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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公租房申請條件
公租房一般指公共租賃房。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進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濟南公租房申請條件相關內容。
根據濟南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關于開展濟南市公租房實物配租常態化申請受理等有關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22年5月25日起,濟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將啟動市本級公租房實物配租常態化申請受理工作。具體通告如下:
一、申請受理時間
自2022年5月25日起,市本級公租房實物配租實行常態化申請受理,具備條件的家庭可在工作日前往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出申請。
二、保障對象和房源供應
(一)保障對象。保障對象為我市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歷城區、長清區、市南部山區、濟南新舊動能轉換起步區(以下簡稱“相關區”)常住居民戶籍家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除外)。
(二)房源供應。市級政府籌集建設的公租房,房源信息另行公布。
三、保障對象準入條件及認定標準
(一)準入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無房家庭可申請公租房實物配租:
1.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城市分散供養特困人員;
2.城市低收入家庭中有以下特殊情形的:重病患者、重殘人員、市級以上勞模、見義勇為者、優撫對象、現役軍人家屬、退役軍人、歸僑僑眷、長期住濟的臺灣同胞、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
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家庭成員中有60周歲以上老人的,優先搖號選房。
(二)認定標準:
1.申請家庭是指申請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其中未滿18周歲子女必須作為家庭成員)為核心成員組成的家庭,申請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年滿30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單身人員可單獨申請;單身申請人屬于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時應與監護人一起申請,監護人也應無房。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含個人),是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所在的申請家庭。
3.無房家庭是指申請家庭無以下房屋:擁有合法產權的房屋,承租的公有房屋或公租房,已辦理網簽備案的房屋,已簽訂拆遷安置協議但未回遷的房屋,已參加房改并審批通過但未登記確權的住房,已轉移或享受貨幣拆遷政策未滿3年的房屋,其他實際取得的房屋。
4.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申請家庭的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含)。
5.重病患者是指患有當地有關部門認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員,具體病種參見《關于進一步做好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濟民發﹝2020﹞45號)。
6.重殘人員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和三級智力、精神殘疾人。
7.優撫對象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領取定期撫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補助的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參戰退役人員、參試退役人員等。
四、戶型配置標準
家庭成員為夫妻2人或單身的,配置一室戶住房;其他符合條件的家庭,配置二室戶住房。
五、申請程序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通過戶籍地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具體流程如下:
(一)申報。申請家庭應確定一名主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主申請人持本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婚姻狀況證明、低保(特困)證、城市低收入證明及特殊情形的相關材料原件到戶籍所在地街道(鎮政府)提出公租房實物配租申請。
(二)受理和初審。街道(鎮政府)收到申請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現場申請材料齊全的,當場錄入信息并打印申請表,由申請人簽字確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并告知。街道(鎮政府)決定受理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家庭申報材料的初審工作。審查合格的,街道(鎮政府)出具初審意見,在2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報送至相關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初審不合格的,街道(鎮政府)應及時將審核結果告知申請家庭。
(三)核準。各相關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自收到街道(鎮政府)報送的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確認工作。經對申請家庭的戶籍、人口、婚姻、收入、房屋、特殊情形等情況進行信息比對核查后,符合條件的,在本區公示5日。公示無異議或經確認異議不成立的,予以核準,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納入搖號范圍。不予核準的,說明原因并通知申請人。
六、搖號選房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將結合房源籌集情況,按季度組織搖號選房排序工作。搖號排序結果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門戶網站上公示3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確認為本季度選房配租的順序號。取得選房資格的家庭應在規定時間內,按照搖號排序順序及戶型配置標準,依次進行選房。有房未選的,視為放棄,順序號作廢。當選房家庭數量大于房源數量時,未選到房的家庭順序號繼續有效,在下一輪選房時優先安排。配租結果將通過濟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門戶網站予以公布。
