政府同意,市財政局、市殘疾人聯合會制定了《長春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關于長春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辦法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保障金是指國家為促進殘疾人就業而設立的,由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安排殘疾人人數未達到市政府規定比例的各類用人單位,按年度繳納的具有專門用途的政府性基金。
第二條保障金的使用對象為本市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和殘疾人家庭,以及安排殘疾人就業或為殘疾人提供服務的單位及機構。
第三條保障金的管理原則:
(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保障金為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保障金預算編制必須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二)統一征收、集中入庫的原則。保障金實行地稅部門統一代征、財政部門代扣代繳方式,集中匯繳市級國庫;
(三)總量控制、項目管理的原則。保障金統一繳入市級國庫后,按確定的保障金分成比例由市、區(含開發區,下同)兩級使用。區級使用的保障金部分,實行市級集中管理,由市財政在其可使用額度范圍內,按審核后的項目撥付資金;
(四)專款專用、保證重點的原則。保障金要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它用;保障金的使用,要有利于促進殘疾人就業,有利于加強殘疾人社會保障,有利于推動殘疾人康復、教育等事業的發展;
(五)公正公開、講求效益的原則。保障金的`使用要體現公正性,凡是符合保障金扶助條件的殘疾人都有平等享受的權利;所有扶助殘疾人的政策規定要向社會公開;要不斷優化支出結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保障金的籌集
第四條按照《長春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實施辦法》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和其他各類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本單位上一年度在職職工總數(包括合同工、臨時工、計劃外用工)1.6%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按比例計算不足安排1名殘疾人的單位,原則上按照應安排1名殘疾人就業計算,安排1名視力殘疾人就業可按2人計算。
第五條凡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按照應安排殘疾人的數量與實際安排殘疾人數量的'差額和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平均工資計算。計算公式為:
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度單位在職職工*1.6%
應繳納的保障金數額=(應安排殘疾人數—實際安排殘疾人數)*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
第六條單位凡持有當地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頒發的殘疾人證,履行招工、聘干手續或簽定勞動合同,勞動考勤和支付工資憑證連續一年以上的殘疾職工,可計入本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數。
第七條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繳納,市與區實行4:6比例分成。
第八條 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負責核定單位應繳納的保障金數額,單位應按規定如實填寫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認定表,并按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及時到銀行繳款。未參加年審的單位按無殘疾職工計算。
第九條由財政全額撥款的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由同級財政部門代扣代繳保障金;以經營收入為主要支出來源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由地方稅務機關按屬地原則及現行稅收管理體制統一代征保障金。
第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進行處理:
(一)拒絕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或者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
(二)無正當理由拖欠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
(三)謊報或者虛報單位在職職工總數和殘疾職工人數的。
第三章 保障金的使用
第十一條保障金實行屬地管理原則,由本地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負責收取。長春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各區殘疾人就業機構的業務指導工作。
第十二條 保障金的來源包括:
(一)各類用人單位繳納的保障金;
(二)保障金的滯納金收入;
(三)保障金利息增值收入;
(四)上級專項撥款;
(五)其他收入等。
第十三條保障金專款專用,不得用于任何行政事業單位的人員和公用經費開支,只能用于推動殘疾人事業發展的'專項支出。
第十四條保障金的使用范圍
(一)扶持殘疾人就業、培訓和扶殘助學金支出;
(二)用于殘疾人扶貧和社會保障方面;
(三)用于殘疾人康復方面;
(四)用于殘疾人文化體育方面;
(五)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補助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的經費開支;
(六)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對安排殘疾人就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或獎勵;
(七)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用于殘疾人事業發展的其他開支。
第四章保障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五條單位收取保障金必須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用票據》,并加蓋本單位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印章。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到同級財政部門領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用票據》。
第十六條保障金必須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市殘聯根據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任務,審核編制全市保障金年度收支預算,區殘聯上報項目支出預算,經同級財政初審,報市殘聯,經市殘聯和市財政審核后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年度預算執行過程中,由于出臺新的政策或因工作任務變動,確需調整預算的,須報市財政和市殘聯按規定程序報批后方可調整。
第十七條各級殘聯應嚴格執行保障金預算,未經財政部門批準,不得變更保障金支出用途,財政部門應按項目實施進度及時辦理撥付手續。
第十八條保障金支出須按相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對區使用的保障金,市財政按照規定的'分成比例,在其可使用額度范圍內,按市政府批準的項目將資金撥付到區財政,再由區財政根據項目資金管理要求撥付相關部門。
第十九條各級殘聯負責編制保障金決算,組織、督促所屬單位管好用好保障金;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審核保障金決算,監督、檢查本級保障金的使用情況。
第二十條各級殘聯應建立保障金使用項目檔案,并結合本地實際,開展保障金支出績效評價工作。
第二十一條各級殘聯和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建立健全保障金內部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專職財會人員負責保障金的收支管理。保障金實行獨立核算,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準平調或挪用。
第二十二條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加強保障金收支管理,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對不按規定用途使用保障金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制止和糾正,情節嚴重的,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殘聯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長春市財政局、長春市殘聯下發的《長春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辦法》(長財政社聯字〔1999〕193)和《<長春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長財社聯〔2002〕38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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