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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畢業論文--晚清預備立憲述評
中國二千多年的封建歷史,始終沒有跳出“人之道(損不足而奉有余)”與“天之道(損有余而奉不足)”循環往復的怪圈。每隔三五百年,就要在經濟大蕭條當中,通過暴風雨式的起義和革命實現改朝換代。大清王朝也毫不例外,在歷經康、雍、乾三代的興盛和繁榮之后,內憂外患接踵而來。為了減輕和消除人民反抗斗爭的“心腹之害”和外國侵略的“肘腋之憂”,也為了適應階級力量對比發生的明顯變化,清政府逐漸意識到對上層建筑實施某些“變革”的重要性和緊迫性。1901年,清政府終于宣布實行“新政”。先是照搬大陸法系模式進行法律修訂,若干年后又推出“預備立憲”。試圖通過法律的變革和“憲政”的允諾最終實現“皇位永固”。事實證明,這些舉措并沒有挽救清王朝的沒落與滅亡之路。但是,清末修律客觀上奠定了中國近代法制的基礎,基本完成了從古代法制向近代法制的轉變。而對于晚清預備立憲活動,學術觀點頗不一致,多數學者往往從保守性和欺騙性角度出發加以批評和否定,筆者認為,事實并非僅僅如此。一、晚清預備立憲概述
晚清預備立憲實際上就是晚清政府政治上預備實行憲政的活動。憲政(Constitutionai Politics)指的是以憲法為中心的民主政治。它源于古希臘文的“民主”(Democracy)一詞,意為“人民的權力”。憲政最基本的要求是政府應受制于憲法以及公民權利的廣泛保護。
晚清政府之所以實行預備立憲,有其深刻的歷史背景。從國際環境看,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經過中日甲午戰爭和八國聯軍侵華戰爭,帝國主義進一步加緊了對中國的侵略步伐。但是,1900年的義和團運動粉碎了他們企圖瓜分中國的迷夢,迫使他們轉而采取“保全”、扶植清朝傀儡政權,實行“以華治華”,從而維護其殖民利益的政策。從自身利益出發,他們要求清政府披上“民主憲政”的外衣。就國內形勢而言,十九世紀晚期,中國的經濟結構和階級結構已發生了明顯變化,資產階級舊民主主義革命正在興起,封建專制主義制度與發展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矛盾、與不斷高漲的民主思潮的矛盾,都已十分尖銳;以孫中山為首的資產階級革命派領導的反清民主革命蓬勃發展,而代表資產階級右翼和一部分地主官僚的君主立憲派也積極活動,企圖通過立憲 分得一點權力。不愿接受任何變革的清朝統治集團,在義和團運動的沉重打擊下和資產階級革命的震撼下覺察到,如再不作任何“革新”的表示,必將“全局糜爛”,“潰決難收”,必須慎重選擇“善后之策”,才能茍延殘喘,保持危在旦夕的統治地位。而所謂“善后之策”,就是“一曰用嚴峻之法,摧鋤逆拭氛,二曰行公溥之政,潛消戾氣”,即在加強鎮壓的同時,用“政治上導以希望”的策略,欺騙人民,瓦解革命,拉攏立憲派。
對于立憲活動得以展開的一個直接原因卻是1905年的日俄戰爭,日本以君主立憲小國戰勝俄國那樣一個專制大國,給清廷上下以很大震動。“日俄之勝負,立憲專制之勝負也”。[1]朝野上下普遍將這場戰爭的勝負與國家政體聯系在一起,認為日本以立憲而勝,俄國以專制而敗,“非小國能戰勝于大國,實立憲能戰勝于專制”[2]。于是,不數月間,立憲之議遍于全國。因為日本于明治十五年曾派員赴歐洲考察憲政。清廷遂于1905年派載澤、端方等五大臣出洋考察。次年,五大臣先后回國,上書指出立憲有三大利:“一曰皇位永固,二曰外患漸輕,三曰內亂可弭”,[3]建議進行“立憲”。但是,他們指出,“今日宣布立憲,不過明示宗旨為立憲預備,至于實行之期,原可寬立年限。日本于明治十四年宣布憲政,二十二年始開國會,已然之效,可仿而行也。”[4]清朝統治者看中的正是“預備”兩字。1906年9月1日(光緒三十二年七月十三日),清廷頒發了《宣示預備立憲諭》,“預備立憲”由此而來。