擴展: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進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不是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用低于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的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學畢業生,包括一些退休老人及殘疾人。還有一些從外地遷移到城市工作的群體。
截至2018年6月底,北京市已啟動公租房分配(含市場租房補貼)1.26萬套(戶),其中實物房源約1萬套,新增市場租房補貼發放2600戶。完成全年政府實事任務分配公租房1.5萬套(戶)的84%。北京市《關于進一步加強公共租賃住房轉租、轉借行為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違規轉租轉借公租房的家庭,5年內不允許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含市場租房補貼)及共有產權住房。2018年11月29日,廣州市住房保障辦完成799套配租。
政策特征
公共租賃住房作為有別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的一種新型保障性住房,尚無一個內涵統一的明確界定。分析《指導意見》中對于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要求,比較各地方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中對于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定,公共租賃住房呈現如下特征:
第一,保障性。住房權是得到《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等國際公約一致確認的一項基本人權。《指導意見》也明確指出,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是完善住房供應體系,培育住房租賃市場,滿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舉措。由此可見,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是我國政府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之后推出的保障居民住有所居的一種新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政策支持性。公共租賃住房不是在房地產市場中自發生成的,而是由國家推動出現的,是國家為了住房保障的目的人為設計的新型住房類別,因此公共租賃住房的發展,尤其是發展初期,只有在國家特殊政策的支持下,才能步入正常的發展軌道。同時,基于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特質,國家也有責任通過政策支持來推動公共租賃住房的發展。對此,《指導意見》專設“政策支持”部分,從土地供應、國家投資、稅收優惠、金融支持方面給予公共租賃住房發展以政策支持。
第三,租賃性。這是公共租賃住房的核心特征,也是公共租賃住房與經濟適用房的最大區別。經濟適用房是為目標群體提供的低于市場價格的產權住房,而公共租賃住房則是向目標群體提供適當的租賃住房來保障其住有所居。
第四,專業性。這是公共租賃住房與個人出租住房最大的區別。傳統的個人出租住房的首要功能是產權者自住,而公共租賃住房不論是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還是通過在市場上長期租賃住房等方式籌集的房源,都不是為了自住,而是專業用于出租的。
第五,供應群體廣泛性。在我國原有的保障性住房中,廉租住房的供應對象是最低收入群體,經濟適用房的供應對象是中等收入群體。而《指導意見》規定: 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對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將新就業職工和有穩定職業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供應范圍。部分地方規定的公共租賃住房供應群體則更加廣泛,如上海將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由戶籍人口擴大為常住人口,并且不設收入限制。
優勢
國家之所以將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建設作為解決當前住房困難問題的政策選擇,是因為公共租賃住房相較個人購買、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和個人出租等方式所具有的比較優勢:
1.公共租賃住房有利于引導國民“先租后買”,合理住房消費。實現“住有所居”的目標,通常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購買住房,另一種是租賃住房。據了解,在發達國家,首次購房人的年齡比我國要大很多,年輕人長期租房是一種普遍狀態。在日本、德國,首次購房人平均年齡為42歲,美國也在30歲以上。鑒于此,國家應在正確引導國民的住房消費理念方面有所作為,即住房應“從租到買、由小及大”。公共租賃住房為居民提供可租賃適當房源,這不僅可以引導鼓勵居民租房,減輕中低收入群體購買住房的經濟壓力,而且可以減少“被買房”群體的數量,對抑制過高房價起到積極作用。
2.公共租賃住房有助于克服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房的弊端。首先,公共租賃住房擴大了保障范圍,有利于解決“夾心層”住房問題。因為廉租住房只面向最低收入群體,經濟適用房盡管保障對象是中等收入群體,但其價格仍然偏高,甚至部分地區的經濟適用房和商品房價格相差無幾。由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和商品房三者之間不能實現對接,形成兩個數量龐大的“夾心層”,即收入超過廉租住房申請標準、但無力購買經濟適用房的人群和收入超過經濟適用房申請標準、但無力購買商品房的人群。而公共租賃住房則是面向中等以下收入群體出租,在保障范圍上實現了與商品房的對接。其次,經濟適用房是產權房,存在套利空間,且通過行政手段進行分配,極易誘發權力尋租現象的發生,而公共租賃住房則是面向中等以下收入群體出租住房,不存在引發上述弊端的空間或土壤。
3.公共租賃住房有益于彌補個人出租住房的不足。在我國,個人出租住房主要存在以下不足:一是數量少,尤其是在大城市可供出租的房屋數量遠遠不能滿足需求;二是我國城市人口膨脹,住房資源緊缺,加之各城市紛紛出臺“限購令”,致使私人出租住房難以成為租賃住房的主體,發展空間較小;三是因可供出租的房屋遠遠不能滿足需求直接導致了過高的租金和“群租”現象;四是房屋租賃專業經營機構少,出租房屋都是私人閑置房屋,出租并非首要目的,穩定性差,租賃房的居住功能存在缺陷,難以達到產權房的居家效果。與此不同,公共租賃住房則解決了個人出租住房數量短缺、運營不規范等問題,為中低收入無房群體提供數量充足、租期穩定、價格合理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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