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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社保繳費比例調整
根據雅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公布我市2015年全部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通知》,我市2015年全部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為42533元。城鎮靈活就業人員2017年度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為3402元,補充醫療保險參保繳費標準260元。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關于2017年雅安社保繳費比例調整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四川省統計局《關于2015年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公告》,公布了2015年度我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以下簡稱“省平工資”)為60520元;雅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公布我市2015年全部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通知》,公布了2015年我市全部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以下簡稱“市平工資”)為42533元。現就我市2016年度社會保險經辦業務使用省、市職工平均工資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社會保險費征繳
(一)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1.用人單位(包括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職工申報繳費工資上限和下限標準,分別按2015年度省平工資的300%和40%執行(附件1)。
2.個體參保人員申報繳費基數標準分別按2015年度省平工資的40%、60%、80%和100%執行(附件2)。
3.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向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移銜接的人員,可按2016年個體參保人員繳費標準一次性躉繳符合正常參加城鄉居保繳費年限的養老保險費(附件2)。
4.符合川人社發[2015]158號文件規定的個體中斷補費,2016年遞交申請的可由個人選擇按2015年度省平工資的60%-100%為基數,20%為繳費比例,一次性補繳中斷年限養老保險費。
(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
1.用人單位(包括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職工申報繳費工資上限和下限標準,分別按2015年度市平工資的300%和80%執行(附件1),單位退休人員補繳標準按雅人社發〔2015〕36號文執行。
2.城鎮靈活就業人員2017年繳費基數按2015年度市平工資執行;從2016年7月起,養老保險新退休人員,涉及醫療保險退休一次性補費的,屬2016年度的部分,月繳費基數按3296元執行,屬2017年度及以后的部分,月繳費基數按3544元執行(附件2)。
3.2017年度城鎮職工補充醫療保險參保繳費標準為260元(附件2)。
(三)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用人單位(包括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職工申報繳費工資上限和下限標準,分別按2015年度省平工資的300%和60%執行(附件1)。
(四)失業保險
用人單位(包括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職工申報繳費工資下限標準按2015年度市平工資的60%執行,上不封頂(附件1)。
(五)社會保險費補差
用人單位1-6月期間已申報繳費工資上限和下限與上述標準有差額的(只涉及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社保經辦機構統一調整,經用人單位確認后,由用人單位在9月30日前足額繳納;其中變更了用人單位的職工,其差額分別由變更前后的用人單位以及職工足額繳納。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及公務員醫療補助1-6月不補差,從2016年7月起按新標準執行。
二、其他事項
(一)社會保險費率調整
1.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率調整
根據四川省人社廳、財政廳《關于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從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費率從20%降低至19%。
2.失業保險費率調整
根據四川省人社廳、財政廳《關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的通知》,從2016年5月1日起,我省用人單位繳費費率從1.5%降至0.6%,職工個人繳費費率從0.5%降至0.4%,降低費率的期限暫按兩年執行。
(二)做好就業失業登記
用人單位在申報人員變動前應先在就業部門做好就業失業登記,經其核定蓋章后方可申報參保人員變動。
(三)社會保險費繳納
用人單位從2016年7月起,應嚴格按社保機構核定的應繳金額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請勿多繳,不得少繳。2016年6月及以前的費用尚未清算的,各用人單位應在2016年7月及時與社保機構對賬,及時足額繳清社會保險費;未繳清各項社會保險費的,從2016年8月起將繼續按照規定征收利息并加收滯納金。
(四)實施社會保險費銀行代扣代繳
1.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費銀行代扣代繳
各社保機構應逐步開展社會保險費銀行托收業務。用人單位自主選擇代扣銀行后,與社保機構、代扣銀行簽署三方代扣代繳協議。社保機構將根據核定的征收計劃,委托相應銀行按月直接從單位指定賬戶中劃繳社會保險費。
2.個體參保人員社會保險費銀行代扣代繳
我市個體參保人員應與社保機構簽訂社會保險費代扣代繳協議,從簽訂協議次年起實行銀行代扣代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
拓展:
比例調整
養老保險:企業繳納比例20%,個人繳納比例8%
失業保險:企業繳納比例1%,個人繳納比例0.5%
醫療保險:企業繳納比例7%+6.4元,個人繳納比例2%+1.6元
工傷保險:企業繳納比例0.25%,個人不繳費
生育保險:企業繳納比例0.5%,個人不繳費
工傷保險費率確定及調整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和主要生產經營業務等情況,按照不同行業差別費率標準,確定用人單位的初次繳費費率。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跨行業的,按照風險較高的行業確定繳費費率。
經辦機構應當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和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適時提出調整用人單位費率的建議,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對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進行調整。
生育保險繳費標準
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0.5%的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用人單位職工平均年工資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為基數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失業保險繳費基數及比例
(一)單位按本單位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1%繳納,職工個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的0.5%繳納,由所在單位按月從工資中代扣代繳。
(二)職工工資低于統計部門發布的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高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基數。
(三)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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