1906年,清政府設立考察政治館,次年改建為憲政編查館,作為預備立憲的辦事機構,此后,進行了一些預備立憲活動。一、設立咨議局和籌建資政院。咨議局作為各省的議事機構,其權限是討論本省應興應革事宜,討論本省的預決算、稅收、公債以及單行章程規則的增刪和修改,選舉資政院議員,申復資政院或督撫的咨詢等。但是,它的權力受到本省督撫的嚴格限制,同時也是極少數有產階級上層男子的代表活動場所,它并不具備資本主義制度下地方議會的性質。資政院于1907年開始籌建,它的宗旨是“取決公論,預立上下議院基礎”。它并不是資本主義制度下的國家議會,從它的人員組成、議事內容和程序看,它是完全受制于皇帝、毫無實際權力的一個御用機構。二、制定頒布憲法大綱和《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清政府在宣布預備立憲之初就采取了無限拖延的策略,但懾于革命運動和為了拉攏立憲派,不得不于1908年宣布立憲以九年為期。并同時公布了“憲法大綱”,作為今后的制憲剛領。大綱的精義有三:一是君主神圣不可侵犯;二是君主獨攬統治權;三是臣民按照法律有應得的權利義務。清末欽定憲法大綱最突出的特點就是皇帝專權,人民無權,以維護封建專制主義為根本目的,它一方面激起了人民的激憤,同時也讓立憲派大失所望。《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則是在武昌起義的沉重打擊下,清政府為了渡過危機而臨時炮制的“憲法”。沒有實質意義,并成為清朝政府預備立憲最后走向跛產的記錄。
二、晚清預備立憲評析
對于晚清預備立憲的保守性和欺騙性,頻頻見諸專著、教材和學術論文,這里不再贅述,筆者認為,這項政治活動除了具有它的保守和欺騙的一面外,還有非常重要的另一面,那就是它的積極意義。這場憲政改革涉及的內容極其龐雜,觸動了社會的方方面面,在造成極大混亂的同時,直接加速了清朝的滅亡并為摧生新的政治制度作好了準備,在客觀上開創了中國政治的近代化進程,也給國人進行了一場深刻的民主政治啟蒙教育。
(一)預備立憲的直接后果:加速了清朝的滅亡,摧生了新的政治制度。
預備立憲的措施加劇了中央與地方、滿漢之間、階級之間的矛盾,引起了社會的極大混亂,加速了它的覆滅。
1、督撫離心。在鎮壓太平天國運動過程中,以曾國藩、李鴻章、左宗棠為首的漢族地方督撫迅速崛起。他們手中握有地方的政權、軍權、財權,幾乎不受中央控制,清王朝從此呈現出強枝弱干的局面。可以這樣說,隨著中央政府在一系列內外戰爭中威信及政治意志力不斷衰弱,清王朝后半期的統治就嚴重依賴漢族督撫來支撐。這種情況當然為中央政府所不容。從1901年實行新政開始,清政府不斷采取措施削弱地方督撫的軍權和財權,而把它集中于滿人之手。1903年,設立練兵處,企圖控制各省編練的新軍。實行憲政改革后,這種情況明顯加劇了:1906年設立陸軍部,由它統率帝國的全部陸軍,該部的尚書及兩位侍郎都由滿人擔任,這樣陸軍就全部由滿人統率;設立度支部,控制地方的收支,宣布只有中央才擁有對外借款及鑄造、發行貨幣權。憲政改革越往前推進,漢族官僚手中的權力不斷喪失,而中央政府集中的權力越來越大。在1911年成立“責任內閣”的十三名成員中,滿人八名,并且皇族就占了五名,漢人僅四名,載灃的兩個兄弟分別掌握著陸軍和海軍。這樣,行政和軍事大權就全部集中于皇室之手。漢族官僚普遍感到被欺騙了,他們對滿洲政府的不滿就空前表現出來。
