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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退職遺屬補助
江蘇退職遺屬補助是怎么樣的?省級機關、事業單位中的離休干部,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的,其遺屬補助標準由原每人每月140元提高到190元;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的,其遺屬補助標準由原每人每月160元提高到220元;紅軍時期參加革命的,其遺屬補助標準由原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50元。
關于調整省級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
省各部委、辦、廳、局,省直各單位: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我省職工的工資收入及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生活費都得到了相應的提高,且原執行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離退休人員)死亡后其遺屬的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已明顯信偏低。為了妥善解決遺屬的生活困難,經研究決定,將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作如下調整,請遵照執行。
一、省級機關、事業單位中的離休干部,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的,其遺屬補助標準由原每人每月140元提高到190元;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的,其遺屬補助標準由原每人每月160元提高到220元;紅軍時期參加革命的,其遺屬補助標準由原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50元。
二、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含退休)人員死亡后,其遺屬補助標準由原每人每月120元提高到160元。
三、企業離休干部以及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參照所在地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干部的遺屬補助標準執行。其它在職及退休人員生前供養直系親屬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仍按省勞動廳現有規定執行。
四、死者遺屬為孤寡一人或因公死亡者遺屬,在一、二條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發20元;死者遺屬戶口在農村的,在上述一、二條標準的基礎上減發20元。
五、死者配偶有固定工資收入的,其月基本工資在380元及其以下的,可以不負擔其他遺屬的生活費。超過380元的,則以超過部分的二分之一,作為其他遺屬的生活費,不足部分再按規定給予補貼。
六、本通知所述標準為綜合補助標準,執行此標準后,離退休、工作人員遺屬在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前分項領取的其它各種單項補貼等均不再保留。
七、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發放的范圍、對象、經費列支渠道及預算支出科目等其它事項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八、各市可在不超過省級標準的前提下,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的補助標準。非在寧的省級機關、事業單位按所在地標準執行。
九、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執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二日
遺屬條件
關于非因工致傷、死亡的待遇沒有規定,現行有效法律《工傷保險條例》的前身《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規定的內容已經不能再適用,而現行的法律和法規有沒有明確的規定,以至于大家都不清楚該如何處理。曾經規定的喪葬費待遇和遺屬救濟金的發放是否還可以延續,很多老年人對此問題有點耿耿于懷。
1、職工或離退休人員死亡后,其生前直系親屬無生活來源,系依靠死者供養,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
(1)祖父、父、夫年滿60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滿55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祖父、祖母作為供養對象,還必須是目前無子女或子女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又沒有收入來源者。
(3)子女(包括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弟妹)年未滿16歲或雖滿16歲仍在上中學或職業中學的;孫子女、弟妹作為供養對象,還必須是目前無父母或父母均喪失勞動能力而又沒有收人來源者。
2、職工及離退休人員自幼依靠他人撫養長大,現撫養人符合第一條(1)、(2)款條件的,可視為供養直系親屬。
3、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當時符合供養條件的,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凡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當時不符合供養條件,以后才符合供養條件的,不再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享受定期生活困難補助。遺腹于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不受本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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