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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欠社保怎么辦
員工的權益勞動法是明文規定的,但是有的公司卻視而不見,很多公司不給員工繳納社保,這時候員工就需要運用法律的武器幫助自己維權,那么公司拖欠社保怎么辦呢?下面小編來為大家介紹關于公司拖欠社保的相關知識。
單位拖欠社保須交滯納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用人單位要做出賠償,并補繳拖欠的社保資金,還要交滯納金。這將導致企業越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損失越大,成本越高。
單位欠繳社保將被強制扣費
對于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向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劃撥申請后,應及時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予以劃撥。
單位延期繳費時間最長一年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或者劃撥后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以抵押、質押的方式提供擔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用人單位簽訂抵押合同或者質押合同后,應簽訂延期繳費協議,延期繳費協議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如果用人單位存在經責令仍未補繳等情形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扣押、查封、拍賣用人單位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滯納金。
勞動者如果遇到用人單位惡意拖欠社保,那么用人單位必須社保須交滯納金,單位欠繳社保將被強制扣費。而如果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可以簽訂延期繳費協議,延期繳費時間最長一年。
用人單位依法應當及時履行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建立勞動關系即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勞動者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用人單位自行申報后應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用人單位未按時及時繳納社保的由社保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補繳社保費的,社保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或其銀行查詢其銀行賬戶,并可申請縣級以上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保征收機構,可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從上文中我們可以知道,《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另外勞動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用人單位要做出賠償,并補繳拖欠的社保資金,還要交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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