2、立憲派的背棄。紳士是傳統社會的精英。一方面,他們有傳統的科舉功名,或曾經擔任過政府官員,在地方社會有著顯赫的地位,對民眾有著非常大的影響。在晚清,紳士們維護清政府的統治,是清朝統治的基石。另一方面,清政府也給予紳士種種特權,如減免稅負,可以出入官廳、參與地方審判等。因此,紳士和清政府可以說是一種互相支持、互相利用的關系。一般來說,紳士是保守的,他們比較傾向維護傳統的體制和意識形態,這與維護他們的地位和在地方的威望是一致的。但在經過義和團和八國聯軍事件后,他們終于認識到閉關鎖國那一套不行了,于是逐步放棄了過去保守的觀念,致力于興辦新學、投資實業。有些人成為實業家,有些人還出國留學、游歷或進新學堂學習,因而在思想觀念上逐漸發生了變化。這表明,紳士階層已經從一種傳統社會精英向現代社會精英轉變,正在成長為新紳士。在清末新政之前,紳士們雖然在地方上有著巨大影響,但他們是分散的,各自為政的,預備立憲給他們登上全國舞臺提供了機會。朝廷設立咨議局、資政院以及推行地方自治,給他們提供了新的合法的活動場所,并使紳士階層實現了全國性的集結,形成了當時政壇上舉足輕重的力量-——立憲派。他們以咨議局和資政院為陣地,對地方和中央的政務和輿論產生非常重大的影響。
立憲派形成后,懷著對國勢日衰的深切關注,他們急切希望在中國能實行憲政,以抵制日益嚴重的革命,并在憲政中有他們的一席之地。同時,他們對滿洲貴族壟斷政權核心的狀況越來越不滿,在咨議局和資政院會議上他們同清政府不斷發生激烈沖突。為了速開國會,1910年他們掀起了中國歷史上三次規模巨大的國會請愿運動。當他們的要求被拒絕,當“皇族內閣”成立之時,他們感覺到清政府已經無藥可救,許多人轉向革命,成為清政府的對立面和掘墓人。立憲派的離心傾向和最后對清政府的絕望帶來了嚴重后果。在武昌起義爆發的7個星期內,15個省以咨議局為中心紛紛宣布獨立,立憲派拋棄清政府是個很大的因素。
3、農村騷亂。清政府推行憲政改革需要大量的經費,而這些費用都以各種名目強加到百姓頭上,再加上許多官吏在推行改革過程中趁機中飽私囊、搜刮民財,百姓負擔不斷加大,許多處于絕境中的民眾紛紛起來反抗。當時上海的《東方雜志》作過調查,1909年曾發生起義113起,1910年285起。[5]清政府在農村推行禁種鴉片、人口普查、革除陋習等運動也引起了極大的騷亂。例如在1909年至1911年中,浙江、甘肅、貴州、滿洲和山西等地發生的與禁種鴉片的禁令有關的持續幾個月騷動;同一時期在華中數省發生的反對谷物漲價和提高田賦的暴動;1906年以后各省因人口普查、資助新學和改革運動而引起的動亂等等,情況都是如此。起事者搗毀公共建筑、辱罵、監禁甚至處死地方官。[6]民眾力量的不斷打擊,動搖了農村中舊的生產關系,并瓦解了清政府在農村地區政權的根基。
(二)清政府在實行“預備立憲”過程中,相應地對舊有政治體制進行改革,它縮小了皇帝與國會之間的權力比例,調整和改造了君主專制制度,直接沖擊了二千多年的專制政體,不自覺地向政治近代化建制邁進。
清政府宣布實行“預備立憲”之后,逐步采取一系列措施來推行憲政改革。1908年8月,清政府頒布了《欽定憲法大綱》。《大綱》由“君上大權”14條和“臣民權利義務”9條組成。該法以日本《明治憲法》為藍本,它規定君主擁有廣泛的權力,這也是該法頗受世人詬責的原因。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大綱》的公布,這本身就是對在中國已經延續了2000多年的“君權神授”的君主專制政體的否定。因為從此之后,皇帝的權力就必須受憲法和法律的約束,它已不再是“至高無上”了。該法明確規定由議院制訂法律,皇帝不得以命令改變法律。它的確縮小了皇帝和國會之間的權力比例,這無疑在當時是進步的。該法還規定了廣大臣民有言論、著作、出版、集會、結社、財產、居住、人身自由;有訴訟、依法擔任官吏及議員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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